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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投票按參會股東

發布時間:2022-06-14 15:43:24

『壹』 股東大會投票規則

法律分析:一般只需要表決權過半數即可通過,重要事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貳』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

(2015年修訂)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網路投票系統」)為其股東行使表決權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

(二)互聯網投票平台(網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履行股東大會相關的通知和公告義務,做好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相關組織和准備工作。

第五條 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應當按照本所相關臨時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編制軟體編制股東大會相關公告,並按規定披露。

第六條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且有權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均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第七條 本所會員應當開發和維護相關技術系統,確保其證券交易終端支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由於會員相關技術系統原因,導致上市公司股東無法完成投票的,會員應當及時協助上市公司股東通過其他有效方式參與網路投票。

本所會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妥善保管上市公司股東的投票記錄,不得盜用或者假借股東名義進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東投票記錄,不得非法影響股東的表決意見。

第八條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金公司」)等涉及網路投票的相關主體,可以分別與本所指定的上證所信息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息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委託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相關服務,並明確服務內容及相應的權利義務。

第二章 網路投票的通知與准備

第九條 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應當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編制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公告,載明下列網路投票相關信息:

(一)股東大會的類型和屆次;

(二)現場與網路投票的時間;

(三)參會股東類型;

(四)股權登記日或最後交易日;

(五)擬審議的議案;

(六)網路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載明的網路投票信息。

前款規定的參會股東類型,按照A股、B股、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優先股進行分類。上市公司發行多隻優先股的,還應區分不同的優先股品種。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按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及時編制相應的公告,補充披露相關信息:

(一)股東大會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臨時提案;

(三)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補充或更正網路投票信息。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的,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議案組分別列示候選人,並提交表決:

(一)非獨立董事候選人;

(二)獨立董事候選人;

(三)監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信息披露電子化系統提交披露本細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公告時,應核對、確認並保證所提交的網路投票信息的准確和完整。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兩個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全部股東數據,包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賬號、持股數量等內容。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和網路投票開始日之間應當至少間隔兩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錄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務平台(網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對、確認網路投票信息的准確和完整。

第十五條 根據相關規則的規定,下列股票名義持有人行使表決權需要事先徵求實際持有人的投票意見的,可以委託信息公司通過股東大會投票意見代徵集系統(網址:www.sseinfo.com),徵集實際持有人對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的投票意見:

(一)持有融資融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證券公司;

(二)持有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證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四)持有滬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公司」);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股票名義持有人。

徵集時間為股東大會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徵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網路投票的方法與程序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利用本所網路投票系統為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的,現場股東大會應當在本所交易日召開。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過股東賬戶登錄其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交易終端,參加網路投票。

通過本所交易系統投票平台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本所交易時間段。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錄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並在辦理股東身份認證後,參加網路投票。

通過本所互聯網投票平台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第十九條 A股股東、B股股東、優先股股東、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應當按照其股東類型及優先股品種分別進入對應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行使的表決權數量是其名下全部股東賬戶所持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數量總和。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下列登記信息,確認多個股東賬戶是否為同一股東持有:

(一)一碼通證券賬戶信息;

(二)股東姓名或名稱;

(三)有效證件號碼。

前款規定的登記信息,以在股權登記日所載信息為准。

第二十一條 除採用累積投票制以外,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應當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明確發表同意、反對或棄權意見。但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股票名義持有人,根據有關規則規定,應當按照所徵集的實際持有人對同一議案的不同投票意見行使表決權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以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投票後,視為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均已分別投出同一意見的表決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通過多個股東賬戶重復進行表決的,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普通股和相同品種優先股的表決意見,分別以各類別和品種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第二十三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對於採用累積投票制的議案,每持有一股即擁有與每個議案組下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票數。股東擁有的選舉票數,可以集中投給一名候選人,也可以投給數名候選人。

股東應以每個議案組的選舉票數為限進行投票。股東所投選舉票數超過其擁有的選舉票數的,或者在差額選舉中投票超過應選人數的,其對該項議案所投的選舉票視為無效投票。

持有多個股東賬戶的股東,可以通過其任一股東賬戶參加網路投票,其所擁有的選舉票數,按照其全部股東賬戶下的相同類別股份總數為基準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證券公司、證金公司,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需通過信息公司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投票平台(網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決權。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香港結算公司,作為股票名義持有人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其具體投票操作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同一表決權通過現場、本所網路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復進行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准。

第四章 網路投票結果的統計與查詢

第二十七條 股東僅對股東大會部分議案進行網路投票的,視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其所持表決權數納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數計算。該股東未表決或不符合本細則要求投票的議案,其所持表決權數按照棄權計算。

第二十八條 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結束後,根據上市公司的委託,信息公司通過本所網路投票系統取得網路投票數據後,向上市公司發送網路投票統計結果及其相關明細。

上市公司委託信息公司進行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結果合並統計服務的,應及時向信息公司發送現場投票數據。信息公司完成合並統計後向上市公司發送網路投票統計數據、現場投票統計數據、合並計票統計數據及其相關明細。

第二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議案的全部投票記錄,上市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相關公告披露的計票規則統計股東大會表決結果:

(一)需迴避表決或者承諾放棄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二)股東大會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

(三)優先股股東參加網路投票。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需要對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內資股股東和外資股股東、中小投資者等出席會議及表決情況分別統計並披露的,可以委託信息公司提供相應的分類統計服務。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及其律師應當對投票數據進行合規性確認,並最終形成股東大會表決結果;對投票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二條 股東大會結束後,召集人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編制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並及時披露。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除下列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並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現場投票結束後第二天,股東可通過信息公司網站(網址:www.sseinfo.com)並按該網站規定的方法查詢自己的有效投票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異常情況導致網路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本所和信息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本所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董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注意事項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本所發布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涉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有關事項的通知》及2012年11月27日本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叄』 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有效比例是根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表決權計算還是全部股東的表決權計算

根據出場代表能達到標准不 能達到就投票就可以有效

『肆』 股東會可否按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

這要看公司的類型了,在中國大陸,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條: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股東會按股東人數形式表決權,那就可以。如果公司章程未作約定就只能按出資比例形式來進行表決。(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在章程中約定了股東會按股東會按股東人數形式表決權,這就約定也是無效的,也不可以按股東人數進行表決。(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從法理上來分析屬於人合性的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所謂人合性,就是依靠人與人聯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組織,既然是人與人聯合在一起,而且股東人數較少,當事人自己約定就這么辦,當事人自己是最了解最忌的需求的,法理當然沒有必要去干涉了,這是立法上對當事人意願的一種尊重。
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同了,它屬於資合性的公司,股東人數較多,有人認為,公司是人類歷史上偉大的發明,其實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沒有股份有限公司,那人類第一條鐵路還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建起來,就是因為需要的資金太大,靠幾個人的資本根本一時難以完成。所謂資合性,就是依靠資本的聯合,既然是資本的聯合,股東人數可能非常多,甚至多到股東之間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少,各股東之間多數都相互不認識。這種公司即便你在章程中約定,股東會按股東人數形式表決權,當然就無效了。

『伍』 股東會表決權按人數還是出資額

法律分析:根據章程規定。股東表決權是指股東基於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會的決議作出肯定、否定或棄權的意思表示。股東正是通過股東表決權的行使來決策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陸』 股東會的主要表決方式有哪些

股東會表決方式具體包括如下幾種:1、一般情況下,為資本多數決和絕對資本多數決。即如果是一般的議決事項,只需經半數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通過;2、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等重大事項,則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柒』 股東大會表決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1、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2、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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