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幾道法律問題,請高手解答
1、a.國有公司偷稅的犯罪不屬於檢察院一般自偵范圍(貪污,瀆職,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權利),要立案自偵不能由本院檢察長批准,必須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
b.逮捕的執行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不能檢察院自己執行。
c.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和保證人不能同時適用。
d.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出於對物的強制措施凍結公司帳戶,但不能直接處分該部分財產,不能直接上繳國庫,應當等法院審判定罪後,由法院通知銀行上繳國庫。
e.檢察院對王明取保候審的期限超過了1年,違法。
f.檢察院的抗訴狀必須經過原審法院向二審法院提交,不能直接提交。
2、二審法院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必須開庭審理,且有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庭。
另外還有個問題,由於檢察院提起了抗訴,一審判決沒有生效,一審法院將罰金交付執行也是不對的。
❷ 中國共產黨早期領導人王明的情況和結局
王明(1904年5月23日—1974年3月27日),原名陳紹禹,字露清,安徽金寨縣雙石鄉(時屬安徽省六安市)碼頭村人。是教條主義、左傾冒險主義的創立者,據說張國燾的叛逃也和此人有直接關系
❸ 王明在歷史上是怎樣的一個人物
國際主義超過愛國主義,愛蘇聯勝過愛中國,可以理解為莫斯科在中共的代理人。
因為王明將蘇聯利益置於中國之上,忠實執行國產國際指示,獲得共產國際代表米夫的青睞,1931年取得中共領導人地位。
其極左主張直接導致中央紅軍第五次反圍剿的失敗,給革命帶來很大的危害。抗日戰爭開始後,主張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一切經過統一戰線」,「一切服從統一戰線」,放棄黨對統一戰線的領導權。
建國後王明借治病名義去了蘇聯,滯留不歸,客死蘇聯,真正實現了生為中國人,死做蘇聯鬼的願望。用主席話講,王明這個人考慮別人的太多,考慮自己的太少。拋棄祖國的人,祖國也會拋棄他。
(3)被告人王明國有宏源股份擴展閱讀:
王明與《婚姻法》
王明干婦女工作還是頗有一套的。專門成立了中國女子大學,創辦了《中國婦女》雜志。毛澤東認為把婦女工作交給王明來抓,由他來領銜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個很好的思路。
王明是屬於學院派的理論家,要辦什麼事,先得找理論依據,他要求法制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必須很快熟悉這一方面的馬列論著。中共對婚姻問題向來重視,制定過一系列有關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成為王明起草新中國婚姻法的基礎。同時,也照搬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法》。
歷經41稿,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婚姻法草案》,並作了「草案」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這部《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❹ 幫我做3道法律題,謝謝!
第一題:(1)偷稅案件的偵查權不屬於檢察機關,而是屬於公安機關,所以檢察院得知王某涉嫌偷稅後,應當將相關案卷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而不應當立即捲入並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無權執行逮捕。(3)取保候審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而只能擇一適用。(4)該案從立案偵查到提起公訴超過了法定期限,屬於超期羈押。(5)法院對於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該案公訴機關只對被告人王某提起了公訴,而未起訴公司,所以法院無權判決公司承擔刑事責任。(6)判決未生效前,罰金刑不得執行。(7)二審程序中不得獨任審判,應當由3-5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8)對於由檢察機關抗訴引發的第二審程序,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9)改變原判決應當用判決書而不用裁定書。
第二題:(1)有,因為檢察機關應當自案件移動審判起訴之日起5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本案超過了這一期限。而且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檢察機關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能,因為他是本案被告人的近親屬。(3)無,因為本案案情重大,對被告人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所以應當由中級法院做一審法院。(4)對於妨礙法庭秩序的人,審判長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應當責令其退出法庭;而且以擾亂法庭秩序為由拘留訴訟參與人應由法院院長做出決定,審判長無權做出此決定。(5)合理,因為依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權監督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當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時,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6)不違反,因為對於有公訴機關抗訴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三題:借款單根據其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屬於書證;根據其痕跡和手跡鑒定證明案件事實,屬於物證。
