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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資金監管規定

發布時間:2022-05-29 20:40:26

A. 上市公司財務制度規定說明

一是審批控制點。

把收支審批點作為關鍵點,是為了控制資金的流入和流出,審批許可權的合理劃分是資金營運活動業務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審批活動關鍵點包括:制定資金的限制接近措施,經辦人員進行業務活動時應該得到授權審批,任務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辦理資金收支業務;使用資金的部門應提出用款申請,記載用途、金額、時間等事項;經辦人員在原始憑證上簽章;經辦部門負責人、主管總經理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並簽章。

二是復核控制點。

復核控制點是減少錯誤和舞弊的重要措施。根據企業內部層級的隸屬關系可以劃分為縱向復核和橫向復核這兩種類型。前者是指上級主管對下級活動的復核;後者是指平級或無上下級關系人員的相互核對,如財務系統內部的核對。復核關鍵點包括:資金營運活動會計主管審查原始憑證反映的收支業務是否真實合法,經審核通 過並簽字蓋章後才能填制原始憑證;憑證上的主管、審核、出納和制單等印章是否齊全。

三是收付控制點。

資金的收付導致資金流入流出,反映著資金的來龍去脈。該控制點包括:出納人員按照審核後的原始憑證收付款,並對已完成收付的憑證加蓋戳記,並登記日記賬;主管會計人員及時准確地記錄在相關賬簿中,定期與出納人員的日記賬核對。

四是記賬控制點

資金的憑證和賬簿是反映企業資金流入流出的信息源,如果記賬環節出現管理漏洞,很容易導致整個會計信息處理結果失真。記賬控制點包括:出納人員根據資金收付憑證登記日記賬,會計人員根據相關憑證登記有關明細分類賬;主管會計登記總分類賬。

五是對賬控制點

對賬是賬簿記錄系統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報表生成前一個環節,對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起到重要作用。對賬控制點包括: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表核對、賬實核對等。

六是銀行賬戶管理控制點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銀行賬戶管理的關鍵控制點包括銀行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消是否有授權,下屬企業或單位是否有賬外賬。

B.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應當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管。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第二章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第十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並報送申請文件。第十二條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乘積為准。

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准,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准。

(二)購買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以該資產的賬面值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資產凈額以相關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值差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准;出售的資產為非股權資產的,其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分別以該資產的賬面值、相關資產與負債賬面值的差額為准;該非股權資產不涉及負債的,不適用前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產凈額標准。

(三)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並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但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資產交易行為,無須納入累計計算的范圍。

交易標的資產屬於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屬於相同或者相近的業務范圍,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同一或者相關資產。

