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者區別與聯系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大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2],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的常設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作為股份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 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 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公司董事和經理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B. 萬科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高級管理層的人員各有哪些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一般而言,他們負起公司例行公務的種種責任,也擁有來自董事會或主要股東所授予之特定的執行權力。有部份企業為強化他們的職權等,會另外授予他們執行董事的職銜。而如果他們本身就是合夥人或股東,執行董事也是他們另一個重要的職稱。雖然他們要負起例行公務的責任,然而主要職司實是行政管理或重大公司政策的執行等。(2)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擴展閱讀: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五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C. 董事會屬於治理層還是管理層
董事會屬於屬於治理層。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
治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戰略方向以及管理層履行經營管理責任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治理層的責任包括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管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執行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或組織,管理層負責編制財務報表,並受到治理層的監督。
(3)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擴展閱讀:
一、董事會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二、治理層職責
在作為被審計單位的企業中,編制財務報告一般是管理層的責任,其具體工作由管理層領導下的財務會計部門承擔。但是,對於財務報告的編制和披露過程,治理層負有監督職責。
治理層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職責主要有:審核或監督企業的重大會計政策、審核或監督企業財務報告和披露程序、審核或監督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企業內部控制、組織和領導企業內部審計、審核和批准企業的財務報告和相關信息披露、聘任和解聘負責企業外部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並與其進行溝通等。
因此,在審計准則中,一般採用「管理層在治理層的監督下編制的財務報表」這一提法,其目的是凸顯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以及治理層監督財務報告過程的職責。
D. 企業單位內部「三個層級負責人」是指什麼
摘要 公司內部的三會一層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
E. 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各自具有哪些權利
合資公司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好權利決策機構,代表處一人行使股東權利,由股權比例最大的股東或其代表主持,按著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對公司的設立、解體、重大投資、重大融資、公司治理結構、發展戰略、董事會組成人員等行使決策權;公司董事會行使年度和季度生產經營方針決策權和總經理班子任命考核權、重大項目的決策權和公司經營戰略審批權,董事會組成人員按著股東股權比例推薦,並且有適當比例的職工董事和外部董事;經理層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投資項目,落實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盈利創效任務,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和各種資源,對公司的正常運行和盈利負責,並按著國家法律落實公司的行為;監事會有股東會聘任,監督公司董事會、經理層的一切行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國家法律,尤其是財務運行是否違規,是否侵害股東利益等。
F. 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間的相互關系
股東大會---企業重大戰略事項決策機構,是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內委託機構,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匯容報。
董事會---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
監事會---受股東會委託,監督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工作。
經理層---在董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經營管理事務,同時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6)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擴展閱讀:
1、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由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老闆)
2、董事會是公司長設權利機構,由股東推選出來的股東代表,其職能是代表股東管理公司,進行決策。(老闆的代表,幫老闆做決定管理公司),董事會不一定必須全是股東。但是一般大部分是股東。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由公司股東會推選出來的,其職能是監督董事會決策,即監督董事會做出的決策是不是符合股東意願,是不是有傷害股東權益。監事會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4、經營層是公司的執行機構,由董事會選出,執行由董事會做出的決策,(幹活的,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做出的決定)。經營層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G. 管理層和董事會是一個概念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 管理層是經濟術語,是一個包括董事會在內的管理階層。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其中董事、經理以及監事等其他公司行政人員均屬於公司的管理層人員。
H. 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三者的區別
1、包含的成員不同。
股東會包含的成員為全體股東;董事會成員為全體股東中的部分人員或全部人員;管理層包含的成員為股東、非股東(總監、經理、班組長等人員)。
2、產生方式不同。
股東會的產生方式是公司法賦予的,認購股份即為股東會成員;董事會的產生方式是依據企業章程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可設董事會,也可不設董事會。管理層的產生方式較為多樣,有選擇產生,也可以由任命產生。
3、許可權不同。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管理層則依據職位高低不同具備不同許可權,但均在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的許可權內開展工作。
4、除名方式不同。
股東會成員的除名方式需依據公司法召開股東會議並產生決議,由股東出售或轉讓其股權而除名,且需辦理經工商、稅務等變更手續。董事會成員的除名方式為召開股東大會罷免或董事會成員自行辭職。管理層的除名方式較為多樣,可以是前兩種方式,也可以是直接開除或免職(非股東)。
I. 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股東大會是業權所有人;董事會是決策層,向股東大會負責;管理層是經營者,向董事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