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條件
關於公司的股權結構問題,創業者通常採用兩種方式確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進行股權劃分,其次,是在合夥人之間約定平均主義。對於第一種情形,容易讓合夥人產生自身貢獻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種情形,往往會對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進行消弱,進而對公司的決策速度發生影響。
目前有一些創業者對於股權分配規則設計的重要性能夠足夠重視,或者是有意借鑒成功的創業模式下合夥規則設計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夠為相關部門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備案登記不通過等等。
而且在創業之初,百廢俱興,萬般事務皆需創業者親力親為。導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難免有一些創業團隊,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設定分配、決策規則,將完善的方案設計寄託於後期的協商與妥協。這種做法,非常容易誘發項目的未來風險。
身邊此類的教訓,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將結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釋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對創業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的規則設計方案和落地給出7大簡明實操建議。
創業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進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時,對於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勵措施兼備,方能成就長遠、默契的合夥關系。股權規則的設計,包括分配規則、決策規則、約束規則,這三個規則的設計,本身就是設計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過程, 它的目標很明確,不單單是要通過「先小人後君子」來確立游戲規則,還要明確團隊創始人的願景與價值觀的一致,實現合夥人間的共識。
由於初創公司,其股東和決策層通常是一致的,對於股東與決策層之間的博弈暫無須過多考慮。在創設之初,在確立股權分配規則時,重點要考慮的因素有三個,分別是:
(1)合夥人對於人力成本與資源精力投入的貢獻價值;
(2)合夥人對於公司決策控制層面的把握;
(3)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這包括進入與退出機制的設立等。
對於這三個因素,在規則的具體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大小、投入時間精力多少來進行細化,關於出資問題,可以細化為是按照貨幣、實物、知識產權以及相關的估值等進一步細化。
關於未來的造血空間,就要深入到股權的成熟規則、代持規則、轉讓規則、稀釋規則等,整體講,就是要在退出與進入機制上進行細化規定。
從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採用了認繳注冊資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需要再經過之前的驗資程序了,改為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就可以。而關於認繳的期限問題,也是放任由股東自己約定,但是,這絕不是說,合夥人可以「信口開河」,更不是說越高越好。
在現的認繳制模式下,股東的出資義務無非是暫緩繳納,股東將來仍然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以前存在通過注冊資本來顯示公司實力,而現在,如果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不僅不能體現公司實力,公司或股東還有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風險。
比如:當債權人向公司主張債權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的連帶責任隨之加重,又如:合夥終止或公司解散時,股東如果有沒有繳納的出資,對於這些認繳的部分,也將作為清算財產,同時考慮稅務風險,一味的增加註冊資本,其實與稅務成本也是正相關的。
創業公司一定要根據自身項目的現實狀況來合理的確定注冊資本。其實,通過實踐經驗發現,站在風險隔離效果的角度來看,反倒是選擇合夥人實繳,更能發揮他的作用。
股權分配規則的重要依據雖然是出資,但卻非唯一依據,作為合夥創業者而言,通常關於股權分配方案,較為科學的方式是出資比例與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為,兩種可能:一是有些合夥人會基於某種需要,而採用黑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二是考慮到了出資之外的基本衡量標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職合夥人還是全職合夥人等。
對於第一種可能,風險可能就比較大,一旦涉訴,不僅合夥人的合夥權益難以獲得維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浪費在股東內耗上,從而使公司發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慮採用股本溢價方式解決:創業者之前簽署合夥協議,明確每位合夥人的實際出資及人力成本後,合理分配股權分紅比例;然後由合夥人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後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同時為了保證決策權的集中,可以協議上約定,決策問題由某一名合夥人行使或者細化為對於約定的某些事項,可以由某一名合夥人決策行使。這樣就解決了分紅與決策的結構性調整問題。
