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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財務公司責任

發布時間:2022-06-16 17:35:42

① 有關集團的財務管理制度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1.1**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是根據《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和行業財會制度,財政部《關於工交企業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指導意見》,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並報主管財稅機關審核備案。
1.2本辦法是規范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上述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的會計核算程序和財務管理工作的管理辦法。
1.3各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並結合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適合本企業的財務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批准後執行。
第二章 財務管理組織機構2.1集團公司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內部財會管理體制。
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和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其投資形成的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但經營、財務上實行統一管理。獨立核算的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
2.2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下屬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上級企業承擔。這類單位應配備專職的財務人員。
2.3企業法人代表在財務會計管理上的主要責任: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具體確定企業內部財會機構的設置,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3、組織擬定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執行;
4、根據企業預算方案組織企業生產經營;
5、接受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的監督。
2.4企業財務負責人在財務會計管理上的權責是:
1、主持本級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提請聘任或解聘財會人員;
2、對公司和各經營單位財務部門下達並落實財務、費用、利潤等考核指標;
3、參與公司發展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財務意見;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組織清產核資;
5、貫徹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規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7、 調各單位、各部門與財務部門的關系。
2.5、企業財會機構的主要職責:
具體負責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包括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切財務核算、會計核算;如實反映本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監督財務收支,依法計繳國家稅收並向有關方面報送財務決算;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統一調度資金,統籌處理財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指導屬下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
2.6企業各級財會機構和財務人員按規定對本單位實行財務會計監督,主要內容是:
1、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2、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3、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企業的資金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企業財務部門應分3個環節對本企業的支款與用款,包括費用支出記投資性或貿易;的用款進行全過程監管:
1、事前環節:主要檢查動用款項的依據如業務合同、用款計劃和批准手續是否完善無誤;檢查用款額、付款方式與期限是否與合同、計劃相符。
2、事中環節:主要檢查款項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匯出並進入對方合法賬戶;檢查用途是否被改變等。
3、事後環節:主要檢查資金效益是否與合同目標相符;檢查資金回收或回籠狀況等。
2.7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2.8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企業財會機構負責人、財會主管的聘任應當經過上一級單位同意。
集團公司董事會可視實際情況決定直接聘任或解聘所屬分公司和全資子公司的財務總監、財會機構負責人。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消、合並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單,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所在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經理進行;財務部經理的交接,由集團公司財務部經理會同所在單位領導進行;集團公司財務部經理交接由總經理監交。
2.9財會人員的後續教育制度:
1、財會人員的後續教育時間不少於68小時;
2、集團公司每年將組織不少於3個工作日的業務培訓,聘請有關專家就企業財會人員應解決的業務和新的財會知識進行培訓。
3、集團公司下屬企業財務機構應組織本單位財務人員的崗位培訓。
第三章 會計核算的原則3.1企業執行《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和分行業會計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等事項的規定。下列事項應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1、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5、收入、成本、費用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等。
3.2記帳方法,一律採取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取權責發生制。
3.3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資本保全的原則。
3.4企業採取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必須一致,非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3.5凡與企業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存入開戶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帳依據;
(2)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並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依據,有關資產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還應辦理產權手續;
(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帳依據; (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6、企業向其它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入帳,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收益科目反映。
7、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不同確認利息歸屬。
8、年末應按應收帳款余額計提5‰的壞帳准備。
第四章 貨幣資金及結算資金的管理1、庫存現金的管理
①現金出納必須做到日清月結,隨時清點庫存現金。不得挪用現金和以白條抵庫,財務部領導及有關人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以保證帳實相符。
②出納人員到銀行提取現金,必須同時有兩個人前往辦理。
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項不得支付現金。
④現金的支出必須由財務部總監(經理)簽字方可付款,財務部總監(經理)短暫離崗,則由財務部總監(經理)書面委託人簽字。
⑤現金支付范圍:發給職工工資、各種津貼及獎金;出差人員差旅費;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等。
⑥差旅費的借款,必須由出差人員填寫借款申請單,寫明出差時間、地點、申請金額[按「車費+(住宿費+生活補助)×出差天數」計算申請借款金額]。按借款審批程序審批,經財務部總監(經理)核准簽字後,方可按集團公司規定借款。出差人員回企業後必須在一周內報銷清帳,不報銷者由財務人員從工資中扣回。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寫申請單,經公司經理級以上領導簽字,並由簽字人負責此款的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或出現損失,全部責任由簽字人負責。
⑦、一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證,嚴禁口說為憑。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帳套現和大額度(1萬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
2、銀行存款的管理
1)、銀行帳戶必須按國家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2)、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集團公司各管理部門原則上不許開設銀行帳號,確因工作需要開設帳戶的,需報集團公司財務部批准,已經開設的,需向集團公司財務部補辦備案手續。
3)、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會計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準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4)、銀行支票的使用規定:
a、業務人員到財會機構領用銀行支票,必須憑付款審批單,經主管領導及經辦人簽字,寫明用途、金額、日期;
b、會計人員出單後,出納才能簽發銀行支票,同時要求業務人員在銀行支票使用簿上簽字,登記銀行支票號碼、金額、收款人;
c、簽發銀行支票必須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特殊情況需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寫上「¥」。
d、支票用於轉帳的,必須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斜線;
e、業務人員收到支票應到財會機構辦理入帳手續,一般應先確認收到款項後,才發貨或提供勞務。
f、借出支票後,必須在十日內報銷清帳,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帳的,應到財務部說明原因,限定報帳時間,否則前帳不清,後帳不借。
g、支票報銷是必須附發票、入庫單,對於分期付貨款的,必須按每次付貨款金額開具發票方可報銷。
5)、集團公司各全資子公司的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按集團公司指定帳號進帳。
6)、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
付款審批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
同一項目(含同一貿易)應按合同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支付。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
7)、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
8)、嚴禁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集資。
9)、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全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
10)、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如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批件必須附入有關發票、單據後面入帳備查。
3、應收款的管理
1)應收帳款、預付帳款明細帳必須根據經核對的工程合同和購銷合同(附出庫單)及匯款(付款憑證)為依據予以記帳,應按照不同的應收帳款或供應單位名稱設置明細。
2)應收款明細帳調減必須要有分管領導書面批准。
3)建立應收款內部管理報告制度。
①分管應收帳款的財務人員在每月20日前對上月帳中的應收帳款進行清理,並根據工程(購銷)合同及企業應收貨款規定進行應收帳款帳齡分析,對拖欠貨款(工程合同超過2個月,購銷合同超過1個月)理出清單不得拖延,並理出潛在核銷帳款交主管領導,由合同簽訂單位提出解決辦法,經主管領導批准之後執行。
②分管其他應收款的財務人員在每月10日前對上月末按集團公司規定歸還借款的單位和個人帳中的應收帳款進行清理,對不按規定及時還款的個人扣發當月工資,並通知有關部門領導及時催收;對超期一個

