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總經理之子控制的公司是關聯方嗎
屬於關聯方,雙方交易屬於關聯交易。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1、如果該上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沒有在上市公司任職,成為關聯自然人,那麼其控制的企業就不應是該上市公司關聯方。
2、在報告期初形成的交易,性質為非關聯交易,在報告期末是否已經完成?如完成,自不應是關聯交易。如仍在持續,但交易主要內容已經確定,報告期末只是交易履行階段,個人認為也不應認定為關聯交易。如果該自然人在成為上市公司董事後,對該交易產生實質影響,則可能被認定為關聯交易如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兼任上市主體高管,肯定是關聯方。
如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未任上市主體高管(挺奇怪怎麼會?),建議先查清楚到底該子公司是由上市主體控制還是其他方控制,如確實是上市主體控制,那關鍵是子公司的重要性問題
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有3項相關業務,分別放在3個子公司內,其中1個子公司的收入、利潤占上市主體合並計算的數字很大,比如80%,說明這個子公司具有顯著的重要性。即使這個子公司的執行董事、總經理不是上市主體的執行董事、總經理,其控制的企業最好也根據關聯方的口徑進行調查,披露按准則來就行,不一定用披露這個,但要確保沒有利益輸送。(這種情況最有可能的是子公司的執行董事、總經理是上市主體的中層管理幹部)
1、個人認為應該確認為關聯方,控股子公司應視同發行人的;2、如果報告期末才成為發行人關聯方,建議要關注一下之前的關系,應該是有一定的利益關系,如果這樣建議還是按照關聯交易披露較為保險。
1.建議從嚴把握認定關聯方,尤其是擬上市公司;2.根據上市規則,去年12個月內具有關聯情形的也作為關聯人;盡管會計准則沒有類似要求,還是建議從嚴把握。
Ⅱ 什麼是關聯方資金佔用
隨著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企業之間佔用資金現象非常普遍。在此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2)大股東高管關聯方擴展閱讀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權分置、國有股流動性差。由於我國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國有股只能在場外協議轉讓,流動性差,再加之我國上市公司派現率普遍較低,國有股東沒有其他股權收入來源,在母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生存困難時,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佔上市公司資金。
三是意識方面的原因。國有大股東佔有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部分國企高管看來是無可厚非的,把"國有資產"凌駕於"法人財產"、"個人財產"之上的意識,不僅在一些人的頭腦里仍然存在,而且也體現在他們的工作中。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也認為,如果佔用資金是用來給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解決了地方政府的難題。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對策
首先是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由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體,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高管層,以及各級國資管理部門的領導們,是解決關聯方占款現象的中堅力量,有些時候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Ⅲ 關聯方占款的關聯方占款的對策
如前所述,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為此,解決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款問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我們統籌兼顧,多管齊下。
首先是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由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體,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高管層,以及各級國資管理部門的領導們,是解決關聯方占款現象的中堅力量,有些時候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為此,首先要提高他們的認識,要使他們樹立法人財產意識、股東平等意識和以全體股東利益為本的意識。要轉變他們頭腦中把國有資產與法人財產、股東權益對立起來的觀念,以及平均主義、大鍋飯的觀念。尤其要解決一些地方政府領導頭腦中,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給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解決政府難題的觀念。只有各級政府部門、國有大股東高管,以及社會各方的思想意識真正提高了、觀念真正轉變了,才能談得上想辦法、找對策,積極解決占款問題。否則,即使還了舊賬,又會欠下新賬,形成改了再犯、犯了再改、在這家改了再在那家犯的惡性循環。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自2002年以來,中國證監會與國資管理部門在清理關聯方欠款問題上下了很大的力氣,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們同時也應該看到,清欠工作進展得並不順利,清理速度也並不盡如人意。而且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還在頂風作案。究其原因,他們更多地是在使用行政手段處理清欠問題。在今天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我們認為應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要將清理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欠款納入法治的軌道。
日前,中國證監會與國務院國資委有關領導明確指出:對於2003年8月28日以後(即《通知》發布以後),違規形成的侵佔問題,監管部門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違規責任,公司和其他股東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這表明,監管部門也希望依靠法律手段來徹底解決治理關聯方占款頑疾。如前所述,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還算得上是我國近年來的一個新生事物。但如果沒有針對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處罰條款,法治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因此,我們認為,應在《公司法》、《刑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專門針對關聯方占款及其關聯交易的界定與處罰條款,特別是要明確針對上市公司及占款方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明確中小股東可以依法起訴、要求賠償的權利。做到有法可依。這不僅有利於中小股東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保護自身的權益,也可以提高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高管們的法律意識,在關聯方占款問題上做到防範於未然。
