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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並購財務

發布時間:2022-06-01 15:50:58

A. 企業並購面臨的財務風險

企業並購財務風險
(一)價值評估風險 從價值評估的主客體角度,一方面,由於信息不對稱問題,主並公司或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在進行盡職調查時無法獲取目標企業的充分信息;另一方面,由於道德風險問題,主並公司可能面臨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或目標企業的刻意隱瞞。從價值評估的方法角度,企業進行價值評估的方法有貼現先進流量法、內部收益率法、重置成本法和市盈率法等,不同的評估方法得出不同的評估結果。此外,受宏觀微觀市場影響,目標企業的未來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以上種種原因都導致主並企業面臨對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風險。
(二)融資風險 為募集充足的並購資金,企業進行對內或對外融資,企業資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帶來財務風險。企業使用內部資金支付可降低融資成本,但流動資金減少會使企業面臨資金周轉問題;企業通過對外發行股票、債券融資,會使公司控制權被稀釋或面臨巨大債務壓力。
(三)支付風險 企業可通過現金支付、股票支付、杠桿支付和混合支付等方式支付對價。現金支付簡便快捷,但會給企業的現金流量造成壓力,帶來資金流動性風險;股票支付會增加企業成本、帶來股權稀釋問題;杠桿支付提高杠桿率,使企業面臨高負債風險;混合支付雖能綜合各支付方式的優劣,但亦會增大合並後財務整合的難度。
(四)財務整合風險 並購完成後,主並公司通常會對並購公司進行全方位整合,其中財務整合是企業並購整合的核心環節。在財務整合過程中,雙方財務制度、財務機構設置、財務人員培養規范的不同都增加了財務整合的難度,甚至導致並購成本增加、資金短缺等問題的出現,使企業遭受損失。
來源:錦綉·下旬2020年10期

