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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2-06-14 05:23:36

Ⅰ 如何建立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由部門、單位內部專職審計人員進行的審計。目的在於幫助部門、單位的管理人員實行最有效的管理。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配合並互為補充,是現代審計的一大特色。健全的內部審計制度,可為外部審計提供可信賴的資料,減少外部審計的工作量。在中國,內部審計不僅是部門、單位內部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作為國家審計的基礎,被納入審計監督體系。

(1)集團內部審計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1、以實物為對象。對存貨、固定資產或貨幣資金的時點狀態或期間狀況進行審計。如:存貨清查審計、固定資產構建及處置審計、資金收支審計。

2、以賬務為對象。對因提供、銷售商品或勞務產生的債權債務的產生依據,期間過程和時點狀態進行審計。如:賬期審計,回款期審計,壞賬審批審計。

3、以規則為對象。對制度、計劃、任務、標准、流程等的執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審計。如:目標完成審計,采購審批流程審計,供應商入圍政策執行審計,折扣許可權與審批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4、以責任人為對象。對經濟責任人進行的期間責任、期末狀態進行審計。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目標成本審計。

Ⅱ 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企業及子企業(單位)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建設項目或者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內部審計准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製程序的有效性,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五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第七條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企業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企業財務、會計和審計等方面專業知識並具備相應業務能力的董事組成,其中主任委員應當由外部董事擔任。第八條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議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質量與財務信息披露;
(三)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有關意見;
(四)監督企業社會中介審計等機構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
(五)審查企業內部控製程序的有效性,並接受有關方面的投訴;
(六)其他重要審計事項。第九條未建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監察(紀檢)、財務、人事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第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第十一條企業所屬子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第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崗位所必備的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按企業內部分工組織或參與組織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工作,並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或者未規定須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有關內容組織進行內部審計;
(四)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子企業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及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對企業有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
(十)對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與評價;
(十一)對本企業年度工資總額來源、使用和結算情況進行檢查;
(十二)其他事項。

Ⅲ 南京市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規定的審計范圍內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三條市、區、縣審計機關依照審計范圍負責指導本轄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機關駐政府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直屬單位和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第四條內部審計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第五條下列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並配備專業專職審計人員:
(一)審計機關未設立派出機構的政府部門;
(二)國有金融、保險機構;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集團);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公司、集團);
(五)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集團);
(六)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七)國有資金比例較大的大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
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第六條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隸屬於監事會。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至少應當有一名專職人員。專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經類大專以上學歷;
(二)中級以上審計或會計專業技術職稱;
(三)從事財經工作三年以上。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的任務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各項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六)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七)所在單位領導人交辦的和審計機關委託的其它審計事項。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所在單位的規定,可以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鑒制度。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制定本系統和單位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和業務規范。第十三條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主管的內部審計機構報送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報表、工作總結及重大審計事項的報告。第四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權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
(一)檢查會計憑證、報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有關經濟決策、計劃擬定等會議;
(三)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據;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或者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提出改進管理、加強內部約束、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第十五條內部審主地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下屬被審計單位報送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有關單位必須及時報送。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可以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規定內部審計機構作出經濟處理、處罰的許可權。第十八條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第十九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據上級布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根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
(四)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人。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Ⅳ 內部審計制度是什麼

內部審計,是建立於組織內部、服務於管理部門的一種獨立的檢查、監督和評價活動,它既可用於對內部牽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監督和評價,又可用於對會計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對資產的安全、完整,對企業自身經營業績、經營合規性進行檢查、監督和評價。

內部審計是外部審計的對稱。由本部門、本單位內部的獨立機構和人員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的事前和事後的審查和評價。這是為加強管理而進行的一項內部經濟監督工作。

內部審計機構在部門、單位內部專門執行審計監督的職能,不承擔其他經營管理工作。它直接隸屬於部門、單位最高管理當局,並在部門、單位內部保持組織上的獨立地位,在行使審計監督職責和許可權時,內部各級組織不得干預。但是,內部審計機構終屬部門、單位領導,其獨立性不及外部審計;它所提出的審計報告只供部門、單位內部使用,在社會上不起公證作用。

內部審計的特點
第一,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都設在個單位內部。

第二,審計的內容更側重於經營過程是否有效、各項制度是否得到遵守與執行。

第三,服務的內向性和相對的獨立性。

第四,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較低,並且以建議性意見為主。

內部審計的內容主要有:

1.查明企業內部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2.查明企業資產核算是否健全,並保證資產不受任何損失;

3.檢查和評價會計、財務和其他控制職能是否健全和充分;

4.查明企業的政策、計劃和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執行;

5.評價企業各部門完成各項任務的質量;