再次就是要大力推行金融創新。目前,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債的方式無非有三:一是以現金清償;二是以資產清償;三是金融創新。包括以股抵債和公司分立。對於大多數關聯方占款案例來說,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基本上沒有現金償還能力;若以實物資產抵債,又涉及對所抵債資產質量優劣的評估問題。滬市就曾經發生過某上市公司大股東抵債土地,在抵債後又被法院查封的事件。因此,以資產抵債不是上佳選擇。而以股抵債,最起碼可以減少壞賬准備金的提取,縮小股本總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每股盈利數值。在關聯方占款愈演愈烈、而又無力以現金或優質資產償還欠款的前提下,以股抵債不失為上市公司及廣大中小股東的一種 沒有選擇的選擇。
總之,清理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款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市場各方積極配合,努力探索。作為中小股東來說,既要積極行動起來、積極參與公司決策,也要充分認識這一問題的復雜性,權衡各種方案的利弊,做到兩害相權取其輕,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Ⅳ 急求救: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我想請教如何界定「及其關聯方」,有沒有什麼法規依
關法規梳理如下: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與舊准則相比,關聯方范圍擴大了。舊准則: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准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1號――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說明書》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披露關聯方、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
(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上市規則》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項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簡析:
從對關聯方的界定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與《上市規則》是一致的,而與《會計准則》略有區別,例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潛在關聯人與未來關聯人等方面。
由於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第11號要求按照《會計准則》進行披露,似乎可以理解為:編制發行申請文件、會計師審計時採用《企業會計准則》標准;上市公司進行日常信息披露和定期報告披露時採用《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標准。
Ⅳ 關聯方占款的關聯方占款的成因
應該說,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現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改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意識、文化、法治環境等方面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權分置、國有股流動性差。由於我國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國有股只能在場外協議轉讓,流動性差,再加之我國上市公司派現率普遍較低,國有股東沒有其他股權收入來源,在母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生存困難時,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佔上市公司資金。
三是意識方面的原因。國有大股東佔有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部分國企高管看來是無可厚非的,把國有資產凌駕於法人財產、個人財產之上的意識,不僅在一些人的頭腦里仍然存在,而且也體現在他們的工作中。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也認為,如果佔用資金是用來給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解決了地方政府的難題。
四是歷史方面的原因。盡管說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借錢不還在我國也是有歷史的。特別是國有企業之間的三角債,曾經是我國國有企業中的一個普遍現象,而清理三角債也曾經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農村婦女熊德明因為敢於向國家總理反映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獲得了 2003CCTV中國經濟年度社會公益獎。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欠錢不還既是一個歷史問題,也是一個現實問題。它已是我國的一大社會公害。
五是法治方面的原因。應該說,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還算得上是我國近年來的一個新生事物。盡管現有法律也可以應付此類問題,但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特別是如果沒有針對主要責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處罰條款,法治的效果也要大打折扣。
2003年8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非國有控股股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或嚴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應負賠償責任,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造成多少損失或損害其他股東多少利益構成犯罪,究竟按什麼賠率賠償,該文並未詳細界定。這就使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強。《刑法》已有相關條款規定了對挪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責任人的刑事處罰,但對挪用給其他公司、企業、單位使用的情況並未涉及。這就是說,我們還沒有直接的、專門針對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刑事處罰條款。我們認為,這也是造成關聯方占款屢禁不止、清欠進展遲緩的主要成因之一。
