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整過程受讓轉增股份是利好嘛
海航基礎重整補充計劃中小股東大比例轉增股份屬於重大利好。在重整計劃中,海航基礎將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其中大股東獲得的轉增股票讓渡上市公司,用於解決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需承擔責任的未披露擔保和需關注資產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中小股東獲得的轉增股票自行保留。也就是大股東的轉增股份給讓度者(比如國企)。重點是:1.大股東獲得的轉增股票讓渡上市公司,用於解決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需承擔責任的未披露擔保和需關注資產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中小股東獲得的轉增股票自行保留。
B. 破產重整後股民的股票還在嗎
公司宣布破產重整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公司破產清算,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
二是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在性質上,具有在債務清償法和企業法相結合,私權本位和社會本位相調和,程序法和實體法相融合多種法律事實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點。
(2)重整股份讓渡擴展閱讀
破產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破產法7、70條)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破產法71條)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參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破產法》82、84條)
11、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破產法》87條處理。(破產法86、87條)
12、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86、88、92條)
13、《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破產法89、90、91條)
14、《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1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
C. 股票讓渡是怎麼回事
股票讓渡:由所有股東都拿出一定比例股票,用於重整計劃清償各類債務。
讓渡股票由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人根據執行重整計劃的需要處置變現,變現所得優先用於支付破產費用和清償各類債務。如有剩餘,則用於提高上市公司的經營能力。
讓渡的股票流通股一般用於用於按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清償普通債權。
D. 什麼是股東讓渡股份讓渡後股價是否會稀釋
讓渡,具有出讓、讓與、交付的涵義,常用於權利讓渡、權力讓渡、價值讓渡、利益讓渡等。
所謂讓渡,就是權利人將自己有形物,無形的權利,或者是有價證券的收益權等等通過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轉讓給他人所有或者佔有,也或讓他人行使相應權利。在商品經濟中,買進賣出就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有償讓渡形式;而對別人或相關地區的捐贈,就是一種無償的讓渡。
股價不稀釋,但是原持股的股東賬面資產會大減,因為你的一部分股票按照讓渡比例給了債權人或者借殼上市的公司! 如果涉及重組,那麼復牌後股價往往是連漲,很優質的重組公司,那股價漲停板很多!
已經暫停上市的S*ST鑫安(000719)今日公告,為使公司恢復生機和持續發展,減少債權人和出資人的損失,需對公司出資人權益進行調整,由公司全體股東讓渡一定比例的股份給債權人。本次公司出資人權益調整所涉及的出資人范圍為截至2008年11月28日股票交易結束後登記在冊的焦作鑫安全體股東。
根據出資人在焦作鑫安經營中應承擔責任的不同,出資人權益調整具體方案為:河南花園集團有限公司讓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70%,計26,254,208股;河南永盛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讓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7%,計24,270,879股;河南覺悟科技有限公司讓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50%,計3,236,641股;流通股股東讓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5%,計7,375,679股。非流通股股東共計讓渡53,761,728股,流通股股東共計讓渡7,375,679股,總計讓渡61,137,407股。
公司股東讓渡的股份,按重整計劃(草案)規定,以股份抵償債務方式向債權人進行清償。
根據重整計劃(草案),公司普通債權的償債率經測算預計為17.05%,公司在按重整計劃(草案)規定的期限內以規定的方式向公司普通債權進行償付之後,對剩餘的普通債權將依法不再承擔任何清償責任。
公司稱,本次重整關繫到公司的存續與發展,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公司債權人、全體股東、職工的利益,避免公司破產清算,建議全體股東支持上述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王錦)
二、丹東化纖重整計劃中關於股份變現和以變現資金用於清償債權的相關規定
根據經丹東中院裁定批準的丹東化纖重整計劃,關於股份變現和以變現資金用於清償債權的相關規定如下:
1、丹東化纖重整計劃中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部分規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和丹化集團讓渡的股份共計108,386,578股,全部用於按照本重整計劃的規定清償相關債權。
2、丹東化纖重整計劃中債權調整方案部分規定,全部轉增和讓渡的股份按照本重整計劃第九部分第4項的規定進行變現,變現資金將用於清償擔保債權、重整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稅務債權以及普通債權。
3、丹東化纖重整計劃中重整計劃執行的措施部分規定,丹東化纖根據本重整計劃的有關規定對本重整計劃中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轉增和讓渡的股份進行變現,變現價格按照丹東化纖停牌日收盤價格3.64元/股計算。轉增和讓渡股份的流通需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等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關於將全部轉增和讓渡的股份予以變現並以變現資金清償有關債權事宜的法律分析
(一)將出資人讓渡的股份予以變現並以變現資金清償相關債權已有先例可循
根據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來看,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
600155)、山東九發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0180)、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0728)、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0719)等上市公司的重整計劃都包含將出資人讓渡的股份予以變現並以變現資金清償相關債權的內容。
根據丹東化纖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份用於清償相關債權,實際上相當於出資人讓渡了按比例本應屬於自己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份,同樣屬於出資人權益的讓渡。因此,丹東化纖重整計劃中以資本公積金轉增和丹化集團讓渡的股份予以變現並以變現資金清償相關債權,已有先例可循。
(二)將出資人讓渡的股份予以變現並以變現資金清償相關債權的內容不違反《破產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
從目前《破產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來看,丹東化纖重整計劃中的將出資人讓渡的股份予以變現並以變現資金清償相關債權的內容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
(三)將出資人讓渡的股份予以變現並以變現資金清償相關債權的內容已經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會議表決通過並經法院裁定批准
在2009年11月27日召開的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會議上,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和出資人會議都高票表決通過丹東化纖重整計劃,並於同日經管理人申請後由丹東中院裁定批准。
因此丹東化纖重整計劃中將出資人讓渡的股份予以變現並以變現資金清償相關債權的內容的合法性已經丹東中院以司法裁判的形式予以認定。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丹東化纖重整計劃中以轉增和讓渡股份變現資金用於清償相關債權的規定,在實踐中已有先例可循,不違反《破產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的有關規定,其合法性已經丹東中院裁定予以認可。
2010年12月21日,*ST化工收到錦化化工集團氯鹼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公開競價出售股東讓渡股份的通知,根據《錦化化工集團氯鹼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關於「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的規定,管理人於2010年12月17日在《人民法院報》、《遼寧日報》刊登了《錦化化工集團氯鹼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公開競價出售股東讓渡股份的公告》,擬通過公開競價方式出售股東讓渡股份。
為保證《重整計劃》順利執行,管理人擬通過公開競價方式以每股不低於人民幣3.9元的價格出售204,000,000股讓渡股份。本次讓渡股份出售所得價款將用於根據《重整計劃》之規定清償上市公司債務。公司將對本次競價出售讓渡股份事項的進展情況進行公告。
E. 破產重整讓渡的股票復盤有漲跌幅限制嗎
第一天開盤沒有漲跌幅限制,但盤中漲跌幅超過20%要臨時停牌半小時。
說股票是一種「商品」也不為過,它的價格多少取決於它的內在價值(標的公司價值)是多少,並且價格的變化也會浮動在它內在價值的周圍。
股票屬於商品范圍內,其價格波動就像普通商品,供求關系影響著它的價格變化。
就像市場中售賣的豬肉,當人們要購買更多豬肉的時候,豬肉的供給卻跟不上,那豬肉價肯定上升;當市場上有很多賣豬肉的,豬肉供給大於需求,那必然會降低價格。
對於股票來說:10元/股的價格,50個人賣出,但市場上有100個買,那另外50個買不到的人就會以11元的價格買入,這樣一來股價就會上升,相反的話股價就下跌(由於篇幅問題,這里將交易進行簡化了)。
通常來說,買賣雙方的情緒會受到很多事情的影響,這時供求關系也會受到影響,其中會對此起到深遠影響的因素有3個,接下來我們一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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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什麼導致了股票的漲跌?
