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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商股份的同業競爭

發布時間:2022-06-01 19:01:16

『壹』 割掉腐肉!同業競爭問題迎來大結局,一汽集團整體上市啟動臨近

3月26日。一汽轎車發布公告,經相關部門的核准和登記,一汽奔騰和一汽解放的置換工作已經完成。

公告稱:「一汽轎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汽轎車」或「上市公司」)擬將擁有的除一汽財務有限公司、鑫安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及部分保留資產以外的全部資產和負債轉入其全資子公司一汽奔騰轎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轎車有限」),後將轎車有限100%股權作為置出資產(以下簡稱「置出資產」),與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汽股份」)持有的一汽解放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汽解放」)100%股權(以下簡稱「置入資產」,與置出資產合稱為「標的資產」)中的等值部分進行置換;置入資產與置出資產的差額部分,由上市公司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向一汽股份購買(以下簡稱「本次交易」)。」

可以看出來,因為同業競爭問題和集團整體上市計劃,讓一汽放棄了原來把賺錢的和虧欠的捆綁在一起的中庸戰略。現在的一汽已經割掉了腐肉,讓紅旗和奔騰這兩個自主品牌訂下走出「自己和自己玩」的舒適圈,要出去成長和競爭。

未來一汽集團的整體上市計劃執行如何,很大程度就要看這兩個自主品牌的銷量計劃完成度了。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貳』 央企整體上市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央企整體上市是今後股市發展的一個趨勢,整體上市有助於央企進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而且國有資產上市後,將可獲得更高的估值。央企整體上市概念將成為股市的熱門題材,因為其潛在利潤提升空間巨大,如市盈率等估值標准已不適用,這將為個股炒作提供新的推升引擎。未來,大部分央企整體上市題材將會逐步兌現,但往往只是對相關個股產生影響,難以形成有效的行業特徵,對整個市場的推動力量也較有限。

整體上市優點:可以使上市公司獲得業績增長和估值溢價雙方面的好處。從已經整體上市的公司看,整體上市後大大提高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並改善了基本面。整體上市有以下幾點好處:一是有利於更好的利用和發揮集團的資源、管理優勢,完善公司產品結構,提高盈利水平;其次,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並能使一些隱性的利潤顯現出來。
整體上市可以使上市公司獲得業績增長和估值溢價雙方面的好處。
作為一種外延式增長方式,整體上市相比內生性增長方式,效果更為明顯,可以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升上市公司的業績和成長性。通過外生性的資產注入,可以實現優勢資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大幅改善公司的基本面,為業績爆發性增長打下基礎。
對於有些公司,由於在整體上市之前改制存在缺陷,導致大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還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大量占款等現象還大量存在,從而損害了其他投資者權益,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而在整體上市之後,此類情形將會大幅減少,一些隱性的利潤可能得以顯現出來。
從估值來看,整體上市後,由於注入優良資產,公司盈利能力變強,主業更加突出,行業地位更具優勢,因而在估值上可以享受溢價。