B. 公司並購後可以研究哪些財務問題

公司在上市整合過程中,實施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期間面臨很多的問題,包括缺乏對財務整合的正確認識、資本結構不理想等,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和進步。因此,企業應該對問題的成因進行合理分析,站在整體的角度進行考慮和研究,通過戰略管理財務和人力資源文化整合,對企業資源要素進行系統性安排,並制定科學的解決對策,使並購後的企業按照戰略方針目標運營,盡可能地降低問題出現的幾率,從而保證盡快實現企業並購的預期目標。
通常情況下,企業並購後的整合對企業並購成敗有著很大關系。在企業管理體系中,財務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其關繫到並購戰略意圖是否可以順利的貫徹下去。因此,在國有企業上市整合過程中,企業一定要加大對這一工作的重視程度。本文即對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問題進行簡單的分析研究,並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希望可以為相關人員提供一定的幫助,進而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1 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的含義
所謂的企業並購後整合,主要是指當一方獲得另一方的資產所有權、股權或經營控制權之後進行的資產、人員等企業要素的整體系統性安排,保證企業在並購之後可以依照一定的並購目標等運行,確保企業可以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長久發展。而財務整合,主要就是在企業的實際發展期間,通過利用特定的財務與手段,對財務事項以及活動等進行整理,進一步提升企業財務運作的科學性合理性,保證其可以與企業其他工作進行相互協調及融合。同時,財務整合對企業並購後的發展也具有很大的作用和意義,不僅可以對現有財務管理系統進行合理的修復,還可以實現並購方對被並購方的有效控制,進而為企業實現戰略重組提供重要保證。
2 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問題分析
2.1缺乏明確的戰略目標
近年來,社會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市場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公司在上市整合過程中,為了可以更好地推動公司市場規模、投資回報和價值創造的持續增長,也積極地運用各種發展模式,並且不斷地投入到市場發展中。為了可以進一步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經常會採用並購的方式。但是,由於受到一些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使得一些企業在實際的並購過程中,並沒有明確的戰略目標,在進行企業並購之前,也沒有對其進行縝密的評估以及判斷,更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久的戰略目標,一些目標的制定只是為了迎合某一方面的需求,使得戰略目標經常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調整。這種情況的出現,為財務整合計劃的制定以及相關措施的推行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此外,企業在實際的發展期間,很難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構思以及制定可行性的方案和對策,致使企業並購後的財務整合中,經常出現盲目性,從而導致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達到企業並購的效果和目的,為企業的長久發展埋下很大的隱患。由此可見,企業的發展戰略目標明確,以及整合計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可以很大程度上提升企業並購成功率。
2.2財務整合與其他整合缺乏統一性
一般情況下,在企業並購整合的過程中,還經常存在著財務整合分離的現象。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財務整合分離情況,不單單只是指財務分離情況,還包括企業將財務整合與企業並購行為的分離,或者是企業財務內部的分離。嚴格意義上講,財務整合是隨著企業並購行為的進行而逐漸形成的。因此,在實際的發展過程中,並購方要在整合工作開展的前期階段,認真地做好財務的審查工作,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明確以及了解被並購方財務的真實情況,確保可以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整合計劃。但是,在實際的整合期間,一些企業經常會忽視財務整合與其他整合之間的關系,使得財務整合經常孤立的進行和開展,從而導致一些措施方案難以得到及時的適合和推進,產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制約了企業並購後的長久發展。此外,在財務整合推行及實施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只注重其中一個元素而忽視其他元素的情況,最終實際情況與制度規則發生矛盾。在企業並購後,如果財務整合與其他整合出現分離,不僅會導致資源的重復利用,還會出現整合標准不一致的情況,嚴重製約整合效率的提升。
2.3缺乏對財務整合風險的重視
對於一個企業來說,實現並購,不僅可以提升企業的整體實力,還可以全面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但是,一些企業在進行並購的時候,經常有急於求成的心態,希望可以在短時間內就達到整合的目的,因此在沒有制定科學合理的整合計劃之前,就盲目地推行整合,進而導致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問題頻頻發生。同時,由於企業的沒有制定合理的整合計劃,雖然並購後的企業在逐漸擴大,但是其經營成本卻在不斷地增加,而利潤越來越低,進而導致出現的問題逐漸增多,存在的隱患逐漸增大,提升了企業財務風險,最終導致財務整合失敗。此外,一些企業在整合期間,往往比較重視近期的利潤,當利潤升高後者適合效應下滑,就會立即進行調整,從而使得整合一直處於調整之中,嚴重影響了企業並購後的整合效果。
