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要召開股東大會,請問如何向股東們徵集大會議案或者這些議案是怎麼產生的呢
議案是領導層商議起草的
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投票決定
只需要發公告
股東現場或網上投票即可
Ⅱ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使投資者充分了解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倫交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相關風險,開展中國存托憑證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制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向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制度規則、業務流程和風險事項,充分揭示風險。《風險揭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一)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境外發行人)在境外注冊設立並在倫交所上市交易基礎股票,其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關於投資者權利及其行使的規定可能與境內市場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享有的權益還可能受到境外相關法律法規變化的影響。
(二)境外發行人的股票類別、股東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設置及許可權、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程序、公司利潤分配政策、反收購措施安排等事項,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權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境外發行人注冊地法律法規、倫交所市場相關規則對當地股東和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與境內法律為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提供的保護存在差異,且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擔跨境行使權利或者維護權利的成本和負擔。
(四)由於存託人是在匯總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的意願後再行使基礎股票的股東權利,存託人對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設定的意願徵集期的截止時間可能比境外發行人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稍早,意願徵集期間時長也可能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期間存在差異。
(五)境外發行人如果設置投票權差異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權股份享有的投票權是每份普通投票權股份的數倍,那麼,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基礎證券作為普通投票權股份,其所代表的投資者投票權與境內上市公司股東的權利存在較大差異。
(六)境外發行人在境內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可以採用經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准則編制,可能與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存在差異,且無須編制差異調節表,投資者需要仔細閱讀。此外,境外發行人所適用的會計年度期間可能不是境內投資者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可能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相應地,境外發行人披露定期報告的時點也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有所差異。
(七)境外發行人可以按照倫交所規則要求的格式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季度報告並非強制披露,僅當境外發行人按照倫交所要求或自願披露季度報告時,才應當在境內同步披露。公司臨時公告披露的事項類別、內容、頻率和披露時點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異。
(八)由於境內外市場存在時差,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外市場進行同步披露的具體披露時間仍可能存在一定差異。境外發行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倫交所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屬於本所信息披露時段的,應當在本所市場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進行披露。同時,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發行人可能在境內市場交易時段進行信息披露,且不作停牌處理,與境內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慣常做法存在差異。
(九)境外發行人在境內市場發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須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冊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英文或其他語言。
(十)境外發行人可能僅在境內市場上市交易較小規模的中國存托憑證,其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境外股東等持有,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所持表決權僅占較小比例。
(十一)境外發行人決定分紅後,將有換匯、清算等程序,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分紅派息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分紅派息也可能因外匯管制、注冊地政策等發生延遲。同時,延遲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取得的分紅派息,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取得的分紅派息及根據分紅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
(十二)境外發行人決定送股後,將存在由存托機構生成存托憑證等業務流程,可能導致境內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取得送股的時間較境外有所延遲。
(十三)境外發行人對基礎證券持有人進行配股的,若未能取得中國證監會或者其他有權機關的核准,則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實際參與配股。同時,境外發行人可能根據存托協議等約定,通過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派發可賣出配股權等方式處理配股權益。在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參與配股的情況下,由於配股期與實際繳款期不一致,期間的匯率波動可能導致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支付的配股價格與根據配股公告計算的預期金額存在一定差異。此外,境外發行人若以權證或者其他權利進行權益分派,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能無法通過存託人行使該權利,在該權利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存託人可能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相關權利、扣除相關稅費後分配給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
(十四)境外發行人進行分紅派息等公司行為,可能因注冊地法律制度和相關政策,被徵收相關稅費,使投資回報受到一定影響。投資者需仔細閱讀境外發行人披露的文件,了解稅費事項及徵收途徑。
(十五)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可以依據境內《證券法》提起證券訴訟,但可能無法直接作為境外發行人境外注冊地或者在倫敦市場的投資者,依據當地法律制度提起證券訴訟。
(十六)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據境內法律在境內法院獲得以境外發行人為被告的訴訟裁決執行,取決於我國與境外發行人注冊地國家或者地區的司法協助安排等。
二、與存托憑證相關的風險
(十七)中國存托憑證是由存託人簽發、以在倫交所上市的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並不能等同於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之前,投資者應當充分關注存托協議的具體內容,充分知悉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所代表的權利在范圍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異,知悉在交易和持有中國存托憑證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義務及可能受到的限制,並應當關注證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
(十八)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期間數量並不固定,會因跨境轉換而動態增加或者減少,其數量變化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一定影響。同時,中國存托憑證數量應符合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要求,數量達到上限後,無法通過跨境轉換生成相應的中國存托憑證。