C. 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一、立法背景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提出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推進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等基礎性制度改革,構建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為此,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公司法》,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借鑒科創板改革經驗,結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及存量改革的實際,在現行一般規定基礎上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做出針對性制度安排。
二、主要內容
《持續監管辦法》共三十五條,主要規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並購重組、股權激勵等方面,重點內容包括:
(一)總體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當遵守現行關於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則,完善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持續監管辦法》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提出差異化要求,明確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持續監管規則與《持續監管辦法》不一致的,優先適用《持續監管辦法》。
(二)關於公司治理
一是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則性要求,強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規范行使權利;二是要求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在章程中載明特別表決權股份相關安排,並授權交易所對該類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有關規定。
(三)關於信息披露
一是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型創新創業的特點,強化行業定位、風險因素等信息的披露,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二是突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信息披露責任;三是規范自願披露行為,要求公司按照同一標准披露後續類似信息;四是允許重大事項不確定時暫緩披露、允許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等,提升信息披露的彈性和包容度。
(四)關於股份減持
一是授權交易所對鎖定期滿後股東減持首發前的股份以及定增股份的減持方式、程序等做出規定;二是授權交易所對重大違法觸及退市情況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減持做出規定,同時適當延長未盈利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
(五)關於重大資產重組
一是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標的資產所屬行業應當符合創業板定位或者與上市公司屬於同行業、上下游;二是明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實施注冊制,規定證監會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注冊決定;三是適當放寬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認定,在以營業收入指標認定重大資產重組時,除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標准外,增加了五千萬元數額要求;四是降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中股份定價下限要求,由現行規定中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百分之九十調整為百分之八十;五是授權交易所制定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並購重組具體實施標准和規則等。
(六)關於股權激勵
一是擴展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允許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成為激勵對象;二是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授予價格低於市場參考價百分之五十的,應當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定,並說明定價依據和方式;三是將股權激勵計劃標的股票占總股本的比例,由現行規定中的百分之十提升至百分之二十;四是進一步便利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等。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和司法部共收到針對《持續監管辦法》的有效意見建議24條。經認真梳理,證監會對各方意見、建議作了分類吸收,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如下:
(一)關於信息披露
有意見提出,建議信息披露體現創業板定位,補充「三創四新」內容,要求披露技術、產業、業務、模式創新情況。經研究,已採納該建議,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尤其是針對性披露技術、產業、業態、模式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
(二)關於重大資產重組
有意見提出,建議豁免重組上市適用「同行業或上下游」的要求;建議明確「符合創業板定位」的行業范圍。經研究,《持續監管辦法》規定標的資產所屬行業為兩類,一類是符合創業板定位的行業,另一類是與上市公司處於同行業或者上下游的行業,實踐中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選擇,基本能夠滿足創業板公司發展需要。此外,符合創業板定位的相關行業范圍也將在深交所規則層面予以明確。該意見已部分採納。
(三)關於股權激勵
有意見提出,建議允許監事成為激勵對象。經研究,監事主要履行監督職責,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運作,需要保持獨立性,為避免利益沖突,暫未將監事納入激勵對象范圍。

D.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1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應當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管。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大資產重組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第二章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第十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一)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購買、出售資產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責令上市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並報送申請文件。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前款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治理與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E. 上市公司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不會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募集資金必須根據規定投向指定的項目,不能挪用,所以需要簽署銀行的三方協議

F. 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辦法

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募集資金系指上市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募集資金存儲、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在本所網站上披露。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督促上市公司規范使用募集資金,自覺維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安全,不得參與、協助或縱容上市公司擅自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佔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保薦機構應當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本辦法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為了規範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本辦法。

G. 如何辦理資金監管

辦理資金監管有三種方式,一種是建委的資金監管,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監管,三是銀行監管。其中建委監管也是通過第二種和第三種方式進行劃轉至建委監管賬戶的。那我們就說說第二種和第三種方式。

首先解釋一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監管:我認為,就類似支付寶一樣的平台,它是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平台。

其次介紹使用方法:買賣雙方用自己手機號注冊賬戶,根據提示進行實名認證,緊接著就可以把買賣雙方身份證、房本、網簽合同、監管協議和監管協議(監管金額、方式等情況的規定)上傳至第三方,然後把金額刷至監管賬戶,如果您選擇通過第三方平台做建委監管,收到錢之後會自動將監管協議內規定的建委監管資金劃轉到建委監管賬戶。只有過完戶上傳新的房本照片之後,監管的錢才會解凍到房主名下的賬戶內(也就是手機號注冊的那個賬號),房主把此賬號綁定自己名下的卡之後,就可以提現到卡里了。

銀行監管:也就是三方監管——銀行、買方、賣方之間的監管,需要買賣雙方本人到場,帶上身份證,房本,網簽合同,劃轉協議,還有鏈家合同(三方合同)前來辦理,而且每人都要持有一張此銀行的銀行卡才能辦理,過完戶之後需要雙方本人帶新房本和身份證前來解凍。

既然都能辦理,那如何選擇呢,那就來說說優點。

第三方平台:1、買賣雙方可以隨時(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可以到門店前來辦理。2、網上操作即可,無需監管、解凍都要來回跑。3、無需排隊,隨時可辦理。4、鏈家任意門店皆可做,不用非要到指定地方辦理。5、無需辦理各種卡片。

銀行監管:人民認可度高,認為銀行是國家掌控,不會出問題。

H. 香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在港借殼上市的公司要證監會批准,禁售期半年至二年。
募集的資金就要看是哪方法,增發要股東會通過,一般會有三至六個月禁售。
非限售股就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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