3 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問題的對策分析
3.1提升企業並購後的核心競爭力
根據並購後的企業使命與目標作全局性長遠性謀劃,明確整體戰略體系地位作用,調整重構總體戰略;提高盈利能力和核心競爭力,調整創新經營戰略;確保總體經營戰略順利實施和戰略目標實現。圍繞核心能力構築和企業戰略性資產業務重組,識別資源、技能和知識互補戰略管理,對戰略性資產重組整合。一般情況下,企業在並購完成以後,並購企業與被並購企業就會形成一種互補的關系,並且這種互補關系可以是橫向的,也可以是縱向的,同時還可以是市場佔有率增長、生產能力提高等。因此,在實際的發展過程中,並購企業一旦實現並購的目標,那麼就一定要在掌握企業變動趨勢的前提下,以長期發展的戰略眼光,以最快的速度對被並購企業的經營戰略進行有效整合,並且根據實際情況對被並購企業的經營戰略進行逐步的調整,全面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推動企業的發展進程。
3.2加大對企業財務整合的重視程度
企業完成並購並不代表並購成功,企業並購是否成功,直接取決於企業並購後整合的成功。因此,在發展過程中,企業應該加大對並購後企業財務整合的重視程度。公司通過財務管理目標、會計人員及組織機構、會計政策、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制度體系、存量資產、資金流量、業績評估考核體系的一系列整合,運用剛柔並濟策略,在規范法人治理結構、控制企業財務、明確財權關系、保證母子公司控制權、調整財務組織結構,財務負責人委派財務人員、保證財務組織暢通運行,對被並購企業財務管控、建立報告信息交流審批許可權、內部考核制度、全面預算管理、經營管理風險動態監控等剛性處理,對待員工考核指標、崗位薪酬、福利待遇費用標准等柔性處理。一方面,應該站在兩個企業的角度進行合理的分析,在原有不同戰略發展的基礎上,形成並且服從於一個戰略指導思想,為企業長久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另一方面,企業在實際發展過程中,應該根據統一的戰略思想,將各項資源以及業務進行合理的配置,盡可能地降低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問題發生的幾率。
3.3不斷強化企業並購後產業整合力度
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核心能力是保證企業長久發展以及生存的關鍵和基礎。因此,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就是圍繞集中優勢資源、突出核心能力和競爭優勢培養展開,確定評估業務組合體、形成核心業務和核心能力。以國外成功企業的經驗為依據,更好地避免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出現問題,要明確企業的產業整合原則,對募資投向進行合理的梳理,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實現點對點。一方面相關性,主要是指關聯企業的業務,在技術以及生產等方面與業主相關,實現戰略協同性。另一方面創新性,並購企業應該積極且大膽地進行創新,避免停滯不前,通過對被並購企業相關資源的合理利用,積極投資於新的利潤增長點,進而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發展。
3.4人力資源管理與文化整合創新
企業並購後系統思考財務整合影響管理效果的各要素,通過調查分析充分把握管理差異優劣,為整體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依據,移植推行並購企業管理模式的同時,吸取雙方優秀管理思想和經驗,融合創新財務管理機制,將企業所有理念制度歸集,發揮強大作用確保預期目標的實現。引導並購企業間人力資源最優配置,成立過渡並購小組穩定人力資源政策,選派適合主管人員以加強管理溝通,建立科學的考核激勵機制,提高企業績效。就雙方企業文化異同點找出障礙,在繼承融合基礎上確立理想模式,形成更具生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企業文化體系。
綜上所述,公司在上市整合過程中,通過戰略管理財務、人力資源文化整合,對企業資源要素整體系統性安排,使並購後的企業按照一定的戰略目標方針運營。企業並購的成敗直接取決於財務整合工作的開展,財務整合對於企業並購後的運營以及發展,都有著很大的作用。因此,面對企業並購後財務整合問題,企業應該加大重視,採用合理的方式,包括統籌規劃以及加強財務風險防範等,保證最大程度的降低財務整合問題發生幾率,提升企業的並購成功率,促進企業朝著良好的方向發展。

C. 上市公司並購,券商的財務顧問費怎麼收取

怎麼收:固定費用和基於交易價格的變動費用
海外投行的收費模式較為合理地將並購財務顧問服務進行分解,分別支付費用,一方面各種項目的固定費用保證了財務顧問的利益,反映了對財務顧問服務價值的承認和肯定,另一方面基於交易價格的變動費用又對財務顧問有較好的激勵作用。隨著中國並購市場成熟程度提高,財務顧問費用也將向更為細致的分項定價發展。 目前我國並購財務顧問費基本上都是採用分期收取的形式,最常見的是分為4步。首先是雙方簽訂財務顧問協議,券商收取首期款,首期款的比例一般在10-20%左右,一般最低不少於20萬元。在並購協議簽訂後收取第二期款,一般比例為30-40%。在並購交易審批全部通過後,收取第三期款,一般比例約30%-40%。一般到這步,財務顧問費應該已經收取90%左右,剩下的10%左右在股權過戶後收取。隨著購並交易復雜程度的加深,客戶對財務顧問的依賴程度逐漸提高,付費的主動性逐漸增強,體現在券商財務顧問費的收取比重有所前移。
並購財務顧問業務和傳統投行業務各有優勢。傳統投行項目的單筆收入較高,一般在1000萬元以上,而且交易完成後收費有絕對保證。而並購財務顧問業務的優勢在於並購操作周期遠比傳統投行短,操作的家數不受限制,基本上不存在業務風險,不佔用公司資源,並且隨著國內並購市場的擴大,並購業務復雜程度的上升,市場並購財務顧問服務的價值含量認可度上升,並購業務的盈利前景就更為樂觀。對於券商來說,在行 業平均收益率下降的情況下,購並業務人均創利的優勢以及成長潛力就更為突出。