(十九)投資者買入或者持有境外發行人境內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即被視為自動加入存托協議,成為存托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存托協議約定的方式行使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存托協議可能通過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商議等方式進行修改,投資者無法單獨要求境外發行人或者存託人對存托協議作出額外修改。
(二十)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不是境外發行人登記在冊的股東,不能以股東身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僅能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通過存託人享有並行使分紅、投票等權利。
(二十一)中國存托憑證存續期間,其項目內容可能發生重大、實質變化,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存托憑證與基礎證券轉換比例發生調整、境外發行人和存託人可能對存托協議作出修改,更換存託人、更換託管人、中國存托憑證主動終止上市等。部分變化可能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對投資者生效。投資者可能無法對此行使表決權。
(二十二)在存續期間,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外基礎證券等財產可能出現被質押、挪用、司法凍結、強制執行等情形,投資者可能存在失去應有權利的風險。
(二十三)存託人可能向中國存托憑證持有人收取存托憑證相關費用,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中國存托憑證的相關收費項目和標准。
(二十四)中國存托憑證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情形、程序等將由本所另行作出規定,並可能與A股存在差異,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並關注相關風險。
(二十五)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的,投資者可能面臨存託人無法根據存托協議的約定賣出基礎證券、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無法轉到境內其他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或者轉讓、存託人無法繼續按照存托協議的約定為投資者提供相應服務等風險。同時,若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後未按規定向本所申請提供轉讓服務,或者不符合本所關於提供轉讓服務的相關要求,投資者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也將無法通過本所進行轉讓。
三、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機制相關的風險
(二十六)初始生成階段,跨境轉換機構可以與合格投資者協商達成通過大宗交易等方式轉讓中國存托憑證的約定,但協議訂立到實際履行具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其間基礎股票價格可能發生變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的投資價值及上市後的交易價格產生影響。
(二十七)與境內A股的交易機制不同,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在競價交易制度下引入競爭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機制,做市商根據規則要求履行雙邊報價等義務。
(二十八)境內外市場證券停復牌制度存在差異,中國存托憑證與境外基礎證券可能出現在一個市場正常交易而在另一個市場實施停牌等現象。
(二十九)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漲跌幅限制與A股不完全相同,本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後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為20%。
(三十)中國存托憑證可以與基礎股票進行跨境轉換,但初期僅符合條件的跨境轉換機構能夠進行跨境轉換,暫不接受投資者委託,因此投資者暫無法參與跨境轉換。
未來投資者可以參與跨境轉換後,應當關注因跨境轉換具有一定周期和成本,其間基礎證券或者中國存托憑證價格變化、匯率變化等因素可能導致跨境轉換產生虧損。
(三十一)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在特定情形下將暫停辦理,並可能對市場流動性、交易價格造成一定影響。例如,境外發行人發生權益分派、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存託人將在一定期間內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和兌回業務;中國存托憑證數量達到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上限、本所休市等情形下,存託人將暫停辦理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業務。
(三十二)境外發行人的中國存托憑證和基礎證券分別在境內外上市,由於時差和交易制度的差異,境內外市場的交易時間無法保持一致。中國存托憑證的交易價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場基礎證券開盤價、收盤價等市場情況的影響,從而出現價格波動。
(三十三)中國存托憑證價格可能與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存在一定差異。且由於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漲跌幅限制,而境外基礎證券通常不存在漲跌幅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價格差異的幅度。尤其在境外基礎證券價格因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發生較大波動時,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可能與其出現較大差異。此外,發生權益分派、配股、召開股東大會等公司行為時境內外市場處理機制不同,可能也會造成境內外證券在除權除息日前後出現較大價格差異。
(三十四)境外發行人發放現金紅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不作除息處理。上述安排與境內A股的除息安排存在差異。
(三十五)境外基礎證券的價格可能因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報告觀點、異常交易、做空機制、政治經濟因素等出現較大波動,並對中國存托憑證價格產生影響。中國存托憑證自身價格也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響而發生波動。
(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記結算系統技術故障、人為差錯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交易或登記結算不能正常進行、交易或登記結算數據發生錯誤、中國存托憑證生成或兌回數據發生錯誤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規則採取相關處置措施。本所對於因上述異常情況及其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除上述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定的《風險揭示書》中對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風險揭示書》應當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中國存托憑證在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適用的法律規則與境內A股存在一定差別。投資者在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前,應當認真閱讀《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交易所業務規則。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所有風險,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還應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投資者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即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並願意自行承擔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Ⅲ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
(2015年修訂)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路投票系統」)為其股東行使表決權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
(二)互聯網投票平台(網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履行股東大會相關的通知和公告義務,做好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相關組織和准備工作。
第五條 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應當按照本所相關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編制軟體編制股東大會相關公告,並按規定披露。