『叄』 央企整體上市的模式比較

2007年,國資委提出把央企整體上市作為「做大做強央企」的一個戰略措施,並制定了央企整體上市的初步框架,即「兩個階段、四種模式」。
「兩個階段」是指先剝離託管,後整體上市。
「四種模式」分別為A+H模式、反向收購母公司模式、換股吸收合並模式、換股IPO模式。目前,「四種模式」在資本市場上均有所運用。 即國有集團公司完成股份制改制後,直接IPO同時發行A股、H股上市,屬於法人整體上市。這一模式要求集團公司主業明確集中、資產質量良好,在先對少量非經營性資產和不良資產進行適當處置,並進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造後,就直接IPO上市。採取此種模式在不同市場同時上市,公司依託的市場更為規范、監管更為嚴格,有利於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A+H整體上市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中國銀行。為順利整體上市,中國銀行進行了一系列的重組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2003年12月,我國政府向中國銀行注資225億美元,中國銀行隨後進行了大規模財務重組;2004年6月底,不良資產的處置基本結束,不良貸款率從年初的16.29%下降到6月末的5.46%;2004年8月,改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整承繼了中國銀行的資產、負債和所有業務,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國家依法對中國銀行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2005年,引進蘇格蘭皇家銀行、新加坡淡馬錫公司、瑞銀集團等海外戰略投資者,出售25%的銀行股權。這一系列改革明晰了中國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使經營性資產質量不斷提高,為發行A股和H股實現整體上市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06年6月1日和12日,中國銀行在香港和上海分別發行H股25 568 590 000股和A股6 493 506 000股,實現了A+H模式的整體上市。 即通過被控股的上市子公司反向收購母公司的資產和業務,實現母公司主業的整體上市。主要有兩種類型:定向增發反向收購模式和自有資金反向收購模式。
定向增發反向收購模式的代表是武鋼集團。其增發方案可以概括為「定向+公募」。2004年6月,武鋼股份(上市子公司,全稱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向武鋼集團(母公司,全稱為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定向增發國有法人股12億股,向社會公募增發社會公眾股不超過8億股,之後利用增發募集資金收購集團公司尚未上市的全部鋼鐵經營性資產,從而實現集團鋼鐵主業整體上市。如圖1所示,武鋼集團整體上市可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母公司把經營性資產剝離出來;第二步,上市子公司向母公司定向增發國有法人股和向社會公募增發社會公眾股;第三步,上市子公司利用增發募集資金收購母公司的經營性資產實現主業整體上市。
自有資金反向收購模式的代表是中軟集團(全稱為中國計算機軟體與技術服務總公司)。中軟集團首先將自身的不良資產及其他不適合進入中軟股份(全稱為中軟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連同相關負債剝離給母公司CEIC(全稱為中國電子產業工程公司),並將其所持中軟股份的41.83%股份劃轉給CEIC。 2006年3月,中軟股份以自有資金收購中軟集團資產(當時中軟股份的凈資產為4.596億元,被收購的中軟集團凈資產僅為0.548億元,不再需要向證券市場募集資金)後,中軟股份更名為中國軟體與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軟體),中軟集團注銷其法人資格。 是將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各上市公司通過換股方式進行吸收合並,完成公司的整體上市。該模式適用於同屬於一家集團公司且橫向同業或縱向上下游產業鏈業務關系密切的兩家(或兩家以上)兄弟上市公司實行吸收合並或新設合並。
這一合並模式的代表是百聯集團。為減少旗下上市公司間的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百聯集團採取吸收合並的方式,將旗下上市公司第一百貨(全稱為上海第一百貨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和華聯商廈(全稱為上海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合並。第一百貨將華聯商廈的全部資產、負債及權益並入旗下,華聯商廈的法人資格因合並而被注銷,合並後存續公司更名為上海百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百聯股份)。具體合並方案為:2004年11月,華聯商廈的全體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別按 1∶1.273、1∶1.114 的折股比例換成第一百貨的非流通股份和流通股份。同時,公司在合並方案中還賦予股東現金選擇權,即可以將手中的股票直接換成現金。 採用集團公司與所屬上市子公司的公眾股東以一定比例換股,吸收合並所屬上市子公司,同時集團公司發行新股。其操作可以分改制、吸收合並、首發三步實施,其中吸收合並和首發同時進行,互為前提。
該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上港集團。上市子公司上港集裝箱(全稱為上海港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母公司上港集團(全稱為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並上港集裝箱的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同時,通過IPO實現整體上市,換股與上港集團IPO同時進行,互為條件。上港集團換股吸收合並上港集裝箱的換股價格為每股16.50元,每一股上港集裝箱股票換取4.5股上港集團新發行的股票。同時賦予所有流通股股東以等同於換股價格的現金選擇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約有60%~70%的上市公司是由國企轉制而來的,且多是將原國企的生產環節、流程中的一部分剝離後包裝上市,這使得上市子公司對集團母公司產生嚴重的依賴性,成為上市公司的戰略隱患。筆者認為,作為大中型央企股份制改革的手段,集團公司整體上市的四種運作模式各有所長,集團企業在整體上市過程中,應根據各運作模式的特點,並結合自身特點進行綜合考慮。
1、引入市場機制應是整體上市的目的。集團公司整體上市的最終目的是讓公司經營和運行處於市場化的關注和監督下,這對於改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集團公司股權流動性、提高集團公司資產經營整體質量、提高股東資本的回報率等都有好處。A+H模式是四種模式中綜合效果最好、最迅速的,但這種方式對原集團公司的資產質量等有較高要求。如果集團公司主業突出、經營規范、能夠被市場迅速認可且旗下沒有上市公司,並符合IPO和整體上市的條件,建議採用A+H模式實現整體上市。
2、突出主業應是整體上市的精髓。通過對武鋼集團和中軟集團整體上市模式的分析比較可以看出,整體上市模式的現實意義在於實現了集團公司主業的上市,建立了一個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持續融資和資本運作平台,為其長遠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如武鋼股份通過收購武鋼集團鋼鐵主業資產實現了一體化經營,成為具有綜合生產能力的大型上市鋼鐵聯合企業,為其在鋼鐵製造主導產業領域適時尋找兼並重組與合資機會提供了雄厚的支持。同樣,百聯模式中其上市子公司間橫向合並實現整體上市後,帶來的規模效應和協同效應更加顯著。
3、整體上市應兼顧中小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武鋼股份將定向增發國有法人股、增發流通股和收購大股東優質資產相結合,在利益關系的處理上大股東認購「定向增發」的發行價格與「社會公募」均為6.38元/股,而且做到全額認購。中軟模式的反向收購避開國有股如何定價的問題,不僅實現了中軟集團整體上市的目的,也避開了以往整體上市讓流通股股東買單的模式,沒有損害原有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為敏感的國有股退出問題提供了一個範例。百聯模式吸收合並最大的創新之處是區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確定兩個折股比例進行換股,充分平衡了合並雙方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四個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同時,換股吸收合並和換股IPO模式中,現金選擇權的使用也較好地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避免合並期間因市場因素導致股價大幅震盪使中小股東利益受損。
4、整體上市應是低成本的快速擴張。除了A+H模式外,其餘三種模式都是通過發股收購資產或吸收合並等方式上市,上市成本較低。中軟模式不涉及再融資的問題,沒有IPO也沒有增發,全部以自有資金進行收購。因此,中軟股份的反向收購可以看成是一次關聯交易,交易金額較小,只需股東大會通過。上港模式則是上市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在全流通的背景下實現整體上市的典範。由於被合並方上港集裝箱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後,上港集團換股合並無需考慮子公司的非流通股問題,待子公司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後再與原先的流通A股一並和母公司發行的A股交換,大幅度地降低了合並成本。