❺ 刑事訴訟法案例與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經理。1998年市檢察院收到一封檢舉信,揭露該公司偷稅100萬元的事實。檢察院經調查後,認為該公司確有偷稅事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經檢察長批准對該公司立案偵查。1998年7月2日檢察院批准逮捕王明,並派檢察院偵查人員將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請的律師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檢察院提出需繳納5萬元保證金,並提供保證人。7月9日律師向檢察院繳納了5萬元的保證金,並且提供了保證人,王明被取保候審。後經偵查發現,該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間,共偷稅漏稅50萬元,檢察院凍結該公司賬戶,並將50萬元作為稅款上繳國庫。該案於l999年8月1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罪,判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緩|法律;教育n網整j理|刑3年,對該公司判處200萬元的罰金。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明量刑過輕,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抗訴狀,提起抗訴。抗訴期滿後,對該公司判處的罰金一審法院即交付執行。二審法院經不開庭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量刑過輕,裁定撤銷原判,改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現問:(2002年試卷四第3題,本題10分)
1.該案中人民檢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檢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檢察院對於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案件的立案偵查違反了有關規定。《六機關規定》第l條規定:對於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檢察院的做法是錯誤的。
(2)檢察院派檢察人員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違法的。《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題中檢察院派檢察人員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違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的立案偵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是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
(3)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六機關規定》第21條明確了不能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題中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
(4)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決就將該凍結的存款上繳國庫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
(5)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 (通過對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題中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
(6)人民檢察院收取保證金是錯誤的,應當由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後管理。
❻ 誰能給我紅軍在土地革命時期的領導人王明,博古,王稼祥,洛甫的生平資料啊,詳細些最好!
王明(1904—1974年)原名陳紹禹,安徽六安人。早年參加過學生運動,在「五卅」運動中加入國民黨。1925年去莫斯科中山大學學習,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冬回國。第一次大革命失敗後,又隨米夫去蘇聯,在莫斯科中山大學任教。在這期間,他在米夫支持下,搞宗派斗爭,打擊異己,逐漸取得政治上的優勢,其思想「左」傾,教條主義嚴重。1929年10月回國後,任《紅旗》編輯,發表「左」傾思想的文章。1930年底借批立三路線,提出一個比立三路線更「左」 的政治綱領。1931年黨的六屆四中全會上,在國際代表米夫的支持下,選入中央政治局,很快又補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取得了中央領導權。1931年6月,總書記向忠發被捕叛變,米夫以國際名義指定由王明為代理書記。黨內開始了第三次「左」傾錯誤的統治。同年9月,黨中央機關遇到破壞,王明隨米夫去蘇聯,任中共駐國際代表。王明去蘇聯前指定中央由博古負責,博古執行的仍是王明的「左」傾冒險主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王明的「左」傾冒險主義錯誤給革命帶來很大的危害。抗日戰爭開始後,王明又回到國內,犯了右傾投降主義錯誤,他主張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一切經過統一戰線」,「一切服從統一戰線」,放棄黨對統一戰線的領導權。抗戰初期在武漢任長江局書記時給黨帶來很大損失。1942年黨整風時,王明態度惡劣,拒絕參加整風。「七大」 時為了團結他,仍選他為中央委員。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王明任政務院政法委員會副主任。1956年去蘇聯定居,以後化名「馬馬維奇」、「波波維奇」撰文歪曲我黨歷史,攻擊毛澤東思想。1974年3月病逝於莫斯科。
