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責任相同特點不同點
很多區別的,主要的方面有:1、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1-50人,之前不允許一人公司,要兩人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200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2、最低注冊資本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3、繳納注冊資本的首次出資額和期限基本一致,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20%,余額兩年內繳清,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清。4、出資方式兩者基本相同,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5、募集資金方面: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6、組織結構有所區別,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還有很多細節上的差異,建議查看公司法詳細比對。
②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點
相同點
1、都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股東均負有限責任
3、公司均以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4、公司組織均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總經理。
5、公司均有名稱和章程。
不同點
股份有限公司
1、資本劃分為等額股分
2、發行股票籌資,資本必須是貨幣
3、股東人數有最低限,沒有最高限
4、設立程序較復雜
5、適應於大中型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1、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分
2、出資不一定是貨幣,可以是技術,土地等
3、肌東人2---50人
4、設立程序較簡單
5、適應於中小型企業
③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區別嗎法人責任相同嗎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公司
規模 人少,由50個以下的股東出資 人多,由2個以上的股東設立,股東人數無上限
股本不拆分 股本等額拆分,一股一權
股本拆分 股東通過章程約定持股比例 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弱 強
流動性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受到較為嚴格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資,股
體現了封閉的屬性 票可以依法自由轉讓,體現了開放性的屬性
設立手續及公司機關簡易化 治理結構規范
運營與監管 更多是授權性規范 更多的是強制性規范
公司自治性強 監管態度更為嚴格
公司法人都是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對公司承擔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為限的有限責任
④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異同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規模、設立方式、管理要求、承擔責任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⑤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你好,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異同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公司,具有公司的一些共性特徵,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人合還是資合。
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對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優點兼收並蓄的基礎上產生的。它將人合性和資合性統一起來: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之間關系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質,因而與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區別。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的個人人身性(信譽、地位、聲望)沒有聯系,股東個人也不得以個人信用和勞務投資,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
(二)股份是否為等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資產不必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只須按協議確定的出資比例出資,並以此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一般說,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股份化作等額股份,這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這一特性也保證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廣泛性、公開性和平等性。
(三)股東數額。
有限責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東之間一定的信任為基礎所以其股東數額不宜過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為2—50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數額上下限均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則只有下限規定,即只規定最低限額發起人,實際只規定股東最低法定人數,而對股東無部門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多為中小型企業,還因其封閉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有的可以簡化,並有一定的任意性選擇。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共同點和不同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1.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
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稱為封閉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並以其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稱為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
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
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
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
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
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0人(亦有規定30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
特定競爭的激烈,而唯有後者才具有擴大企業規模的制度秉性,但是在科斯所說交易成本為正的現實經濟活動中,股份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形態不可能毫無顧忌地擴大公司規模,因為管理成本也在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而增加,公司內部治理成本等於市場交易成本就是企業最大規模的界限。反過來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在某一特定的情況下,相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就具有較低管理成本的特徵。
公司治理結構的區別在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下,出資人對出資的安全考慮和對管理成本的要求導致了各種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社會大生產要求現代企業實現投資者的股東權與公司的法人所有權相分離,促進公司管理適應專業化的需要,提高公司經營資產的效率。而有限責任制在許多方面降低了這種職能分離與專業化管理的成本。」
1.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因為公司規模擴大了,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經營管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較為分離,公司的實際經營掌握在了公司資產管理者手中。由交易成本理論可知,減小公司治理成本則可以增加其市場競爭力,但追求規模經濟也可以增加市場競爭力。這就說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場競爭的要求下,發揮各自特點從而減小總的交易成本。
2.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因而有封閉公司的說法;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出資人分散,出資人只有通過公司的財務報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經營狀況,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稱為開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財務狀況,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這正是公司規模擴大後帶來的公司管理成本之一。其實,雖然公司管理成本增加了,但對整個交易成本來說則可能降低了。因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對公司可能極不了解,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確保資金安全而去獲取公司運營狀況信息,這得付出巨大的貨幣、時間等成本。
3.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
《公司法》第三章專門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作了詳細的規定,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但針對我國出現的「大股東欺負小股東」致使小股東無法退出公司的問題,第七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除了對發起人股份、公司內部人員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讓公司股份進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轉讓所擁有股票,但不能退股。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股權的轉讓要求較為嚴格,而股份有限公司對此要求明顯要低一些。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具有強烈的人身信用關系,即「人合」色彩,如此就得防止個別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違反這種「義務」,須知法律的規定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讓機會主義增加成本,但這種法律規定的成本投入將換來更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的結果,因為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可以放心跟別人合股成立公司。我認為國內出現的有限公司出現「一股獨大」、「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的情況應該得到妥善的處理,才能形成吸收更多的出資能力較低的的潛在投資人,從而抑制上述情況的出現,形成股東狀況的好轉。否則,只能是一種惡性循環。
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同,其股東的轉讓股權行為並不對公司產生非常大的影響,甚至還要減少潛在出資人對其出資轉讓的限制帶來的時間等成本,從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
4.股份增減要求不同;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原則上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至於減資,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由上文可知,對有限責任公司原來股東的保護對其公司治理有著重要的作用,而這一點股份有限公司也一樣,其增資減資都首要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目的同樣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潛在出資人。至於對兩種公司形態一樣得關注的是,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波斯納提到過由於有限責任的產生,致使公司向債權人支付更高的利息率,以便使債權人承擔的公司違約帶來的風險得到全面的補償。那麼,公司減少注冊資金帶來的風險,必然會產生同樣的風險補償,也就是一種交易成本的增加。那麼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以減小交易相對人或其它可能的債權人的交易風險,也即為了減小公司的交易成本。
(四)、結語及其它
通過以上的粗略對比,與其說有限責任公司符合中小企業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需要,不如說是市場競爭中降低交易成本的要求決定了兩種不同的公司形態,如此當我們進一步考察市場需要時,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完善此兩種公司治理結構。我認為可以說中國國內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公司形態規定總的來說是符合國際潮流的,但是中國出現了許多不同的情況,這就有必要針對這些實際情況來研究嘗試各種解決辦法。至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強化各自的優點,同時加強各自不可避免的先天缺陷。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⑥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一、相同點
1.都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3.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5.公司組織均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總經理。
6.公司均有名稱和章程。
二、不同點詳見下圖:
⑦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①股權表現形式差異,在有限責任公司里,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認定的。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的股份,每股有一票表決權。②設立方式差異,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外,還可以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並上市融資。③股東人數限制,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人數無限制。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其必須設立股東大會,且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④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設董事、監事各一名,不設監事會、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
⑧ 試論述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如下:
1、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1到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 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⑨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相同:都必須有公司章程,公司住所 名稱。股東或者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資本都有最低限額。不同:有限責任公司:①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為2~50人;②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行業不同而定);③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⑤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的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②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③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④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⑥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