『肆』 新股上市首日對同行業股票有何影響

一般都認為是利好,本人認為是中性,新股上市是肯定漲,但不會對同行業有實質性的影響,國信證券上市當天券商股就是例子。

『伍』 同業競爭的同業競爭處理方式

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改制上市中,對同業競爭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將發起人所有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的資產全部重組到擬上市公司。這是採取的較多,效果最好的一種。
2、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投入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轉讓,變賣給其他公司、企業,這主要是適用於這部分資產並不優良,不適合投入擬上市公司的情況。在實踐中採用的較少。
3、將發起人所擁有的與擬上市公司有同業競爭,但又不準備投入擬上市公司的資產託管給擬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後將這部分資產轉讓或託管給上市公司。在實踐中也不少採用,但證監會對此的審查往往較嚴。
在採取以上方式後,為了保證公司上市申請能夠順利地得到通過,證券商與律師往往幫助企業制訂避免同業競爭協議或以承諾函的形式來要求發起人保證其與上市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設立股份公司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上市,成為上市公司。而能否正確處理好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對於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後經營活動是否能夠順利進行至關重要。法律對上市公司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進行規制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能夠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於還可以公平地維護全體股東,尤其是小股東和境外股東的合法利益。 (一)同業競爭的基本含義及各國對於限制同業競爭的立法
所謂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所從事的業務同該上市公司業務構成或可能構成的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從競爭的一般意義來講,之間存在競爭是市場條件下促進經濟和進步的重要原因,但由於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存在特殊的關系,如果兩者之間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不僅不利於整個社會競爭的有序進行,而且還有可能出現控股股東利用控制與從屬關系進行各種內部活動和安排,從而不僅損害國家的利益(如通過慣常的內部轉移定價使國家稅收減少等)而且還可能做出有損於上市公司利益的決定,並進而侵害其他股東,特別是境外股東權益。
鑒於上述原因,各國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業競爭,要求控股股東避免出現與上市公司之間同業競爭關系。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編第74條規定:「(1)股東非有其他股東的承諾,不得為自己或第三者進行屬於公司營業部類的交易或成為以同種營業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董事;(2)股東違反前項規定進行為自己的交易時,可依其他股東過半數的決議,將其視為為公司所作的交易。」 [1]德國股份公司法第88條規定:「未經監事會許可,董事會成員既不允許經商,也不允許在公司業務部門中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從事商業活動;未經許可,不得擔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或業務領導人或無限責任股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股東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與其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調解和制約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同業競爭關系,解決的辦法主要有:在公司中設立足夠數目的獨立董事,以保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決策不致受控股股東的操縱。此外,在所進行的業務交易中,如屬金額巨大、須經股東大會批准者,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投票 [2].
(二)同業競爭問題的解決方式
實踐表明,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業重組過程中,對上市公司的業務進行合理重組並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
1.通過業務重組避免同業競爭
簡單地說,同業競爭就是相同業務之間的競爭,只不過是此相同業務必須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業務而已,因此,避免同業競爭的目的可以通過調整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業務達到。具體地說,首先必須確定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范圍,然後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本身的和下屬的與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業務性質相同的經營機構的資產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則由控股股東將該部分與上市公司的業務具有相同性質的資產轉讓給其他企業(通常是與上市公司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以使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再存在任何競爭關系。
2.通過選擇合適的控股股東以避免同業競爭
企業在重組過程中對於股權的設定有不同的情況,雖然國有資產在本質上講所有權屬於國家,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的過程中,控股股東必然是國家,但是國有股的實際持有人從持股單位的性質上可以分為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兩類。國家股股權的持有單位的級別一般較高,可以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也可以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等。法人股的股權則由向上市公司出資的國有企業直接擁有。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作為控股股東的國有企業本身規模不大,下屬的企業少,控股股東及其所屬企業與上市公司之間構成同業競爭的機率也就相對較少,調整起來就比較容易。所以,通過選擇不同的企業重組方案,確定不同的持股單位,可以達到避免同業競爭的目的。
3.由控股股東做出避免或盡量避免同業競爭承諾
有些業務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其判斷標准並不是絕對的,而且即使在業務重組過程中已經採取了盡量避免同業競爭的方案,但隨著控股股東今後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出現同業競爭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東保留部分業務和資產的情況下,同業競爭的現象仍很難避免。實踐中,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使上市公司在同業競爭問題上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並順利上市,通常採取由控股股東出具承諾函的方式實現此目的。控股股東的承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在上市公司成立後,將優先推動該上市公司業務的發展。(2)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競爭的業務限制在一定的規模之內。(3)在可能與上市公司存在競爭的業務領域中出現新的發展機會時,給予上市公司優先發展權。 (一)關聯交易的含義與特徵
簡單地說,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之間發生的交易,關聯交易與普通交易之間的重大區別在於前者是發生在具有特定關聯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由此可進而看出關聯交易的兩個主要特徵:一是它是在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之間發生的交易行為;二是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之間所進行的是交易行為,而不是管理或其他行為。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之間的區別在於同業競爭主體之間為利益相反的關系,而關聯交易主體之間不是必然為利益相反的關系,很多情況下是利益共同的關系。同時,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相比,往往延續的時間較長,難以客觀評價。法律對關聯交易進行限制的目的在於從外部對關聯企業基於內部關系產生的具有消極作用的內部活動與安排進行管制,以保護從屬公司及其債權人以及子公司少數股東的利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關聯人士既包括同上市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關聯企業」,也包括與上市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從事商業活動的人。
關聯企業的概念在本質上體現的是一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的關系,並不意味著企業的形態獨立。從各國法律規定的情況看,只有德國的股份公司法對關聯企業有明確的規定,一些國家在證券法中對此有所規定。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企業、關聯交易等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我國財政部於1997年5月22日頒發的《企業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雖是我國首次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作出明確規定的文件,但對於「關聯企業」的概念也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學者一般認為,關聯企業特指一個股份公司通過20%以上股權關系或重大債權關系所能控制或者對其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的任何企業,包括股份公司的大股東、子公司、並列子公司和聯營公司等。
從我國目前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的情況看,關聯人士主要是關聯企業。雖然法律並不限制自然人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但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主要是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我國進行國有資產重組並在境內外上市後,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的股東控制著該上市公司,這樣一來則該上市公司必然會與上述控股股東所屬的其他經營實體或業務之間存在關聯交易。因此,國有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之後的關聯人士主要是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的持股者。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持股單位的不同選擇將導致不同的關聯企業,一般情況下,持股單位級別越高,與上市公司之間構成關聯關系的企業就越多。
(二)企業重組中減少關聯交易的方案和意義
1.減少關聯交易的方案
在目前情況下,設計減少關聯交易方案總的原則首先應是對關聯企業的確認,其次是對關聯交易的確認,然後擬定具體的關聯交易協議,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在企業的業務重組過程中,結合業務重組的具體方式,從上市公司同集團公司的資產、負債關系以及業務關系等角度來考慮關聯交易問題,在具體的方案中要考慮以下解決辦法:一是使擬上市的業務項目基本上形成從原料供應、生產、維修到銷售的完整生產服務體系,把有關的業務、資產均納入上市公司之內,變企業外部的交易行為為內部的服務行為 [3].同時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原則上不應將部分車間、廠房或部分生產線包裝上市,也不能將互不相乾的生產企業捆綁上市。二是對於具有企業辦社會性質的關聯交易,力求在股份公司上市後逐步消除。