② 如何發揮財務總監在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的職能作用

目前,在我國大多數公司制企業中,財務總監在董事長。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擔當著公司財務管理主要負責人的角色。該職位需要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思想品質,並應具有較強的協調企業內外(財務)關系的能力。為此,新時期要當好公司財務總監必須行使好以下幾項職能。
1、積極、主動地為公司董事會科學決策和經營班子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提供咨詢參謀意見
無論是公司的經營決策還是投資決策,都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決策支持系統,即會計信息系統。在決策中,對於像機會成本、差別成本等成本概念的應用、量一本一利相互關系的分析、投資回報率與內部收益率等指標的應用以及現金凈流量及其現值的衡量計算,特別對於EVA(經濟增加值)理念的引入,等等,都是財務總監在董事會作出決策前可以提供的專業咨詢參謀意見。除此之外,還可提供可用於決策的非財務信息。如投資項目對環境保護的影響程度及其產生的為保護環境而發生的有關成本、決策實施後市場佔有率的狀況以及對其會產生影響的有關困素、決策前企業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的現狀及作出決策後的發展趨勢、國家有關經濟政策的變化走向等。這些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對於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是極其有用的。
在加強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財務總監可領導財務部門向各級經營班子提供有關資金、成本、利潤等方面的信息,發現問題,提出措施,糾正偏差,解決問題。如資金信息,資金是企業的「血液」,資金從什麼渠道取得?資金結構合理與否?資金的運用與分布狀態是否得當?債權債務的額度及期限如何?現金流動的方向、結構和凈流量狀態怎樣?節約資金的有關途徑在哪裡?等等。如成本信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的要素首先是價格、質量和服務水平等。價格的競爭,說到底就是成本高低的競爭。因此,在企業中,固定資產購建的成本、材料采購的成本、產品生產的成本、商品銷售的成本和取得資金的成本,等等,都是財務總監可以提供而最高管理當局應十分關注的信息。
此外,財務總監還要「肯用心思去思考未來」,可在企業戰略決策管理、資本經營、新產品的選擇與投入以及人力資本的開發與管理等方面發表許多有價值的看法。有作為才能有地位,財務總監在企業中的地位,既取決於領導的重視程度,又要看自身的水平高低。

2、向外融資並做好資金的調度與監控
只要是一個處在成長發展中的企業,資金資源總是短缺的。再說,從良好的財務管理技巧來說,也有向外融資並做好資金的調度與監控的要求。企業經營活動中,資金存量太多不好,反之,資金不足也會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作為財務負責人的財務總監,除負有向外融資的責任外,還義不容辭地負有領導財務部門進行科學的資金調度與監控的重任。
拿集團性公司來說,由於集團總部是子公司權益資本的出資人。作為出資人,其基本的權利就是要掌握全集團的資金流動狀況,對子公司的資金佔用靜態與使用動態進行了解(知情權)和必要的調控。我國的許多企業經營不善或經營失敗,多數是由於對子公司的資金監控不力所造成的。而加強資金監控,重視對子公司的資金管理,一般都能使企業興旺發達,長盛不衰。如日本的松下公司、美國的通用公司、德國的西門子公司、我國的海爾集團等等,都是資金管理的典範。 實施資金的統一管理與監控,還應注意以下有關問題:①清理多餘的銀行賬戶必須徹底,不允許存在賬外賬戶,不留隱患;②資金必須按期、有償調度使用;③應有科學、如實的資金預算,一切按資金預算辦事;④通過各單位資金的流入與流出情況,深入了解和掌握各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投入產出是否合理、經濟效益是否顯著、償債能力是否足夠、貨幣回籠是否正常,等等;⑤各子公司的董事會或其委託人要時刻關心本公司資金流量的方向、規模、結構和數量,從中發現與解決問題,以提高本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
3、向與公司利益相關者提供真實、完整、正確、及時的財務信息並經常與他們進行各種方式的溝通、協調
財務總監要和法定代表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一起在財務報告上簽字和蓋章,向股東等與公司利益相關者提供真實、完整、正確、及時的財務信息,這是財務總監的基本任務之一,同時在信息提供過程中要與各方面的利益相關者協調處理好關系。
(一)與股東的關系。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和所有者,根據這一根本性質,財務總監有責任和義務,真實、完整、正確和及時地向他們(現實的股東和潛在的股東)公開披露公司的財務信息,「不做假賬」,原原本本地匯報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以使他們作出准確的投資決策。心中時刻想著股東的利益,想著怎樣把股東們提供的資本安全地經營好(保值),並使得資本效益最大化(增值),以給股東滿意的回報。
(二)與債權人的關系。公司的債權人有各種類型,但其中最主要的是與公司具有借貸關系的金融機構和擁有本公司債券的持有者。根據這一性質,財務總監有責任真實、完整、正確和及時地向他們公開披露公司的財務信息,即公司的長、短期償債能力,以使他們做出正確的信貸決策。
(三)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這一類關系中有政府財稅部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等等。財務總監向財稅部門提供經營過程及其結果等財務信息,以便他們檢查自己已依法納稅,履行光榮納稅義務的情況;向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提供公司全面的財務信息,以便他們鑒證公司經營情況與財務狀況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致性以及對公司資產價值的正確確認;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供財務信息,以便他們站在監管部門的角度和中小股東的立場上對公司的經濟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與幫助。
對這些利益相關者,除了為其提供真實、完整、正確、及時的財務信息外,還要通過提供信息的過程,與他們保持各種方式的溝通、聯系與協調,取得他們的理解、支持和幫助。這是極其重要的一個方面,財務總監必須傾注很大的精力、給予十分的重視。
4.做好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和資本運作工作
(一)建章立制,加強企業內部控制,以科學、嚴密的管理制度來規范企業的財務行為。不能設想,沒有嚴格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手段,怎能營造管理有序的生產經營環境?怎能確保經營管理的健康發展?對於上市公司,尤其要在遵守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遵守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健康穩定地成長。為此,財務總監首先要有清醒的認識,深諳規范經營是公司得以發展的生命線的真諦。要從公司規范的要求和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制定包括資金管理、投資管理、成本管理、內部控制等在內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來約束企業的各項財務行為。
(二)加強成本管理。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控制與降低成本是一個永恆的主題。作為財務總監,要督促各成本中心緊緊抓住降低成本這個牛鼻子,走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路子,不斷挖掘降低成本的潛力。要採用現代化的管理手段與方法,改善配比結構、提高材料利用率、降低能耗、減少各項費用。財務總監對此應提出自己的職業意見,發揮自己積極的作用。
(三)積極為資本運作出謀劃策。一是要研究影響資本運作成敗的各種因素,防範風險。要計算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預測投資的風險、投資成本、融資條件、投資管理及投資環境等。二是預測最優籌資方案,取得綜合籌資效益。三是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金。四是實行財務分析,考評資本經營績效。財務管理是搞好資本經營的真正主角。因為規范化的財務管理可使資本經營邁向市場化、國際化。