第六條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且有權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均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第七條 本所會員應當開發和維護相關技術系統,確保其證券交易終端支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由於會員相關技術系統原因,導致上市公司股東無法完成投票的,會員應當及時協助上市公司股東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參與網路投票。
本所會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管上市公司股東的投票記錄,不得盜用或者假借股東名義進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東投票記錄,不得非法影響股東的表決意見。
第八條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金公司」)等涉及網路投票的相關主體,可以分別與本所指定的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委託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相關服務,並明確服務內容及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二章 網路投票的通知與准備
第九條 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應當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編制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公告,載明下列網路投票相關信息:
(一)股東大會的類型和屆次;
(二)現場與網路投票的時間;
(三)參會股東類型;
(四)股權登記日或最後交易日;
(五)擬審議的議案;
(六)網路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網路投票信息。
前款規定的參會股東類型,按照A股、B股、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優先股進行分類。上市公司發行多隻優先股的,還應區分不同的優先股品種。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及時編制相應的公告,補充披露相關信息:
(一)股東大會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臨時提案;
(三)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補充或更正網路投票信息。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的,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議案組分別列示候選人,並提交表決:
(一)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二)獨立董事候選人;
(三)監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信息披露電子化系統提交披露本細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公告時,應核對、確認並保證所提交的網路投票信息的准確和完整。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兩個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部股東數據,包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賬號、持股數量等內容。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和網路投票開始日之間應當至少間隔兩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錄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務平台(網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對、確認網路投票信息的准確和完整。
第十五條 根據相關規則的規定,下列股票名義持有人行使表決權需要事先徵求實際持有人的投票意見的,可以委託信息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投票意見代徵集系統(網址:www.sseinfo.com),徵集實際持有人對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的投票意見:
(一)持有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
(二)持有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證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四)持有滬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公司」);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股票名義持有人。
徵集時間為股東大會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徵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網路投票的方法與程序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利用本所網路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現場股東大會應當在本所交易日召開。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過股東賬戶登錄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交易終端,參加網路投票。
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本所交易時間段。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錄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並在辦理股東身份認證後,參加網路投票。
通過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第十九條 A股股東、B股股東、優先股股東、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應當按照其股東類型及優先股品種分別進入對應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行使的表決權數量是其名下全部股東賬戶所持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數量總和。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下列登記信息,確認多個股東賬戶是否為同一股東持有:
(一)一碼通證券賬戶信息;
(二)股東姓名或名稱;
(三)有效證件號碼。
前款規定的登記信息,以在股權登記日所載信息為准。
第二十一條 除採用累積投票制以外,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應當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明確發表同意、反對或棄權意見。但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股票名義持有人,根據有關規則規定,應當按照所徵集的實際持有人對同一議案的不同投票意見行使表決權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以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投票後,視為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均已分別投出同一意見的表決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重復進行表決的,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表決意見,分別以各類別和品種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第二十三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對於採用累積投票制的議案,每持有一股即擁有與每個議案組下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票數。股東擁有的選舉票數,可以集中投給一名候選人,也可以投給數名候選人。
股東應以每個議案組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所投選舉票數超過其擁有的選舉票數的,或者在差額選舉中投票超過應選人數的,其對該項議案所投的選舉票視為無效投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以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其所擁有的選舉票數,按照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股份總數為基準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證券公司、證金公司,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需通過信息公司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投票平台(網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決權。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香港結算公司,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其具體投票操作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同一表決權通過現場、本所網路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第四章 網路投票結果的統計與查詢
