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入股沒有在工商局備案及寫入公司章程,該合同有效嗎
該合同無效的。
根據《公司法》的第五條規定規定:現金入股是公司出資方式允許的范圍。如果是現金入股,需要將現金打入公司專門開立的驗資帳戶內,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同時,公司股東會應該形成一份新的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因涉及增資,應該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的通過。
入股時需要在工商局備案及寫入公司章程,將公司的章程到公司登記注冊地的工商局留存備份,公司設立、變更都會引起章程內容的變化。
因此都需要向工商局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章程上需有股東的簽字(自然人)或蓋章(法人)章程內容變更後如果未辦理備案,則新的章程只在公司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1)乾股股東寫進公司章程擴展閱讀:
入股注意事項:
如果想以股東的身份加入,必須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還要到工商機關備案。清楚是合夥還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僅僅是股權裝讓。如果是合夥,還得加入之前該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聘請法律顧問全面介入,保護利益的最大化。
⑵ 乾股協議去公證處公證以後會寫入公司章程嗎
可以寫入公司章程
⑶ 乾股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的乾股通常是不合法的。
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作「乾股」,這其實是沒有正確認識無形資產的資產價值。經過評估確認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設立時,依法辦理了轉移手續的,應當認為是實際出資,而不是所謂的「乾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因此,在中國公司中並無「乾股」,也就談不上以乾股作抵押。如果是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你應當查看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額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另附:乾股已成為新類型受賄行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收受乾股」「期權尋租」等10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但其實乾股並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應該指假設這個人擁有這么多的股份,並按照相應比例分取紅利。乾股的概念往往存在於民間,特別是私營企業,在私企的老闆們給予乾股的時候,有的會簽署一些協議,有的沒有,但是基本上無論哪種,持有乾股的人都不具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實際控制權的是「實際控制人」)。所以,這種乾股協議不如叫做分紅協議更加貼切。
「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佔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中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中國不存在所謂的「乾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注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並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並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於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
由於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並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乾股」即有法律保障的「乾股」。
⑷ 乾股股東怎樣在章程里寫出資額
乾股是不能寫在公司章程里的,你可以和股東私下協議,來保護你們彼此間的利益不受沖突。
⑸ 關於企業合作的乾股都要注意那些
司員工入乾股時,一般情況下要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如果乾股股東通過公司股東變更,在工商局登記備案,則會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乾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發起人的酬勞; 有時也用於贈送職工或拉攏某些有勢力的人。贈送乾股應經董事會同意,因它涉及股東權益,造成股東權益的減少。
如果所贈乾股是超過公司實收資本所出,就會形成摻水股,使股價減少和每股收益減少。若以公司留成收益轉作乾股,等於是把對股東負債的留成收益轉成公司資產,使每股權益降低,也會影響股票的市場價值。
總之,贈送乾股對股東有極大的不利影響,但若能從乾股贈送中,對公司的發展或整體利益帶來好處,股東也願意犧牲眼前的利益。這多少有不正當的投機因素在裡面,因此,有的國家和地區禁止這樣做,但合夥企業可用勞務代替出資,接受乾股。而屬於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允許以乾股贈送,獲得股份的形式,只能以貨幣出資而得。以杜絕實質的或變相的摻水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注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並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並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於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由於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並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乾股」即有法律保障的「乾股」。
入乾股一般不能認定為資本投資或者資金注入,在公司管理的過程中,可以對有貢獻的員工入乾股,主要的目的在於獎勵,以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可以認定為一些資金股份,因此在入乾股時,一般需要就相關事項進行明確,並簽訂協議,避免乾股在以後的公司改制或者重組中消失,造成個人的經濟損失。
⑹ 乾股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注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並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並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於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
由於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並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乾股」即有法律保障的「乾股」。
不過私企老闆們不是傻瓜,能真正這樣做的老闆們會有幾人呢?如果B出資為30%但是按照40%分取紅利,這種情況到可能很常見,但如果出資只是1%可分紅卻放大40倍,這種情況,除非A與B有非常親密的關系。如果B的出資只有1%但是分紅比例卻是99%呢?
⑺ 什麼是乾股協議怎麼簽注意什麼
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佔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
乾股協議一般包括:股份的出資額、有無表決權、責任的承擔、分紅的比例、時間、交付方式、違約責任。
注意在工商登記時不能寫乾股或寫上實際不出錢而佔多少股份。而應以另外一種方式:技術、專利權入股佔百分之幾;或說出資現金多少(實際這個錢是別的股東出的)。
(7)乾股股東寫進公司章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注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並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並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於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
由於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並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乾股」即有法律保障的「乾股」。
⑻ 乾股協議如果沒有在公司章程裡面體現,那乾股協議還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乾股協議與公司章程是互相獨立的。
⑼ 乾股是什麼
乾股是什麼
乾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發起人的酬勞; 有時也用於贈送職工或拉攏某些有勢力的人。贈送乾股應經董事會同意,因它涉及股東權益,造成股東權益的減少。如果所贈乾股是超過公司實收資本所出,就會形成摻水股,使股價減少和每股收益減少。若以公司留成收益轉作乾股,等於是把對股東負債的留成收益轉成公司資產,使每股權益降低,也會影響股票的市場價值。總之,贈送乾股對股東有極大的不利影響,但若能從乾股贈送中,對公司的發展或整體利益帶來好處,股東也願意犧牲眼前的利益。這多少有不正當的投機因素在裡面,因此,有的國家和地區禁止這樣做,但合夥企業可用勞務代替出資,接受乾股。而屬於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允許以乾股贈送,獲得股份的形式,只能以貨幣出資而得。以杜絕實質的或變相的摻水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注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並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並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於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
由於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並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乾股"即有法律保障的"乾股"。
⑽ 乾股合法嗎
所謂的乾股通常是不合法的。
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作「乾股」,這其實是沒有正確認識無形資產的資產價值。經過評估確認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設立時,依法辦理了轉移手續的,應當認為是實際出資,而不是所謂的「乾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因此,在中國公司中並無「乾股」,也就談不上以乾股作抵押。如果是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你應當查看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額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另附:乾股已成為新類型受賄行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收受乾股」「期權尋租」等10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
乾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但其實乾股並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應該指假設這個人擁有這么多的股份,並按照相應比例分取紅利。乾股的概念往往存在於民間,特別是私營企業,在私企的老闆們給予乾股的時候,有的會簽署一些協議,有的沒有,但是基本上無論哪種,持有乾股的人都不具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有實際控制權的是「實際控制人」)。所以,這種乾股協議不如叫做分紅協議更加貼切。
「乾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佔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中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中國不存在所謂的「乾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所以我們假設這樣一種情況:某公司注冊資金10000元,在提交給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A出資9900元並按照60%的比例分取紅利,B出資100元並按照40%的比例分取紅利,此時B的實際出資額只有1%,但是卻按照40%的比例分紅,這種分紅比例相當於B出資了40%。
同時,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B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只是承擔100元錢的法律責任。
由於這種分紅比例是按照法律規定寫在《公司章程》中,並且提交給工商局備案,所以這種所謂的「乾股」即有法律保障的「乾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