③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新舊對照

(一)新增主要內容
1.從集團公司角度來講,由於財務公司是一類特殊的金融機構,它的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都有嚴格界定,絕大多數業務都是關聯交易,缺乏風險分散機制,其安全運營有賴於母公司的支持,因此,新《辦法》增加了母公司的責任。一是不僅增加了對企業集團的明確定義,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企業集團的最低注冊資本提出了要求,而且要求集團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並且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無不當關聯交易。二是將母公司的義務寫入《辦法》中,新《辦法》要求母公司在所屬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下,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有義務在財務公司市場退出時採取必要的行動,包括負責組織清算等。另外,《辦法》還要求集團公司董事會對有關義務進行書面承諾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這也是為了確保財務公司審慎經營,確保客戶合法權益所做的一項特別規定。
2.從財務公司角度講,新《辦法》降低了准入門檻,但更加強調了審慎經營的原則。一是財務公司申請開業時須提交的文件增加了「從業人員中擬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的人員情況」和「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二是允許財務公司設立分公司、代表處,並對分公司、代表處的設立條件及程序做了原則性規定。新《辦法》考慮到財務公司經營合理的業務需求,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財務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能為分公司或代表處,分公司只能在母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但不能從事擔保、有價證券投資等風險較高的業務,代表處只能從事市場調研,債權催收等非營業性業務。三是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新《辦法》對一些風險相對較高、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要求較高的業務,如有價證券投資等業務增加了准入限制,並設定了嚴格的監管指標,以約束財務公司經營行為,促使其把主要精力放在資金集中管理業務領域。四是進一步對財務公司的義務進行了明確,從內控制度建設、內部機構設置、董事會職責等方面進行了完善。特別是在每年報送資料方面增加了企業集團成員單位名錄和集團上一年度的業務狀況及有關數據。並且規定財務公司對新成員開展業務前要向銀監會報告,成員單位脫離原集團時也要報告,並就遺留業務提出具體處理預案。五是增加了公司董事、高管人員任職前和離任時的具體規定,並規定在財務公司被接管,重組或撤銷時,公司董事、高管人員有被要求履行職責的義務。
3.從監管者角度講,新《辦法》充分體現了銀監會加強風險監管、支持企業集團發展的新理念。在市場准入、業務准入、從業人員市場准入等多個方面進行嚴格控制,在審批工作中,不僅看財務指標,更重點審查母公司誠信記錄、擬設財務公司風險防範安排、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關鍵崗位人員素質等「軟體」。在公司業務方面,新《辦法》根據多年的監管實踐,針對財務公司新的業務活動,提出了相應的監管指標和監管規定,對防範金融風險將起到重要作用。在集團公司方面,為確保財務公司審慎經營,確保客戶合法權益,新《辦法》著力增加了對集團公司的關注力度,通過要求財務公司提供集團公司經營情況加強對財務公司的風險判斷。與此同時,新《辦法》還允許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並可為所投資的企業提供財務支持,除了對外資投資性公司進行定義外,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外資投資性公司的條件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新修改的主要內容
1.從市場定位看,新《辦法》將財務公司定位為「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一定位確定了財務公司的基本性質和功能,為企業集團加強集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規經營創造了條件,也為財務公司持續穩健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這一定位還淡化了原有法規偏重於製造業工業企業的行業特徵,從而使包括外資、流通行業在內的其他行業都可以利用財務公司這一金融機構來支持企業集團的發展。
2.從市場准入看,新《辦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大幅降低了准入標准,有利於更多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如:在設立財務公司的標准上,將原來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降為50億元人民幣;將「連續三年每年總營業收入不低於60億元人民幣」改為「連續兩年每年營業收入摺合人民幣不低於 40億元」;同時將母公司的成立期限由原先的三年放寬至兩年。但另一方面,也對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集團公司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制,如要求集團公司申請前一年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三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改為「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且近三年無不良誠信記錄」,體現了審慎經營和以誠為本的經營理念和要求。
3.從業務范圍看,新《辦法》從財務公司的市場定位出發,對業務范圍做了調整。對凡屬於申請人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對服務對象提供財務支持方面的業務,基本上均准予開展。同時,也取消了與財務公司定位不相關的業務。如:將吸收成員單位三個月以上定期存款改為「吸收成員單位存款」,並刪除了財務公司「對成員單位進行股權投資業務」和「境外外匯借款業務」。此外,按照分類監管的原則,除基本業務需求外,對風險管理能力及公司綜合實力要求較高的業務,如證券投資業務准入等要求經過監管機關嚴格審查,也體現了監管工作在激勵機制和審慎方面的要求。
4.從風險控制看,新《辦法》在各方面都加強了對財務公司的風險控制。就財務公司自身而言,對其應當遵守的資產負債比例的要求進行了修訂,對擔保和短期證券投資比例進行了限制,規定「擔保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短期證券投資與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高於40%」,取消了「一年期以上的長期負債與總負債的比例不低於50%」、「對集團外的全部負債余額不高於對集團成員單位的全部負債余額」。「對單一企業的股權投資不超過該企業注冊資本的50%」等內容。