(2)在進行資產重組時,主要是根據業務重組方案,從減少關聯交易的角度進一步確定資產的剝離方案,特別是要考慮經營性固定資產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剝離方案對可能存在的關聯交易的影響,同時要適當選擇好國有股的控股股東。因為國有股控股股東選擇不同,關聯交易發生的情況便有很大不同,持股單位的級別越高,規模越大,附屬企業越多,與上市公司業務關系越密切,發生關聯交易的情況也就越多 [3].由於關聯交易的不可避免性,資產重組計劃中要充分地考慮到潛在的關聯交易,並盡量減少其數量。
(3)採取措施盡量淡化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有較密切關系的關聯交易。對於一些與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聯系密切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實體,可由上市公司採取並購等形式使其成為上市公司的下屬子公司;或是由上市公司從該實體中撤出一部分股權或資產,變成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股東;或是由上市公司將該實體兼並後撤銷其法人實體地位,從資產、業務、人員等各方面進行以減少關聯交易為目的的重組。
實踐中,在上述一系列方案確定後,對於上市公司不可避免的與母公司或其他關聯企業直接的業務往來關系,則雙方當事人之間應按市場經濟的原則簽訂相關的協議,並用附錄的方式詳細列明所有關聯交易的情況。就其內容而言,主要包括所有關聯交易的預測數量,以及為了滿足投資者、審計師及有關機構的要求所建立的清楚、透明的關聯交易定價機制,確保所有交易都按合理、公平的市場價格定價。
2.減少關聯交易的意義
(1)我國正處在轉型過程中,建立完善的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的最終目標。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公平競爭是競爭法制的必然要求。在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中,上市公司受控股股東支配力的作用,其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都會受到不利。長此以往,從宏觀角度看,不利於整個社會競爭環境的健康發展。
(2)在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中,由於控股股東(現階段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主要是國有股持有者,但隨著股份公司的進一步發展,也必然會出現外國投資者成為控股股東的情況)可以利用控制與從屬關系進行內部活動和安排,如利用內部轉移定價等手段,轉移利潤,給控股股東帶來較大利益,但控股股東所獲得的這一利益是以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小股東及其債權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減少這類關聯交易的存在可以保護後者的利益。
(3)減少關聯交易可以樹立投資者尤其是境外投資者的信心。大量的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的存在,會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行為表示懷疑,並影響投資者對該公司投資的積極性,對上市公司股票的發行和交易帶來不利影響。
(三)對關聯交易的規制
總體上說,法律對關聯交易的規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1.對關聯交易必須進行披露
「披露重於存在」是法律對關聯交易進行調整的一項重要原則。在重組過程中,對於關聯交易也只是遵循盡量減少的原則,意味著關聯交易難以絕對消除和避免,所以,對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使投資者尤其是境外投資者了解關聯交易的真實情況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看,對於需要進行披露的關聯交易內容並沒有嚴格區分,但從披露的方式來看,可將其分為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註: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的內容主要有:A.發行人情況披露,應披露發行人的主要關聯人士的包括經營狀況在內的一些基本情況,說明相互間的關聯關系,如控股、兼職等。B.重大交易合同的披露,主要是指發行人與其關聯人士之間的重大交易合同。從合同的形式來看,有的是採取簽訂綜合服務協議的方式,有的則是分別簽訂各有關合同。無論形式如何,內容都包括標的、價格、數量、交付時間、方式與期限等主要交易條件。當然,實踐中,由於各重組企業業務的具體情況不同,重組的方案也不同,其間涉及的關聯交易合同也必然各不相同,如有的企業還包括土地租賃協議,辦公場地使用租賃協議,房屋租賃協議,生產協作協議,生活服務協議,設備租賃協議等具有重大關聯交易的合同。)和在財務資料中進行披露(註:在財務會計資料中進行披露是指根據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交易的披露》第九條的規定,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事項:企業經濟性質或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第十條規定,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兩種情況。
2.關聯交易必須由對此交易沒有利害關系的股東獨立投票通過
這一內容實際上是法律對「關聯股東」的限制性規定。證監會1997年12月16日曾頒布《上市公司指引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其中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迴避時,公司在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按照證監會《關於發布的通知》的要求,上述規定必須載入上市公司章程。較之於香港證交所規定只有重大的關聯交易才必須由沒有利害關系的股東獨立投票通過的規定,我國法律在關聯交易方面對關聯股東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然而必須指出的是,該《章程》所規定的內容是與《公司法》規定的一股一票制度相違背的,但卻符合國際上關於公司法對於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立法趨勢(註:一股一票制度是一種股東權利的分配製度,其背後是資本多數原則,本質是對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有利,而又合法地剝奪了少數股東獲取機會的制度。因為在一股一票的制度下,由於控股股東在公司中所佔的股份比例數比較多,意味著公司大股東可以任意利用控股權操縱公司的經營,甚至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這一制度的確立是對我國公司法股東權利分配製度的重要補充和發展,同時也意味著我國公司法需要進一步完善的迫切性。
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實例中,尤其是在國有獨資公司作為獨家發起人設立股份公司並在境外發行並上市外資股的實例中,常常會發生關聯股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國有企業作為控股股東受《章程》有關迴避規定限制的情況比較明顯,在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必須迴避。關聯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發生的任何關聯交易事項,根據規定應由非關聯股東進行表決。而在上市公司的情況下,非關聯股東表現為持有公眾股的股東。由於公眾股股權比較分散,一些持股量較大的非關聯股東,就有可能掌握對關聯交易的決定權。在這種情況下,控股股東也可能會面臨該非關聯股東通過惡意收購公司股份,阻礙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進行合法關聯交易的風險。對這種情況的規范和預防,在我國現階段同樣沒有法律規定。實踐中,一些關聯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會在章程中做出相應的規定,比如規定非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和做出決議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等。同時,鑒於《章程》對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特殊情況未作明確限制性規定,章程中也可藉此對在哪些情況下關聯股東可按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做出明確規定。
3.關聯董事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章程》第八十三條規定,當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即成為關聯董事。關聯董事須承擔以下義務:(1)不論有關事項是否在一般情況下需要董事會批准,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2)不參與有關事項的表決。
實踐中,為了使關聯董事能夠履行上述義務,主要應該避免董事在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中兼職的情況發生。同時,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也不應雙重兼職,特別是兩者的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能兼職。
以上限制性措施可以理解為是一些防患於未然的手段,但正如筆者反復強調的那樣,由於關聯交易的不可避免性,同樣也難免出現由於關聯交易的存在導致上市公司、小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情況發生。針對這種情況,一些國家在法律和實踐中相繼實行了若干司法救濟措施和原則,其中典型的有當上市公司利益受損時小股東可以採取的「股東派生訴訟」救濟措施(註:這一制度的基本含義是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損害,特別是受到具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機關怠於追訴以實現其權利時,少數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起訴,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於股東訴權派生於公司訴權,故稱為股東派生訴訟。)和當債權人的利益受損時所適用的「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註: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由英美判例法首先創設,意指法院在審理有關關聯企業的案件時,並不嚴格堅持有限責任原則,而是根據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偽裝、工具或化身的,以及從事實等方面認為子公司已喪失其獨立法人資格,與母公司應為同一法律主體時,使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直接承擔相應責任的做法。)。對於前一種救濟措施,各國法律的規定內容並不完全一致,但從我國法律的規定情況來看,學術界普遍的觀點認為公司法中有關對中小股東保護的內容比較薄弱,筆者也同意這一觀點。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此為我國公司法中關於「股東訴訟權」方面的規定,但仔細本條內容,就會發現,這一規定並不適用於關聯交易項下的受損害的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原因在於,首先,股東訴訟權行使的前提必須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但在關聯交易的情況下卻是:有些關聯交易無須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決議,而是可以直接利用控股股東地位就可以達到目的;即使是採取決議的形式,但涉及關聯交易的決議可能並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其次,股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只能是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從訴訟法的角度看實際是一種排除妨害的訴訟,卻並不涉及其法律責任。對於後一種原則,筆者認為傳統的公司法理論由於實行嚴格的有限責任制度,有時反而不利於保護債權人免受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損害。而「揭開公司面紗」原則恰可以彌補傳統公司法理論的弱處,因而值得我們借鑒使用。

