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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有股東的40萬錢

發布時間:2022-06-16 02:48:27

㈠ 非法集資股東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㈡ 股東侵佔財產後,將自己的股權轉到其他人名下,犯罪嗎

犯罪,這就是屬於經濟犯罪,可以找律師去告他。

㈢ 非法佔有股東應分30萬元利潤以上該如何判罪

一般可以認定侵佔罪。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㈣ 老闆做假帳侵吞股東分紅怎麼辦

老闆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這種情況向經偵大隊報案,要求刑事立案。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
三、《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所謂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一、概念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刑法第161條),是指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股東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以營利為其目的,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正常運轉的基本要素。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務會計報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公司法中所規定的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依法均屬有限責任公司,應為本罪犯罪主體之一;此外,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且其組織形式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能夠成立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會損害到股東或其他人的利益卻故意為之。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與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失實行為在客觀上有相同之處,即財務會計報告虛假或遺漏,但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而後者在主觀上則是行為人由於業務能力、工作經驗和態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製作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有錯算、錯記、漏記等情形,即由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失實的情況,一般來說,這種失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是個別的,在審核中較易發現,行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構成本罪。

四、處罰

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㈤ 股東50萬元非法佔為己有可以判幾年

股東是企業還是個人呀?企業得話,僅僅是經濟糾紛。個人那要先定性,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還是非法佔有罪?這些還是找律師咨詢吧,中間的細節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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