博古(1907年-1946年4月8日]),本名秦邦憲。乳名長林,字則民,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 五月十四日生,江蘇無錫城內中市橋巷人。出身望族。 與王明、張聞天等人是蘇聯留學期間的同學,與其他同期的同學合稱為「二十八個半布爾什維克」。1931年9月-1935年1月為中國共產黨實際最高領導人,主持中共中央工作。博古在六屆四中全會當選政治局委員和常委,深受王明路線影響,負責上海臨時中央的領導。1933年初遷到瑞金,對中央蘇區的影響更大。在中央蘇區第五次反「圍剿」中,因盲目聽從共產國際軍事顧問李德的的指揮,使紅軍傷亡慘重,被迫進行戰略轉移。博古在遵義會議後雖然失去了最高統帥地位,但仍然是中央政治局委員。他是中央紅軍與張國燾紅四方面軍較量的干將,在涉及中央紅軍內部利益時,他站在毛澤東一邊。博古和周恩來、葉劍英參與了西安事變的和平解決。因此,他們被中央派遣去南京參與國共合作的談判,並取得成功。博古在新四軍組建初期也有功勞。博古是中共長江局成員,參與領導了武漢會戰期間的抗日宣傳。博古回到延安後,領導創辦了《解放日報》,這是中央機關報。1946年4月8日由重慶飛延安,因飛機失事在山西興縣黑茶山遇難。
王稼祥(1906—1974),安徽涇縣人。中國共產黨和新中國對外工作的開拓者之一。1925年9月在上海大學附中部加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同年冬,去蘇聯莫斯科中山大學學習。1928年進莫斯科紅色教授學院讀書。同年2月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1930年3月回到上海,任中共中央宣傳部幹事。1931年1月任中共中央黨報委員會秘書長和《紅旗》、《實話》總編輯。1931年4月被派往中央革命根據地,後任中國工農紅軍總政治部主任。11月,在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兵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任外交人民委員、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副主席。1933年4月,在第四次反「圍剿」戰爭中負重傷。1934年1月,在中共六屆五中全會上被增選為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10月參加長征。在1935年1月召開的遵義會議上,擁護毛澤東為代表的正確路線。會後,同毛澤東、周思來一起組成中央三人軍事指揮小組。9月任中國工農紅軍陝甘支隊政治部主任。紅一、紅四方面軍會合後,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團成員。1937年6月,由於傷情惡化,去莫斯科治傷。11月,任中共駐共產國際代表。1938年8月回到延安,任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總政治部主任兼八路軍總政治部代主任,負責中央軍委日常工作。1939年1月,兼任華北華中工作委員會主任和八路軍軍政學院院長。1941年任中央研究組副組長。1942年6月,同陳雲負責領導中央軍委直屬系統的整風。1943年7月,他在《中國共產黨與中國民族解放的道路》一文中,首次提出「毛澤東思想」這一科學概念。1944年傷病復發,脫離工作。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當選為中央候補委員。1946年再次去蘇聯治病。1947年5月回國後任中共中央東北局委員、城市工作部部長、宣傳部代理部長。1949年3月,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遞補為中央委員。新中國成立後,成為首任駐蘇聯大使、外交部副部長。1951年起,長期任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部長。在此期間,他參與了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外交方面的許多重大決策,並在對外工作中提出了許多正確看法。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和八屆一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央委員和中央書記處書記。他是第三、第四屆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1973年被選為中共十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在「文化大革命」中,他長期從事的外交工作被污衊為「三和一少」的投降主義路線,遭受到嚴重的迫害。1974年1月25日在北京逝世。
洛甫同志,本名張聞天(1900-1976),是傑出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和理論家,忠誠的馬克思主義者,中國共產黨在相當長一個時期的重要領導人,在中國人民進行新民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半個多世紀中,他始終奮斗不息,為黨和人民的事業取得勝利,為毛澤東思想形成和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192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赴蘇聯莫斯科中山大學、紅色教授學院學習,1930年回國,1931年任中共中央宣傳部部長,臨時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1933年到達中央革命根據地,任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1934年參加長征。在長征中,張聞天堅決支持毛澤東正確的軍事主張。遵義會議上,他根據會前與毛澤東、王稼祥共同商量的意見,作了反對「左」傾軍事錯誤的報告,為挽救黨和紅軍,實現黨的軍事路線的根本轉變,做出了重要貢獻。延安時期,張聞天長期主管全黨的理論宣傳和幹部教育工作。1938年後,他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書記處書記並兼任黨中央宣傳部長、馬列學院院長等職,為推動全民抗戰做了大量宣傳和教育工作,並為黨培養了一大批幹部。他所作的《論青年修養》《論待人接物問題》等講演,在廣大幹部和青年中產生了廣泛的影響。1941年延安整風開始後,張聞天用了一年多的時間到陝北、晉西北進行農村社會調查,寫成了多篇調查研究報告。抗戰勝利後,張聞天到東北做地方工作,先後擔任中共合江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東北局常委兼組織部長等職。這期間,他寫了《關於東北經濟構成及經濟建設基本方針的提綱》,對於新中國經濟具有重要理論意義。1950年以後,張聞天轉到外交戰線,先後擔任駐蘇大使和外交部常務副部長,參加了當時我國一系列重大外交活動,為新中國的外交事業做出了顯著的成績。1976年7月1日,張聞天病逝於江蘇無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