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轉讓與股權轉讓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股份轉讓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轉讓針對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而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股權轉讓與股份轉讓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向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轉讓其股權的行為。股份轉讓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願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其他人,而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股權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因為股份的外在表現形式是股票,因此,股份轉讓通常是以股票轉讓的方式表現出來的。二、雙方轉讓標的的稱謂不同,因此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區別。(1)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實行嚴格的限制轉讓制度。對內主讓與對外轉讓做了明顯的區別:內部轉讓股權比較自由;對外轉讓股權實行嚴格限制,必須經全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該股權,在同等情況下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實行轉讓登記制度。(2)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現對簡單,實行自由轉讓。無論轉讓給內部股東還是外部投資者,都採取自由轉讓。但是《公司法》也對股份轉讓作了一定的限制:a、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b、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c、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條規定的除外。d、交易場所,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三、兩者實質不同,因此兩者轉讓的行為不同。(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是不完全獨立的自由轉讓,原因是除了具有資合性,還具有較強的人合性。也是由於較強的人和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讓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即對內開放,對外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獨立的轉讓,其本質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資合性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
3. 股份轉讓與股權轉讓有什麼區別
股份轉讓適用於股份公司,股權轉讓適用於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更方便,因為股份公司具有更強的資合性,而有限公司具有更強的人合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股權轉讓和股份轉讓有哪些區別
1、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2、股份轉讓: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股份轉讓一般包括股份回購和並購。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以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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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轉讓股票和轉讓股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份轉讓是轉讓人轉讓其股份的行為,通常是一股票轉讓的方式表現出來。而股權轉讓是股東向他人轉讓其股權的行為。二者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轉讓行為都有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 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 股權轉讓與股份轉讓有什麼區別
股權轉讓、出資轉讓、股份轉讓、股本轉讓有何異同?
1、股權轉讓,是法學界和經濟領域熟知並認可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或股份的行為。
2、股份轉讓,一般是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因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權轉讓就是相應股份的轉讓。
3、出資轉讓其實也是股權轉讓,來源於老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該條規定的本意就是針對公司股權轉讓的,只是在表述上容易讓人誤解。修改後的新公司法修正了這一點。
4、股本轉讓,這個概念在實踐中用的較少,是民間對股權轉讓的稱謂,本質和本意還是股權轉讓,工商局也是按照股權轉讓來進行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根本就沒有股本轉讓的登記事項;股本在財務上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股份轉讓也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公司法》(新)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專章進行了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設總股本,並劃分為等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按照出資比例來享有股權的。
7. 轉讓股權與轉讓股票的區別
法律分析:轉讓股票的實質是轉讓股份,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願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其他人,而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股權所有權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人將股權轉讓給他人。轉讓股票發生在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發生在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 股票轉讓和股權轉讓一樣嗎
法律分析:不一樣。股票轉讓的實質是轉讓股份,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願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其他人,而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股權所有權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人將股權轉讓給他人。轉讓股票發生在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發生在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9. 股份轉讓和股權轉讓的區別
股份轉讓和股權轉讓的區別:
1、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向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轉讓其股權的行為;
2、股份轉讓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願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其他人,而受讓人依法取得該股權所有權的法律行為;
3、雙方轉讓標的的稱謂不同,因此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區別;
4、兩者實質不同,因此兩者轉讓的行為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