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投資入股了一家公司,後來創始人要賣掉,我能保留我的股份嗎,還是需要我的同意
你投資入股了一家公司,創始人要賣掉。其實是要經過你的同意。因為你也是這家公司的股東。
⑵ 聯合創始人中途離開,應該如何處理他的股權
這種事情其實一開始就應該白紙黑字約定好的,簽訂轉讓協議的時候肯定是需要考慮到這種情況,按照協議上約定的退夥情況處理,該怎麼樣就怎麼樣。
然而你們目前涉及到的是創業公司期權的情況,一般來說,期權和股權不太一樣,股權是實打實的以現金出資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資方式合法獲得的公司股權,那麼期權的話主要是用戶合夥人的股權激勵,一般分為無償行權和有償行權,無償行權很好理解,通俗點說就是當公司發展達到一定的階段,或者說當合夥人的貢獻達到一定區間且滿足行權條件的時候,免費贈送給合夥人的股權,也就是合夥人可以以0元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權,具體數額根據工作年限,工作貢獻等來協商,如果沒有達到行權條件,期權不過是一個數字而已,這個行權條件是需要事先協商的,比如說當公司營收達到100萬人民幣的時候,可以行權給到合夥人總釋放股權池的1%,又或者說當合夥人工作滿一年的時候,一次性釋放1/4的行權權利。
下面來分析具體情況,王某持股20%也就是創始人給到的總股權池,已經行權4%,那麼剩餘的16%還未行權,實際目前王某占公司股權只有4%,這一部分的處理方式有三種:
1.股東之間相互轉讓,也就是讓其他合夥人購買王某手中這4%的股權,購買價格主要是基於公司現有估值。
2.公司回購,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回購王某的股份,回購完成後進行注銷,公司總股本變更後需要到工商管理局進行變更和備案。
3.引入外來戰略投資者購買王某的股份,同樣是股份轉讓和第一種處理方式還不太一樣,公司法規定股東向外來投資者轉讓股份的話需要公司2/3以上的股東行使表決權同意,如果人數不達標,那麼不同意的股東就要接盤王某的股份,至於價格不得低於公司凈資產的一半,既不同意也不購買甚至不給予回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人數達標,那麼其他股東依然享有優先購買權,有2個以上股東有意願接盤王某的股份的話,可以自由協商購買股份比例,協商不成按照目前佔有公司股份比例數進行購買。
那麼剩下的16%的股份怎麼辦呢?這個要考慮到公司的總股本,我這邊舉一個例子,假設公司注冊時股本為100萬分,王某作為聯合創始人有20%的股權也就是20萬份,假設公司的行權條件是合夥人每年行權2%,剛好符合樓主的情況,兩年後王某已行權4%也就是20*4%=0.8萬份,所以他目前持有公司0.8萬份的股權,另外19.2萬份的股權會被公司低價回購,這個回購和前面0.8萬份的回購不一樣,0.8萬份是王某已經拿到手的股份屬於公司按照正常估值進行的回購,而這剩下19.2萬份的股份是還未行權的股份,公司是可以進行低價回購的,至於價格多少可以和王某協商,回購完成後,公司的總注冊股本變為100萬份-19.2萬份=80.8萬份,總股本減少,相當於每個股東的實際股權比例增加了,就好像分數的分子不變,而分母變小後數字反而更大了,也就是說公司相當於把離職創始人的未行權股份平均分配給了其他的合夥人。
這里可能有人會疑惑為什麼是100萬份-19.2萬份=80.2萬份,而不是100萬份-20萬份=80萬份,正如前面所說,如果公司對於0.8萬份的處理方式也是回購的話,那麼就是100萬份-20萬份=80萬份的總股本,但如果是其他另外兩種方式的話,則應該是80.2萬份,因為該股份不是公司回購,公司沒有拿錢,而是其他股東接盤了,相當於原來王某的股份換到另一個股東身上,公司總股本沒有發生變化,所以不是減去20萬份。
⑶ 創始人中途退出創業,他的股權怎麼辦
按照簽訂的協議清算就可以了。如果沒有協議,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清算公司現有資產,上班的有工資,該退錢的退錢,該補錢的補錢,親兄弟明算賬,剩下的人重新劃分股份。如果有股東願意購買他的股份,可以私下商量。對於弄虛作假、賴賬不還或無力承擔的情況,應該將感情和賬目分開。