『陸』 集團把下屬公司的資產無償劃走 有什麼稅收事項嗎

視同銷售處理。

需要繳納流轉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等

『柒』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第十二條 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三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第十五條 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條 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三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四)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三) 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 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四) 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五) 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六) 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三十九條 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四十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行
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
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
業板上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
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
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
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
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依法核准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
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
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
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
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
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
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
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
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
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
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
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
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
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
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
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
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
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
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
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
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並財務報表范圍
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
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
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
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
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
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
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
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
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注冊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
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
效率與效果,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
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
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
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
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
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
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
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
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
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
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
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並有明
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
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
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 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
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
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
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作
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
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
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
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
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
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
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
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發行股票;超
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
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准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
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
證監會撤回核准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
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
請。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
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板招股說明書內容
與格式准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
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
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
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
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
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
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准
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
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
截止日後六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
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財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
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
會核准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
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內容
應當一致,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
股票發行價格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
聲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招股說
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
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
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
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於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於前
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
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
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
於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
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
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
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
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採取相應的監管措
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
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
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
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
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
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
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
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將採取終止審核並在三十六
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並依照《證券
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
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
名、蓋章系偽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
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
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將采
取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
個月內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
施,並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
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復中國
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
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
信檔案並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
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
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
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
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
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玖』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查意見是什麼意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查意見是指: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的審核後給出的意見,即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查意見。
證監會審核重點: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定以及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關於認購對象的審核重點如下:
1. 認購對象合規性問題
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發行人律師須對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合規性發表明確法律意見,即須重點核查認購對象是否具備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格。
2. 認購資金來源問題
(1)證監會要求
證監會一般要求中介機構核查認購對象就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所需資金的來源,具體如下:
1)要求核查認購對象是否具備合法的資金實力認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夥人等的財產狀況,核查認購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等。
2)核查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間接對投資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情況。
(2)案例經驗
根據既往的案例,對認購對象的資金來源進行核查時,主要依據的是認購對象出具的承諾函,
3. 關聯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1],證監會一般要求中介機構核查認購對象與發行人控股股東等相關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並同時要求出具相關承諾。
認購對象應要出具承諾:「我方及我方最終認購方不包括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承銷商、及與上述機構及人員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方、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要出具承諾:「本人/本公司及與本人/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未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4. 資產份額鎖定期問題
根據證監會網站於2015年10月29日刊登的《2015年6月1日——6月5日發行監管部發出的再融資反饋意見》(以下「《反饋意見》」)中載明的證監會曾經向擬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發出的反饋意見中,包含有限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在36個月鎖定期內不能轉讓其相關資產份額或退出合夥的要求。
2015年10月28日中北京召開的保薦人代表人培訓中,證監會提出六點窗口指導意見。其中也提到了:「發行後在鎖定期內,委託人或合夥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或退出合夥」。本次窗口指導意見是前述《反饋意見》的繼承與拓展。《反饋意見》中僅對合夥企業進行限制,而2015年10月28日發布的窗口指導則在合夥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對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的要求,即合夥企業、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的委託人或合夥人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或退出合夥。我們通過對巨潮網上查詢的15個案例進行分析,證實存在該要求。
此外,關於承諾「不得轉讓產品份額或退出合夥」的主體,是否僅為委託人和合夥人,是否需要委託人及合夥人的出資人進行同樣的承諾,根據我們在查詢的15個案例表明:僅委託人和合夥人承諾「不得轉讓產品或退出合夥」即可,證監會在具體審核時,並沒有要求委託人及合夥人的出資作出同樣的承諾。具體案例情況見「附件一:相關案例情況簡表」。
另外,公司作為認購對象的情形,證監會對於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否可以在鎖定期內對外轉讓股權未作出明確要求。根據我們在巨潮網上查詢的15個案例中,未發現認購對象為公司時,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諾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股權的情形。
2發行對象為自然人之情形
根據25號規則的披露要求,並根據我們在其他項目中的經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認購對象為自然人的,在編制預案時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證復印件;
2. 近5年的工作簡歷,包括個人專職、兼職的全部單位,日期精確到月;
3. 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並提供出資繳款憑證。如出資來源系勞動報酬請說明薪酬水平;投資收益請說明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方式;生產經營所得請說明投資辦企業或個體經營收入情況;個人借款請說明借款人、借款還本付息情況;家庭資助請說明家庭收入來源。
4. 自然人入股或控制的企業及相關關聯企業的信息,包括營業執照、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
(二)需作出的承諾或說明
1. 承諾: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2. 說明:自然人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3. 說明:自然人與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已聘任/擬聘任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4. 說明:自然人是否在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任職,如有請提供任職明細。
5. 自然人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是否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如有請描述。
6. 說明:本次發行預案披露前24個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是否與發行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況。如有,請逐筆披露具體事項、發生額及年末余額,以及占上市公司同類交易的比例。涉及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關的決策及披露程序。(投行部 touhangbu.com)
7. 說明:本次發行完成後,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之間是否存在的同業競爭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如有,請具體說明與上市公司發生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的公司名稱、業務范圍、最近三年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所涉業務收入及收入比例。
3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
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機構投資者」)根據上述披露要求,並根據我們在其他項目中的經驗,非公開發行的認購對象為合夥企業、公司法人等機構投資者時,在編制預案時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機構投資者需提供文件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最近年度審計報告。
自設立之日起至目前的工商登記及歷次變更登記信息一覽表(工商簡檔)。
機構投資者擬投發行人的原因及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如以借款出資的,需提供其取得資金的借款協議。
機構投資者擬對發行人投資所需要履行的授權、批准程序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決議、投資管理/決策委員會決議、合夥人會議決議等)。
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書面說明;內部組織機構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選舉、任命文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近5年的工作簡歷,包括個人專職、兼職的全部單位。
(二)機構投資者的股東/合夥人需提供文件
可顯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層層追溯的至自然人、國資委、上市公司、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及政府部門)的股權結構,需標注持股比例。
對於股權結構披露的程度,目前沒有統一的尺度。根據既往的案例經驗,存在對股權結構穿透核查極詳盡的案例,例如證券簡稱為「深康佳A」、「雲投生態」、「東方網路」、「蘇交科」、「泰格醫葯」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該等案例核查股權結構時,層層追溯至自然人、國資委、社會團體、上市公司、政府及政府部門層面。
此外,也存在股權結構穿透核查極簡單的案例,例如證券簡稱為「北京文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北京文化披露富得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時,僅披露了第一層股東,該層股東均為公司。同時北京文化在股權結構下做出說明:「生命人壽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此外,北京文化對信息嘉夢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出資比例進行披露時,也只披露了第一層的合夥人,第一層的合夥人中包含四個有限合夥企業。需要說明的是,北京文化的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在2015年11月4日通過證監會審核。
與上述兩種情形相對應的,也有相對折衷地進行股權結構穿透核查的案例,例如證券簡稱為「雲維股份」、「中航機電」、「順榮三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該等公司披露認購對象的股權結構時,對於某些認購對象股權結構披露有困難的,採取在披露一層股東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披露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方式。其中,順榮三七最具有借鑒意義,該案例中既有隻披露一層股東的情形(第一層股東均為上市公司,無實際控制人),也有穿透核查到最終出資人的情形(對寧波信達風盛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股權結構的披露),也有披露一層並表示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情形(對廣州奧娛叄特文化有限公司股權結構的披露)。順榮三七在2015年11月28日通過了證監會的審核。
綜上所述,我們理解,再對認購對象的股權結構進行披露時,為謹慎考慮首先應披露至最終出資人(包括自然人、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社團法人、上市公司、外資企業等),並顯示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若披露有困難的,披露標准以顯示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宜;若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應做出說明。
自然人股東需提供如下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近5年的工作簡歷,包括個人專職、兼職的全部單位,日期精確到月;其認購機構投資者股份的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並提供出資繳款憑證。如出資來源系勞動報酬請說明薪酬水平;投資收益請說明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的方式;生產經營所得請說明投資辦企業或個體經營收入情況;個人借款請說明借款人、借款還本付息情況;家庭資助請說明家庭收入來源。
非自然人股東如下資料:營業執照;主營業務書面說明;加蓋工商查詢章的工商登記基本信息表及歷次變更情況一覽表;經工商備案的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近一次驗資報告;其認購機構投資者股權/股份的資金來源的書面說明,如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請提供出資當時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如以借款出資的,請提供其取得資金的借款協議。
(三)機構投資者的非自然人股東/合夥人之股東/合夥人(逐層追溯)
逐層追溯機構投資者的非自然人股東,直至最終持股的自然人、國資委或集體經濟組織層面;
比照前述「(二)機構投資者的股東/合夥人需提供文件」提供資料之要求提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資料。
(四)需作出的承諾或說明
承諾: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
說明:機構投資者擬取得的發行人股份、機構投資者的股東持有的機構投資者的股權/股份/出資份額(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是否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利益輸送的情形。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股東/合夥人(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直至最終的自然人)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股東/合夥人(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直至最終的自然人)與發行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已聘任/擬聘任的中介機構及簽字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股東/合夥人(含逐層追溯的股東/合夥人,直至最終的自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否在發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任職,如有請提供任職明細。
