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控股多少有絕對的控制權
法律分析: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就可以達到絕對控股。控股權是控制了公司的發展戰略、營業方針等,簡單說控制了董事會。控股權有相對控股權和絕對控股權。絕對控股權是指控制了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權。相對控股權則要視不同的公司而定,是指控股權股東擁有相對多數的股權,在一些股權比較分散、散戶較多的公司,有時20%就能達到控股權。在一些股權相對集中的公司,30%也未必能控制公司。從統計學的經濟成分而言,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佔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股本)的比例大於50%。這種絕對控股模式雖然可以增強管理監督力度,但同時對公司業績的提升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投資雙方各佔50%,且未明確由誰絕對控股的企業,若其中一方為國有或集體的,一律按公有絕對控股經濟處理;若投資雙方分別為國有、集體的,則按國有絕對控股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對於絕對控股的認定可以首先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對股權的佔比情況進行清算,股東追求絕對控股的目的在於對公司生產經營事項的掌握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按照法律程序來進行處理。
⑵ 股份制公司股權分配方案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注意事項有:
1、股權平均分配:大家共同承擔風險和利益,但是無法保證公司的管理效率;2、創始人佔67%以上的股權:創始人擁有絕對的話語權,能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可能變成獨斷專橫;3、創始人佔51%以上的股權:能保證創始人大股東地位的同時保留了其他股東的話語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確定股權分配方案後需要簽訂合同,按章程行事,避免後續糾紛。
拓展資料
一、 股權結構關鍵點
1.創始人:作為公司的創始人,要把控公司的發展方向,在決策中起到關鍵性作用,提升經營管理的效率,需要對公司的控制權;
2.合夥人:和創始人合夥經營公司,主要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日常運作,要成為一個凝聚力強的團隊,需要對公司的經營權和足夠的話語權;
3.投資人:一個發展良好的公司少不了對投資人的吸引,要促進投資者的進入,保證投資者的優先權;
4.核心員工:關鍵員工都是公司所擁有的人才,為了激發他們的忠誠度和創造力,要保證核心員工的分紅權。
二、 小公司股權分配方案:
擬定方案需注意:
1. 關於合夥人:在考慮股份問題的前提,確定合夥人,判斷是否能長期做合夥人,是否能一起共同進步,這個比股份問題更重要。
2. 關於大股東:是一股獨大還是多人平分,土匪意見在早期還是需要創始人有一定獨裁,也就是需要有單一大股東
3. 關於出資額:在分股份的時候,所有股東都得出錢,合夥人之間不要有乾股。
4. 關於留人:留人不能單靠股份,對於人才激勵形式可以多樣些,而且對於不同需求的人可能不同的激勵效果不一樣
5. 關於期權:在股份之外,期權也是一種考慮形式。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是未來某個時間某個價格購買股票的權利。
⑶ 公司控制權需要多少股份
法律分析:1.擁有67%以上的控制權如果將控制權和股份一樣按照100%比例來描述時,擁有67%以上的控制權,那麼就屬於擁有完全絕對控制權,公司里的任何事情,都不需要和其他合夥人商量。
2.控制權在50%以上,67%以下這屬於擁有絕對控制權。部分事情是需要和合夥人商量才能決定,尤其是特別大的事情,比如企業轉型之類的,因為其他合夥人擁有否決權。
3.控制權在50%以下,並且一股獨大意思就是自己的控制權不到50%,並且另一個合夥人的控制權超過了50%,那麼自己的控制權就屬於相對控制權。這種類型只是說明自己擁有部分控制權,但權力沒有另一個股東大。
4.控制權大於33%這種類型只擁有否決權,可以對企業的重大事情使用否決權,但也就僅此而已。
5.控制權小於33%對企業的控制權力微乎其微,基本就是屬於參股,擁有分紅的權力罷了。上述這些關鍵點適合大部分創業公司,而對於上市公司或者發展較大的股份制企業,還要明白控制權大於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10%,可以申請公司解散;大於3%,擁有提案權;大於1%,有代位訴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⑷ 控股和控制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控制權和控股權的區別:控股權是指對公司股份所佔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雖然持股比例未達到50%以上但是卻是所佔比例最多,並能夠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權利。控制權是指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其實行實際控制的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⑸ 公司控制權和控股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控制權和控股權的區別:
1、控股權是指對公司股份所佔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雖然持股比例未達到50%以上但是卻是所佔比例最多,並能夠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2、控制權是指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其實行實控制的權力。即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
有控股權不代表就一定有控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⑹ 控股權和控制權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控制權和控股權的如下:1、控股權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公司重大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2、控制權是能夠實際支配公司的。有控股權不代表就一定有控制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多少才有所屬控制權
持有公司股權66.67%即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絕對控制公司,持有公司股權51%以上只能相對控制公司,也就是說,只有持股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完全按照大股東意願進行公司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項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⑻ 股份有限公司具體多少股才有控制權
公司占股佔比例大於50%才有絕對控制權。控制權,一般是相對於所有權而言的,是指對某項資源的支配權,並不一定對資產有所有權。實際上擁有百分之而就有控制權了,但50%以上就是絕對控制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