④ 集團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財務工作行為、完善財務管理體系、加強公司財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和公司《章程》,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上品公司總部和成員公司,其他參股公司可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財務工作組織體系

第三條 公司財務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員根據所擔任的職務承擔相應工作責任。

第四條 財務總監根據總經理授權組織、領導公司財務工作,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公司設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簡稱財務負責人)一名,負責和組織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在財務總監的直接領導下,組織開展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在公司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組織開展所在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所在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八條 財務人員根據財務部門負責人安排,在部門工作職責內具體負責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所負責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具體責任。

第九條 財務部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建立健全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體系。

2、向公司委派財務人員,制定並優化財務人員崗位職責,組織財務人員日常考核工作,定期組織財務人員專業培訓。

3、組織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並編制報送財務報告,負責檢查、指導、考核各財務部門會計核算工作,保證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

4、審核監督公司總部財務收支,參與審核公司重要經營決策方案、擬定重要財務事項實施方案、參與並監督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簽訂過程。

5、參與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對投資實施過程進行財務監控,向公司管理層提供投資收益分析報告。

6、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按公司資金結算管理要求統籌調配公司資金;擬定公司融資方案並組織實施,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7、建立和完善公司預算管理體系,組織公司年度預算編制工作,跟蹤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

8、完善內控管理體系,檢查內控手冊執行情況,根據管理要求和業務發展變化定期更新內控手冊內容。

9、指導監督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參與審核集團成員公司重大財務事項。

10、推進並完善集團財務 IT 管理平台,實現集團范圍內財務信息化管理。

11、組織財務部門配合審計監管部門的審計檢查工作。

12、配合公司經營業績指標的擬定和考核工作,組織做好檔案管理、依法申報納稅等其他工作。

第十條 公司設財務部,屬公司派出機構,工作直接對財務部負責,在財務部的領導下,同時接受所在公司經營班子日常工作方面的領導和管理,並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統一財務管理制度,根據所在公司管理需要在公司管理制度框架內建立完善財務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

2、完善所在公司財務部財務人員的崗位職責,協助財務人員日常考核工作,組織財務人員學習專業知識和公司管理制度。

3、組織所在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並編制財務報告,按照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和所在公司管理層要求提供各類財務信息,保證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4、負責審核所在公司財務收支,依據公司授權對所在公司經營活動實施財務控制和會計監督,對超越審批許可權的事項,須取得公司書面批准文件後方可辦理財務手續。

5、協助參與審核重要經營決策方案、擬定重大財務事項實施方案、參與並監督重大經濟合同或協議的簽訂過程。

6、配合公司總部做好所在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工作,對投資實施過程進行財務監控。

7、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公司的財務預算,按集團公司預算管理制度對公司經營活動實行預算控制。嚴格執行公司資金結算管理制度。

8、負責組織所在公司的實物資產清查盤點工作,不定期盤點現金,加強債權債務管理,保護公司資產安全、完整。

9、督促相關部門嚴格執行內控手冊管理要求,負責完善所在公司內控管理體系,協助財務部定期更新內控手冊內容。

10、配合公司總部和外部審計監管機構的審計、檢查工作。

11、做好會計檔案管理、納稅申報工作,配合財務部做好所在公司的其他財務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對財務人員實行定崗定編管理,除會計機構負責人外,其他崗位可以按「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且不相容職位分離的原則安排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在財務部工作職責范圍內開展財務工作。

第十二條 公司對深圳區域內全部財務人員、深圳區域外財務部經理和副經理實行委派管理,集團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深圳區域外成員公司委派其他財務人員。

第十三條 財務部負責制定《財務人員管理制度》,具體規定財務人員管理要求,經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章會計核算管理

第十四條 財務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結合公司業務和管理需要制定《會計核算管理制度》,規定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的設置、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會計差錯更正等會計核算工作規定,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重大會計差錯判斷標准等涉及變更時,須經董事會批准並對外披露後執行。

第十五條 公司統一執行公司《會計核算管理制度》。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實物資產、對外投資、無形資產等。資產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公司總部的資產按以下分工確定管理責任部門,由財務部進行統一核算並對其他部門的資產管理工作履行會計監督職責。

1、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其他流動資產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管理。

2、長期股權投資、在建工程由戰略運營中心負責管理。

3、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由行政人事中心負責管理。

4、商標、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由證券法務中心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總部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相關資產的管理制度,經總經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成員公司根據資產管理制度和經營特點建立健全所在公司的資產管理辦法,規范資產管理行為,依法管理和經營公司資產,保證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負債管理

第十九條 負債包括對外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交稅金、預計負債等,負債管理同樣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 財務部制定公司《融資及對外擔保管理制度》,明確對外借款及對外擔保的管理要求,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在公司范圍內統一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根據本行業的經營特點,制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的管理規定,報公司審核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按稅法規定計提應交稅金,並在稅法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繳納事項。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應根據或有事項合理預計公司范圍內可能發生的債務,不得遺漏重大或有債務;成員公司根據財務部要求反映預計負債。具體執行公司《預計負債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應定期清理各項債務,合理調配資金償還債務,避免形成債務糾紛。

