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中,為什麼要求所有發起人中必須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中,要求所有發起人中必須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因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
股份制企業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於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股份制企業的特徵主要是:
1、發行股票,作為股東入股的憑證,一方面藉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2、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具有風險承擔責任,股份制企業的所有權收益分散化,經營風險也隨之由眾多的股東共同分擔;
4、具有較強的動力機制,眾多的股東都從利益上去關心企業資產的運行狀況,從而使企業的重大決策趨於優化,使企業發展能夠建立在利益機制的基礎上。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須具備三大要件,發起人、資金和章程。發起人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的要件,也是設立公司的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Ⅱ 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發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注冊資本;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有公司名稱,住所,組織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Ⅲ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根據此一特徵,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東至少為2人。但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不能超過200人。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2、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3、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提醒大家的是,公司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Ⅳ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要什麼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起人認繳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Ⅳ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那些條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的條件有,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制定了公司章程;有符合法定人數的發起人,並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以及有符合公司章程的股本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七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Ⅵ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應當具備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章程;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公司住所證明。
(6)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擴展閱讀:
2014年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股東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股東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Ⅶ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發起人數量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發起人必須依照規定申報文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發起人應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章程草案。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照工商登記的要求確定公司名稱,並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7)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
1、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2、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3、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Ⅷ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都有哪些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有:1、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注冊資本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3、發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住所;5、有符合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Ⅸ 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一定數量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了住所之後才便於進行各項活動。同時,發起人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期間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有比較重要的責任,只有當他們在中國境內有了住所,才更加有利於國家對發起人進行管理,對他們的活動進行監督,以防止他們利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機會來損害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
但是,公司法並不要求所有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都有住所,而只要求其中有超過一半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就行。這樣既方便發起人進行各項活動,有利於國家對發起人進行管理,同時又有利於外商投資者到中國投資,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
發起人在中國有住所,就中國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為居住地或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就外國公民而言,是指其經常居住地在中國境內;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因此,發起人是否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不是看他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房,而是看他的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否是在中國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