我國公司法默認的規定是:
(1)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股東會作出的一般決議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
(2)表決權與股權比例掛鉤。公司法有默認的規定,同時也考慮到現實中每個創業團隊都會有一些個性的問題,所以,又規定了「但書」。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實際操作中,創業公司往往有多個創始人,加之股權眾籌大行其道,核心創始人的持股有可能達不到絕對控股比例(即51%——67%)。在這種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創始人的控制權,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書」,將表決權與持股比例分開來,並以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的形式進行固定下來。
預留期權激勵池早已成為成熟的治理機制。成長是創業公司的核心驅動,而期權就是創業公司所能激勵員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創始合夥人在創業之初沒能足夠重視期權池的問題,一般有兩種情況:
(1)在期權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將股權分配完畢;
(2)因為缺乏期權意識,而沒有設立相關制定,等到需要進行完善時,因為沒有預留部分,從而造成核心股東持股的不必要稀釋。
張老師則認為:
(1)期權本質上來源於現有股東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東持股比例過於分散。如平均分配,未來難以實現決策權集中制的優勢,引發股東內訌,並影響運作效率;
(2) 有限責任公司體制下期權激勵方式相當多樣,使用何種規則和制度取決於合夥人的選擇,在公司配套的期權制度建立後具體落實。
期權池確應當提前規劃,方法是在擬定股權分配規則時,預先約定從各股東里劃分出來,並由核心創始人一人代為持有,其他股東可通過協議的約定,將代持權利的歸屬和限制進行明確。
對創業公司來說,股東之間的默契程度尤為重要, 因此游戲規則就需要從正向和反向兩個維度進行考慮。即既要從正向保障創業者同船共濟時的公平和激勵問題,也要從反向考慮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創業者離職退出、離婚、繼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權的回收問題。
而回購規則,是平衡股東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回購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規定,當然有些規定在實務中是存在爭議的。不過,在設計股權回購條款規則時,建議一定要注意這三個問題:
(1)回購條款規則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東實施,且應注意回購定價的公平性;
(2)回購條款的適用范圍能夠涵蓋公司股權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將回購條款和股權轉讓制度綜合考慮、糅合設計。
《公司法》的規則是相當的寬泛的,然而正是因為這種寬泛的規則,才為合夥人制定切合自身條件的規則留下了空間。規則設計律師要充分運用股東的自治權,建立適合合夥人團隊自己的股權分配規則和動態調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東願意「掏大錢、佔小股」(職業投資人基本都是如此),那麼對此類股東可以配合使用協議和章程方式將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表決權脫鉤,設計符合各股東需求和長處的股權結構;再如可以借鑒資本工具的思路,運用可轉換優先股、清算優先權等思路做股權分配設計。
綜上,創業公司的股權分配規則,從本質上講,其實並不復雜,關鍵在於提醒合人創業者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企業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權分配會涉及到創業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還與創始人或創業團隊的控制權等一系列企業後續發展息息相關,所以創業初期,企業家千萬要重視股權分配。
『貳』 個人如果將天津港16億股本全部買下,屬於私人後在把它轉改為大型游樂場,理論上還有哪些工作要做,可行性多
理論上是可以的,只要你有足夠的資金,另外你要去跟天津港集團談判,現在股權已經轉讓給了天津港集團的子公司顯創投資,顯創投資已成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它持有近百分之56的股權。讓顯創公司把它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你,你們談好後會上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通過你收購了這百分之56的股權,你就是第一大股東,然後就可以對其它股東發出要約,要約收購其它股東手上的股份,只要你的價格高,股東大會肯定能通過你的要約,通過後就可以實行你的私有化計劃了。
但這些都只是理論上的,實際操作上可行性很小,首先天津港集團不太可能會把股權轉讓給你,就是它同意,國資委等上級有關部門審批也通過不了。
『叄』 初創公司幾個投資人,各佔多少股份合適
