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代持股權違法嗎
擅自過戶代持股權不一定是犯罪,如果實際持股人在代持人擅自過戶之後,進行確認或者統一的,不構成犯罪;或者如果股東名冊上面的實際持股人登記的是代持人的名字,也不屬於犯罪的;如果代持人違反法律規定轉讓股權的,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後,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⑵ 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⑶ 公司法關於代持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中關於代持股份的規定有當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因利益問題發生糾紛時,人民法院應支持實際股東的主張。實際股東若想顯名,需要經過半數股東同意,才能變更股東名冊,成為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⑷ 股權代持存在的意義
摘要 股份代持的行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義在於:某些出資人不方便或者基於其他考慮而不願意顯示於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機關的備案文件之中,於是找尋一個值得信賴並願意為自己擔任名義股東的人來代持股份,比如配偶,父母等親人,然而股份代持的法律風險卻客觀存在,但是雙方可能面臨風險。
⑸ 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的效力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權代持一般指的是指隱名股東實際對公司股權進行出資,享有公司股權的實際持有權利,但是明面上由顯名股東持有公司股權。股權代持的效力一般適用《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依法簽訂且不存在無效事由的股權代持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⑹ 股權代持合法嗎,都有哪些規定
股權代持是合法的。相關的規定有,應當保護實際股東的投資權益,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⑺ 隱名股東如何簽訂股權代持協議
通過代持股權協議書簽訂。代持股權協議書範本委託人(甲方):受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聯系方式:住址:住址:鑒於公司設立和日後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託人(甲方)將其實際出資公司的部分股權(以下稱為代持股權)交由受託方(乙方)代為持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解釋三》
第25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⑻ 股權代持協議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合法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權代持的風險
1、關於股權比例的約定。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存在多種變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權的比例並非一成不變,公司未來的增資擴股將導致股權比例的稀釋,則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2、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據公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⑼ 我是代持股東有啥風險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有以下風險:1、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2、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3、名義股東風險。比如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