D.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是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並、分立、股份回購等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資產和負債、收入和利潤等具有重大影響的並購重組活動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設計、出具專業意見等專業服務。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准具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財務顧問機構(以下簡稱財務顧問),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第三條財務顧問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進行盡職調查,對委託人的申報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並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准確、完整。第四條財務顧問的委託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配合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並向財務顧問提供有關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委託人、其他專業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第五條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財務顧問實行資格許可管理,對財務顧問及其負責並購重組項目的簽名人員(以下簡稱財務顧問主辦人)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業務許可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三)建立健全的盡職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內核機制;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繳注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三)具有健全且運行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四)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前一年未發生變化,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2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2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七)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經驗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除應當符合前條第(二)至(四)項及第(七)項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3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的執業經歷,且最近3年每年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從事證券市場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經驗,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相關人員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另行成立專門機構。第九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一)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執業行為違反行業規范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E. 企業並購財務風險如何解決

企業並購財務風險的成因 1 並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價值評估風險 企業間的並購活動是一項復雜而又對企業發展影響重大的經營活動。企業在並購前對目標企業進行調查並充分了解目標企業信息是非常必要的,無論是對目標企業的選擇還是對並購企業價值評估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在確定目標企業後,並購雙方關注的是如何確定目標企業的價值,作為並購價格制訂的基礎,目標企業價值評估大小是並購談判的焦點,它是並購能否成功的關鍵性因素。目標企業估價取決於並購企業對目標企業未來收益的大小和時間的預期,目標企業預期收益的大小取決於並購企業所用信息的質量。而信息質量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方面,目標企業是否是上市公司。如果目標企業是上市公司,則並購方相對比較容易取得其信息資料進行分析;目標企業若不是上市公司,則並購方要獲得其高質量的信息資料的難度要大一些,容易形成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風險。另一方面,並購雙方是敵意的,還是友好的。在並購中,企業價值評估一般比較信賴會計報表,根據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對目標企業價值進行評估。然而,會計報表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同的會計政策的選擇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不同的影響。另外,目標企業財務報表如果蓄意被目標企業管理當局舞弊,一般也很難發現。 並購目標企業價值評估還取決於價值評估方法。目前我國企業並購缺乏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評估指標體系,在並購過程中,人的主觀性因素對企業價值評估影響較大。 2 並購動機帶來的戰略選擇風險 企業在實施混合並購時,如果盲目地進行經營領域的拓展,特別是進入一些非相關性新領域,就有可能導致范圍不經濟。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方面,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進入新行業的成本較高,當企業向不熟悉、與現有業務無關的新領域擴展時,要承受技術、業務、管理、市場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這將帶來極大的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企業通過混合並購將過多的資金投入到非相關業務中,會削弱原主營業務的發展、競爭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如果當主營業務遇到風險,而此時新的業務未能發展成熟,或其規模太小,就有可能危及企業的生存。 3 並購帶來的融資風險 企業並購方式的選擇,一方面取決於企業對並購成本與預期收益的比較,另一方面受制於外部市場環境。在並購支付上我國主要有承擔債務式、現金購買式和股票交易式,每種支付方式都有它特有的風險程度。企業並購往往需要大量資金,所以並購決策會對企業資金規模產生重大影響。在實踐中,並購動機以及目標企業並購資本結構的不同,會造成企業並購所需的長期資金與短期資金、自有資金與債務資金投入比率的種種差異。與並購相關的融資風險還包括是否可以保證資金需要,融資方式是否適應並購動機,現金支付是否會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杠桿收購的償債鳳險等。正因為每種支付方式對企業的現金流量及對未來企業融資能力的影響不盡相同,因而如果企業不能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選擇並購方式和支付方式,就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財務風險。 4 並購後的營運風險 營運風險是指並購方在並購完成後,可能無法使整個企業集團產生經營協同效應、財務協同效應、市場份額效應,難以實現規模經濟和經驗共享互補。企業的並購固然是企業擴大規模、進入其他行業或擴大市場佔有率的一條捷經,但是在企業並購活動中,由於並購企業與目標企業之間經營理念、組織結構、管理體制和財務運作方式的不同,在整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磨擦,或通過並購形成的新企業因規模過於龐大而產生規模不經濟,甚至整個企業集團的經營業績都被並購進來的新企業所拖累。 5 反收購風險 在通常情況下,被收購的企業對收購行為往往持不歡迎和不合作的態度,尤其在面臨敵意收購時,他們可能會"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不惜一切代價布置反收購戰役,這些反收購措施盡管各種各樣,但卻會對收購方構成相當大的風險。並購財務風險的防範措施 1 明確企業並購動機,合理制定並購戰略 一般而言,並購動機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獲取市場力量。通過並購活動來提高企業的市場份額。企業通過並購活動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使其在不斷增加總體生產能力的情況下佔領部分市場,迅速獲得新的市場機會,提高競爭實力。第二,獲取技術優勢。加強研發力度,獲取技術優勢往往是企業爭奪市場、提高競爭力的一種主要手段。一般來說,技術上有優勢的企業,為利用技術優勢進行並購,其並購對象往往會選擇一個技術上佔劣勢的目標企業,特別是當這種劣勢使得目標企業不斷丟失市場份額及其市場價值的時候,因為技術上占優勢的企業會通過先進的技術收購目標企業,從而提高自己在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和贏利能力。第三,獲取規模經濟效應。並購是擴大規模的有效手段,通過並購使企業規模擴大,因而具有了規模經濟的優勢,擁有較低的成本,產生並購協同效應,從而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由於並購的動機多種多樣,企業在進行並購決策前要對自己企業和目標企業進行充分的估價和評價,而不是盲目追求並購活動的轟動效應,使並購活動真正符合市場規律,這樣不僅會使通過並購活動之後企業的整體財務實力得到擴展和鞏固,也會降低並購的財務風險。 2 充分獲得目標企業財務信息,降低並購財務風險 在並購活動中,信息的透明度、真實性是並購企業的關鍵問題,特別是敵意收購企業。盡量減少信息不對稱也是降低並購財務風險的重要措施之一。只有通過詳細的調查分析,才能發現許多公開信息之外的對企業經營有著重大潛在影響的信息。 3 合理選擇價值評估方法,提高目標企業價值評估的公正性 目標企業價值評估的方法目前主要有相對價值法、貼現現金流量法、賬面價值法等,每一種方法所依賴的會計信息不相同,都帶有人為主觀因素的判斷,因此,並購方應結合所掌握的會計信息選擇合理的價值評估方法,使目標企業價值評估接近實際,提高並購交易的成功率。 4 增強管理層並購的風險意識,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測和監控體系 提高企業管理層的風險意識可以從源頭上防範企業並購的財務風險。並購企業必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充分分析企業並購所依賴的各種支撐條件。並購行為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要想通過並購實現規模效益,必須分析和把握影響企業並購的各種內外部因素或條件。二是積極做好企業並購的財務審核調查。選擇合理的並購對象並了解其財務狀況,對並購企業是至關重要的。為了確保並購的成功,並購企業必須對目標企業進行全方位的審查和分析,特別是從財務角度進行審查,確保目標企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及可靠性。並購是一種投資行為,並購方應關注自身與目標企業是否擁有互補優勢,在審慎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規劃和並購財務目標,制定包括並購價格範圍、並購成本和風險、財務狀況、資本結構、並購預期應達到的財務效應等並購財務標准,從而准確選擇並購方式。另外,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企業自身的財務風險控制體系,加強企業對並購風險的預測預警也是建立風險防禦體系中重要的一環。 並購作為企業擴大規模、迅速佔領市場的戰略手段,作為社會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的較佳方式的獨特優勢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由之而帶來的企業並購財務風險也是一個值得廣泛深入探討的領域。隨著市場的不斷成熟,相信人們對並購活動的研究會更加透徹,對並購的財務風險問題的研究也會更加深入,真正達到理論指導實踐並應用於實踐的目的。