⑷ 原公司聯合創始人幹了4年,退出還能保留股份嗎
能不能保留股份在於股東之間的協商,而不在於什麼其他,去跟股東們商量退出條件和補償好了,通常來說會保留一部分股權。
⑸ 聯合創始人退出,他手裡的股權怎麼辦
聯合創始人離職時,收回他的股權
你有一個很不錯的創業計劃,還找到一個很棒的聯合創始人,你們決定先五五分配股權。最初兩個月,你們非常勤奮地工作。但是,你的聯合創始人不想繼續幹了,離職後去了一家高大上的公司工作。但是你還是覺得這個創業計劃很有前景,於是繼續堅持。兩三年後,創業項目已經發展很好,有大公司准備並購你的公司,開出了不菲的並購價格。你辛苦的努力總算得到了回報。這時,早已離職的聯合創始人回來了,按他的持股比例 50%,要求獲得一半的並購價款。
事實上,類似的問題在創業過程中非常常見,知乎上也有很多相似的問題。不用等到創業企業被並購,留守的創始人們就已經在為離職創始人手中的股權而苦惱了。而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就是為了解決這種問題的一種方案。大多數創業企業不怎麼重視這種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並往往因此毀於一旦。
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是指:(1)每個創始人在一開始就會獲得屬於他的全部股權;(2)如果創始人中途離開創業企業了,創業企業有權以極低的價格,回購創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權。
比如,在前面的例子里,如果創業企業事先設定了成熟機制,聯合創始人創業兩個月後就離開了創業企業,將來出售公司時的價款,跟他沒有半毛錢的關系,因為已經在他離開公司時,公司已經回購了他手裡的股權。
可能很多人會認為,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是在限制創始人的股權,其實這種做法是有利於創始人的。這種機制合理地平衡了留守創始人和離職創始人之間的利益。可以說,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是創始人和創業企業最好的 「朋友」:一方面,離職創始人帶著股權離職,將會嚴重損害留守創始人的合理利益,削弱其繼續工作的積極性,而這一機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此風險;另一方面,這一機制也能夠激勵每個創始人都朝同一個目標共同奮斗,即創建一個成功的企業。
讓聯合創始人一批一批地獲得股權
創始人分得的股權,是用來獎勵他在企業初創階段的巨大貢獻。但是,創始人的這種貢獻,是在相對較長的一段創業期里,逐漸釋放出來的。所以,可以把創始人獲得的股權,視為他在這段創業期里掙來的工資。因此,可以把創始人分得的全部股權分成若干批次,像發工資一樣,然後每間隔一段時間,讓創始人獲得一小批股權。
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可以分為期限模式(Time Based Vesting)和目標模式(Milestone Vesting)。期限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目標模式是指,創始人股權按照階段性的目標來分批成熟。
通常情況下,創始人股權成熟機制設定四年的成熟期,其中第一年是創始人的最短服務期(即 cliff)。如果創始人把全部工作時間都投入創始企業,在工作滿了第一年後,可以一次性成熟其股權的四分之一;在此之後,才開始按月或季度,一批一批地成熟後續的股份,比如每個月成熟 1/48,直到干滿 48 個月(4年)後,全部股權成熟。這種期限模式,是最常見的創始人股權成熟模式。
因此,如果創始人分得了公司 50%的股權,在干滿兩年後離開,那麼這 50%中的一半(即公司股權的 25%)就已經成熟了,他可以繼續持有這 25%的股權,剩下的 25%被公司以極低價回購。如果創始人在公司的工作時間不到一年,沒有達到最短服務期,那麼連第一批股權(即四分之一)都還沒有成熟,所以最後他在離開時不持有公司任何股權,全部股權都被公司回購。如果他干到了第 366 天才離職,那這四分之一就成熟了,公司只能回購剩下的四分之三,所以他還能繼續持有 12.5%的公司股權(即 50%的四分之一)。