6.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

Ⅳ 企業如何構建內部審計制度

一、內部審計的本質與職能
1、內部審計的本質。新的《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指出: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定義中包含了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能、內容、本質等要素,而這幾項要素是構建審計理論結構不可或缺的部分。
2、內部審計的職能。具體來說,現代內部審計具有監督、管理控制、評價鑒證、服務等四項職能。
(1)監督職能。企業內部審計的監督有兩層含義:一是代表企業股東及董事會等決策層對本企業的會計機構及其他職能部門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看其是否正確執行企業的經營方針政策,是否完成任務,不僅在於查錯防弊,重要的是檢查評價;二是業務上受當地政府審計廳局的業務領導,代表國家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
(2)管理控制職能。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審計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等各部門進行徹底的檢查、取證、分析和評價,客觀公正地做出結論,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領導進行科學的決策,強化內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經濟效益。
(3)評價鑒證職能。內部審計的評價是內部審計人員依據一定的審計標准對經營活動及其績效進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斷。評價過程的實質是針對審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缺陷進行評議,從而肯定成績,指出不足的過程。評價是內部審計的核心職能。鑒證是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及其經濟活動的鑒證和證明,據以做出審計結論。
(4)服務職能。企業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有兩層含義:一是要為本企業服務,對最高層負責,完成其指派的任務;二是為國家審計機關及企業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服務,完成他們交辦的工作。
二、我國內部審計現狀
1、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隸屬關系不清。傳統模式下的內部審計不適應新形式的發展,而新的內部審計准則、標准、工作流程等規范尚未建立或不完善,這些都導致了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缺乏評價標准。我國企業的內審機構獨立性差,甚至有的企業的財務部門的負責人兼任內審部門的領導,其監督制度形同虛設,導致隸屬關系不清,監督不力。
2、內審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受到限制。從我國現狀來看,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大多設置於管理層之下,在高層管理人員的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為管理經營者服務,其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強,從而影響到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
3、內審的工作范圍過於狹窄。直到目前,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還僅限於財務領域,重點在檢查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查錯防弊上,很少觸及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域。
4、內審機構和人員設置不合理。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人員大都是財會人員出身,其中不少沒有接受系統的專業訓練,缺乏足夠的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與經驗,因此使內審的重要作用無法充分發揮。
5、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發展推動作用的有限性。國家審計機關有權審計、管理和約束的是那些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的屬於法定審計范圍的各級政府及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而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不屬於國家審計法定范圍的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而言,內部審計工作要不要開展以及如何開展則取決於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的內部管理需要。

Ⅵ 國內貿易部直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部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部屬企業作為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經濟實體,要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安全有效地使用,如實反映資產和損益的真實性,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必須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第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一)部屬公司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所屬二級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或實際擁有控制權企業、聯營企業,下同)在五個以上(含五個)的,要建立獨立的審計機構,配備3名以上(含3名)審計人員;
(二)部屬公司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所屬二級公司在五個以下的,本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三)其他公司要配備兼職審計人員。
部屬集團公司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對企業與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以促進企業遵守財經法紀,認真履行經濟責任,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對外投資組建的經濟實體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維護企業利益;
(三)對企業內部實行的經濟責任制度及下屬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下屬企業法人代表的經營業績及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五)對許可權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六)組織指導本公司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七)領導交辦的其他需要內部審計實施的事項。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權: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體,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參與企業各項經營決策措施的制訂;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有關的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提請本單位負責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批准,採取封存帳冊、資產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並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機關反映;
(九)檢查監督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開展後續審計,查明原因,督促審計意見、結論和決定的執行;
(十)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可以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許可權。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要依照國家審計、財經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進行審計,客觀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情況,查錯防弊,就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意見和辦法,向企業領導提出審計報告;根據企業的需要,為領導提供各種決策依據和信息,幫助企業用好國家賦予的政策和權利。
內部審計人員要忠於職守,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第七條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的外勤工作可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准比照當地審計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審計人員的外勤補貼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領導
(一)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審計署駐部審計局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組織審計制度的實施。駐部審計局對部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和企業落實審計組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並及時將部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向部領導報告。
(二)各總公司審計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要事先徵求駐部審計局的意見,並報送有關備案材料。
(三)駐部審計局負責受理部屬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提出的復審要求。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為審計人員創造一定的工作條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積極採納審計意見。
(五)企業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設置障礙,妨礙審計人員履行職責。

Ⅶ 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

公司內部審計其實是公司最後最重要的一道關口,防範錯弊,將風險扼殺在搖籃中,對企業的長治久安是功不可沒的。這就決定了審計絕不是查查賬就可以了,還應該通過與被審單位溝通,持職業懷疑的態度關注企業的業務流程,梳理流程,總結風險點,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公司其他部門可能各部門說各部門的好,但審計應該做企業的第三隻眼,站在相對獨立的角度去看問題,敢於向高管問責。當然這一切的前提是董事長重視審計,並賦予審計應有的權利。經營方面的損失。

一般來說現代內審有以下幾個作用:

(1)風險評估及預防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對風險的識別及評價和評估相應措施應對風險的過程和方式。風險預防是指內部審計通過對企業各方面經濟活動的檢查監督,找出薄弱環節,盡早提前發出警報,起到風險的預警作用,再進行風險控制。內部審計通過將風險評價和風險預防做為審計工作的重點,經常而及時地了解企業各方面的狀況,發現企業存在或是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進行分析,建立健全風險評價機制,幫助企業高層注意風險的管理和控制。

(2)監督與再控制企業由於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經營業務日趨復雜等使得企業高層很難直接控制各方面的經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需要專門的監控機構對企業的以上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達到其控制企業的目的。內部審計不僅要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控制,還要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以後工作績效的建議。

(3)咨詢職能隨著市場風險變得越來越復雜,集團下屬企業自身判斷能力是不足,以及企業各部門業務專業知識的狹窄,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工作和咨詢活動,它在企業中承擔著咨詢的職能。內部審計能針對企業中存在的不合理事項進行制止,預防出現更大的管理漏洞和經營方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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