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方式主要有
您好!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分為五大類:
(1)收購兼並。
(2)股權轉讓,包括非流通股的劃撥、有償轉讓和拍賣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級市場購並(以公告舉牌為准)。
(3)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將企業資產或所擁有股權從企業中分離、出售的行為。
(4)資產置換,包括上市公司資產(含股權、債權等)與公司外部資產或股權互換的活動。
(5)其他類。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⑵ 上市公司土地資產處置方式的問題
問題一:
我國的土地所有制分為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兩種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都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中的非農建設用地,必須依法審批,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使用證。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使用的土地應採用有償使用方式,如: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但其前提是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合法取得的,即:權屬明確,四至清楚,有合法的土地審批手續和土地權屬證件。(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根據目前上市公司所使用土地的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取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非法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目前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屬於在原國有企業基礎上經過改制組建的股份制公司,因此其所使用的建設用地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為國有土地,不得使用集體土地。但少數企業由於種種原因仍在使用未辦理合法審批手續的集體所有土地,這種情況一方面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資產運營,如股權轉讓、資產重組等,另一方面一旦被國家有關部門查處,將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2、直接使用劃拔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對於上市公司,國家明確規定必須採用有償使用方式使用土地資產,或採用授權經營方式使用和經營土地資產,但採用授權經營方式使用土地的企業,國家嚴格規定了其范圍,並且有嚴格的審批手續。因此,上市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劃撥土地。
3、從不具有土地轉讓條件的轉讓者手中取得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只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才能進行轉讓,若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進行轉讓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批准後,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規定了其他不得轉讓的土地,主要有:司法、行政機關限制房地產權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未付清土地出讓金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因此,若上市公司私自受讓了上述土地,則其權利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
4、從不具有出租條件的出租者手中租賃使用
上市公司可直接向國家租賃土地,也可向具有土地出租條件的母體公司或其他擁有土地租賃處置權者手中租賃使用土地。但土地出租方除國家外,必須是通過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通過出讓、轉讓方式,或者土地出租方是國家授權經營許可的,否則,土地出租是非法的,受到主管部門處罰時受損的是承租方。
5、存在土地他項權利限制
上市公司土地資產處置中所涉及的土地他項權利限制主要有:(1 )共有權:根據國家規定,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處置;(2 )抵押權:已設定抵押的土地,須經抵押權人同意或解除抵押權後,方可處置。另外,存在土地使用權糾紛或被司法部門查封的,須經問題解決後方可處置。
以上是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權處置過程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若土地使用權的原始取得不合法,則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處置便無法進行。少數上市公司在土地使用權處置中的違規操作,是得不償失的,最終受損的是公司的形象和經營業績。
問題二:
不一定非要是「出讓」但是否則會有風險。而且直接上市的話也不是不行,但是很危險。
問題三:http://www..com/s?lm=0&si=&rn=10&ie=gb2312&ct=0&wd=%C9%CF%CA%D0%B9%AB%CB%BE%CD%C1%B5%D8%D7%CA%B2%FA+%B7%A8%C2%C9&pn=10&ver=0&cl=3&uim=0&usm=0
