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一季報預增公告的規定
法律分析:上海交易所
上海交易所只對年報有業績預告的要求。如果年報出現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應當在 1 月 31 日前披露業績預告:
虧損
扭虧為盈
盈利且凈利潤同比增長或下降 50% 以上
半年報和季報上海交易所不強制要求業績預告。
2深圳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規定比較嚴格,在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發布之前,如果可能出現以下五種情況之一的需要披露業績預告:
虧損
扭虧為盈
盈利且凈利潤同比增長或下降 50% 以上
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年度營業收入低於 1000 萬人民幣
對於第三條有個特殊情況,如果前一年同期基數較小,可以申請豁免披露。
基數較小的定義: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不高於 0.05 元,或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不高於 0.04 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不高於 0.03 元,或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不高於 0.02 元。
各季度發布預告的日期要求如下:
一季度業績預告不晚於 4 月 15 日
半年度業績預告不晚於 7 月 15 日
三季度業績預告不晚於 10 月 15 日
本年度業績預告不晚於 1 月 31 日(第二年)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B. 上市公司風險提示公告最多多少
沒有次數限制
在A股市場中,終止上市風險提示性公告是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規定進行公布的。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可能被終止上市後應當在下一交易日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或上市公司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解除
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出現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以上情況證券交易所會決定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C. 上市公司收購達到多少要公告
法律分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D.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
1、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E. 上市公司公告能否對抗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不能。
正常情況下,上市公司發的公告不能對抗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F.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和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六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G. 上市公司公告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H. 上市公司報表披露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必須披露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第一季報、第三季報。年度報告由上市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季報由上市公司在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三十日內編制完成。定期報告的披露要求為在指定報刊披露其摘要,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其正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六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四)收購目的;(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六)收購期限、收購價格;(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公司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六)董事會報告;(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I. 上市公司發公告時間的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年報必須在次年的1月至6月的時間段公布,最晚在六月底年報是6月結束的後兩個月內公布,也就是7月-8月,並不晚於8月報是每個季度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公布,不得拖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