第六章 成本費用控制
第二十五條 公司通過預算管理對成本費用進行控制,財務部門根據歷史成本費用數據、同行業數據以及年度經營考核目標,合理編製成本費用開支預算,通過預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實現成本費用控制目標。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制定本公司成本控制制度,明確成本控制要求和審批支付程序;各成員公司財務部根據公司總部《費用報銷管理制度》制定所在公司的費用報銷管理規定,明確主要費用項目的開支標准和審批流程。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應嚴格執行成本控制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規定中的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標准,不得隨意改變成本費用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不得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費用。財務部要重點控制未列入預算或超預算開支的成本費用,嚴格按照成本費用控制管理制度的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捐贈性支出必須根據授權經公司總經辦公會或董事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應實時監控成本費用開支情況,對可能偏離預算的開支項目提出警示;並將成本費用開支情況作為財務分析報告的重點內容進行分析。

第三十條 公司應根據考核目標將成本費用開支分解到相關責任部門,通過建立成本費用考核制度,對相應的成本責任主體進行考核和獎懲,促進各責任部門合理控製成本費用開支。

第七章利潤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後,方可按審計結果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 擬進行利潤分配的公司在擬定利潤分配預案時,應保證實施利潤分配後的留存現金能夠滿足本公司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東已經佔用或因或有事項導致很可能佔用公司資金時,應當暫緩支付該股東金額相當的應分配利潤。

第八章預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逐步推行經營預算、資本預算和財務預算等各種預算管理,並最終建立全面預算管理體系。首先推進年度經營計劃、資金計劃的預算管理,在條件成熟時逐步推行包括資本預算和財務預算在內的全面預算管理。

第三十六條 財務預算以銷售預算為起點編制生產預算、人工預算、原材料消耗及采購預算、經營及管理費用預算、投資預算及資金預算等,形成預算財務報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在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的組織下,在每年12月份開始啟動財務預算編制工作,根據公司擬下達的經營計劃和目標,組織所在公司相關部門編制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年底前完成合並財務預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工作報財務部。

第三十八條 財務預算是公司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成員公司應將預算分層級分解為相關部門的量化考核指標,督促各部門完成層級預算。

第三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是財務預算的日常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月度預算分解、執行、預算調整和執行分析工作。

第九章 財務報告

第四十條 財務部是編制財務報告的責任部門,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和完整准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編制財務報告,確保財務報告數字准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告分為法定財務報告和內部財務管理報告。法定財務報告按照會計准則規定和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編制並對外報送、披露,具體要求統一執行公司《財務報告管理制度》;內部財務管理報告根據公司內部管理要求編制並對內報送。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外信息披露的法定財務報告,須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核、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過由股東大會同意聘任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出具報告。
對外披露或報送的法定財務報告須經公司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中心總經理簽章,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保證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財務部協助證券法務中心做好定期財務報告對外信息披露工作,在正式對外公告之前,財務人員應嚴格保密有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經營管理需要規定內部財務管理報告編制、報送要求,由財務部門負責編制並按規定報送所在公司總經理、公司職能部門;財務部同時應根據所在公司管理要求編制內部財務報表,經總經理審閱後報送相關經營部門。
第四十五條 財務部在《財務報告管理制度》中規定財務人員的財務報告編制職責和許可權、報送時間和報送對象。公司負責人和財務部負責人對其報送的財務報告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章財務信息系統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公司採用統一的財務軟體進行會計核算,公司財務信息化建設須由公司統籌安排。

第四十七條 財務部指定專人作為集團公司財務信息系統的管理員,對公司財務信息系統進行管理與維護;工作需要時可聘請軟體公司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人為所在公司的財務信息系統管理員,在公司財務信息系統管理員的指導下負責所在公司的信息系統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財務部須根據會計電算化規范工作要求,制定《財務信息系統管理辦法》,經公司總經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會計資料備份光碟、重大合同或協議、納稅申報書面材料、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財務軟體安裝程序、網路報稅安裝軟體視同會計檔案保管。

第五十一條 公司總部和成員公司須設置專門的會計檔案室,並指定財務人員負責保管會計檔案。

第五十二條 核算會計應根據公司《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列印裝訂記賬憑證等紙質會計資料,整理保管會計檔案,在次年 5 月底前編制上年度會計檔案清冊,移交給會計檔案管理員。
企業合並時,會計應將會計檔案移交並入單位保管;企業分立時,會計應將會計檔案移交財務部指定單位保管;企業撤銷時,會計將會計檔案移交財務部保管。

第五十三條 未經財務負責人批准,會計檔案原件不得外借;除外部監管檢查以及內外部審計需要外,未經財務部總經理批准,公司內部人員及外單位人員不得查閱會計檔案。

第五十四條 會計檔案保管年限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具體規定;保管期滿後需要銷毀時,由所在公司財務部提出銷毀申請、公司負責人同意後,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將《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進行銷毀。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五十五條 公司實行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監督機制,對公司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會計記錄進行檢查和監督,以保證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准確性、完整性。

第五十六條 內部監督包括監事會、審計監察中心及公司總部其他職能部門實施的監督和檢查;外部監督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監管、稅務等機構對公司的審核、檢查和指導。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可根據章程規定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工作,對公司董事、經理人員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為進行監督,也可委託審計監察中心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公司財務工作進行不定期的審計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審計監察中心負責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財務部負責督促集團成員公司財務部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協同審計監察中心和戰略運營中心定期、不定期檢查集團成員公司經營活動的合法性、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十九條 公司各級部門和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外部監督檢查工作,嚴肅認真對待外部監督檢查結果,提出整改方案並嚴格執行。

第六十條 財務部結合內部及外部監督檢查結果,加強公司財務人員的日常考核,並將內外部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核定財務人員薪酬調整和職務升降的重要依據。

⑤ 財務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集團的子公司 ,財務公司還擔負著集團公司理財任務。。是對還是錯啊。。