F. 企業並購的財務分析應從哪些方面入手

企業並購的財務分析應從哪些方面入手:
一、並購前的財務風險及防範
並購企業在並購計劃實施之前,需要選擇並購的目標企業和具體的並購方式,因此,並購前的風險主要是這兩個選擇所造成的風險。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其選擇的並購行為不但應該符合自身的利益,而且應該符合主購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並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謀求協同效應、實現戰略重組,或是為了某些特定目標。因此在並購前必須仔細考慮選擇適當的目標企業,而在實際操作中卻不乏多選擇失敗的案例。例如許多企業由於盲目進行混合並購或盲目進入不相關領域,最後使企業進入多元化經營的誤區,反而拖累了自身,不利於主購企業的發展。這些就是未能很好的考慮選擇目標企業的所造成的風險損失。
2.企業的並購方式多種多樣,有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及合並。股權收購又有整體性股權收購、控股性股權收購、承債性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又有規模擴張型、借殼上市型、重組型和置換型資產收購四種。每種方式要求的資本數量不同,不同的並購方式都有各自的優缺點。因此並購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的資本規模及各方式的優缺點,適當的選擇並購方式,減少選擇所造成的風險損失。
二、並購中實施階段的財務風險及其防範
1.融資風險。
融資風險是指企業在並購過程中是否能夠籌集到足夠的資金,同時是否能夠保證並購的順利進行一種風險。如果融資的安排不當或是與企業運行連接不夠完善就會形成融資風險,如果融資過早就會出現承擔許多可以避免的利息;如果融資過晚或過慢就會出現資金不足或是資金供給不正常,導致並購無法順利進行。所以對於融資的安排也是並購過程中的重點。融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
內部融資是指企業所需的資金均來源於內部的自留資金,內部融資的好處在於不需要支付利息,且沒有還貸壓力,可以減少企業的並購成本和由於無法還貸可能造成的破產形象,但是也具有不容忽視的缺點;完全運用自有資金,一則我國的企業規模一般較小,無法獨自承擔並購所需的巨額資金,完全動用寶貴的自有資金進行並購會影響企業對於外部市場的反應能力及抗風險的能力,如果進一步的融資不能夠順利進行,則非常有可能導致企業的正常運行,更不用說企業的並購大計。
外部融資是指企業運用外部手段籌集並購資金的方式,主要包括權益融資、債務融資和混合性證券融資三種。
權益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融資。通過大量發行股票進行融資,可以籌集到大量的長期可使用資金,且因為股票本身沒有確定的付息日以及歸還期限,所以企業的資本風險較小,但是由於股票的發行需要長期的時間,且需要支付的發行費用較高,不利於在並購過程中的資金銜接,更有可能出現由於大量股票而稀釋股東對於企業的控制權,甚至出現大股東對全企業控制權的喪失,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債務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借債的方法獲得資金的一種手段。通過舉債進行融資的資金成本較低,而且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達到了避稅的效果,而且運用舉債的方法籌集資金所需時間較短,不會稀釋股東對於企業的控制權並且手續簡便,利於運用。但是債務融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負債率較高的企業難以藉此方法獲得資金,並且銀行或債權人對於資金的提供有較苛刻的條件。一旦企業不能合適的掌握負債尺度,過高的負債率或造成企業的經營風險,如果不能到期償還借款和利息,會使得企業面臨破產的巨大風險。
解決融資風險首先要合理選擇並購的籌資方式與結構時,要遵循資成本最小化原則;債務籌資與股權籌資要保持適當的比例關系;另外,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要予以合理的搭配,以盡可能將籌資風險降到最低。最後,並購企業在選擇籌資方案時,必須結合並購動機,企業自身的資本結構,並購企業對融資風險的態度,資本市場的情況等因素,選擇最佳的融資方式組合,規劃融資結構,綜合評價各種方案可能產生的財務風險,保證並購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選擇風險較小的方案。
2.企業並購的信息風險。
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隱蔽工程」以及法律政策的影響,並購中往往潛藏大量的信息風險。由於並購各方信息不對稱,出讓方往往對目標公司進行商業包裝,隱瞞不利信息,誇大有利信息,而並購方也常常誇大自己的實力,製造期望空間,雙方信息披露都存在不充分或者失真的情況。因此,並購冒然行動而失敗或交易後才發現受騙上當的案例比比皆是。
信息風險防範對策一方面應要求對方真實、完整,不會產生誤導地披露自己的全部情況並做出保證;另一方面應針對對方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情況進行審慎的調查與評估,充分了解其現狀與潛在風險。做到信息披露及保證並購各方用最直接、合理、科學、專業和沒有歧義的語言披露其所有應當的信息,並作出聲明、承諾與保證。包括:出讓方向並購方保證沒有隱瞞重大信息,並購方向出讓方保證有法律能力和財務能力並購目標公司等等,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消除並購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對於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承諾,作為防範風險的保證及進行索賠的依據,並在並購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等救濟措施,做到防患於未然。
3.支付風險。
現金支付是指企業以現金為並購公司的工具,具有最大的財務風險。一則,對於企業具有的現金流量及數量有非常嚴格的要求,是企業並購能否完成關鍵;二則,由於直接運用現金進行支付,很有可能因為匯兌的差別造成多餘的匯兌損失;三則,完全用現金進行支付會導致股東權益的減少,可能會因此引起股東對於並購行為的抵觸,增加企業並購的財務風險。
股票交換是以並購方股票替換目標企業的股票,即以股換股。對於運用股票交換和進行運用權益融資一樣會稀釋股東對於企業的控制權,而股權稀釋的風險高低則是由股權稀釋率所決定的。當並購前後的股權稀釋率發生激烈變動,說明並購行為將給企業的原股東帶來巨大的股權稀釋風險。如果發行新股後的股權稀釋率小於50%,表示股權稀釋的風險較高;反之,表示股權稀釋的風險較低。當主要股東的股權被稀釋到無法有效控制並購後的企業而主要股東也不願放棄這種控制權力時,主要股東可能反對並購,使並購活動無法進行下去。除此以外為了並購行為而發放新股不僅發行費用較高而且還具有耗時長手續復雜等缺點。
對於現金支付的並購,首先考慮到的是資產的流動性,流動資產和速動資產的質量越高,導致變現能力就越高,也說明企業越能迅速並順利獲取收購資金。
由於流動性風險是一種資產負債結構性的風險,很難在市場上化解,必須通過調整資產負債來匹配。同時加強營運資金的管理來降低,通過建立流動資產組合,將一部分資金運用到信用度高,流動性好的有價證券資產組合中,使流動性與收益性同時兼顧,滿足並購企業流動性資金需要的同時也降低流動性風險。
對於股權支付的並購,應綜合考慮目標企業的成長性、發展機會、並購雙方的互補性、協同性等因素,全面評估雙方的資產,正確確定換股比例。目前,並購雙方換股比例所採用的換算標准或依據主要有並購雙方的每股市價、每股凈資產、每股收益等。
三、並購完成後的財務風險及其防範
企業並購後主要有整合風險。企業並購後如果不能採取積極的行動將被收購的企業快速整合到收購企業的組織結構中,收購仍有可能失敗。
整合前進行周密的財務審查,整合前的財務審查包括對並購企業自身資源和管理能力的審查以及對目標企業的審查。整合前的財務審查可為並購企業的運行提供可行性分析;還可通過審查發現被並購企業財務上存在的問題,以利於在整合過程中有的放矢,提高整合效率。財務審查的主要目的在於使並購方確定被並購企業所提供的財務狀況,其審查內容包括並購後需要整合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需要的資金投入、企業的負儲結構、現有融資能力。加強並購後企業的組織結構整合。組織結構的整合主要是並購重組後企業的機構設置問題,其關鍵是合並雙方的人事安排。並購方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目標,盡快制定並購後企業的管理體制和用人標准,做到人盡其才。要盡量挽留人才,防止磨合過程中出現團隊行為弱化、不負責任、負權壓利、擾亂工作秩序的現象。企業並購後,要發揮人才資本優勢並進一步挖掘人才資本的潛力,就必須根據人力資本的特徵正確評估人力資本價值。並購之後絕大部分企業的經營業績未來得到顯著提升,結果卻是資產規模不斷擴張,創利能力不斷下降,不同業務單元之間缺乏內在聯系和必要的相互支撐,主業和副業相互爭奪有限的企業資源,造成企業主業被拖累,而副業又難以為繼。這一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業並購後不重視財務戰略整合向造成的。
總之,如何迴避並購風險是企業並購的核心問題,並購風險是很可能會發生的風險,並不是必然會發生的風險。因此,只要認真做好防範對策,就可以實現預期的企業並購目標。