1、政策
國家政策對行業或產業的引領處於主導地位,比如說新能源,幾年前我國開始對新能源進行開發,對於相關企業、產業都提供了幫扶,比如補貼、減稅等。
政策引導下,大量資金進入市場,而且還會不斷找尋相關行業板塊以及上市公司,進一步造成股票的漲跌。
2、基本面
用長期的目光看,市場的走勢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場整體就向好,比如說疫情後我國經濟回暖,企業的盈利情況也漸漸改善,股市也就一起回升了。
3、行業景氣度
這個是主要的一點,股票的變化一般都與行業走勢相關,行業的景氣度和公司股票掛鉤,行業景氣度好,公司股票就好,比如上面說到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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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漲了就一定要買嗎?
很多新手並不是了解股票很長時間,一看某支股票漲勢大好,立馬買了幾萬塊,結果後來不斷下跌,都被套住了。其實股票的興衰可以被人為的進行短期控制,只要有人持有足夠多的籌碼,一般來說占據市場流通盤的40%,就可以完全控制股價。所以學姐還是建議剛入門的小白,把選擇長期佔有龍頭股進行價值投入作為重點考慮項目避免短線投資虧本。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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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重組要讓渡股票公平嗎
所謂讓渡,就是權利人將自己有形物,無形的權利,或者是有價證券的收益權等等通過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償或者無償的方式轉讓給他人所有或者佔有,也或讓他人行使相應權利。在商品經濟中,買進賣出就是一種非常普遍的有償讓渡形式;而對別人或相關地區的捐贈,就是一種無償的讓渡。股票讓渡相當於股票轉讓。
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中,資產重組的過程幾乎是重組方自拉自唱,中小散戶沒有任何的話語權,只要重組方的重組方案能夠獲得證監會的批准,這一重組計劃也就能夠順利實施。在早期的資產重組過程中,由於股票並未實現全流通,中小散戶也不敢購買即將退市的ST股票,於是很多主力資金都會在停牌之前買入大量的流通股,然後在重組完成後通過二級市場獲得投資收益,但是這一邏輯在實現了全流通之後已經行不通,股票數量的重要性已經超過了股票價格。
在不少投資者看到資產重組帶來的股價巨大漲幅後,很多中小散戶也都選擇在公司停牌前買入ST股票,等待資產重組的完成。於是主力資金就沒辦法拿到大量廉價籌碼。但是重組方並不擔心,他有兩個妙招可以掠奪中小投資者的財富,一個就是低價發行更多的新股,由重組方認購;二是強迫中小投資者讓渡股票給重組方。
中小投資者在支付了高價發行、高價上市的新股之後,有些上市公司高管把公司經營得越來越差,但是中小投資者並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還得把自己持有的股票按照百分比無償讓渡給重組方。不僅如此,重組方還要低價增發大量股票攤薄中小投資者的股權。例如銀廣夏的4.96元增發8.7億股,較其以前的總股本6.86億股還要多出不少,銀廣夏停牌前股價7元,按照4.96元的股價增發一倍多的股票,那麼其「除權」後的股價當然要低於6元,這正是銀廣夏股價復牌後出現4次跌停的重要原因。
但是股民不是好欺負的,ST創智中小投資者的壯舉,寧可在股東大會上否決掉公司的重組方案讓公司直接退市,也不同意重組方的不合理要求。雖然這一壯舉防止了重組方對於中小散戶利益的掠奪,但是中小散戶也受到了嚴重的損失,這或許也是銀廣夏投資者同意給重組方讓渡股份和低價增發的原因。
為了資本市場更加公平,管理層對重組方這種強行讓渡股份和低價增發的重組方案應該加以限制。
G. 破產重整轉增股給原股東除權嗎ST安通
是的 ,對於破產重整股的價值投機已經成為了市場上的一個關注熱點,由於重整過程中小股東或許可以部分獲得轉增股份,該等轉增股份的獲得是重整期間公司股價波動的一個重要驅動因素,因此討論清楚此過程如何除權是重整驅動投機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拓展資料