對的。需要負起對集團公司的責任,但成立和運營還得接受銀監會的批准和監管(畢竟是金融機構)

⑥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最新辦法

(2004年7月2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5號 發布,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 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的行為,防範金融風險,促進財務公司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財務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財務公司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機構設立及變更
第六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務公司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並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名稱中應包含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字樣。
第七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九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屬集中管理企業集團資金的需要,經合理預測能夠達到一定的業務規模;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四)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規定比例的從業人員,在風險管理、資金集約管理等關鍵崗位上有合格的專門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主要從成員單位中募集,並可以吸收成員單位以外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的股份。
本條所稱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原則上在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
第十二條外資投資性公司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可以由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出資。
第十三條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從事金融或者財務工作5年以上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曾任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查賬員、電腦公司程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員,或在國際知名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相關業務和管理崗位上工作過的專業人員,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並經國內相關業務及政策培訓,則視同從事金融或財務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籌建財務公司,應當由母公司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當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員單位整體的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分析、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2、設立財務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業務量預測;
3、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2年內的合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三)成員單位名冊及有權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
(四)《企業集團登記證》、申請人和其他出資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出資保證。
(五)設立外資財務公司的,需提供外資投資性公司及其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確認上述資料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財務公司的籌建申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同意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文件起3個月內完成財務公司的籌建工作,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一)財務公司章程草案;
(二)財務公司經營方針和計劃;
(三)財務公司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對財務公司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從業人員中擬從事風險管理、資金集中管理的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
(七)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財務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
(八)財務公司業務規章及風險防範制度;
(九)財務公司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財務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財務公司憑《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十七條財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可以在成員單位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分公司。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由財務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授權其開展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財務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財務公司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員單位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表處,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財務公司的代表處不得經營業務,只限於從事業務推介、客戶服務、債權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饋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和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需要;
(二)財務公司設立2年以上,且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擬設立分公司所服務的成員單位不少於10家,且上述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或成員單位不足10家,但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四)財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且在2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財務公司的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營運資金;
(二)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問責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財務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財務公司撥付各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計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條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公司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業務范圍及服務對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設分公司的業務量預測,所在地成員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內容;
(三)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財務公司董事會關於申請設立該分公司的決議以及對擬設分公司業務范圍授權的決議草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分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二十四條經批准設立的財務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者開業後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吊銷其《金融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財務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使用《金融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財務公司的公司性質、組織形式及組織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調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金;
(四)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
(五)修改章程;
(六)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營業場所;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變更名稱、營運資金、營業場所或者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由財務公司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財務公司不得從事離岸業務,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業務外,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資金跨境業務。
第三十二條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應當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財務公司不得辦理實業投資、貿易等非金融業務。
財務公司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細分業務品種,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但不涉及債權或者債務的中間業務除外。
第三十三條財務公司分公司的業務范圍,由財務公司在其業務范圍內根據審慎經營的原則進行授權,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財務公司分公司不得辦理擔保、同業拆借及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財務公司經營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的要求: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
(二)拆入資金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
(三)擔保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
(四)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40%;
(五)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
(六)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2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業務發展或者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對上述比例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財務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本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則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財務公司應當分別設立對董事會負責的風險管理、業務稽核部門,制訂對各項業務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財務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年委託具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公司上一年度的經營活動進行審計,並於每年的4月15日前將經董事長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財務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財務公司應當遵循審慎的會計原則,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九條財務公司應當按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非現場監管指標考核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報送的其他報表,並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資料。
財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經其簽署報送的上述報表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財務公司應當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其所屬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名錄,並提供其所屬企業集團上年度的業務經營狀況及有關數據。
財務公司對新成員單位開展業務前,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時備案,並提供該成員單位的有關資料;與財務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成員單位由於產權變化脫離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存有遺留業務的,應當同時提交遺留業務的處理方案。
第四十一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隨時要求財務公司報送有關業務和財務狀況的報告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財務公司發生擠提存款、到期債務不能支付、大額貸款逾期或擔保墊款、電腦系統嚴重故障、被搶劫或詐騙、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單位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者經營風險等事項時,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財務公司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繳存存款准備金,並按有關規定提取損失准備,核銷損失。
第四十四條財務公司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的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有權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採取下列措施對財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財務公司進行檢查;
(二)詢問財務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財務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財務公司電子計算機業務管理數據系統。
第四十六條財務公司對單一股東發放貸款余額超過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50%或者該股東對財務公司出資額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財務公司的股東對財務公司的負債逾期1年以上未償還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成財務公司股東會轉讓該股東出資及其他權益,用於償還其對財務公司的負債。
第四十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可以與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財務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等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九條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財務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前應當按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未經任職資格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不得擔任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體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應當由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離任審計,並將離任審計報告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條財務公司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依照程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財務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照有關程序,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准增設分公司。
第五十一條財務公司可成立行業性自律組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財務公司行業性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十二條財務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令其進行整頓:
(一)出現嚴重支付危機;
(二)當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30%或者連續3年虧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規章。
整頓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五十三條財務公司整頓期間,應當暫停經營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第五十四條財務公司經過整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恢復正常營業:
(一)已恢復支付能力;
(二)虧損得到彌補;
(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糾正。
第五十五條財務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支付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穩定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財務公司實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機構重組。
接管或者機構重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財務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組建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解散,財務公司不能實現合並或改組;
(二)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四)財務公司因分立或者合並不需要繼續存在的。
第五十七條財務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財務公司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該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財務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銷,母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並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組成員並監督清算過程。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中發現財務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當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該財務公司破產。 第六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財務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財務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規范。在規范期內應遵從本辦法關於最低實收資本金、資本充足率等審慎性監管的規定。具體要求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3號) 同時廢止。