G. 上市公司並購的會計方法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並購會計方法的比較研究[關鍵詞]購買法;權益結合法;企業並購
[摘要]企業合並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各有利弊。結合我國的經濟環境分析兩種方法的取捨,並在此基礎上提出規范我國採用權益結合法的條件。
企業並購的會計方法選擇一直是會計學界最有爭議的問題之一。自1999年4月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宣布取消權益結合法以來,合並會計方法的取捨問題成為國內外會計界的討論熱點。在我國,這方面的准則尚未出台,上市公司合並的案例較少並且做法各異,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並購的案例會越來越多,因此迫切需要規范的會計方法加以指導。基於上述原因,本文期望通過對兩種合並會計方法的比較研究以及我國上市公司外部經濟環境的分析,為我國企業並購會計准則的制定提供政策建議。
企業並購的實質是企業間權益的重新分配和組合過程。企業合並通常可採取吸收合並、創立合並、換股合並三種形式。當企業合並採取前兩種形式時不存在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只有在換股合並即取得另一家企業的全部或大部分股票但被控企業仍然保持其法律個體的情況下,對如何反映合並日及合並日後控股企業與被控股企業的經濟狀況和所產生的權益關系,在會計上才存在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之爭。本文主要討論我國上市公司換股合並的會計方法選擇。
一、企業並購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
(一)購買法
購買法是基於這樣的假設,企業合並是一個企業通過購買方式取得被並企業的凈資產的一項交易。這一交易與企業直接從外界購入機器設備、存貨等資產並無區別。在購買法下,企業合並看作是一樁買賣關系,因此,對購入企業凈資產的計價是用傳統會計處理方法按一般購買業務進行處理,對所收受的資產和負債用與之交換的資產或權益的價值來計量。具體地說,實施合並的企業要按公允價值記錄所收到的資產和承擔的債務,把取得被並企業的合並成本,分配到所承擔的可辨認資產和債務,合並成本超過所取得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記為商譽,在規定的年限內攤銷。被並企業的留存收益不能轉入實施合並的企業,只有合並日後被並企業所實現的收益,才能包括在實施合並的企業的收益當中。
購買法的優點是:(1)購買法易於反映並購業務作為產權交易的經濟性質,且符合傳統的歷史成本原則,即購買資產按購買價格記賬。(2)在大多數並購業務中,一個企業以支付現金、資產等方式獲得了對另一家企業的控制權,且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的認定通常是明顯的。(3)企業並購是獨立主體雙方討價還價的公平交易行為,這一交易的基礎是被並企業的各種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而非賬面價值,故應按公允價值和實際支付的代價記錄。(4)以股票為代價取得被並企業,只是改變了所支付代價的性質,不能成為改變會計方法的理由,因為發出股票也是合並的一種代價,而且是以公允價值衡量的。(5)購買法下並購企業的利潤較低,對物價變動下現行成本的上升已作了足額補償,使企業既遵循謹慎性原則,又利於固本培源。購買法的缺點是:(1)將購買法運用於主要以發行股票的企業並購,計量被收購公司的成本較為困難,因為股票市價不總是可靠地反映所收購公司的價值。(2)在購買法下,企業的商譽僅通過直接計價方法確定的價值進行反映,這樣做的不足不僅在於計量的困難,而且它將商譽的產生基於股票的交易,這使商譽的計價不符合資產計價的定義。(3)在企業並購實務中,確實存在股權聯合的情況。購買法不能用來規范這種情況。(4)購買法很難客觀地確定企業並購發出股票、收到資產和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這增加了購買法運用的難度,也給企業進行利潤操縱提供了空間,進一步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二)權益結合法
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基於不同的假設,即視企業合並為參與合並的雙方,通過股權的交換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的聯合,而非資產的交易,並且合並後,股東在新企業中的股權相對不變。換言之,它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主體對一個聯合後的企業或集團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資產貢獻,即經濟資源的聯合。在權益結合法中,原所有者權益繼續存在,以前會計基礎保持不變。參與合並的各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繼續按其原來的賬面價值記錄,合並後企業的利潤包括合並日之前本年度已實現的利潤和以前年度累積的留存利潤。權益結合法僅適用於以股權相交換的合並業務,而且賬面上不確認商譽。
權益結合法的優點是:(1)權益結合法僅僅適用於交換股份或股權的企業合並。通過股權聯合,參與合並企業的所有者聯合並交換他們的風險和利益,而且對其以前的投資承擔風險。既然新企業是原有各企業的繼續、股東權益的聯合,保持原有的賬面價值作為合並後企業凈資產的計價屬性也就順理成章。(2)權益結合法符合持續經營會計假設,同時也保證了並購前後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3)由於凈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存在困難,故權益結合法比購買法更易於操作。權益結合法的缺點是:(1)提供有用的信息較少。因為權益結合法提供的僅僅是歷史信息,不能反映被並企業的真實信息。因此,它既不能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企業合並中有關投資額的信息,也不能為他們提供評價合並後企業的經營業績與其他公司的經營業績進行比較的信息。(2)適用權益結合法的有效標準是難以建立的。權益結合法是基於股票交換進行的,這說明它有廣泛的應用基礎。然而,若沒有有效確定應用權益結合法的標准而如此廣泛地應用它,會導致權益結合法的濫用。(3)對資源配置產生不利影響。實證研究表明,那些能夠使用權益結合法的企業和那些只能使用購買法的企業相比,常常願意為目標企業支付更高的價格,從而使只能使用購買法的企業在企業兼並與收購市場中居於不利地位,並進而影響它們參與企業合並交易的積極性。而且,由於權益結合法下的對價形式是股票,不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即企業合並是以主並企業股東權益的巨大稀釋完成的。這樣,主並企業就把較多的股東權益轉讓給了目標企業,從而損害了主並企業原有股東的權益。這不僅對其他企業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是不利的。
