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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失效

發布時間:2022-06-07 17:04:42

1. 雙頭董事會無效撤銷法律後果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本案的關鍵是判斷「雙頭」董事會是否合法有效。具體說來,由於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是依法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是否合法,其判斷依據就是選舉產生董事會的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及其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在本案當中,即王棟和黃曼民分別召開的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有效,直接決定了其各自選舉的董事會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一、召集問題

按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9條至第26條的有關規定,提議股東自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至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持有表決權股比例達總數10%以上;2.向董事會提交書面提案;3.董事會作出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的決議;4、在收到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股東大會決定的通知後的15日之內,自行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5.由董事會召集會議;6.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或提議股東自己主持會議。其中,提議股東自己主持會議的條件是:1.董事會未能指定董事主持會議;2.提議股東事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現任董事會曾稱沒有收到過第一大股東王棟的任何書面提案,據此否定王棟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合法性。有沒有收到提案是事實問題;沒有收到提案能否作為王棟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違法性的依據則是一個法律問題。

首先,就事實問題而言,早在11月13日,王棟本人已將要求宏智科技董事會召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及相關提案內容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至宏智科技董事會,並已經在中國證監會福州特派辦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11月28日,福州市郵政快遞公司查詢中心出具證明,證明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拒絕簽收該郵件。根據民事訴訟中有關送達的原理,拒絕簽收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同理,就法律效力而言應當視為該郵件已經送達,即現任董事會已經收答案。

2.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如果只有一個股東參加,該股東大會是否有效

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持有1股都可以
但是交通食宿費用都要自理
,具體的可以看一下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3. 怎樣開好股東大會

摘要 股東大會的會議流程:

4.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失效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審核的原則有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
第十三條 對於前條所述的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回案,董事會按以答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一)關聯性。董事會對股東提案進行審核,對於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系,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如果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二)程序性。董事會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並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可就程序性問題提請股東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股東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討論。

6. 公司法規定哪些事項不能通訊表決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0年下發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就規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採取通訊表決方式。
臨時股東大會除審議公司重大事項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修改等十一個事項外,可以採取通訊表決方式。
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不可以採取通訊表決方式因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規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採取通訊表決方式。《公司法》第102條第1款,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7.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的無效和撤銷

股東會內容違法的直接無效,無需申請。
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違法違規的是可撤銷的,但是需要申請。股東需自決議起6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60日這個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這里要注意兩點。第一,公司沒有請求擔保的,法院不能要求股東提供擔保。第二,公司提出請求的,法院認為無需擔保的,也可以不要求股東擔保。這裡面有兩個權利,公司的請求權和法院的決定權。
對於上市公司。一般法院會同意公司的請求讓股東提供擔保。
鑒於上市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決議的訴訟,屬於新類型糾紛案件,且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和證券市場的不穩定問題,本市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應持慎重態度,必要時應當請示上級法院後決定是否受理。
上市公司股東向法院提起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訴訟時,應當提交決議存在無效或撤銷情形的相關證據,以防止股東不適當行使訴權。

8.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9. 什麼情況下上市公司對股東會的決議無效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那麼就會無效。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10. 公司的重大事件中,如何理解「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專定程序屬進行的、與上市公司有關、將對該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由於股東大會、董事會作出決議以後,法院依法撤銷其決議或者宣告無效,就很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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