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名冊記載哪些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出資證明書編號;
3、股東的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㈡ 上市公司「爆料門」中股東名冊有玄機,「股東名冊」你知道是什麼嗎
最近,知名私募大佬葉飛的一起爆料可謂是牽動了萬千大小投資者們的心,在他的爆料中,目前上市的企業中不少市值低於100億元人民幣的公司都熱衷於做一種叫做“市值管理”的項目。所謂的市值自然指的就是公司的股價,而這管理顧名思義就是將公司的股價維持在一個他們想要的區間范圍內,不過這具體操作的手法可是狠狠坑了我們廣大散戶一把。
這些操作市值管理的投資機構一般買入的量很大,妥妥的會出現在前200名的名單之中,這時董秘就會拿著股東名冊和他們進行結算了。股東名冊是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之一,作為普通投資者只能在定期報告中窺見一斑,信息實在是過於不對等啊!
㈢ 中登公司下發200大股東名冊時間
中登公司下發200大股東名冊時間是每月中15日。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股東名冊應當包括法定內容,不包括此內容者不能稱為股東名冊。其法定內容有: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盡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確定股東名單,因為公司必須向股東發放股息、派發新股或者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於是,作為靜態的把握股東的方法,股東名冊這種技術性的制度應運而生。
㈣ 股東名冊的內容是哪些
股東名冊的內容有股東的出資額、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以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變更應當簽發新的出資證明,並進行登記,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㈤ 公司股東名冊上記載主要事項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記載了以下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㈥ 為什麼開戶前需要進行中登股東資料查詢
因為要看有沒有開過戶,有沒有指定交易,如果沒開過,直接就可以開了。
股票開戶:
(1)如果新股民,先要選擇一家當地服務比較周到的證券公司;
(2)持本人身份證和存有用於交易的資金的銀行卡(現在炒股開戶沒有門檻,卡里哪怕只有幾百元錢都行,多少由自己掌握)和用於辦理開戶的手續費(證券公司的業務網點辦理開戶手續;
(3)開設相應的股東賬戶卡;
(4)完成營業員自評測試卷,然後提交;
(5)填寫開戶申請書,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書》,開設資金賬戶;
(6)如要開通網上交易,還需填寫《網上委託協議書》,並簽署《風險揭示書》;
(7)到資金銀行卡所在的銀行,出示《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書》,辦理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㈦ 現在為什麼還要有記名股票呢二級市場上來回買賣的都是不記名股票,但是每一筆買賣都有中登公司幫我們登
提問有問題,國內都是記名股票,不存在不記名的。
撮合交易屬於匿名交易,證券公司知道,交易對手不知道而已,你的名字登記於公司股東名冊。
匿名交易不低於不記名,只是交易時不能讓對方知道誰在買賣而已。
㈧ 中登結算公司每十五天就向上市公司下發一次股東人數名冊,我作為股民在哪些網站或軟體可以查到上市公司每
摘要 在中登結算公司官網或者股市網應該能查到
㈨ 資管計劃能在中登進行股權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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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
這一解答其實是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簡稱「54號公告」)內容的一脈相承。大家都知道,IPO過程中,對於有職工會持股的、委託持股的、信託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這類持股形式可能導致公司股權不清晰,股東人數超過200人。2013年12月26日,證監會發布了54號公告,就「關於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的處理」給出了明確意見:
一般規定:「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系,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特別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
可見,自54號公告開始,不同於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和私募股權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掛牌中應當不存在法律障礙。(小編吐槽:作為法律性質相同的由銀監會監管信託計劃和由證監會資管計劃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別待遇啊!)。但是54號公告出台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暫行管理辦法》(公布於2014年8月21日,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實施之前,當時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確,公告中所稱的「私募股權基金」更多的是指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此次,股轉系統在54號基礎上更加明確了「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掛牌審查中亦無障礙,不需要進行股份還原以及股東人數的傳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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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
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
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
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㈩ 你知道哪些關於股東名冊的知識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股東名冊應當包括法定內容,不包括此內容者不能稱為股東名冊。其法定內容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盡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確定股東名單,因為公司必須向股東發放股息、派發新股或者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於是,作為靜態的把握股東的方法,股東名冊這種技術性的制度應運而生。各國公司法為使本國公司易於確定股東名單,從而高效快捷、集團性、持續性的處理公司與股東的關系,普遍規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須置備股東名冊。作為一項制度的股東名冊,對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會產生一些重大影響,比如股東名冊在股權轉讓、股權質押中就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公司對股東名冊的置備,各國公司法一般都有詳細的規定,中國公司法也主要規定了公司對股東名冊的置備。但是,實際上公司並非是置備股東名冊的唯一主體,股東名冊的置備主體是多元化的。例如中國《證券法》第148條的規定,就表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有製作上市公司證券持有人名冊(股東名冊)的義務。因此,本文在關注公司股東名冊置備制度的同時,也關注其他主體對股東名冊的置備,並對不同主體置備的股東名冊之間的關系作些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