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與銀行簽署授信協議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好,簽署授信協議說明有銀行向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幫助公司有好的投資項目時提供資金支持,互利互惠。
B. 上市公司還需要銀行的授信支持嗎有什麼好處
當然了,資產是負債+所有者權益,使用授信額度是通過增加負債來增加總資產,上市可以增加所有者權益,都增加了總資產
C. 上市公司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算是利空嗎
這當然要視情況而定,授信額度的申請是方便與銀行借貸,就現在的上市公司而言,絕大部分都有債務,是否利空要看財務健康狀況。就我個人看來,如果上市公司有太多現金在手中反而不是好事,至少說明該公司資源沒有好好利用。。。。。因而我認為這應該很正常。
D. 上市公司的議案跟證監會有關系嗎
上市公司的議案需要在證監會備案,一般議案的數量是沒有上限要求的,也不會因為數量較多被證監會刁難。請從第三方立場審視公司行為方式及證監會做法。
證監會是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上市公司議事程序及議事內容的合規性,應該在三公原則下秉公辦理,一般是例行公事,不偏不倚。
如果證監會不公,可以向更上一級反映,舉報及法院控告。
E. 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信息披露!
標題: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文號證監發[2005]120號
發文單位:
發文時間: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行為,有效防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和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
(一)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三)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四)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並做出決議。
(五)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對外擔保,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六)上市公司在辦理貸款擔保業務時,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公司章程》、有關該擔保事項董事會決議或股東大會決議原件、刊登該擔保事項信息的指定報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擔保審批行為,有效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風險
(一)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審查,切實防範相關信貸風險,並及時將貸款、擔保信息登錄徵信管理系統。
(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依據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以下事項:
1、由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的材料齊備性及合法合規性;
2、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情況;
3、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4、上市公司的擔保能力;
5、貸款人的資信、償還能力等其他事項。
(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控制貸款風險。
(四)對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申請,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協作,加大對涉及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行業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管協作,實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共同加大對上市公司隱瞞擔保信息、違規擔保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發放貸款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法規的,中國銀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及當事人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修訂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執行。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所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在內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與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之和。
(三)金融類上市公司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四)《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0]61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征監發[2003]56號)中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據《通知》中相關規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規定的報刊上披露,銀行的要求合理!
F. 擬上市公司大股東為發行人提供擔保,是否需要履行審議程序
實踐中不用專門通過一個決議,但大股東給發行人提供擔保,肯定是因為銀行向發行人提供授信或借款,在董事會或
股東大會
審議向銀行申請授信或借款的議案中順便提及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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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經偉輝開
偉輝開是指天津經緯輝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經緯輝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999年03月0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陳建波,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液晶顯示器及電路配件,小型家用電路產品(不含許可證管理國家限制產品);集成電路塊的組裝;生產經營電話機及相關配件、手機零配件、相關電子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電線、電纜、有色金屬材料、絕緣材料、矽鋼片、電抗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等。
拓展資料:
1、經緯輝開(SZ 300120,收盤價:7.85元)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全資孫公司經緯輝開(深圳)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為公司持股100%子公司新輝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全資子公司,該公司擬開展半導體材料相關的業務,為滿足深圳半導體日常生產經營和業務發展的資金需求,公司擬為其向金融機構、深圳半導體客戶及供應商等申請授信提供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的擔保;擔保形式僅為信用保證、擔保。
2、擔保期限為相關議案通過後1年內有效,授信期限內,授信額度可循環使用。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該議案尚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2020年年報顯示,經緯輝開的主營業務為觸控顯示、電磁線、串聯電抗器,占營收比例分別為:79.45%、17.88%、2.21%。經緯輝開的總經理、董事長均是陳建波,男,47歲,中國國籍,無境外居留權,本科學歷。
4、經營范圍:生產經營觸摸屏、背光源、集成電路引線框架、液晶顯示器及電路配件,小型家用電路產品(不含許可證管理國家限制產品);集成電路塊的組裝;生產經營電話機及相關配件、手機零配件、相關電子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電線、電纜、
H. 向銀行申請授信的議案對股票有何影響
上市公司向銀行申請授信的議案,對股票的影響要視情況而定,利好因素在於公司在擴大規模,利空的因素在於公司沒有合理利用資源,存在浪費現象。
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為。
基本授信是指商業銀行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每個地區、客戶的基本情況所確定的信用額度,如對糧食流轉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貸款、糧食加工貸款、其他企業貸款為基本授信。特別授信是指農發行根據國家政策、市場情況變化及客戶特殊需要,對特殊殊項目及超過基本授信額度所給予的授信。如對儲備貸款、調控貸款、項目貸款、合同收購貸款可進行特別授信。
I. 菜鳥請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為什麼需要提交股東大會決議
是不是申請授信一般都涉及對外擔保,所以需要提交股東大會
J. 上市公司在關聯財務公司存貸款是否有最高額度上限
根據《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號¬——交易和關聯交易》的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財務公司之間發生關聯存、貸等金融業務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額、貸款以連續十二個月累計應計利息為計算標准適用《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關聯方發生關聯存、貸等金融業務的,以連續十二個月對關聯方的最高授信金額(包括貸款、擔保等)或向關聯方支付的存款利息為計算標准適用《股票上市規則》和本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財務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發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應當簽訂金融服務協議,並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獨立董事對財務公司的資質、相關關聯存貸的必要性、公允性、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發表意見,並對金融服務協議的合理性、風險評估報告的公正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別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