A. 康美葯業案例中小股東如何維權
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請求發起康美葯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普通代表人訴訟。2021年3月26日,廣州中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開接受投資者委託。2021年4月,廣州中院發布案件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公告。康美葯業案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首案。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5.5萬余名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參加集體訴訟。法庭委託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投資損失及其他風險因素等進行測算,並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歷經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及多次調解會議後,廣州中院於11月12日開庭宣判。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顯示,康美葯業作為上市公司,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另有13名高管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康美葯業的審計機構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簡稱「正中珠江所」),因未實施基本的審計程序,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康美葯業嚴重財務造假未被審計發現,被判決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作為正中珠江所合夥人以及康美葯業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會計師,楊文蔚在執業活動中因重大過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擔賠償責任,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責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一、重懲「惡首」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意義
1.面對康美葯業財務造假案問題時,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康美葯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葯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託,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葯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
3.在11月12日判決後,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康美葯業受處罰一事公開表示,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示範意義重大,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
B.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ST通葡定增被否可以視為中小股東的一次「覺醒」。然而,更多大股東通過騰轉挪移侵佔中小股東利益的方法卻往往隱藏極深,難以被中小股東發現。包括航天機電(600151)、宏達股份(600331)、*ST通葡(600365)在內,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更青睞於利用控制權和散播信息的優勢,在二級市場進行減持與定增的數字游戲,形成簡單便捷的新型套利方式。
C. 1.分析本案小股東股東權利受到侵害的具體情況及方案2.分析其案例中的風險與控制
摘要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不分紅小股東的,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小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請各位幫我分析一下這個案例。。。這是一個關於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案例(感謝大家的幫忙!!)
重社會的合理邏輯分析,企業大股東們畢竟是專業商人,看的就是利益和名義。大家都在為某私利,相信不可能會用虛假擴股,那麼愚蠢的方式導致大家的利益受損。根本是無稽之談嘛!但從司法的角度分析兩方都存在問題,趙某這邊沒有採取正確的方式和得到充分的證據,就麻木的採取上訪、訴訟等冒失行為,還舉報自己有股份的公司,那還叫什麼股東我看是腦子進水了。主要還是闡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申訴,通過司法程序得到解決。我相信大家都無話可說,還可能導致眾股東決議來對趙某採取什麼賠償的決定嗎?企業大股東這幫算什麼鳥商人,就是鼠目寸光看小利,連小股東的分紅都不能大度點作出讓步,然後好好的開個股東大會,讓所有股東參與,從而藉此機會跟大家好好的談談,所作出計劃或安排的詳細情況和解決產生的誤會嗎?都是一般見利忘義的傢伙。。
E. 企業被賣,隱名小股東如何維權
你的案件確實有點復雜。現在我只簡單地說點,具體的還要你提供更為詳細的情況才行。
在去年修改的公司中雖然也承認隱名股東的權利,但你至少要有證據來證明法律事實!由此看來他們向你出具的收據也算得上證據,但要當心這本身就是假的。
接著要搞清楚這個公司的性質是屬於責任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責任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民不得超過50人。如你所述如果被募集的人數眾多,而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罪。他們對我們的訴求置之不理,本來你們可以通過訴訟將你們自己的身份登記成公司章程中去,或者進行清算之後再分配利潤,或者只能要求返還。如果司法部門能認定他們是非法集資,那隻能退還臟款了。
你所問:1、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那是根本構不成的。因為他們不是上市的股份公司。
2、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也構不成的。至少目前你們都不是他們公司的正式股東。
3、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如果有這行為,那你們也是可以舉報的。但你們隱性股權被侵佔沒有必然的聯系。
4、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也構不成,至少目前他們沒有進行虛假的破產行為。企業賣了多少錢,這跟虛假破產沒關系。
6、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主要看你有沒有證據,如果有足夠證據,當然可以報案。
7、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你說明:有證據。那就好,你可以向當地的稅務機關報案或控告。
8、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本案主體和客體上也不符合。
9、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也只是挪用公司里的資金才構成犯罪。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注意:一是時間節點三個月;二是數額較大;三是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你說變賣該企業時老闆抹去的1.9億到底是怎麼回事,在這兒的用語不詳。只有進一步了解之後才能作此解答。
至於報案嘛,可以選擇案發地,但警方不一定能立案。他們有可能認為這是你們的經濟糾紛。
從目前的表面看來,你們的太多隱性股東實際上是無法行使起你們的權力來。在公司章程中也沒有載入,所以法律對你的股東不予承認。他們對你們的訴求當然不予理睬,你卻沒有辦法。
本人在企業法務工作中經常遇到像們一樣的老闆們,總是那麼有錢卻為何總是那麼法盲。把這么多錢投入到別人的口袋中又那麼地放心,直到東窗事發。
F. 小股東如何應對大股東處理公司財產行為
案情簡介:
李進及王凱等人同為創業公司股東,其中,李進等3人股權比例為6%,王凱等4人股權比例為94%。2010年3月,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約定保證股東孫敏監事會席位,孫敏可以享有向公司拆借200萬元等特殊權利,同時約定該協議視為創業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李進等三人認為該承諾書侵害創業公司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無效。
法院審理:
股東個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權以個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違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未經股東會決議處分公司財產,否則構成股東權濫用,故判令王凱等4人簽訂的《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無效。
律師評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李進等3人系小股東,其利益由於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的《保證承諾書》而受侵害,故其完全有權起訴維權。
另外,關於《保證承諾書》的效力認定,首先其締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其次,其內容違反《公司法》規定,完全系大股東因侵害李進等小股東而處理公司財產的行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G. 315名飛樂音響索賠股民獲判受償1.23億!股民們是如何維權成功的
股民是通過集體訴訟的方式,維權成功的。這次案件發生在A股上市公司飛樂音響身上,該公司在2019年就因為財務造假問題,被證監會處罰。之後有投資者認為是該公司的造假行為,才導致自己的利潤受到了損害,所以要求公司賠償,並且對其進行了集體訴訟。從最新的宣判結果來看,法庭認定該公司敗訴,投資者獲得相應的賠償1.23億元。有專家指出,這次訴訟的意義在於,其給出了確切的賠償數字,這個可以用於未來其他案件的依據,其他類似的集體訴訟,可以參考這起案件的賠償金額。
H. 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小股東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6)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