說明:機構投資者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處罰(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刑事處罰,是否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如有請描述。
說明:本次發行預案披露前24個月機構投資者與發行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況。如有,請逐筆披露具體事項、發生額及年末余額,以及占上市公司同類交易的比例。涉及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關的決策及披露程序。
說明:本次發行完成後,機構投資者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是否存在的同業競爭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如有,請具體說明與上市公司發生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的公司名稱、業務范圍、最近三年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所涉業務收入及收入比例。
4認購對象為資管計劃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當認購對象為資管計劃,發行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的「認購對象的基本情況」一章披露的是資管計劃的管理公司,資管計劃則表示為其認購本次股票的資金來源。
對於管理公司的披露,相應披露要求參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審核要點」,相應文件、說明及承諾等材料參照「四、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中的內容提供。
(二)資管計劃的特殊要求
1.證監會重點關注事項
根據我們近期類似項目的反饋情況,關於資管產品,中國證監會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1)作為認購對象的受託管理資金是否為資管產品,是否依法設立並辦理產品備案;
(2)以受託管理資金參與認購,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3]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4]的規定;
(3)委託人是否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如無,需出具承諾;具體情況詳見下述「2. 三年期定增項目對資管計劃結構化安排的限制」。
(4)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是否公開承諾,不會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六條[5]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對資管產品及其委託人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資管合同、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明確約定以下事項:A.委託人的具體身份、人數、資產狀況、認購資金來源、與申請人的關聯關系等情況;B.在非公開發行獲得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方案在證監會備案前,資管產品資金募集到位;C.資管產品無法有效募集成立時的保證措施或者違約責任;D.在鎖定期內,委託人不得轉讓其持有的產品份額。
2.三年期定增項目對資管計劃結構化安排的限制
根據我們了解的信息,以及在過往項目中的經驗,針對定向定價非公開發行項目,對於認購對象包含資管產品的,證監會近期提出了如下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1)政策要求
證監會在2014年8月發布的窗口指導意見中要求定向定價的非公開發行項目中,認購對象不允許有結構化產品,即發行對象可以是資管產品,但不能有優先劣後及類似的分級安排,或其他持有人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該指導意見明確禁止個人或機構通過三年期結構化產品參與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要求三年期的定增。定向定價增發鎖定期三年項目,發行時上市公司必須承諾「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
證監會在2015年10月發布的窗口指導意見中進一步強調三年期定增中資管計劃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根據我們檢索的案例,即證券簡稱為:「泰格醫葯」、「雲投生態」、「遼寧成大」、「蘇交科」、「順榮三七」、「銅陵有色」、「雲維股份」、「中航機電」等上市公司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中,該等案例的認購對象均涉及資管計劃,且資管計劃管理公司均出具承諾函,承諾資管計劃中不存在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
(2)操作要求
1)依據2014年8月證監會的窗口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操作要求,認購人凡是包含產品的,發行人應以公告方式對資產計劃產品情況進行披露;對於認購人不包含產品的,則不需要公告。
公告具體內容參照《美都控股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的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發行人和保薦機構關於資金來源的承諾和發行對象資管合同全文,承諾本次發行對象的最終持有人和受益人與公司和主承銷商無關聯關系,本次發行對象的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公告需提前獲得證監會5處預審員同意之後,方可公告。
2)向證監會報送《發行方案》時同時報送的《承諾函》除原有條文以外,發行人、券商、律師三方還須對資金來源、結構化情況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如下:
「本次發行對象A、B的資金來源為向XXX募集,最終出資不包含任何杠桿融資結構化設計產品;本次發行對象C、D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或借貸資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況。」
3)核查內容
訪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承諾函(承諾內容為:本人/本公司及與本人/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方未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參與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認購)。
查閱公司與發行對象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取得發行對象資產管理合同。
資產管理人及委託人出具承諾函
承諾函的內容應當包括:a, 資產管理人與委託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b. 委託人對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承諾未受到發行人的資助或補償;c. 資管計劃不存在任何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d. 限售期內不轉讓產品份額。
關於出具承諾函的主體,證監會在2014年8月窗口指導意見剛出台之始,要求各發行人參照《美都控股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事項的公告》,即要求資管計劃的最終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具承諾。但隨著實踐中的案例不斷豐富,承諾主體的要求也在逐漸放鬆。相關案例包括證券簡稱為「泰格醫葯」、「順榮三七」、「銅陵有色」及「蘇交科」的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該等案例的認購對象中均包括資管計劃,關於該等資管計劃中是否存在結構化安排的核查,均依賴資產管理人與委託人的承諾。
另外,證券簡稱為「雲維股份」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在認購合同的補充合同里約定認購對象資管計劃中不存在結構化安排。證券簡稱為「中航機電」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案例中,在資管計劃的相關資管合同中約定不採取結構化安排。該等案例亦為我們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資管計劃對無結構化安排的承諾,可以體現於資產管理人及委託人的承諾函、股票認購合同及資管合同中。
4)核查結論
券商及律師需發表如下結論:「發行對象參與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資金來源於哪裡,委託人以自有資金認購,認購資金未直接或間接來源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也不存在杠桿融資結構化的設計。」
(三)穿透核查要求
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據及分析
(1)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據
2015年10月證監會發布的窗口指導意見對資管計劃的穿透核查的具體要求如下:
董事會階段確定投資者,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在公告預案時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隨後發行部將通知交易所在審核公告中落實),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為變相公開發行;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2)該窗口指導的分析
1)對於穿透披露范圍的理解
雖然本次窗口指導意見針對的是資管計劃及理財產品等,並要求對其進行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但根據我們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上市公司在對認購對象進行穿透核查時,不僅穿透核查了資管計劃,其對公司、合夥企業、契約型基金等其他認購對象也一並進行穿透核查,最終所有認購對象穿透核查出的最終投資者合計不超過200人。
因此,當認購對象中包括資管計劃或理財產品的,需要對所有認購對象進行穿透核查。認購對象數量上需要同時滿足:A. 認購對象不得超過10個;B. 認購對象的最終出資人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2)對於最終出資人的理解
一般理解,穿透核查往往要求穿透至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自然人層面,本次證監會窗口指導意見並沒有具體確定穿透披露的最終出資人的標准,根據目前掌握的案例,對於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的穿透披露應至自然人、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但在證監會的實際審查過程中,對穿透至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層級的核查也會予以放行。
另外,根據證監會向蕪湖順榮三七互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榮三七」)發出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反饋意見中》明文要求:「本次認購對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後,是否超過200人」。就順榮三七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在其認購對象中有資管計劃的前提下,根據該反饋意見,我們理解:證監會對穿透核查的范圍拓展至所有認購對象,且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關於上述「1)對於穿透披露的理解」、「2)對於最終出資人的理解」,相關案例如下:
2015年10月31日,雲南雲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認購對象穿透後涉及認購主體數量的說明公告》,因該公司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中包括資產管理計劃(華泰雲帆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故對認購對象進行穿透披露。最終披露的認購主體數量48名,未超過200名。穿透核查界限至自然人、國資委、政府及政府部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
5認購對象為私募投資基金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目前,私募投資基金主要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及契約型私募基金三種,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合夥企業型私募基金分別以公司或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本身也屬於公司或合夥企業。因此在對公司型私募基金及合夥企業型進行披露時,相應披露要求參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審核要點」,相應文件、說明及承諾等材料參照「四、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中的內容提供。
當認購對象為契約型基金時,發行人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的「認購對象的基本情況」一章披露的是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契約型基金則表示為其認購本次股票的資金來源。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須為公司或合夥企業。因此在對契約型基金管理人進行披露時,相應披露要求參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審核要點」,相應文件、說明及承諾等材料參照「四、發行對象為公司法人及合夥企業之情形」中的內容提供。
(二)私募投資基金的特殊要求
1. 所有類型的私募投資基金均應在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證監會就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的要求向各家保薦機構提出的窗口指導意見中,要求核查擬參與非公開發行的認購對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該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登記備案程序。