二、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的外部經濟環境分析兩種會計方法的取捨
隨著1999年4月21日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宣布禁止使用已流行多年的權益結合法,權益結合法的禁用或取消已是一種國際發展趨勢。面對這種國際趨勢和權益結合法的固有缺陷,我國許多學者認為我國上市公司的換股合並也應取消權益結合法而採取購買法。但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的換股合並是否應該取消權益結合法,我們作以下簡要分析。
(一)權益結合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是企業對合並中出現的不同情況而採用的不同處理方法,各有一定的合理性,不應存在「誰對」、「誰錯」的問題。購買法適合於絕大多數的購買式企業並購,這類合並業務可以很清楚地分清誰是購買企業,而作為購買企業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在合並後的實體中處於控制的地位。在只有兩個企業實施的並購業務中一般都可以分得清誰是買方。除此之外,還可能出現一種例外的並購業務,這類並購業務由兩個以上企業參與,它們的規模相當,幾乎分不清誰是購買方或控制者,這時使用權益結合法非常合適。盡管有人認為,這種情況極少出現,但作為指導實踐的會計准則,它應該是針對所有可能出現的經濟業務。所以說,權益結合法有其存在的經濟業務基礎。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不完善決定了購買法應用的局限性
採用購買法需要具備的首要條件是能夠獲得被並企業的公允價值。但是,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公允價值的確定仍是一個問題。我國證券市場的最大特色在於占絕對控股地位的非流通國有股的存在。一般認為,證券市場股票價格是對流通股票的定價。也就是說,只有流通股有市場價格而非流通股沒有價格。在換股合並中雙方公司的非流通股價值難以計量,因此,換股合並中難以確定完整的公允價值。在現有情況下,我國上市公司換股合並中被並企業的公允價值難以通過評估獲得。因此,在股本結構特殊、證券市場和公司價值評估市場尚不成熟的環境下,我國上市公司換股合並尚難以採用購買法,這就給企業採用權益結合法提供了空間。
(三)權益結合法的採用有利於我國現階段企業的發展和壯大
我國企業的合並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目前正在經歷著合並歷史上規模最大的第3次浪潮,可以說我國企業合並的實踐已經走在了合並准則發布的前面。從會計准則制定的角度看,鼓勵和支持我國遲來的企業合並浪潮向前發展,以壯大我國的企業實力,是財政部制訂企業合並准則時應當把握的一個標准,而目前權益結合法的應用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起到這種推進作用。理論上講,只要所得稅不受影響,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使用不會導致企業合並中的現金流量的差異。但是由於企業合並採用權益結合法時,允許合並當年合並各方的凈利潤,這樣合並當年合並實體的利潤會非常可觀,而且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標不會因為合並業務的發生而明顯下降;購買法則不允許這樣做。為了鼓勵我國企業大膽地、積極地通過合並的方式有效地發展,我國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合並採用權益結合法。
三、嚴格規范權益結合法的使用
迄今為止,我國企業合並會計准則尚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實務中主要參照《企業兼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和《關於執行具體會計准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的解答》,而這些規定都沒有考慮股權交換合並。但是,隨著權益結合法在我國開始應用,這些規定已不能適應新的要求。同時,由於不同的企業合並會計方法對企業利潤影響較大,缺乏相關規范不但使合並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而且不利於使用者理解合並會計信息。因此,應嚴格規范權益結合法的使用。
(一)美國對權益結合法應用的限制
美國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FASB)於1970年發布的第16號意見書(APB Opinion No.16,以下簡稱APB16)設定了12項標准,以限制權益結合法的濫用。該意見書特別聲明,企業不得任意選擇權益結合法或購買法,企業合並一旦符合這12項規定,則必須採用權益結合法,否則採用購買法。
(二)國際會計准則對權益結合法的限制
《國際會計准則第22號一企業合並》(1993年修訂,以下簡稱ISA22)也規定了權益結合法使用的三項標准:參與合並企業的有表決權的普通股絕大多數參與交換與合並,參與合並企業的公允價值相當以及各參與合並企業的股東在合並企業中保持與合並前實質上同樣的表決權和股權;並且強調即使符合上述三項標准,也僅僅在能夠證明購買方不可確定時,才能在公司合並的會計處理時使用權益結合法。這說明國際上對公司的會計處理都偏向於使用購買法,而只有極少數情況才使用權益結合法。
(三)對我國採用權益結合法的限制的一些設想
在制定企業合並會計准則時,我們既要借鑒國際會計慣例,也要考慮我國國情。對權益結合法的應用予以限制條件,不能使企業合並會計方法的選擇出現無序局面。鑒於此,筆者認為,我國在制定企業合並會計准則時,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選用應保持互斥關系,即一旦企業合並符合權益結合法的規定條件,就只能使用權益結合法,而不能使用購買法;反之,就只能使用購買法。IAS22和APB16都規定,上述兩種方法的選用要保持互斥關系。筆者認為,保持互斥關系可以減少會計方法的可選擇性,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第二,權益結合法的應用條件要具有可操作性。APB16在規定權益結合法的應用條件時,有一定的數量標准限制。相比之下,IAS22的規定就沒有這么明確,可操作性較差。因此,我國在制定企業合並會計准則時,可以更多地參照APB16的有關規定,確定一些具體的數量標准限制條件,提高可操作性。
第三,要考慮知識經濟的影響。在知識經濟時代,部分企業更多的資產是無形的,這在高科技產業中表現得尤為突出。而現行會計慣例下,企業很多的無形資產是不確認入賬的,這就意味著,如果按權益結合法處理企業合並事宜,主並企業將按賬面價值合並目標企業,就不需要確認這些未入賬的無形資產。換句話說,企業合並後,主並企業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就可使用這些無形資產,既可從中取得可觀的利益,又不需從收益中扣減或攤銷任何費用。因此,主並企業常常傾向於選擇權益結合法。筆者認為,我國在制定企業合並會計准則時,要考慮到知識經濟的影響,比如,規定與高新技術企業的合並不能使用權益結合法。

