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股市股份 > 股東競業禁止協議

股東競業禁止協議

發布時間:2022-05-26 23:08:18

⑴ 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謀取私利,而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也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⑵ 公司股東之間的競業協議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⑶ 股東有競業禁止義務嗎

法律分析: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並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後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范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

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⑷ 競業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⑸ 股東違反競業禁止後果

法律分析
公司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公司股東就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的,公司股東存在違反約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公司的股東、高管或是合夥人在任職期間,不得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盜取任職單位的商業機會,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⑹ 競業限制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競業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⑺ 退股股東禁止從事同行業協議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退股股東禁止從事同行業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甲乙雙方信息;競業禁止;禁止期限、地域范圍;乙方的承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雙方簽字;簽署日期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閱讀全文

與股東競業禁止協議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證券從業人員炒美股 瀏覽:322
上海哪個證券公司傭金最低 瀏覽:748
理邦儀器股票 瀏覽:571
安信證券理財產品安全嗎 瀏覽:641
最低漲幅股票 瀏覽:418
中小型企業融資與金融服務 瀏覽:807
絲綢交易所概覽 瀏覽:5
上海虹葉小額貸款公司 瀏覽:867
富達利貴金屬 瀏覽:883
台灣期貨天王張松允 瀏覽:447
國家期貨業協會網站 瀏覽:622
訊策科技融資 瀏覽:282
重慶鈊渝金融租賃公司 瀏覽:248
京能動力股票 瀏覽:360
跨過創新的全球杠桿 瀏覽:331
西部信託項目經理助理 瀏覽:695
金融資產出讓和受讓 瀏覽:872
西進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973
多大可以貸款創業 瀏覽:180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負債包括 瀏覽: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