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是對股東權的高度概括。
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1)小股東被架空擴展閱讀:
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現狀
小股東被排擠出決策層、管理層而且被剝奪「知情權」及救濟。
根據《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組成。它們的職能分別是:
股東會是由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都應由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常設領導機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作為股東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經營決策及管理活動。
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可以檢查公司財務,並對公司董事、經理的行為的合法性及損害公司的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經理負責日常的經營活動。
但是,《公司法》第41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董事會的組成雖無強制規定,但基本上由大股東組成,小股東進不了董事會。
而董事會具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決定公司生死的大權,這就必然導致董事會成為實際上的最高權利機構,而真正的股東會卻被架空。
甚至股東、董事、經理三者合一亦不乏其人。監事會按照規定也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實務中民營企業中鮮有如此的做法),既然是股東代表,則自然由大股東充當。因此,往往地,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均為大股東或者由大股東「玩弄於股掌之間」。
根據英國法律委員會對1995年到1996年間發生的股東訴訟的調查,大約67%的案件是因起訴者被排擠出管理層所致。
在小股東無法直接進入公司決策層與管理層的前提條件下,小股東只能退而求其次,即要求知曉公司的運營情況。
然而,由於小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兼以有限公司的封閉性,使得股東在獲得期待利益的過程中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其利益實現必然陷入極大的風險中。
只有當股東准確及時地知曉公司或董事的經營信息,即具有充分的「知情權」,才可能防止董事會損害股東的行為發生,以及於事後及時採取必要的救濟措施,從而保障自己的預期利益的實現。
《公司法》的立法在這方面的缺陷,無法保證小股東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現行《公司法》在保障股東的「知情權」方面唯有第32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及第176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事實上,公司法的立法中並沒有「知情權」的概念,我們可以認為是法律賦予股東通過查閱公司的財務報告資料、帳簿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以及詢問與上述有關的問題,實現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活動的權利。
股東的知情權應該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帳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
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第175條第二款之規定,可供股東查閱的財務會計報告僅僅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及利潤分配表。人民法院在實務中,也大多判令支持原告僅限於前述范圍內查閱會計資料。
從世界的角度來看,英國1985年公司法中規定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年度帳目(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董事會報告及審計人的報告;
美國《示範公司法》修訂本中規定一家公司應向它的股東提供年度的財務陳述書,以及有關聯公司的交易記錄。因為財務會計報告是董事會為股東查閱而准備的,而非原始的帳簿書類,股東僅憑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很難判斷董事不正當經營行為之有無,故有股東帳簿查閱權之必要。
帳簿查閱權,指股東查閱公司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所需的基礎資料(包括會計帳簿、會計資料和有關記錄)的權利。可以說,可查閱的帳簿范圍越廣,股東就能得到更充分、更真實的公司經營信息。
因此,凡是能夠反映公司財務與經營管理現狀的會計帳簿以及製作會計(含會計原始憑證、傳票、合同書、納稅申報表、電文等),尚應包括董事會會議記錄和監事會會議記錄均屬於查閱范圍。
帳簿所依賴的各種會計資料會計原始憑證等相關帳簿記錄,不光對股東的投資策略產生影響,也便於股東對公司運營狀況進行監督。
2. 公司大股東危害小股東利益時該怎麼辦
第一,一定要學會自我反省,找出問題所在。
在大公司,作為小股東很多時候都是沒有發言權的,特別是遇到大股東欺負小股東利益時,讓很多小股東無可奈何,這時不妨先反省下自己。
小股樂反省自己並不是讓你怪自己,而是讓你從自己身上找問題,只有找到問題,才能更好地解決困境。
第二,找大股東去溝通,告訴他利弊關系。
公司大股東危害到小股東利益,有些時候可能並不是大股東本身願意,有可能是無可奈何。
小股東想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必須要大股東知道,當他損害小股東利益的同時,實際上也是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因為你們是在一個公司。
盡量分析清楚對大股樂的利弊,相信涉及到他的利益,他會自行衡量。
第三,維護自己利益時,一定要注意態度。
每個股東都有權維護自己的利益,現實有時很殘酷,讓小股東沒有權利做主,但是只要態度好,一定發言權應該還是會有的。
3. 被投資人架空怎麼樣
被投資人架空,導致品牌下滑嚴重,公司管理方也幾經變更,且控股權屢次被投資機構掌握,公司發展陷入困境。
