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人數的規定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公司法中沒有直接規定出每個公司法股東大會參會人數的具體人數,但都由一定的計算基數來確定股東會可否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㈡ 股東大會出席人數規定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出席人數並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比例有限制,股東大會決議一般分為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其出席比例分別是經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出席人數,但是在公司章程里,公司可以自己規定出席的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㈢ 股東大會召開最低人數
我國相關法律對股東大會出席最低人數是沒有規定的,但是,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所以說,如果人數不過半的話可能無法做出實質性的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㈣ 最低股東大會召開的最低人數是多少
公司股東大會出席人數是沒有規定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一般事項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重大事項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㈤ 股東大會最低參會比例
法律分析:公司法對公司股東大會出席人數是沒有規定的,但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情況下根據公司章程,一般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持有股份數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股份數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㈥ 關於股東大會出席人數的規定
我國法律對於股東大會出席人數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有關於出席人數的表決權的相關規定。只要股東具有表決權的、收到召開會議的通知的,都可以參加。出席的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有一表決權。且重大事項需要經出席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㈦ 股東大會多少人出席即可召開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股東要來超過全股東人數的過半,這樣才能合法的開股東的會議,如果存在有董事會,那麼董事會的人數同樣也是需要過半才能進行依法的表決,而不能參加的,也要以書面的方式進行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㈧ 股東會參加人員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參加人數做規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規定。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