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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戰略投資部

發布時間:2022-06-09 07:55:07

①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股權分置改革後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引進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
【法律依據】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經商務部批准,投資者可以根據本辦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

② 上市公司信披好還是投資部好

摘要 證券部一般兩個職能,一是負責公司信披,這條路就是走董秘的職業生涯了;另一邊是負責投融資,這就是走投資的路了。個人覺得要看老闆怎麼樣,工作是看跟對人。

③ 上市公司投資部的工作內容和職業前景


資部 總經理 綜合管理

主體目標

本著「合理、有效、聚焦」的公司產業化發展理念,以公司發展戰略制定為契機,
通過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實施、
投資項目的調整以及公司資本性融資項目的組織實施,
有效擴大公司規模,形成公司新的利潤增長點,實現公司業務的快速、協調發展。

組織地位

上級主管部門或首長:公司主管高級副總裁

主要的同級協作部門:公司綜合管理層各部門及相關事業部

直接的下級隸屬部門:企業管理部、投資管理部

一級職能

二級職能

三級職能

擬定並落實公司展戰略

公司發展戰略管理

組織編制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

檢查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的執行情況

按照董事會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修


目標管理

制定公司年度目標管理計劃

制定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制定目標管理分解方案,並組織實施

按季度對目標管理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匯總

組織公司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工作,並將考核結果向董事會匯報

技術大會 產品經理大會 網路營銷大會 交互體驗大會
經營計劃管理

每年年初組織各事業部、分公司和子公司制定本年度經營計劃

對各事業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進行匯總、平衡與協
調

編制整個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

定期召開公司季度、月度的經營計劃會議,做好會議的組織工作

搜集和匯總各事業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匯報資料,並整理會議紀


對會議上公司所決定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監督

對各事業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正常運行進行必要的調度與協調

投融資管理

1、負責在公司戰略基礎上提出公司資產業務調整計劃

2、負責組織公司資產業務調整計劃的論證和具體實施工作,包括:

1負責組織對公司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論證和具體實施

2.負責組織對公司已投資項目的處置工作

3、負責組織公司資本性融資項目的論證工作

4、負責對所有對外投資項目的股權管理工作,並配合相關業務管理
部門和綜合管理部門做好監管、考核等工作

④ 去上市公司投資部工作有前途嗎

我覺得上市公司千千萬萬,具體要看什麼上市公司,才有參考意義。如果你說公司的名字,我們可以判斷,上市公司之間的差異太大了。具體來說,公司是否足夠富有,是否取決於投資和收購去建立生態系統和障礙,以及是否依靠投資來壓制競爭對手,所有這些都決定了你未來的工作前景。


上市公司有非常嚴格的監管(取決於A股,具體香港股票或美國股票)、重大投資項目需要考慮是否符合要求,並對交通部門的監督的一部分,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讓我看一看,你的主要觀點是我想擔任投資助理的職務。如果是從一家公司跳槽或跳槽,如果剛畢業或者是從一家金融投資公司的投資助理那裡來,那麼說實話並不是一條好的職業道路。