『拾』 公司對公司購買示例有哪些

一、東方航空吸收合並上海航空
東航、上航兩個難兄難弟實在有太多的相似點了,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的寒流中都分別披星戴帽,而這兩家公司的業務均立足上海,放眼全國,業務上存在頗多重疊之處,重組是個雙贏的選擇。但實際中,由於東航屬於國務院國資委下屬企業,上航屬於上海國資委下屬企業,這兩個屬於不同娘家的國有企業最後能夠走上重組之路,這與上海對局部利益的放棄和打造一個國際航運中心的迫切需求是分不開的。
(一)交易結構
1、東航發行股份吸並上航,上航注銷法人資格,所有資產和負債人員業務均並入東航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
2、雙方的換股價格均按照停牌前20個交易日均價確定,對接受換股的上海航空股東給予25%的風險溢價作為風險補償。
3、方案賦予東航和上航的異議股東由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提供的現金選擇權,包括H股和A股股東,異議股東可以按照換股價格行使現金選擇權,無風險補償。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東要求:
①在股東大會上投反對票;
②持續持有股票至收購請求權、現金選擇權實施日。
4、由於國務院國資委等領導要求東航需要非公發行融資,方案採取換股吸收合並和A+H非公開發行兩個項目並行操作,且相互獨立,不互為條件,達到「一次停牌、同時鎖價」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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