⑶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五大類是什麼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分為五大類。 一、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分為五大類: (1)收購兼並。 (2)股權轉讓,包括非流通股的劃撥、有償轉讓和拍賣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級市場購並(以公告舉牌為准)。 (3)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將企業資產或所擁有股權從企業中分離、出售的行為。 (4)資產置換,包括上市公司資產(含股權、債權等)與公司外部資產或股權互換的活動。 (5)其他類。 二、這五大類具體的內容是什麼?找法網公司法欄目小編為您詳細分析。 一、收購兼並 在我國收購兼並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並其他企業,或採取定向擴股合並其他企業。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購兼並概念是上市公司作為利益主體,進行主動對外擴張的行為。 它與我國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概念不同。「股權轉讓」是在上市公司的股東層面上完成的,而收購兼並則是在上市公司的企業層面上進行的。兼並收購是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當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重組方式。 二、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另一個重要方式。在我國股權轉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包括股權有償轉讓、二級市場收購、行政無償劃撥和通過收購控股股東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權轉讓後一般出現公司股東、甚至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變動,從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調整原有公司業務,實現公司經營管理以及業務的升級。 三、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 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將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給目標公司而由此獲得收益的行為。根據出售標的的差異,可劃分為實物資產剝離和股權出售。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作為減少上市公司經營負擔、改變上市公司經營方向的有力措施,經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國上市公司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上市初期改制不徹底,帶有大量的非經營性資產,為以後的資產剝離活動埋下了伏筆。 四、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國資產置換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行為。資產置換被認為是各類資產重組方式當中效果最快、最明顯的一種方式,經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資產置換行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權轉讓、兼並收購、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據資產重組的定義,筆者認為我國還出現過以下幾種重組方式:國有股回購、債務重組、託管、公司分拆、租賃等方式。因篇幅關系,在此不一一贅述。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殼」重組和MBO不是一個單獨的資產重組方式。因為這兩種方式都是「股權轉讓」重組的一種結果。配股(包括實物配股)不是資產重組的一種方式,因為配股過程中,產權沒有出現變化。雖然在增發股份的過程中產權發生了變化,但根據約定俗成,把增發股份當作一種融資行為,而不當作資產重組行為。上市公司投資參股當中的新設投資屬於上市公司投資行為,而對已有企業的投資參股則是「兼並收購」的一種。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資產重組的知識,小編推薦:資產重組不同角度的定義是什麼?如何看待資產重組的股票情況?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改)
⑷ 資產重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上市公司資產置換如何操作
資產重組分為內部重組和外部重組。內部重組是指企業(或資產所有者)將其內部資產案優化組合的原則,進行的重新調整和配置
,以期充分發揮現有資產的部分和整體效益,從而為經營者或所有者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在這一重組過程中,僅是企業內部管理機制
和資產配置發生變化,資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屬於企業內部經營和管理行為,因此,不與他人產生任何法律關繫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
外部重組,使企業或企業之間通過資產的買賣(收購、兼並)、互換等形式,剝離不良資產、配置優良資產,使現有資產的效益得
以充分發揮,從而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種形式的資產重組,企業買進或賣出部分資產、或者企業喪失獨立主體資格,其實只是資產
的所有權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轉移,因此,此種形式的資產轉移的法律實質就是資產買賣。
上市公司重組的相關內容:
重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過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受贈資產,和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實現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具體工作有:
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重組;
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
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