⑦ 集團公司的財務體系應該包含哪些內容啊

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初探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健全,企業集團這種新型的企業組織形式正在蓬勃興起。但是眾多實際調研資料表明,我國理論界對企業集團理論研究在某些方面明顯滯後,這種滯後已影響到我國企業集團的實踐。本文試圖通過對建立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系中的若干問題的探討,來解決目前企業集團中普遍存在的集團內部不協調、各成員企業優勢難以充分發揮等問題的有效方法。
一、企業集團含義及其財務特徵
企業集團這一概念是由日本提出和廣泛使用的,它有別於集團公司的概念。企業集團是由眾多獨立或相對獨立的企業形成的具有相對穩定核心層的經營聯合體。企業集團內部一般擁有數個實力強大,相互關系穩定的核心企業。每個核心企業各自有自己的系列企業群及其控股子公司、孫公司及持股的關聯公司。
企業集團本身從整體上看一般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而是經營合作聯合體。企業集團的內部包含若干獨立的核心企業,每個核心企業均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有其子公司及關聯公司組成的系列企業群,即企業集團是由若干集團公司或控股公司聯合而成的。集團控股母公司處於企業集團聯合體的金字塔頂端。

企業集團內部的聯結不是靠控股母公司等總部性機構來垂直聯系,而主要靠核心企業之間橫向的相互持股(或環狀持股)和集團內貸款這種資本參與關系為主要紐帶,集團內各核心企業在資本關繫上是平等的。

1、基於以上對企業集團含義的分析,我們認為企業集團在財務管理方面具有以下特徵:

財務主體多元化。企業集團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母公司與被控股的子公司之間以資本關系為基礎產生控制與被控制關系,但它們又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集團公司中的各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都是利潤管理中心或投資管理中心,具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機構並獨自承擔財務上的法律責任,形成「公司內的公司」。所以集團公司本身就意味著多個財務主體並存。

2、財務決策多層次化。在企業集團中,母公司作為核心企業,與其屬下各級子公司分別處於不同的管理層次,各自的財務決策權利也不相同,導致集團內部財務決策的多層次化。因此,企業集團在確定母公司主導地位的基礎上,必須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地區、管理層次的企業的不同情況,合理處理集權與分權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內部矛盾,真正調動集團各層次成員企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集團發展規劃和經營戰略的順利實施。

3、投資領域多元化。企業集團憑借其財力雄厚的條件,普遍採用多元化投資經營戰略,注重產品的系列化和產業的多元化,通過進入市場經濟的多種領域,在增強其競爭發展能力的同時,提高了抵禦不同市場風險的能力,從而可以加速整個集團的資本擴張與資本增值速度。

4、母公司職能雙重化。母公司作為整個集團發展目標的制定與實施的組織者、指揮者,其職能不再僅僅局限於自身單一的經營,更為重要的職能在於通過控股等多種方式,以股權關系為基礎從事資本經營和管理,推動其下屬各成員公司的經營管理,使整個公司能夠作為一個有機整體有效地協調運營並迅速擴張。

5、關聯交易經常化。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和義務的事項。企業集團內部母子公司之間、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之間等都會或多或少地發生關聯交易。如果這些關聯交易能夠以市價作為交易的定價原則,則不會對交易雙方產生異常的影響。但事實上大量關聯交易採取的是協議定價原則,交易價格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企業集團的需要,使利潤得以在各公司之間選擇。

企業集團組織結構及其財務特徵,決定了其財務管理的重點在於財務管理體制與財務控制模式的選擇上。

二、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原則

1、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的組織原則。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應堅持「惟一領導與雙重領導」相結合的原則,為更好地搞好企業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使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始終保持統一、有序、高效地運轉態勢,企業集團所屬公司的財務管理可實行本公司和上級公司財務部門「雙重領導」的原則。所謂雙重領導,就是公司財務管理,既受本公司領導,又受上級公司財務部門領導。具體地說:子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受母公司財務部和子公司雙重領導,孫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受子公司財務部和孫公司雙重領導。

財務管理實行雙重領導,有利於企業集團母公司對本企業集團的資金運作、重大投資、重要財務決策等財務活動進行有效的控制,同時保證子公司和孫公司按程序或在許可權內獨立實行財務管理。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實行雙重領導,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因財務權力分散而出現集團公司財務混亂或造成嚴重損失,也可調動下級公司領導和財務人員理財的積極性。所謂「惟一領導」是指母公司財務只受本公司領導管理。

2、企業集團公司理財的基本原則

(1)系統原則。集團公司理財以貨幣墊支開始到貨幣資金收回為止,經歷了資金籌集、資金投放、資金收回與資金分配等幾個部分,這幾個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組成一個整體,具有系統的性質。為此,作好理財工作,必須從企業理財系統的內部和外部聯系出發,從各組成部分的協調和統一出發,這就是企業理財的系統原則,其核心是在企業理財工作中體現系統的特徵。

(2)平衡原則。在企業理財中,要力求使資金的收支在數量上和時間上達到動態的協調平衡,這就是企業理財的平衡原則。平衡原則是企業理財的一項基本原則,企業理財的過程是追求平衡的過程,如果不需要平衡,也就不需要企業理財。只有實現了財務收支的動態平衡,才能更好地實現理財目標。

(3)彈性原則。在企業理財中,必須在追求准確和節約的同時,留有合理的伸縮餘地,這便是彈性原則。之所以要保持合理的彈性,是因為:企業理財環境是復雜多變的,企業缺乏完全的控制能力;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也不可能達到理想的境界,因而,在管理中可能會出現失誤;財務預測、財務決策、財務計劃都是對未來的一種大致的規劃,也不可能完全准確。為此,就要求在管理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保持可調節的餘地。

彈性原則的關鍵是防止彈性的過大或過小,因為彈性過大會造成浪費,而彈性過小會帶來較大的風險。確定合理的彈性必須考慮如下幾個問題:企業控制財務環境的能力。即企業控制財務環境的能力越強,彈性可以越小;不利事件出現可能性的大小。即不利事件出現的可能性越小,彈性也越小。企業願意承擔的風險。即企業如果願意承擔比較大的風險則可留有較小的彈性;企業如果不願承擔風險,則必須留有較大的彈性。