⑤ #戰略投資專員#我現在在一個上市公司做著戰略專員的工作,製造型企業機械化工作還是比較多的,而我工作

我現在就在有上市公司的集團公司總部做高級戰略研究員,很痛苦,我現在打算辭職了,沒前途,心累。原因有好幾個,一是我領導很爛,誇誇其談沒真本事,導致部門淪落成打雜部門,積累不了經驗。她還把下屬當隨從,給她買花,打掃辦公室,端茶倒水等等私人事情;二是老闆不重視戰略部。我領導沒有產業背景,做戰略沒有說服力,我部門被其他部門孤立,我辦公室包括我就兩個人,非常孤單。三是可能做研究員就是容易被邊緣化的工作吧,很容易職業不清晰。我來這公司之前也是做研究員,在那個公司也不受重視。說實話這種工作主觀性太強,老闆覺得你寫的東西有沒有用也就是一念之間的事情。其他部門都覺得我們輕輕鬆鬆月入過萬,他們沒看到我辛辛苦苦碼字,寫不好報告覺都睡不好。自從我做了研究員,工作就不好找了,出路太窄。我也大齡未婚女研究生,但因為這個工作我壓力大到眩暈過一次,好幾個月了現在都沒好,所以我不打算耗下去了,打算辭職休息一段時間。 來自職Q用戶:匿名用戶
是不是畢業以後就在這個單位一直做戰略專員崗位呢,即使是,兩年時間不足以讓你戰略方面明顯提升到擁有可以充分晉升機會,戰略管理崗位更需要理論 實踐,生產 行政的綜合能力。工作雜,職責不清晰,專業性不強,要不部門職責和崗位說明書有問題,要不就是自己問題。女研究生,學歷不低,應該更加珍惜日常工作中的經驗總結,學會總結提高,在繁瑣的工作都有學習收獲之處,都有錘煉人心智的積極面。未婚女青年,雖然不應該讓你比較尷尬,但更有理由激勵你在婚育前好好工作,打好基礎,為婚後孕後產後積累必要的重出江湖基礎。個人建議:如果你總結不出來這兩年工作的捨得,根本沒必要考慮這么多;否則,就是眼高手低,對現實中的你來說就是自尋煩惱乃至霉運。 來自職Q用戶:許先生

⑥ 上市企業要設置哪些部門,有專門負責上市工作的部門嗎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部門設置其實大多差不多,都是根據企業需要設置的。上版市公司一般權會有一個投資者關系部或者證券事務部等,因為法規要求設立證券事務代表這一職位,一般會以其為主體成立一個部門,主要負責信息披露和與投資者溝通的具體事務,實際上相當於董事會秘書的執行部門。所以很多擬上市企業也會成立類似的部門,就專門負責上市前的相關協調和准備工作。
我正好在投行工作,專門做上市,樓主有什麼問題歡迎交流啊

⑦ 上市公司通常有哪些部門

上市公司的證券部是上市公司對接投資者、公眾的窗口,也是資本運作的樞紐部門。

上市公司的證券部在名稱上可能是董事會辦公室、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證券事務部、證券投資部,而有的時候掛在董事會辦公室這個部門之下,而有的時候一家公司的證券部和另一家公司的董事會辦公室職能可能是完全重合的。

證券部的核心職能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信息披露:作為公眾公司,上市公司的運營信息需要遵循規則較大程度向公眾開放,就此,進行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對上市公司總體有益的信息披露,是證券部最常規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三會會議、定期報告、資本運作事項、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2、推動和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合規性對於上市公司很重要,不單是信息披露,還包括公司的資本運作中內容到程序上的規范,也包括公司業務的規范。上市公司從未上市走向上市的過程中,必定經歷了印證其盈利能力和實現規范運作這兩件事情,證券部通常對於規范運作的意識是刻在腦海中的,同時,證券部一般要具備法律(還包括財務、金融、商業)方面的知識,也是上市公司的核心部門之一,故而既有動力又有能力對於公司的規范運作進行推動。

3、投資者關系管理:這里既包括中小投資者關系管理,也包括對於機構投資者的關系管理,事實上當前後者更為重要。如何和機構投資者建立健康而良好的關系,是證券事務部的重要課題,也需要小心謹慎加以拿捏分寸的。
投資者關系管理和信息披露是交織的,而投資者關系管理和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也是結合在一起的。這種管理的方式包括正式、非正式的溝通,比如包括諸如路演、反向路演、策略會之類的公開溝通活動,以及吃吃喝喝聯誼聚會等非正式的活動;還包括個人通過自己的行動樹立品牌、口碑,做好安排,發展個人關系等各種方式。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證券部非常重要的工作。

