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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小股東

發布時間:2022-06-12 15:52:19

⑴ 我是公司成立最原始的小股東,二年公司股東會未通知我參加,我能以此為理由要求退回我的股份嗎。

你實際上是一個隱名股東.如果你的出資沒有登記在工商的材料里,你就沒有權利要求享受股東權利,但你可以依據你和他們的協議要求得到約定的利益,還可以要求退回本金.

⑵ 大股東轉讓股份需要小股東同意嗎

法律分析:需不需要小股東取決於公司成立時股東之間的協議約定,一般股份公司在成立時就會簽訂相關協議,以避免股東隨便出售或轉讓公司股份,以至於影響公司的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法人實際控股人(占股份百分之七十)在股東不知道的情況下,私自辦理了轉讓法人和股份是什麼性質的問題。

一、即使大股東具有絕對控制權,公司作出決議仍應當通過股東會。現在未通知小股東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該決議不成立,可以請求法院確認該決議不成立,判決後區工商局做變更。
二、轉讓股權的行為,如小股東認為侵犯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可以此起訴,要求撤銷。
本人深圳執業律師,如果有更多法律問題,可私信詳細信息咨詢。

⑷ 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怎樣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在股東大會採取資本多數決定的原則,中小股東在公司中總是處於脆弱的地位,其權利時常會受到來自大股東的侵害。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較之1993年的舊《公司法》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規定了比較完善的保護機制,賦予了中小股東許多新的權利,以實現對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下面,本文從十個方面介紹新《公司法》規定的中小股東的基本權利。
之一: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知情權(查賬權)
一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職位往往由大股東擔任,小股東常常被冷落,其合法權益常常被大股東侵犯。
公司實踐中,小股東之所以在大股東和管理層面前淪為弱者,主要源於小股東與大股東和管理層之間在佔有公司財務信息和經營信息方面的不對稱。許多小股東之所以長期遭受大股東欺凌與盤剝,之所以長期無法從經營效益很好的公司無法獲得正常分紅,主要的制度根源在於小股東無法查賬。
對於小股東的知情權,舊《公司法》第32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實踐中人們通常所說的財務造假,造的就是這幾張財務報表;由於小股東是否有權查閱會計賬簿沒有被明確寫入舊《公司法》,因此,虛假財務報告成為了不少大股東對小股東隱瞞公司實際收入的「秘密武器」。
為了保障小股東全面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維護其合法權益,新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放寬到: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小股東能夠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特別是原始憑證,這是小股東行使知情權的關鍵所在。
小股東在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應得到公司的協助與配合。在查閱的具體方式上,小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既可由本人直接查閱,也可聘請律師、會計師協助查閱。
當然,行使查閱權的小股東依法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根據新《公司法》第34條之規定,倘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小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時,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但公司對查閱股東的不正當目的承擔舉證責任。倘若公司無端懷疑,無故拒絕提供查閱,小股東可以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令公司提供查閱。
之二:股東會出席權和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關,股東正是通過參加股東會,來表達自己的意思表示,實現法律賦予的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進而來實現自己的財產權益。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出席股東會,享有表決權。
股東的股東會出席權和表決權,是股東享有在股東會上對公司重大問題表明自己態度的權利,是保障股東實現投資預期利益的基礎權利。
一、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
根據《公司法》第42條的規定,除公司章程和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外,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會議,公司必須將會議的議題提前告知全體股東,並給股東合理的會議准備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股東享有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在通常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出資越多,享有的表決權的票數就越大,在表決中發揮的作用也就越大,反之亦然。
在公司章程對表決權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效力優先於公司法規定。這體現了公司法鼓勵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
表決權一般應當由股東自己親自行使,股東為自然人的,則應當親自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如果股東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出席股東會,股東可以授權其由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股東是法人的,一般應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三、未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的法律後果
如果公司召開股東會未通知到全部股東,股東會就做出決議,將會侵害了該部分股東的股東會出席權和表決權,違反了股東平等原則,該決議依法屬於可撤銷決議,未接到會議通知股東有權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之三:股份轉讓權
獨立法人資格和股東有限責任,可謂構建現代公司的兩大基石。法律賦予公司以權利能力,使得公司成為不同於股東的另一民事主體;同時,法律又賦予公司有限責任,使得股東的風險被限制在其出資份額之內。股東可以利用公司作為面紗,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商業風險,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收到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達不到的成效。在一般情況下,股東通過積極的行使管理公司的權能,影響和支配公司的意志,促進公司的利益,進而也使得股東的自身權益得以實現。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股東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願望落空而對公司不滿,可能是為了尋求更好的投資機會而使股權變現,也可能是出現了某些法定原因而必須轉讓自己的股權。公司法賦予了股東的股份轉讓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轉讓,可分為兩類:一是內部轉讓;二是外部轉讓。所謂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與本公司的其他股東。第72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之間的轉讓,只要不存在違法交易問題,可以不經公司同意或者股東會同意,股東與股東之間可以自行決定。
所謂外部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與股東之外的第三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具有資合的性質以外,還具有人合的特點。有限責任公司的運作,離不開股東相互之間的信賴關系,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可能影響股東的良好關系及公司的穩定性。所以,公司法對股權的外部轉讓作了嚴格的限制:一是股東會對股權轉讓表決時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本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三是其他股東享有異議權,但異議股東需購買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並應當給予其他股東30日的答復期限;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對於股東轉讓股權,如果其他股東投棄權票,表示既不贊成轉讓,也不反對轉讓的;或未出席股東會又未委託他人出席的,視為棄權。對於股東棄權的意思表示,應當作有利於出讓方轉讓股份的解釋,視為其他股東同意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
如果其他股東雖同意購買轉讓的股權,但所給予的價格低於股東要轉讓價格的,一般應當視為不出資購買,即視為同意轉讓;或故意拖延時間並故意壓低轉讓價格,致使股權轉讓雙方沒有依法辦理有關轉讓手續的,一般視為同意轉讓,
之四: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請求權
在有限公司里,大股東常常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致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公司的中小股東對於公司經營方針、政策基本上沒有發言權,股權轉讓又受限制,因此異議股東往往無法及時退出公司。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合法權益,新公司法規定公司在做出事關公司發展的三種特定重大決議時,異議股東如不同意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可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要求退出公司。
一、異議股東行使股權回購權的條件:
1、中小股東退出公司的三種法定情形:①是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②是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③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對股東會上述事項的決議投了反對票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上述事項的決定權屬於公司股東會的職權范圍,股東會依法應當做出決議。行使股權回購權的股東僅限於對上述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其他股東不可以。
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除此之外,股東無權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二、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程序
1、異議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股東要求退出公司時,應當對其股權確定合理的價格,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合理的價格,可協商確定,也可評估確定。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應當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但是,如果股東與公司長時間不能就股權收購達成協議,《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起訴權。即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異議股東行使股份回購權,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提起訴訟,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之五:公司解散權
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往往根據持股比例向公司選派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制公司的運營。公司的正常運營,是通過股東行使權利和公司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實現的。因種種原因,股東之間或公司管理人員之間常常會出現利益沖突和矛盾,經常會出現公司運行的障礙,沖突嚴重時常常導致公司的運行機制完全失靈,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董事會包括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做出任何決議,公司的一切事務處於癱瘓狀態,公司的運行限於僵局。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於公司決策和管理所實行的多數表決制度。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通過任何決議,都需要過半數的表決權或人數的同意,對股東會增資、減資、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做出決議,則必須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或人數的同意。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特別是只有兩個股東,各方股東派任的董事人數基本相當或相同的情況下,如果公司股東之間出現嚴重對立、矛盾和沖突,任何一方都無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多數,無法通過任何決議,於是出現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的出現,股東各方之間喪失了起碼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礎完全破裂。在此情況下,實際控制公司的一方,常常會利用其權利,直接去侵害另一方的權益。
為了破解公司僵局,新《公司法》第183條規定了股東在公司僵局特定情況下,股東擁有解散公司的請求權,可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在行使解散公司請求權時,法院一般會嚴格限制條件,並謹慎適用司法強制權:
1、公司經營管理必須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收到重大損失;
2、股東之間的紛爭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其他途徑包括但不限於協商調解、股權轉讓、股權回購等。
3、請求解散公司的股東必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
股東行使解散公司請求權,必須慎重行使,因為一旦進入司法程序,需進行公司清算,法人資格即將消滅,對公司及各方股東都將造成巨大的損失。