當創業企業實現某些階段性的目標後,創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權才能成熟。因此,創始人的股權成熟,不是以他的服務期掛鉤的,而是與他的某種績效掛鉤。比如,在產品測試版發布時,股權成熟四分之一;正式版發布時,繼續成熟一部分股權;2.0 版本發布時,再成熟一部分股權。如果產品測試版還沒有發布出來之前,創始人就離職的,那麼他的股權都沒有成熟,公司都可以回購,此時創始人離職時一點股權都帶不走。
目標模式下的目標設定一定要非常明確,否則如果各方對目標的理解不一樣,很可能會在目標是否已經實現的問題上發生爭議。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股權成熟的階段性目標是發布產品測試版,那麼准備離職的合夥人很可能在還未准備就緒時,就匆匆把測試版發布出來。
我認為,創業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可以作為股權成熟階段性目標的事項,比如:實現 A 輪融資時,股權成熟一部分;app 活躍用戶數達到一定量時,股權成熟一部分;餐廳分店開到第 X 家時,股權成熟一部分;連續三個月的月均營業收入達到某一標准時,股權成熟一部分。
⑹ 技術核心創始人退出公司,股權一定退出嗎
一、約定分期實現股權:有付出才有收獲!
公司創立之初你必須把股權分給聯合創始人才能吸引他們加入公司,但是股權分配總額的確定不等於一定要一次性實現他們的股權,否則如何保證這些合夥人在公司長久工作、發展?事先約定股權分期實現是保障聯合創始人為公司服務、帶領公司發展的必要舉措。
比如實務中,你們可以約定股權分4年全部實現,每年實現25%或者第一年實現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當然,你們也可以約定任何其他比例。
二、約定退出後果和退出程序:保護自己的創業公司!
事先約定好提前退出的後果和退出的程序,那麼當聯合創始人惡意或者善意地離開公司另謀發展時,你就不會那麼被動,不用擔心以後公司發展起來股權仍在他手中。
(一)約定退出後果:惡意退出和善意退出的結果應當截然不同,可以約定:聯合創始人惡意退出時,應被收回所有已經實現股權;善意退出時,則可以按照協商支付一定的對價的方式收回股權——這些約定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二)約定退出程序:收回股權的不是別人,正是公司剩下的股東。由於事先約定了退出後果,此時公司其他股東有權要求退出的聯合創始人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他們,其他股東都想購買的可以協商按比例購買。
三、約定違約責任:為收回保駕護航!
違約責任條款是必須的,沒有違約責任只有以上約定的話,整個退出機制仍舊缺乏威懾力,就好像沒有對應刑罰的罪名。違約責任的約定十分簡單但也非常必要:需要明確約定當退出的聯合創始人不按照以上約定的退出後果、退出程序退出公司,他需要賠償自己帶給公司的全部直接或間接損失。
實務中,不事先建立股權退出機制的公司在遭遇聯合創始人退出時只能眼睜睜看著退出人帶走股權,更有甚者直接散夥,因此在公司創立之初就建立起一個完善的股權退出機制是非常重要的。有律希望能夠通過文章,讓更多創業者、投資者了解股權退出實務,讓更多創業公司實現穩定、快速地發展!
⑺ 公司創始人離職後有什麼待遇
沒有特殊待遇
創始人辭職後公司的權屬關系要看創始人的股權比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絕大多數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按股份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⑻ 我是公司聯合創始人,現在想離開公司,股份如何變現
針對您的案件,股份可以轉讓,也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如果沒有人願意接受轉讓,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公司不同意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