4、市值管理:市值管理是一項很綜合的工作,其實涵蓋了前面三方面的內容——市值管理可以說是證券部的戰略目標性工作。這里的市值管理的概念是實在的,而非僅僅是簡單的炒作與不那麼簡單的合謀。
首先從最正當而主要的目的上說,市值管理最顯著的作用是降低公司的融資成本,提升公司獲取各種顯性、隱性的資源的能力,促進公司通過資本手段實現經營能力的提升。對於股東而言,這也是使其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市值管理的手段包括了上市公司所有的資本運作事項,包括公開增發、定向增發、配股、分紅、發行債券、回購股票、股權激勵、投資並購,等等;也包括了主動信息披露和公關;還包括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對公司的資本法律結構進行設計規劃等等。
而在資本運作事項的時候,證券部通常是核心驅動和協調部門,需要把握各事項的關鍵節點,進行法律、財務、金融、商業上的論證,規劃相關結構,設計並執行相應的方案。

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是資本運作的支點;以這個支點用好資本市場的杠桿,使公司做到單單憑借實體經營做不到的事情,就是證券部工作的目標和內容。

⑧ 三亞崖州科技城管理局戰略投資管理處的職責是什麼

摘要 戰略投資部崗位職責 第一條、根據集團公司的中長期戰略規劃,研究提出集團公司開展新業務、進入新領域、拓展經營范圍的具體實施意見和推進方案。負責新上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提交新上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投資分析報告並編制項目建議書,負責擬定投資項目的實施方案。 第二條、根據集團公司批準的項目投資方案,組織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委託設計、項目建設招標等具體實施工作。組織並參與項目建設及合作開發有關合同、協議的起草和制定,負責項目公司的設立和組建。 第三條、負責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建設期間的跟蹤管理,負責投資項目投資預算與核算,參與建設項目的監管和竣工驗收,參與項目的投資成本監控。 第四條、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關於投資項目後評價的相關規定,負責做好集團公司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工作。 第五條、負責集團公司「擬上市公司扶持和培育」戰略的具體實施,採取買殼、借殼、資產及債務重組、發行基金等各種運作方式,研究制定進入資本市場的可行性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會同資金財務管理中心完成集團公司直接融資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負責中央和自治區各項補助資金的申報及落實,做好自治區各綜合部門國有資本出資人的職責。 第七條、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國資委授權經營、劃轉的資產的接收工作並提出資本運作方案。 第八條、完成集團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⑨ 上市公司向境外戰略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具體需要哪個部門批准

《管理辦法》自8日起開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

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全文抄錄如下: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發行股票

第十二條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節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四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第十九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

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四)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二條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前款所稱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第二十三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二十四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第二十六條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第二十八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認股權證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 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 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三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發行程序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擔保事項;

(五)回售條款;

(六)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轉股期;

(八)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事項;

(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

(三)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

(四)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第五十條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均應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條 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產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系。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的下列決定後,應當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證券發行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並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並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並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六十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證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或者募集意向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全文或摘要、發行情況公告書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但不得早於按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作出終止審查決定,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九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中國證監會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

第七十條 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新股時,將新股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七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時,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違反規定,擅自轉讓限售期限未滿的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十二個月內不得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

第七十三條 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承銷商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以外幣認購的證券的辦法、上市公司向員工發行證券用於激勵的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號)、《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1]43號)、《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證監發[2002]55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號)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15號)同時廢止。

⑩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權分置改革後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引進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按照《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並購投資(以下簡稱戰略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第三條經商務部批准,投資者可以根據本辦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第四條戰略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及中國的司法和仲裁管轄;
(三)鼓勵中長期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礙公平競爭,不得造成中國境內相關產品市場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第五條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投資者持有上述行業股份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五)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第六條投資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二)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近三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包括其母公司)。第七條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三)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定向發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向商務部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定向發行完成後,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憑該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八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三)轉讓方與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四)投資者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向商務部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投資者參股上市公司的,獲得前述批准後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協議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憑該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九條投資者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構成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按照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的程序獲得批准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後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完成上述手續後,按照第八條第(六)項辦理。第十條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按《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及其他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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