⑸ 股東會未通知股東是程序違法還是內容違法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未通知部分股東的案件。對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未通知全體股東是程序性違法還是內容違法,有兩種觀點:一則認為,公司在召開股東會簽未通知所以股東參加,剝奪了原告及第三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行為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資本多數決的行為,屬於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決定無效。另一則認為,公司在召開會議之前未通知相關股東參加屬於程序不合法,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即便股東會、董事會召開和表決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並不必然導致相關決議無效,而是屬於可撤銷決議,股東可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個人認為: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會議之前未通知全體股東屬於內容違法。公司不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議,股東則無法知道會議情況,其權益受到了侵犯亦不能及時得到救濟。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根據此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前對全體股東的通知是強制性義務。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因其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人合性較強,所以召開股東會會議前對全體股東的通知就特別重要,而且其通知難度也相對較低。據此,若公司未履行股東會會議的通知義務則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所謂召集程序違法是指:公司已經履行了其法定的通知義務,只是在程序上未在15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但股東在召開股東會簽已知道了公司將於何時召開股東會,並可在股東會上行使自己的權利。相對未通知而言,其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公司在召開股東會議之前未通知全體股東便召開股東會議,剝奪了未參加會議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知情權,使股東會議召開的真實性存疑。如果公司不通知小股東,大股東可串通,隨時做出股東會決議,而將決議日期記載為60日以前,則小股東根本無法行使撤銷權,大股東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法律的掩護下侵犯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⑹ 公司把一部分土地廠房變賣,沒有通知小股東,這種買賣合法嗎

合法。因為他是大股東小股東壓根就沒有發言權。但有一樣小股東。大股東有告知小股東的義務,小古董也有知道的權利。但,這並不違法。只是與道義上相違背。

⑺ 在公司小股東未參加股東會的情況下,大股東能否做股東會決議

摘要 未通知小股東參會的行為與諸如提前通知不足法定期間、表決方式未按章程約定等股東會召集、表決過程中的一般程序瑕疵明顯不同,其後果並非影響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而是從根本上剝奪了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機會和可能。故,召集對象上的瑕疵屬於嚴重的程序瑕疵,對股東會決議的成立有根本性影響;未通知小股東參會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⑻ 大股東有權利在沒有通知小股東的情況下,可以變賣小股東的股權嗎

不過這樣的話是不能夠變賣小股東的股權的,這樣是違反公司法的一些規定的。

⑼ 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未通知其它股東怎麼辦

沒有怎麼辦不怎麼辦的一說。

股東之間轉讓股東的,通知其他股東即可。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必須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的,補一個通知就可以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的,你們可以到法院起訴,然後購買股權。

⑽ 股東大會一定要通知邀請所有的股東么,缺席多少股東股東大會無效

股東大會以公告的形式通知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股東參與表決,決議就有效,低於三分之二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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