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本公司法人股股東可否擔任本公司董事
法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㈡ 股東能擔任董事嘛
股東能擔任董事,股東董事是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對股東會負責。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㈢ 股東可以兼任董事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顯然股東可以擔任董事,只是有資格限制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2)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㈣ 股東可以擔任董事嗎
法律分析:公司法並沒有對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並且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也就是說,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非公司股東,只要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都可以擔任公司董事。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㈤ 公司的股東可以擔任董事嗎
股東能擔任董事。董事可以由股東董事和職工代表董事構成,其中股東董事是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的,而職工代表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等機構選舉產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㈥ 股東可以是董事會成員嗎
法律分析:股東可以是董事會成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一般是由股東大會通常選舉產生,可以讓股東或非股東擔任,顯然股東可以擔任董事會的成員嗎是肯定的,只是有以下股東資格限制條件:1、公司董事為自然人;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進行了一定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㈦ 股東可以擔任董事會的成員嗎
可以。股東會成員被選為董事會成員,可以擔任董事長。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第四十七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