第二十七條 股東僅對股東大會部分議案進行網路投票的,視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其所持表決權數納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數計算。該股東未表決或不符合本細則要求投票的議案,其所持表決權數按照棄權計算。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結束後,根據上市公司的委託,信息公司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取得網路投票數據後,向上市公司發送網路投票統計結果及其相關明細。
上市公司委託信息公司進行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結果合並統計服務的,應及時向信息公司發送現場投票數據。信息公司完成合並統計後向上市公司發送網路投票統計數據、現場投票統計數據、合並計票統計數據及其相關明細。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議案的全部投票記錄,上市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相關公告披露的計票規則統計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一)需迴避表決或者承諾放棄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二)股東大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
(三)優先股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需要對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中小投資者等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分別統計並披露的,可以委託信息公司提供相應的分類統計服務。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及其律師應當對投票數據進行合規性確認,並最終形成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對投票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二條 股東大會結束後,召集人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編制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並及時披露。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除下列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現場投票結束後第二天,股東可通過信息公司網站(網址:www.sseinfo.com)並按該網站規定的方法查詢自己的有效投票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異常情況導致網路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本所和信息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本所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董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注意事項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本所發布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涉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有關事項的通知》及2012年11月27日本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Ⅳ 股東會議召開
華芳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託和要求,就非流通股股東提出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提交相關股東會議審議。會議基本事項如下:一、會議召開的基本情況1.會議召開時間現場會議召開時間為:2005年11月28日上午9:30網路投票時間為:2005年11月22日?11月28日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2.股權登記日:2005年11月15日3.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張家港市長安路388號華芳金陵國際酒店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5.會議方式:本次相關股東會議採取現場投票、委託董事會投票(以下稱「徵集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向流通股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東可以在網路投票時間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行使表決權。6.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方式:公司股東只能選擇現場投票、徵集投票和網路投票中的其中一種表決方式。7.提示公告: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公司董事會將再發布一次召開股東大會的提示公告,公告時間為2005年11月21日。8.會議出席對象(1)凡2005年11月15日下午交易結束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均有權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會議及參加表決;不能親自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可授權他人代為出席(被授權人不必為本公司股東),或在網路投票時間內參加網路投票。(2)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保薦代表人等。9.公司股票停牌、復牌事宜(1)本公司股票自10月24日起停牌,於11月3日復牌,此段時期為股東溝通時期。(2)本公司董事會在11月2日公告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協商的情況、協商確定的改革方案,公司股票於公告後下一交易日(11月3日)復牌。(3)本公司董事會將申請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二、會議審議事項會議審議的事項為:《華芳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本方案除須經參加表決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還須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和主張權利的時間、條件和方式1.流通股股東具有的權利流通股股東依法享有出席相關股東會議的權利,並享有知情權、發言權、質詢權和表決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次相關股東會議的審議事項需要類別表決通過,即除須經參加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還須經參加相關股東會議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流通股股東主張權利的方式、條件和期間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本次相關股東會議採用現場投票、徵集投票和網路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流通股股東可在網路投票時間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對本次相關股東會議的審議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流通股股東網路投票具體操作程序詳見附件二。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相關股東會議審議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該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流通股股東就表決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徵集投票權。為此,公司董事會作為徵集人向公司流通股股東徵集對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事項即《華芳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權。有關徵集投票權的具體程序詳見公司於2005年10月24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網站http://www.sse.com.cn上的《華芳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投票委託徵集函》。公司股東投票表決時,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徵集投票或網路投票中的一種表決方式,不能重復投票。(1)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現場、徵集投票或網路投票重復投票,以現場投票為准;(2)如果同一股份通過徵集投票或網路投票重復投票,以徵集投票為准;(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徵集重復投票,以最後一次徵集投票為准;(4)如果同一股份通過網路多次重復投票,以第一次網路投票為准。敬請各位股東謹慎投票,不要重復投票。3.流通股股東參加投票表決的重要性(1)有利於流通股股東保護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2)有利於流通股股東充分表達意願,行使股東權利;(3)如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則不論流通股股東是否參與了本次投票表決、也不論流通股股東是否投了反對票,只要其為本次股權分置改革實施之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就均需按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決議執行。四、本次相關股東會議現場會議的登記方法1.登記手續:(1)擬出席現場會議的法人股東應持股東帳戶卡、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或法人代表證明書及出席人身份證辦理登記手續;(2)擬出席現場會議的自然人股東須持本人身份證、證券帳戶卡;授權委託代理人持身份證、授權委託書(見附件一)、委託人證券帳戶卡辦理登記手續。異地股東可採用信函或傳真的方式登記,在來信或傳真上須寫明股東姓名、股東帳戶、聯系地址、郵編、聯系電話,並附身份證及股東帳戶復印件,信封上請註明「股東會議」字樣。2.登記地點及授權委託書送達地點:華芳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辦地址: 江蘇省張家港市塘橋鎮人民南路1號
