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1956年公私合營後成為國營企業,現對公私合營時股東有何政策或法規
現在沒有了
以前制定的政策沒有變化。
享有頶沒有變化,也不可能變化
有些人混得好些,在工商聯里搞個身份,這在社會上是有些方便
『貳』 對公私合營後的資本家財產有退賠政策嗎。
父親是資本家,五十年代公私合營。經過文化革命的折磨去世。五十年代的許多照片上胸前都帶著『重慶市政協』和』重慶市工商聯的徽章。父親去世後,沒有得到任何補償。就想知道國家對資本家的相關政策。
『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有關公私合營企業股權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有關公私合營企業股權問題的函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2月28日(56)法辦研字第2009號報告收悉。關於如何處理有關公私合營企業股權的問題,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13次會議討論,作出如下決議:
一、公私合營企業中的私股股東如果因為下落不明,經企業登報通知,仍然未來登記時,其股權應由該企業委託交通銀行代為管理。
二、對於已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應予沒收而遺漏沒有處理的股份,由法院依法處理,可用裁定沒收歸公;如其家屬生活確有困難,可酌予照顧。
三、對於在土改時未予沒收的地主階級分子的股份,按公私合營企業的私股待遇處理。(抄送: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肆』 請問公私合營原固定資產現怎麼要回
法律規定是可以要回的,但是實務中一般房產都是經過大修等重大添負行為的 依據,民法不能要回來了,只能依據當時的價值折現
要看合營企業現在是什麼性質,經營狀態,所佔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有無變更。
1,如企業性質未變,可以要求。
2,如企業性質變為國有就不可以。
3,如企業正常經營就不可以。
4,如企業不再經營可以。
5,如果產權已經轉移就不可以。反之就可以
中共中央統戰部、商業部印發《關於索要、強占原公私
合營企業、合作商店營業用房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1983年2月25日(83)商管字第5號)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商業、糧食廳(局)、供銷合作社:
關於原公私合營企業、合作商店原業主索要、強占營業用房問題,原供銷合作總社和商業部曾於1981年3月5日發(81)供基聯字05/118號、(81)商層聯字第5號發出《關於合作商店入股房產堅持不退還實物的函》。兩年來,部分地區強占營業房屋的情況有所緩和,但是還有些地區的情況仍在發展。為此,我們共同研究,並向最高人民法院徵求了意見,擬定了《關於索要、強占原公私合營企業、合作商店營業用房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附:
關於索要強占原公私合營企業、合作商店營業用房
問題的處理意見
(1983年2月20日)
參加公私合營的一些原業主,近來以落實政策為名,要求退還折價入股的房屋,有些地區還發生強占國營企業營業用房的情況。合作商店退職、退休的職工或其家屬強占折價入股房屋更為突出。這些情況一般發生在縣城或縣以下集鎮。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一是參加公私合營的一些原業主錯誤地理解黨的政策,認為私營企業的資產轉入公私合營企業是所謂「侵佔公民財產」;二是原來家店不分的私營商店,原業主由於人口增多,居住困難,重新提出房屋產權問題;三是合作商店的原小商小販或其家屬認為,既然可發退還股金,就應將房產等實物退給他們;四是部分省、區的有關部門對公私合營、合作商店的有關政策不太了解,對強占營業用房問題處理不夠果斷。目前,這股占房風在有些地區仍在發展,如不及時制止,必將使更多的企業蒙受經濟損失,也不利於安定團結。我們經向最高人民法院徵求了意見,特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私營企業實行公私合營時,經過清產核資,將流動資金和營業用房、設備以及其他經營用具等固定資產轉為公私合營企業的資產,國家已按年息五厘發給定息,定息發至1966年第三季度。公私合營企業的資產(包括原來核定投資的房屋)已屬國家所有,不應退給本人,這是黨和國家的既定政策,不能改變。至於1980年從原資產階級工商業者中間區別出來的勞動者的股金,按照中發〔1979〕84號文件的規定,「以後再議」。無論以後股金如何處理,原則上也不退還已入股的營業用房等實物。原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強行侵佔已屬國家所有的房屋是違法行為,必須說股他們自動搬出。堅持不搬的,應依法處理。
二、原來家店不分的商店,一部分房屋雖然經過清產估價,但事實上並沒有入股,也沒有領取定息,至今仍由原業主住用的,其房屋所有權歸原業主所有。已經折價入股並領取了定息,房屋一直由原業主住用的,可以維護現狀,但產權為國家所有,應適當收取租金。
三、原小商小販參加合作商店折價入股的營業用房、設備和其他經營用具,是集體所有的財產,其折價金額已轉為私股股金。國務院1962年10月4日批轉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國營商業、公私合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組的小商小販下放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意見的報告》進一步明確規定:「下放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小商小販的原有股金,應當退還給本人,但一般不退還實物。」現在重申:在退還股金時,一律以當前核定股金(包括固定資產的折價金額)為准,只退現金,不退房產等實物。對於非法強占合作商店營業用房屋的案件,依照本意見第1條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公私合營清產
核資折價入股的房屋屬國家所有的復函
(1992年7月31日[1992]民他字第21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5日[1991]民監字第76號《關於大連中葯廠與周淑清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
經我們研究認為:1956年公私合營時,瑞生葯房依照當時的政策規定,對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經過清產核資已折價入股;私房代表人張錫九(周淑清的丈夫)領取了股息,並為其女兒安排了工作。公私合營後,大連中葯廠將訴爭房屋納入國有固定資產管理使用至今,並一直交納房地產稅。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訴爭房屋已公私合營,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大連中葯廠管理使用。
以上意見,供參考
『伍』 中國現在的百年老企業,公私合營後,家族還持有股份嗎
這個當然是還持有的,不過只是一部分而已
當年幾十年風風雨雨早都換了多少老闆了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