小股東被大股東架空了聯合其他小股東取得維護權益。股東權益是指公司總資產中扣除負債所餘下的部分,也稱為凈資產。股東權益是一個很重要的財務指標,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資本。當資產總額小於負債總額,公司就陷入了資不抵債的境地,這時,公司的股東權益便消失殆盡。如果實施破產清算,股東將一無所得。
4. 我是公司小股東,又是法人,但是對公司任何業務都不管,又擔心以後責人重大,如何擺脫公司責任
要擺脫所有的責任就應該變更法人,但是如果是因為違法的事情想要通過變更法人的方式逃避責任那是不可能的,相關的變更程序以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簡介:
企業法人變更,如何存在股權轉讓現在都需要所有投資到場到工商所去簽字備案,然後才能辦理工商變更手續。
二、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依據工商變更需要的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三、企業法人變更步驟
1、第一步變更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
3、稅務登記證變更;
4、基本戶銀行變更。
四、注意事項
1、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股東變更: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注意所有投資人要到場。
5. 小有限責任公司被大股東控制,小股東權利被侵害
1、首先,章程是股東之間合同,只要章程簽訂的時候沒有違背意願,就是合法的,除非條款嚴重違反了某些法律禁止性規定。而且公司已經經營這么多年,即便條款規定不合法,可能你也已經喪失了撤銷權。
2、如果你想離職,就應當在離職前解決股權的轉讓問題。如此簡單地在此進行詢問是不恰當的也不慎重的,建議你帶上公司的章程以及相關資料,好好地咨詢一下當地律師。根據公司法,你還是可以讓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的。
6. 三人合夥開公司大忌是什麼
三人合夥,股權均分,是大忌中的大忌。
在不考慮後續資本進場的情況下,三人合夥的股權分配相對於兩人合夥比較復雜,但不是很復雜。三人合夥100%的股權需要切兩刀。而優勢在於意見在不統一的時候可以遵循多數派(這點可以寫進公司章程或章程外的契約中)。
三人合夥,股權分配仍要格外小心。只要涉及到金錢權利和名望,人心都是無盡貪婪的,只要條件成熟,就會有數不清的明爭暗鬥!而遏制它的最好方法就是制定規則。所以三人合夥,務必杜絕三種情況發生:
一:33.3%,33.3%,33.3%。
三人合夥,股權均分,仍然是大忌中的大忌。比兩人合夥,股權均分更讓人頭疼的是:除了決策效率極為低下,更容易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在無法量化的運營中,沒有天平可以精準的衡量一個人的貢獻,因此我們只能在根源(股權架構)解決問題!
由於股權一樣,貢獻不一樣,導致了三位合夥人的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會出現推諉的情況發生。合夥人甲覺得合夥人乙沒有做多少貢獻,便派給他一堆他的工作。合夥人丙覺得合夥人甲越權,害怕有朝一日大局被甲掌控,便故意消極怠工……
這種極不健康的「三權鼎立」都是股權均分留下的隱患,創業不僅要會找方向,會找人,會找錢。更重要的就是股權的結構,科學良好的股權架構就像是萬米大廈下的鋼鐵地基,沒有大樓可以建造在沙漠上。所以33.3%,33.3%,33.3%這種股權結構一定要堅決杜絕!
二:49%,47%,4%。
我們假設甲乙丙分別49%,47%,4%。《公司法》賦予了甲和乙一票否決權,而丙呢,和甲乙任何一個股東聯合就會擁有49%+4%=53%的股權和47%+4%=51%的股權,無論53%還是51%均已超過二分之一,這是另一個許可權生效,那就是控制權。
所以說這是一個很危險的架構:首先丙分紅太少,不能長久。第二是甲和乙股權一樣,很容易陷入互相推諉和對控制權的明爭暗鬥當中。那麼這時丙就會成為被討好的對象,而丙很容易要挾甲乙任何一個股東,從而達到一些對自己有益對公司無益的目的。
比如說丙想招一個毫無能力但對自己忠誠的人進來,在健康的股權架構下,甲乙股東會毫不猶豫的反對掉。而在這種「要挾」式的股權架構中,甲乙會迅速通過。因為甲乙都明白一個道理:控制權比公司的發展更重要。這種爭斗都是不健康的分配方式造成的,一定要堅決杜絕!
三:40%,30%,30%。
我們假設甲乙丙分別持有股權40%,30%,30%。乙和丙兩人任何一人和甲的股份相加都會產生這樣一個結果:30%+40%=70%。而70%已經越過三分之二這條最關鍵的生命線:絕對控制權。那麼這時候乙和丙就會有出局的危險。
另一種情況是:假如乙和丙關系很好,他們的股權加起來30%+30%=60%。而60%超過了二分之一的分水嶺。那麼大股東就很容易被架空。如果這時候乙和丙聯合投資人做增資擴股,把甲的股份稀釋到三分之一以下。那麼甲同樣有出局的危險。
那些辛苦經營了一輩子的企業,創始人出局的不在少數。就像有些人是天生的將才,領兵打仗,所向披靡!但唯獨不懂政治,最後恰恰死在了政治上。股權架構就是創業者們最基本的政治。所以這種危險的股權分配要不得!
三人合夥,筆者提供兩種典型的股權結構:
一:70%,20%,10%。
二:60%,30%,10%。
這樣的股權架構,高管溝通起來暢通無阻,老大可以迅速拍板決定!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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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和2親兄弟合夥開公司問題 請高人指點
建議在公司治理上做一些功課,比如盡量詳細地描述股東會的職權,提供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比例,設置單一股東在重大事情上的一票否決制度。明確股東對公司的監督權、查賬權,明確公司對股東行使權利時的配合義務。
建立一套退出機制,在一定情況下由公司其他股東以一定溢價回購推出股東的股份。
由於公司既要講效率,又要講平等,所以,出現小股東被架空的風險肯定有,只有有一個監督機制以及退出機制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8. 小股東被大股東架空了怎麼辦
小股東的相關行為合法的,則不構成侵權行為,不合法的可以訴訟並追究相關責任,具體根據合同內容及公司章程主張權利。大股東是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股票佔比大到足以影響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和重大事情的決策的股東。控股股東還分為絕對控股(佔比超過50%)和相對控股(低於50%,但大於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要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回購其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