Ⅳ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Ⅵ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二十二: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專章新增了關於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規定,體現了立法層面對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的重視。結合新《證券法》等規定,一起來了解下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相關內容。
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內涵
公開徵集股東權利是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一般是指「符合條件的主體公開請求不特定的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行為。」
根據新《證券法》第90條的規定,公開徵集的股東權利主要為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提案權即提出議案,一般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表決權是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並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投票表決的權利。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是股東最為基本的權利之一。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價值
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作為一種股東權利行使方式,主要具有如下價值:
其一,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主要制度價值在於有利於優化公司表決機制,提升決策效率。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該制度來行使投票權以充分表達意見,有利於避免中小投資者因持股比例低而怠於行使投票權的情況,能夠克服「集體行動困境」,防止投票權的浪費,進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其二,有利於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可以便利中小投資者行使投票權,激勵其積極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公開徵集股東權利也是爭奪公司控制權的一種工具。正如有學者所言:「公開徵集投票權有利於促進公司控制權爭奪,改善公司經營績效。表決權爭奪是股東約束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無論其結果如何,都會使公司業績有所提高。」此外,在上市公司進行資本實務運作時,公開徵集股東權利也可作為一種重要工具。比如當出現關聯交易需要大股東迴避表決時,中小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在相關議案中的作用就開始凸顯,此時若徵集人能夠有效利用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有利於保障交易的成功。新《證券法》關於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於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新《證券法》首次在立法層面確立了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之前,關於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規定常見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新《證券法》在立法層面的規定,提升了公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的效力層級,同時也為將來制定更為詳盡的具體操作規則預留了制度空間。
第二,完善了可以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主體。新《證券法》第90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徵集人,自行或者委託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其中確立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作為公開徵集股東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有利於充分發揮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制度功效,有利於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規定了徵集文件的披露等內容。新《證券法》第90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徵集股東權利的,徵集人應當披露徵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其中徵集文件應當包含比實踐中常見的徵集公告更為詳盡的內容。此外,新《證券法》還要求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進行。如果公開徵集股東權利違法違規,「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進一步落實新《證券法》關於股東權利公開徵集的一般性規定,證監會於2020年9月4日發布《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其內容詳盡豐富,對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具體操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引。相信隨著相關具體規則的落地生效,將來對於「規范公開徵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業務活動,促進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將大有裨益。
Ⅶ 融資融券怎麼在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流程
有兩個硬性條件,一個是在有融資融券試點資格的券商那裡開戶滿18個月(1年半),第二個是要求時點資產不低於50萬元。你達到這兩個條件,就可以向證券公司申請開通融資融券業務了,需要參加考試,分數在80分以上,然後簽署相關合同就可以了。
Ⅷ 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主體范圍有哪些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完善了公開徵集股東權利的主體范圍,在第2.2.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等主體可以作為徵集人,自行或者委託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Ⅸ 「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十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你說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會有這種權利嗎?也有可能有,只要公司章程里也這么規定,董事會當然就有權力,但公司章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制定的,大股東怎麼可能給董事會這種對抗大股東的權力?要不是上市公司必須這么約定,哪個大股東也不會同意類似規定的。但《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所以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設置這樣的規定。
例子呢~我就舉不出來了,我也沒仔細找過執行了這條規定的例子。如果你要問啥意思嘛,我不了解你到底對這條規則的哪個點不懂。這條制度規定,3種人具有某個權力,什麼權力呢?就是他們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全體股東徵集投票權,同意的股東就不用投票了,由這3種人全權代理,那麼這3種人就能夠擁有很多投票權,足以對抗大股東,在股東大會投票的時候形成強大的力量。再就是3種人都是誰,第一是董事會,第二是獨立董事、第三是符合條件的股東(目前證監會暫無規定)。
這個制度除了制約大股東以外,還可以使股東大會達到召開和審議的條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出席、投票達不到一定比例是不能召開的,所以需要有人來徵集投票權,這樣股東大會就能召開了,投票比例也能達到了,但公司自己不能徵集投票權,所以必須有第三方來進行徵集,這「第三方」就是董事會、獨立董事和股東。
還有不懂的,可以再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