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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股東交易

發布時間:2022-06-18 17:38:11

⑴ 通常說的關聯方交易有哪些呢

是否關聯方交易可以看是否發生,而不是看資金是否收取。

如這些都可構成關聯方交易:
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代理及租賃、提供資金及擔保抵押、開發項目轉移、許可證等。

⑵ 關聯交易是什麼意思

關聯交易指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一切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法律行為。其特徵是:交易雙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關聯人;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義上平等,但交易實由關聯人一方所決定;交易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人可能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

關聯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並不必然對公司不利,關聯人並不當然濫用權力。對公司而言關聯交易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節省交易成本、擴展經營等重大價值,甚至有的公司的生存離不開關聯交易。如關聯人在關聯交易中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會構成不公平關聯交易為法律所不能容忍。



關聯交易的法律性質

我國的情形有所不同,集中的公司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公平關聯交易多發生在控制股東自我交易領域,不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雖也有存在,但不是主要問題所在。我國公司控制股東自我交易的形式多樣,存在於產品銷售、擔保、資產收購、資金佔用等公司經營的每一個環節。

在過去的十幾年裡,許多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將公司的巨額利益輸送給自己及其關聯人,成為上市公司以及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一大毒瘤。控制股東忠實義務的主要適用場合就是關聯交易,法律加強對控制股東自我交易的規制,對控制股東忠實義務的最好落實。

⑶ 關聯交易是利好還是利空呢

看情況而定。利好還是利空跟交易主體關系不大,主要看交易內容,是否能給公司帶來利益。
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廣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

拓展資料:
所謂關聯交易,指公司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一切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法律行為。其特徵是:交易雙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關聯人;交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義上平等,但交易實由關聯人一方所決定;交易雙方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人可能利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
按照關聯人的身份不同,關聯交易分為董事自我交易與控制股東自我交易:前者指董事、監事、高管本人及其關聯人與公司的交易,後者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與公司的交易。
關聯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並不必然對公司不利,關聯人並不當然濫用權力。相反,對公司而言,關聯交易具有提高交易效率、節省交易成本、擴展經營等重大價值,甚至有的公司的生存離不開關聯交易。但是,如關聯人在關聯交易中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的利益,會構成不公平關聯交易,為法律所不能容忍。法律不禁止、事實上也無法禁止關聯交易的發生,但需要規制不公平關聯交易,這是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稅法等多個部門法的共同任務,公司法居於核心。
在股權分散的公司如英美公司中,不公平關聯交易主要發生在董事自我交易領域。但我國的情形有所不同,集中的公司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公平關聯交易多發生在控制股東自我交易領域,不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雖也有存在,但不是主要問題所在。我國公司控制股東自我交易的形式多樣,存在於產品銷售、擔保、資產收購、資金佔用等公司經營的每一個環節。在過去的十幾年裡,許多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將公司的巨額利益「輸送」(tunnel)給自己及其關聯人,可謂觸目驚心,成為上市公司以及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一大毒瘤。

⑷ 關聯交易股東迴避表決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審議、表決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迴避: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6、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⑸ 公司法中關聯交易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關聯關系的規定是: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受其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且該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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