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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管理

發布時間:2022-06-01 17:59:13

A.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都是決策機構么那麼最高決策機構是什麼

是的,兩者都算是決策機構,不過兩者的決策權是有所區別的。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者,其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決策;而股東大會是對公司重大經營管理問題(如:企業重大籌資,投資等)提出審議意見,一般有董事會提交方案,其最高決策者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對其負責。
拓展資料:
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B.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者區別與聯系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2],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作為股份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 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公司董事和經理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C. 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左右管理當局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不可以。
1、股東可以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建議權、質詢權等權利。
2、直接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議案表明態度,並沒有權利左右管理當局。

D. 公司監事會,股東會,董事會的職責都有哪些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一)召集股東會會議。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規定;(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決算方案: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一)檢查公司財務,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直接作出決定;(三)當董事;(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要求董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分立;(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行使下列職權、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行政法規;(二)對董事,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九)對公司合並、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決定有關董事。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七)制訂公司合並。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蓋章,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算方案;(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解散;(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提訟

E.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與監事會職權有何區別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與監事會職權的區別如下:

1.、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3、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和職工代表組成,是公司的監督部門。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F. 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三者的區別

1、包含的成員不同。

股東會包含的成員為全體股東;董事會成員為全體股東中的部分人員或全部人員;管理層包含的成員為股東、非股東(總監、經理、班組長等人員)。

2、產生方式不同。

股東會的產生方式是公司法賦予的,認購股份即為股東會成員;董事會的產生方式是依據企業章程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可設董事會,也可不設董事會。管理層的產生方式較為多樣,有選擇產生,也可以由任命產生。

3、許可權不同。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管理層則依據職位高低不同具備不同許可權,但均在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的許可權內開展工作。

4、除名方式不同。

股東會成員的除名方式需依據公司法召開股東會議並產生決議,由股東出售或轉讓其股權而除名,且需辦理經工商、稅務等變更手續。董事會成員的除名方式為召開股東大會罷免或董事會成員自行辭職。管理層的除名方式較為多樣,可以是前兩種方式,也可以是直接開除或免職(非股東)。

G. 成為股東會的成員,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責的分別是什麼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H. 董事會和股東會各自行使的職權是什麼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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