股東分配機制是公司運行下去的前提,所以必須開始就制定清楚。初創公司股東數以及每個股東具體佔多少股份要視每個團隊的具體情況,但是有幾個原則: 1. 股權的分配除了投資額因素外,其實和股東在公司中的精力投入有關,比如四個股東平分股份,但是只有兩個全職投入到公司來工作,矛盾就慢慢顯現,導致公司瓦解,這是我見過的現實例子。 2. 初創公司的股東數可以多(像馬雲的十幾人團隊),也可以少(像鄒勝龍的二人團隊),但是股東的能力和資源一定要互補,這樣才能持久合作下去,且有利於公司的長久健康發展。 如果獨營游戲的話,推廣的錢也得投資人出,那麼更需要控股了。 很多人有一個誤解就是每次融資的時候給那麼少量的10-20%個投資人,還期望能幾百萬地砸進來。 這都是受到一些案例的影響。事實上除非你已經證明了你在行業里的領先地位, 你一般是不可能拿到龐大的足以代表月亮消滅對手的資金。 國外有很多融資給出51%的, 絕對的數字值並不一定代表收購。有很多初創公司為了那幾萬到十幾萬美金,給出30-35%股份的,最後依然做大了。 補充兩點:1、過分分散且平均的股權使公司治理結構層面的風險增大,面對難以抉擇的決策局面時(比如盈利用來滾動投資還是分紅、是否同意購並等),往往會造成內部的裂隙並導致團隊分裂。
『肆』 華策十大股東是誰
傅梅城、杭州大策投資有限公司、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吳濤、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發價值領先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西藏泰富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傅斌星、中國工商銀行-廣發聚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拓展資料:
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於2005年10月,總部位於浙江杭州,是一家致力於製作、發行影視產品的文化創意企業。2010年10月26日,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成為國內第一家以電視劇為主營業務的上市企業。
華策影視集團擁有上海克頓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浙江金球影業有限公司、浙江金溪影視有限公司等近20家控股子公司、20餘家參股子公司,是國內規模最大、實力最強的民營影視企業之一。
華策影視年出品精品影視劇超1000集,電影十餘部、大型綜藝數部,影視劇產量全球第一;全國衛視電視劇播出量佔比18%,全國第一;全國網路視頻新劇點擊量佔比15%,全國第一。在2016年前三季度的全國電視平台收視率的排行榜單上前10名的劇,華策佔比20%;前20名,華策佔比20%;前50名,華策還是佔比20%。這三個20%證明華策對影視頭部內容具有絕對統治力。
華策影視集團以「華流改變世界」、「華策創造未來」為口號,打造「互聯網時代全球一流的綜合娛樂傳媒集團」,推出了《中國往事》《微微一笑很傾城》《何以笙簫默》《杉杉來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親愛的,熱愛的》等電視劇以及《我的少女時代》《刺客聶隱娘》等電影。
公司以「打造華人文化傳媒旗艦,傳播優秀中華文化」為宗旨,以市場為導向,以品質為根本,成功製作了上千集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俱佳的精品電視劇,涵蓋古裝、現代、偶像、情景劇等多種題材,華策影視運營機制靈活、人才儲備充足、營銷戰略深遠、品牌效應顯著,攝制出品的電視劇作品均在各大電視台黃金時段播出,得到電視觀眾及媒體的普遍認同,屢創收視率新高。
『伍』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屬於國有企業嗎
摘要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2年09月,位於天津自貿區(天津港保稅區)通達廣場1號A區,該公司不是國有企業,而是中外合資的上市公司。其中大股東是顯創投資有限公司,占股57%,A股佔比43%。
『陸』 上海微電子股東有哪些
上海電氣和上海科技創業和上海光微青合投資中心。
據天眼查信息,上海微電子注冊資本為14702.3788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張素心。 股東信息顯示, 上海微電子最大股東是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持股42.3% ;第二大股東是上海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17.5%;第三大股東是上海光微青合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持股15.27%。
『柒』 阿里巴巴的股東排名
截至2017年6月9日,軟銀集團持有阿里巴巴29.2%的股權,為阿里的第一大股東,雅虎持有阿里巴巴15%的股權,內為容第二大股東,馬雲持有阿里巴巴7%的股權,為最大個人股東,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執行副主席蔡崇信持有約2.5%的股權,僅次於馬雲。
阿里巴巴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阿里巴巴集團)是以曾擔任英語教師的馬雲為首的18人於1999年在浙江杭州創立。
阿里巴巴集團經營多項業務,另外也從關聯公司的業務和服務中取得經營商業生態系統上的支援。業務和關聯公司的業務包括:淘寶網、天貓、聚劃算、全球速賣通、阿里巴巴國際交易市場、1688、阿里媽媽、阿里雲、螞蟻金服、菜鳥網路等。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團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股票代碼「BABA」,創始人和董事局主席為馬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