H. 上市公司並購管理的財務運作模式應該是怎樣的

幾種上市公司並購的模式: 一、 間接收購 間接收購可按股份獲得方式分為四種。 第一種方式屬於上市公司母公司股權轉讓行為。如南京斯威特集團及關聯企業通過收購江蘇小天鵝集團有限公司100%股權從而間接控制*ST天鵝A(000418)。 第二種方式是收購人對上市公司母公司增資並控股,從而間接控制上市公司。如北京北大方正集團公司通過增資重慶化醫控股(集團)公司而間接控制ST合成(000788)。這種方式適合於原收購方不願退出或者退出意願不強烈,收購人與原控制方依存度較高的交易關系中。 第三種方式是上市公司原母公司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權出資,與收購方成立合資公司,由收購方控股。如南京鋼鐵集團將南鋼股份(600282)70.95%的股份出資,復興集團及其他兩家關聯公司以貨幣基金出資,成立南京鋼鐵聯合公司,並由復興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合計持有60%股權,從而間接控股南鋼股份。 第四種方式是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務重組行為將債權轉換成股權。如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對熊貓電子集團的債轉股成為南京熊貓(600775)的第一大股東。 二、吸收合並 合並上市在我國上市公司並購中是一種革命性的創新,對我國上市公司並購市場影響重大,這些影響主要體現在並購改善公司治理、並購中融資、股票支付手段減輕收購方現金壓力等方面。 如四川方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方向光電」)以新增股份吸收合並上海高遠置業(集團)有限公司(「高遠置業」)。具體方案為:方向光電向高遠置業現有全體股東定向發行新股的方式吸收合並高遠置業。非公開發行的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發行價格在方向光電股票暫停交易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3.09元/股的基礎上初步確定為3.85元/股。高遠置業凈資產以2008年1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的暫估價值約為286,727.24萬元,各股東按各自的持股比例來認購方向光電本次新增股份,即方向光電向高遠置業全體股東定向增發的股份約為74,474.61萬。 三、定向增發 第一種方式是定向增發股份。即通過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特定對象以資產或現金認購上市公司增發的股份,在擁有一定數量的上市公司股份後,即獲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具體案例如安徽安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向司向安徽江淮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發行股份9,960,000股作為對價,購買集團公司擁有的安徽江淮客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淮客車」)41%的股權。如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向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天保控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案的主要內容為: 1、發行股票的種類和面值: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為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 (A股),每股面值為1元。 2、發行方式:本次發行採用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在獲得中國證 監會核准後,公司將向天保控股發行6,900萬股的股份購買其持有的濱海開元 49.13%股權。 3、發行數量:本次發行的股份數量為6,900萬股。 4、購買資產范圍及交易方式:本次購買資產為天保控股擁有的濱海開元 100%的股權。公司將向天保控股發行6,900萬股的股份購買其持有的濱海開元 49.13%的股權,並運用現金收購剩餘的50.87%股權。收購所需現金由公司採用 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解決,非公開發行未獲核准或募集資金到位後不足支付的, 公司運用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解決。 5、發行對象及認購方式:本次發行的對象為天保控股,天保控股以所持有 的濱海開元49.13%股權作價認購本次發行的新股。 6、發行價格:本次發行的價格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價,即14.79元/股。 第二種方式是定向增發可轉換債。這種模式由於是定向發行,無需聘請承銷 商等中介機構,發行成本低,效率較高。而且轉股是在幾年內分期完成,名義上是債權,實際上是股權,確保債券按約定的價格轉為股份,又不會造成公司迅速擴張,轉股完成時公司投資可能已經見效,利潤增長可能超過股本擴張的速度,不會造成利潤的稀釋。比如青島啤酒分三次向美國AB公司定向增發1.82億可轉換債券,7年內根據雙方的轉股安排全部轉為青啤H股,股權轉讓完成後,AB集團將持有青啤的27%的股份。

I. 闡述企業並購中應該考慮哪些財務問題

在西方,對企業並購存在種種理論上的解釋。有的理論認為並購中通過有效的財務活動使效率得到提高,並有可能產生超常利益。有的從證券市場信號上分析,認為股票收購傳遞目標公司被低估的信息,會引起並購方和目標公司股票上漲。綜合各種理論,企業產權在買賣中流動,遵循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使生產要素流向最需要、最能產生效益的地區和行業的同時,還要考慮由於稅務、會計處理慣例以及證券交易等內在規律作用而產生的一種純貨幣的效益,因此,企業產權並購財務動因包括以下幾方面。
避稅因素由於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間的稅率差別較大,在並購中採取恰當的財務處理方法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在稅法中規定了虧損遞延的條款,擁有較大盈利的企業往往考慮把那些擁有相當數量累積虧損的企業作為並購對象,納稅收益作為企業現金流入的增加可以增加企業的價值。企業現金流量的盈餘使用方式有:增發股利、證券投資、回購股票、收購其他企業。如發放紅利,股東將為此支付較企業證券市場並購所支付的證券交易稅更高的所得稅;有價證券收益率不高;回購股票易提高股票行市,加大成本。而用多餘資金收購企業對企業和股東都將產生一定的納稅收益。在換股收購中。收購公司既未收到現金也未收到資本收益,因而這一過程是免稅的。企業通過資產流動和轉移使資產所有者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目的,並購方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換取目標企業的股票,這些債券在一段時間後再轉換成股票。這樣發行債券的利息可先從收入中扣除,再以扣除後的盈餘計算所得稅,另一方面企業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收益直至其轉換為股票為止,資本收益的延期償付可使企業少付資本收益稅。
1.節約交易費用。
企業並購實質上是企業組織對市場的替代,實現了外部交易的內部化,由於在適當的交易條件下,企業的組織成本有可能低於在市場上進行同樣交易的成本,從而減少了生產經營活動的交易費用。 2.減少代理成本。
當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時,由於企業管理層與企業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而產生了代理成本,包括所有人與代理人的簽約成本,對代理人監督與控制的成本等。而通過並購或代理權的競爭,目標公司現任管理者將會被代替,從而可以有效地降低其代理成本。
3.降低融資成本。
通過企業並購,可以擴大企業的規模,產生共同擔保作用。一般情況下,規模大的企業更容易進入資本市場,它們可以大批量地發行股票或債券。由於發行數量多,相對而言,股票或債券的發行成本也隨之降低,使企業以較低的資本成本獲得再融資。 4.取得稅收優惠。
並購過程中企業可以利用稅法中的稅收遞延條款合理避稅,把目前虧損但有一定盈利潛力的企業作為並購對象,尤其是當並購方為高盈利企業時,能夠充分發揮並購雙方稅收方面的互補優勢。由於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營業收益與資本收益間的稅率差別較大,在並購中採取恰當的財務處理方法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 5.增加企業價值。
並購通過有效的控制權運動為企業帶來利潤,增加企業價值。即意欲獲取企業控制權的權利主體通過交易方式獲取了其他權利主體所擁有的控制權來重新配置社會資源。在有效的企業控制權市場運行的條件下,對大部分接管者來說,其爭奪控制權的動機就在於尋求公司的市場價值和在有效管理的條件下應具有的市場價值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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