(4)比例原則。企業理財必須通過各因素之間的比例關系來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採取相應的措施,使有關比例趨於合理,這便是企業理財的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企業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各種比例關系比較合理,企業的資金周轉才能比較通暢地進行,而不重視比例問題的研究,就可能會使企業理財陷入惡性循環。

(5)優化原則。企業理財過程是一個不斷地進行分析、比較和選擇,以實現最優的過程,這就是企業理財的優化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多方案的最優選擇問題;最優總量的確定問題;最優比例關系的確定問題。

三、企業集團公司財務管理體制模式

企業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體制,是指存在於企業集團公司整體管理框架內,為實現企業集團公司總體財務目標而設計的財務管理模式、管理機構及組織分工等項要素的有機結合。主要涉及母子公司之間重大財務決策許可權的劃分,包括對外籌資權、投資決策權、收益分配權、營運資金控制權、資產處置權等。財務管理體制的核心在於對集權與分權的有效選擇,其常見的模式主要有三種:

1、集權模式在集權模式下,企業集團的各種財務決策權均集中於集團母公司,集團母公司集中控制和管理集團內部的經營和財務,並做出相應的財務決策,所有子公司必須嚴格執行集團母公司的決策,各子公司只負責短期財務規劃和日常經營管理。

集權模式的主要優點有三個:(1)財務管理效率較高,能夠全方位地控制子公司的財務行為;(2)便於實現資源共享,集團公司較易調動內部財務資源,促進財務資源的合理配置;(3)通過集團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的整體優化,有利於降低成本,取得規模效益。

但這種模式是基於對子公司經理層不信任的假設上,其最大缺陷在於無法調動子公司經理層的積極性。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1)因決策信息不靈帶來的低效率。最高決策層(母公司)遠離經營現場,信息掌握不完整易造成決策低效率甚至失誤。(2)制約了子公司理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部分剝奪了子公司的理財自主權,甚至侵犯了其獨立法人的地位。(3)難以應付復雜多變的環境。由於決策集中、效率降低,應付市場變化的能力大大降低。

因此,這種模式主要適用於下列三種情況:(1)企業集團的規模不大,且處於組建初期,需要通過集權來規范子公司的財務行為;(2)子公司在集團整體的重要性使得母公司不能對其進行分權,如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原料供應或采購單位,或是母公司產品的銷售對象;(3)子公司的管理效能較差,需要母公司加大管理力度。

2、分權模式 在分權模式下,母公司只保留對子公司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權或審批權,而將日常財務事項的決策權與管理權下放到子公司,子公司只需將決策結果提交母公司備案即可。在這種模式下,子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直接干預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與財務活動。

分權模式的主要優點有:(1)有利於調動各子公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子公司擁有一定的理財自主權,其理財積極性和創造性較高。(2)財務決策周期短,應付市場變化能力較強。子公司擁有一定的財務決策權,決策程序減少,效率提高。

但分權模式也有其明顯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各子公司間資源調動受到一定限制,不利於整個集團資源的優化配置;(2)影響規模經濟效益的發揮,導致內部資源配置上的浪費,使集團整體實力和市場競爭能力下降。因而,這種模式主要適用於資本經營型企業集團和某些對集團沒有重要影響的子公司。

3、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模式 這是一種上述兩種模式兼容的混合模式。這種模式強調結果的重要性,但同時對可能出現的財務控制點傾注於力度,實行關鍵點控制。這些關鍵的財務控制點包括財務人員控制、資產變賣控制以及重大的資金調度控制等等。這種模式不同於集權模式,它不是過程式控制制,而是點控制;同時它又強調結果控制,汲取了分權模式的優點。

集權和分權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集權,也沒有絕對的分權,集權和分權沒有一個絕對的定量指標來衡量。企業集團應根據外部環境和競爭的需要,結合集團自身生產經營和組織機構的特點,財務運行模式和環境的差異,創造適合自身特點的財務控制模式。我們認為,對於集權與分權的選擇來說,最好的集權就是有效的分權。分權職責明確,並相互協調一致就實現了集權的要求。具體表現為分權的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所界定的許可權非常到位,每一個部門、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相互協同,這樣最終協同的結果就達到了企業的總目標上。

⑧ 集團財務管理應遵循哪些原則

集團公司大多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甚至為跨國經營的資本運營實體,是由多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成的企業群體。為此,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要在保持集團利益的前提下,既發揮集團的整體優勢,又要充分尊重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宜採取過度集權的方法,以便發揮子公司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基於此,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應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則:
1.集團及其成員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必須堅持以資本運營為核心的原則。集團中各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通過資本這樣一條看不見的紐帶把大家的命運連在一起,無論從事何種經營活動,都必須服從集團資本運營的宗旨。而集團對其成員子公司的財務管理,也要以資本為核心。
2.集團及其成員子公司要認真貫徹資本運營責任制的原則。為了切實建立資本運營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對經營的資本真正負責,避免成員子公司對集團的依賴思想,杜絕小富即安、故步自封的不良現象,集團總部要通過對資本運營效率等內容的考核,建立資本運營責任制,並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
3.集團財務管理要體現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原則。集團公司的發展需要調動發揮包括集團總部在內的各個成員子公司的積極性,即:既要發揮集團的戰略決策和協調交易的作用,又要調動成員子公司的主動性和創新意識。因此,在財務管理上要適時地運用集權與分權的方法,根據形式與任務的變化,靈活地調整集團財務管理的具體方式和方法,不拘泥於一種固定的模式和既定的范圍,一切以更好地完成集團的目標任務,取得最佳經營效益為准則。
在集權方面,集團主要是在方向性和戰略性的問題上進行管理。在分權方面,集團各成員子公司主要對具體性的、戰術性的問題,如:成本管理,費用控制,運營資金的管理等。各自運作管理,集團僅給予宏觀指導。這樣做,既不影響集團內各企業的法人地位,又利於集團總部集中精力,做好市場和宏觀規劃,把握集團的總體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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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集團公司財務公司責任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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