一、重整基本套路 對於具體上市公司來說走到破產重整境地的原因各自五花八門,但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共性的,最核心的問題是解決上市公司的沉重債務問題,並同時解決一些上市公司規范問題,主要包括大股東及關聯方資金佔用、違規擔保以及業績對賭賠償問題。市場比較通行的重整方法是公司向原有股東按照一定比例轉增股本,利用該等增量股份解決公司債務及規范問題。 大股東獲得的轉增股:
1) 一般就直接讓渡給上市公司,該等股份可以直接以債轉股的方式抵償給公司債權人以降低公司債務或者轉讓給外部投資人獲得資金推動對公司的重整;
2) 同時如存在資金佔用或者違規擔保等規范問題造成公司損失的(該等問題基本都是由大股東造成),相應股東方同時用部分該等轉增股本讓渡給公司予以規范,上市公司獲得該等股份後用來對現有債權人債轉股或者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投資以獲取財務資源;
3)如有業績對賭需要補償給上市公司的也參照上述方法處理,不過該等因為業績對賭讓渡給上市公司的轉增股一般用於注銷,但也可以讓渡給公司用來對現有債權人債轉股或者轉讓給其他第三方投資以獲取財務資源完成對上市公司重整。 對於持有流通股的小股東來講其獲得的轉增股:全部或者大部分讓渡給上市公司以進行債轉股抵償給債權人或者轉讓給第三方投資人;小部分自己保留。
H. 大股東股權被凍結,破產重整怎麼讓渡
挽救經營困境企業,並使之恢復營運能力,是現代破產法的基本目標之一。重整制度為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企業破產法》首次引入,並與破產清算、破產和解並稱為我國現行破產法律制度的三大程序。但重整案件涉及面廣、操作難度大,如何正確理解重整制度的相關規定,並在實務中恰當操作與管理重整案件,成為破產律師,特別是破產管理人的挑戰之一。本次講座中,符望法官從重整程序的制度設計、中國式重整及案例、破產法新動態三個方面對破產重整制度和破產法新動態進行了闡述。
二、講座主要內容
隨著全球經濟的下行及中國經濟增長的放緩,眾多未來將會有更多的企業因面臨經營困境而進入破產程序。同時,隨著中國的破產案件的立案正在逐步創造開放,中國破產空間律師將會面臨新的發展機遇。
(一)重整程序的制度設計
1、重整制度的理念
1)重整程序啟動的私權化(法院不主動重整)、過程的公權化(重整貫徹國家干預主義)、程序的優位化(其他程序讓位於重整程序)、目標的多元化(不僅要清理債務,還應從根本上恢復生產運營能力);
2)重整的底線在於不能使有擔保的債權在清償過程中打折扣;
3)破產不僅涉及到債權人及債務人,還有勞動者及社會利益;
4)國家社會利益優位於擔保債權人利益,這使得迅速擔保債權人承擔了延期清償的成本;
5)適用范圍嚴格限制,一般適用於對國計民生、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企業。
2、重整的原因
美國重整制度分為自願型重整與非自願型重整騰,其中非自願型重整的原因為無清償能力;台灣地區重整的原因為因財產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我國新破產法的原因有二:一為符合破產申請的一般條件;二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3、重整與和解、重組的不同之處
I. 破產重整讓渡的股票要不要鎖定一年
通常情況不要。
1、債權申報階段,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間自宣布進入破產重整之日起不低於一個月,不多於3個月。
2、召開債權人會議,確認債權,商討債權償還比例和方案。
3、管理人向人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時間為裁定進行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
4、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5、債權人分組進行表決。表決不通過時,如重整方案能滿足擔保償還、工資保險、稅金的全額清償,則法院可直接裁定進行重整。
6、法院在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7、股份讓渡,轉入特定賬戶中。
8、拍賣大股東股權,重組方介入。
9、重組方公布資產注入方案。
10、復牌交易。
說明:由於工作時間的限制,可能會出現2種情況:
1、裁定在09年出具,則08年虧損,09年4月底後暫停上市。09年上半年據裁定進行重整並贏利,09年下半年恢復交易。概率60%。
2、裁定在08年出具,則08年扭虧為贏,09年不出現暫停上市局面。概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