⑸ 資產重組的幾種方式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並、分立等方式,將企業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狹義的資產重組僅僅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的劃分和重組,廣義的資產重組還包括企業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與重組、業務機構和管理體制的調整。目前所指的資產重組一般都是指廣義的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分為內部重組和外部重組。內部重組是指企業(或資產所有者)將其內部資產案優化組合的原則,進行的重新調整和配置,以期充分發揮現有資產的部分和整體效益,從而為經營者或所有者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在這一重組過程中,僅是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和資產配置發生變化,資產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屬於企業內部經營和管理行為,因此,不與他人產生任何法律關繫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外部重組,使企業或企業之間通過資產的買賣(收購、兼並)、互換等形式,剝離不良資產、配置優良資產,使現有資產的效益得以充分發揮,從而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種形式的資產重組,企業買進或賣出部分資產、或者企業喪失獨立主體資格,其實只是資產的所有權在不同的法律主體之間發生轉移,因此,此種形式的資產轉移的法律實質就是資產買賣。
上市公司重組的相關內容:
重組的方式
上市公司通過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受贈資產,和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實現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具體工作有:
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重組;
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
實現資產重組會帶來以下幾個好處
1提高資本利潤率
2避免同業競爭
3減少關聯交易
4把不宜進入上市公司的資產分離出來
什麼樣的公司適合進行資產重組
當企業規模太大,導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這種情況下企業就應當剝離出部分虧損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業務;當企業規模太小、業務較單一,導致風險較大,此時就應當通過收購、兼並適時進入新的業務領域,開展多種經營,以降低整體風險。
⑹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⑺ 掏空上市公司的五種手段是什麼
在現階段,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主要有以下幾種掏空方式:
1、大股東虛假出資。是指上市公司在設立或增資配股中,大股東名義上向上市公司投入了所認繳的資本或現金,但實際上實物資產或現金的產權並未交割至上市公司戶頭,而仍然保留在原來大股東的企業中。大股東虛假出資後,並沒有對上市公司投入資產或者現金,但是卻通過串通有關部門出具假出資證明,擁有對上市公司的股權。
2、利用關聯交易進行掏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無償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據統計,截至2006年6月30日,滬深兩市共有149家上市公司的資金被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佔用金額327億元。其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佔用的有87家,金額合計193億元;民營控股上市公司存在佔用的為62家,金額合計135億元。存在資金佔用的149家上市公司中「ST公司」有60家,佔用額合計137億元
2)利用關聯購銷轉移上市公司資產。上市公司大股東利用關聯購銷轉移上市公司資產的主要方式有:向上市公司高價提供原材料或轉讓資產、低價向上市公司收購產品再以市價對外銷售。
3)以上市公司的名義借款或者進行信用擔保。證監會重慶監管局於2005年12月對G太極的專項檢查發現,G太極曾為控股股東太極集團有限公司3.6億元借款提供擔保。萬家樂A在2002年至2005年間為大股東廣州三新實業有限公司提供1.64億元的借款擔保。猴王股份自上市之後就成了猴王集團的融資窗口,猴王集團可以直接以猴王股份的名義進行貸款,而且一貸就是3個億,猴王股份的房屋、建築物全部被猴王集團拿去抵押,而且猴王集團還占壓猴王股份近8個億資金。
3、利用重組進行掏空。並購重組本是優化上市公司資源配置、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的一種手段,應該說我國上市公司之間發生並購重組是很正常的。然而,隨著近幾年來上市公司重組密度不斷增大,虛假重組甚至惡意重組也開始大行其道。一些重組方不把提升上市公司業績當做己任,而是利用資產重組來達到牟取暴利
4、操縱上市公司業績獲得再融資資格從而進行掏空。上市公司為了達到證監會的配股或者增發要求,存在普遍的盈餘管理行為。孫錚和王躍堂(2000)的研究結果表明,其操縱盈虧的動機直接源於監管部門的配股政策、特別處理政策和摘牌政策。
大股東的掏空行為不僅損害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喪失經營能力,中小股民損失慘重,市場投資信心不足,投機風氣盛行,嚴重製約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⑻ 上市公司資產租賃轉移利潤如何實施
資產剝離是指在企業股份制改制過程中將原企業中不屬於擬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從原有的企業賬目中分離出去的行為。 剝離並非是企業經營失敗的標志,它是企業發展戰略的合理選擇。企業通過剝離不適於企業長期戰略、沒有成長潛力或影響企業整體業務發展的部門、產品生產線或單項資產,可使資源集中於經營重點,從而更具有競爭力。同時剝離還可以使企業資產獲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業資產的質量和資本的市場價值。一種是狹義的方法,認為資產剝離指企業將其所擁有的資產、產品線、經營部門、子公司出售給第三方,以獲取現金或股票或現金與股票混合形式的回報的一種商業行為。另一種是廣義的方法,認為資產剝離除了資產出售這一種形式以外,還包括企業分立和股權切離等形式。
⑼ 上市公司的利潤轉移行為
利潤轉到股東的名下不是利潤轉移,是正常的利潤分配。
利潤轉移是指通過非利潤分配的形式,轉移上市公司的資產,侵犯中小股東的利益,將利潤輸出到股東相關名下的關聯企業或者直接作為費用支出。
比如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可以將優質資產輸出。還有通過為股東的關聯企業實行債務擔保,關聯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時,上市公司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輸出資產。常見的還有就是集團公司間的勞務業務,虛構子公司提供給上市公司的勞務銷售(因為勞務的審計比一般貨物的審計難度要大),從而將上市公司的資產輸出。
還有可以通過配股的方式,通過操縱換股比例,大股東的利益增加,同時使中小投資者利益被侵犯,同時先前的投資者佔取後來的投資者的資產。
你可查找關於上市公司「掏空」的相關資料,還有與之相關的「獨立董事」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