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重組並購流程是什麼
流程如下:
1、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行。。
2、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3、國有資產及外資的報批程序
收購國有控股公司,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控股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批手續。
4、以增資擴股方式進行公司收購的,目標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三分之二通過。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上市程序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❷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帶來的影響有哪些
被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後對現公司的股價有以下影響:
1、股價上漲;
2、影響同行業股票價格波動;
3、混合並購影響並購企業股票價格波動;
4、並購後目標企業通常獲得比主並企業更大的股票價格升幅;
5、大多發生在企業並購公告發布之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❸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流程如下:
一、受理。中國證監會受理部門依法受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上市公司監管部。
二、初審。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後,上市公司監管部並購監管處室根據申請項目具體情況、公務迴避的有關要求以及審核人員的工作量等確定審核人員。
三、反饋專題會。反饋專題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注的主要問題、擬反饋意見及其他需要會議討論的事項,通過集體決策方式確定反饋意見及其他審核意見。
四、落實反饋意見。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受理部門提交反饋回復意見,在准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核人員以會談、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溝通。
五、審核專題會。
六、並購重組委會議。
七、落實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八、審結歸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❹ 上市公司重組並購怎麼辦理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般做法,可以歸納為收購兼並、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資產置換四種主要形式。1.收購兼並。就是通常所說的企業並購,企業通過收購兼並既可以整合企業的內外部資源,產生規模效應,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擴大市場份額,又可以採取多樣化的經營策略,以降低經營風險。2.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並購公司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上市公司部分股權,從而成為上市公司股東甚至控股股東的行為。3.資產剝離。資產剝離是將上市公司主體中的非生產性、非經營性資產從上市公司實體中分離出來,一般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承接,這是上市公司最為常用的利潤提升方法之一,主要是將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剝離轉讓給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4.資產置換。資產置換是指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進行資產交換,從而提高資產質量。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這一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關聯方之間,是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主營業務虧損或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常用的扭虧手段。
【法律依據】
《重組辦法》第25條
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❺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法律分析:並購重組其實對一些不良資產進行重新組合,對公司,對投資者來說這是有好處的,是利好的。企業並購從行業角度劃分,可將其橫向並購;縱向並購;混合並購。按企業並購的付款方式劃分,並購可分為用現金購買資產、用現金購買股票等;從並購企業的行為來劃分,可以分為善意並購和敵意並購。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❻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和辦法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提出申請;
二、受理;
三、初審;
四、反饋、落實反饋意見;;
五、審核專題會;
六、並購重組委會議;
七、落實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
八、完成並購重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❼ 什麼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
並購重組是搞活企業、盤活國企資產的重要途徑。現階段我國企業並購融資多採用現金收購或股權收購支付方式。隨著並購數量的劇增和並購金額的增大,已有的並購融資方式已遠遠不足,拓寬新的企業並購融資渠道是推進國企改革的關鍵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❽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國有股東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取得相應層級的國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2、涉及國有資產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應層級的國資主管部門對該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的核准或備案文件;
3、涉及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應當按照《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取得商務部的原則批復;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國有股東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有股東發展戰略;
(二)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三)標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交付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
(四)標的資產定價應當符合市場化原則,有利於維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
❾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要約收購,協議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❿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並購重組法律問題有:
1、購買股權中的法律問題。股權的定價問題、公司股東人數的問題;
2、資產收購中的法律問題。不收購負債;
3、合並中的法律問題。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問題;
4、重組中的法律問題。缺少重組的完整法律規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