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嗎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需要股東會決議;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股東會對於股權轉讓的表決方式有什麼
股東會對股權轉讓的表決方式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三十七條規定:「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屬於股東會的職權。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股東會應採取何種表決方式,是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還是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上述法律規定存在不夠協調、明確之處,可能產生歧義。如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可能出現持有過半數出資額的大股東一人即可作出決定的情況。而當該大股東是轉讓人時,無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獲得實質上的同意,其他股東並無制約手段,而此狀況似乎並非法律規定的本意。如何理解股東會對出資轉讓的表決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們認為,公司法雖將此事項列入股東會的職權,但對其不能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而應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首先,法律對此事項專門規定的表決方式,是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不是「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其文義明確強調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四十一條雖原則性地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其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視為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表決權行使的特殊規定,應優先適用。其次,從法理上講,人們普遍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既有資合的性質,也有人合的性質。從資合的性質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而從人合的性質講,股東會應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要確定在某一具體事項上如何行使表決權,關鍵在於該事項涉及公司的資合性質還是人合性質。而人們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質的根據之一,恰恰就是法律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要受到限制。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看,除「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這一特定情況外,其他事項都是在全部股東不變情況下的公司的內部事務。公司內部事務屬於資合性質的范疇,對這些事項的決定,由此產生的利害與股東持股數額多少直接相關,所以,應當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定。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則性質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資人的變化,合作之人的變化顯然應屬於人合性質的事項。人合性質的事項,應當由全體股東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每一股東無論出資多少,在設立公司時均有同等的權利選擇其認為適當的合作夥伴,否則可不參加公司。在設立公司後股東發生變化時,同樣應有同等的權利選擇是否接受新的合作夥伴,不同意時便可優先購買被轉讓的出資。此項權利的性質與股東持股多少無關,當然也就不能採取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決定。此外,有的人認為,不同意轉讓又不同意受讓而依法被視為同意轉讓的股東,可能會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東名稱及出資額時再度反對,而使轉讓出資受到阻礙。我們認為,這種情況根本就不應發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名稱及出資額等事項,本身就是股權轉讓的必經程序,是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組成部分。當法律規定對此類股東視為同意轉讓出資時,就包括了將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等事項也視為同意,不允許再違法提出反對,即便反對也是無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慮。
Ⅲ 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有股東會決議嗎
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要母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股東依法轉讓股權時不需要母公司股東會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出讓股東需要投票嗎
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出讓股東需要投票。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是過半數股東的同意聲明,也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對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轉讓股權的股東沒有表決權,不需要簽字。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Ⅳ 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股權轉讓如果是相互轉讓的話,不需要股東會決議,只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互相轉讓股權,記名股票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Ⅵ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法律分析: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Ⅶ 公司轉讓股權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不需要股東會決議。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Ⅷ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是不需要股東會決議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且股份轉讓一般不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Ⅸ 公司轉讓需要股東會決議嗎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不一定要股東會決議。
1、股東與股東之間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不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只要轉讓方與受讓方有轉讓協議,按《公司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Ⅹ 股權轉讓股東會決議新股東簽字嗎
法律分析:1、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由非轉讓股權的股東簽字,轉讓股權的股東不需要在本次會議決議上簽字。新股東在決議通過後才屬於本公司股東,更不需要簽字。
2、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是過半數股東的同意聲明,也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對是否同意轉讓股權的決議,轉讓股權的股東沒有表決權,不需要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