Ⅵ 我們公司一個股東在另外一個公司任高管,這兩個企業算關聯企業嗎
一般來講,關聯公司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有稅法意義上的關聯公司,如果是上市公司,那麼證券法等相關規范上市公司的法律里也有相關規定。
如果僅僅是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那麼股東僅僅在另外企業擔任高管,兩家公司沒有業務往來,兩個企業不算關聯公司。
但是如果極端情況,股東利用在另外公司的高管地位,造成兩家公司高度混同,被法院認定為有限責任公司人格混同,那麼可能會對外部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Ⅶ 上市後大股東關聯方多久可以出售
1、普通原始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已經持股一年,那麼只要股票上市大股東關聯方就可以出售。
2、高管持股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出售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Ⅷ 有限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給大股東的關聯方提供擔保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法律規定是對社會事務作出了一般性規定和要求,具有普適性。但法律往往也難以概括所有的經濟生活現象,還需要我們結合社會實踐作具體分析和認定。
特別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會比較嚴格一些,對於對外投資、擔保事項應當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大股東往往處於絕對的控股地位,大股東的意志常常體現為公司意志,有些未經董事會、股東會討論就加蓋公章付諸實施,如果嚴格要求對待有限責任公司既做不到,也沒有實際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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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關聯方指什麼本單位的職工或其它個人屬於關聯方嗎
關聯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構成關聯方。
與該企業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母公司關鍵管理人員(應該也包括控制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構成關聯關系。本單位的職工或其它個人若屬於前述關系人員,則屬於關聯方;反之則不屬於。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1、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3、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9)大股東高管關聯方擴展閱讀:
關聯方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一、關聯法人:
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組織(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
2、關聯自然人控制的、或擔任董監高的組織
3、5%以上股東(直接持股)
二、關聯自然人:
1、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控制人的董監高
4、5%以上股東(直接或間接)、董監高的:直系親屬 、主要社會關系、 親家。
① 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
② 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
③ 親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成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過去十二個月內,為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的。
Ⅹ 美國股市對大股東有什麼限制
《144號條例》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的大股東、公司高管、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獲取證券者的減持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要求上述人士在賣出限制性證券時必須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如果你從公司關聯方獲得了限制性證券,並想向公眾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權的證券,就需要同時符合《144號條例》列出的五個條件:
首先,賣出前必須持有這些限制性證券一年,鎖定期開始於購買這些證券並足額付清時,且僅適用於限制性證券。
第二,在拋售前必須公布證券發行方的最新信息。這就意味著發行方必須編寫定期財務報表,進行提前報備。相較於我國的先減持後報備,美國的做法無疑能減少市場的拋壓。
第三,一年鎖定期滿後,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周內平均周交易量(美國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較大者。對於櫃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只能按1%的數額出售。
第四,此類出售必須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規的交易行為。不能做廣告,經紀人不能收取高於正常水平的傭金,以防止利益輸送。
最後,美國證監會(SEC)特別突出對高級管理層、董事等內部交易的監管,要求此類人員每三個月的總交易額大於5萬美元或交易量大於5000股,須向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刑事方面,美國的《144號條例》規定每違規一次就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還面臨著最多五年的監禁。而我國尚未對相關的刑事責任做出具體規定。
(10)大股東高管關聯方擴展閱讀
發展歷程
美國股票市場和股票投資的200年的發展大體經歷過了四個歷史時期。
一、第一個歷史時期是從18世紀末到1886年,美國股票市場初步得到發展。
二、第二個歷史時期是從1886年——1929年,此一階段美國股票市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情況非常嚴重。
三、第三個歷史時期是從1929年大蕭條以後至1954年,美國股市開始進入重要的規范發展期。
四、第四個歷史時期是從1954年--,機構投資迅速發展、美國股票市場進入現代投資時代。
交易品種
1)股票 普通股和優先股上市交易的有價證券新股和股權再融資納斯達克和場外櫃台交易系統證券國際股票私人和私人投資公開股票 。
3)債券、基金及其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