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中可以沒有股東大會嗎
法律分析:可以不設股東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以下幾種公司: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資企業3、 中外合作企業4、 外商獨資企業 5、國有獨資企業。上述企業依法可以不設立股東會,除此之外,其他種類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㈡ 沒有開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有法律效力嗎
只要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的相關文書上簽名,即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至於該股東有沒有實際參加股東大會,這是公司的內部事項,不得對外抗辯。
㈢ 公司不召開股東會怎麼辦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召集股東會是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法定義務。公司不召開股東會,意味著董事會、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該項義務。在公司不按時召開股東會時,股東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要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義務;在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股東可以要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㈣ 年度股東大會因特殊原因可以不開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不可以。
1、未按時按規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被證監會處於警告,並且提示風險。
2、對於市場里公司的股價也會造成極大的影響,甚至對於投資者也造成一個不信任的局面。最好查詢當地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㈤ 不開股東會怎麼辦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原則上每年一次,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不是所有問題都要交給股東大會去決定。上市公司很多問題都是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去決策去執行的;很多行政問題都是要有總經理去執行的。
㈥ 股東會議必須開嗎
法律分析:不是必須開。公司有股東會就開,沒有就不開。有限責任公司,有股東會;股東有限公司,有股東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股東會;國有獨資企業,沒有股東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㈦ 公司不設股東會怎麼出決議
法律分析: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只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股東會議每年都會舉行,但是在實際的運營中,有些特殊情況的出現就會導致股東會議無法召開,如果自己會議的召開違反了公司的有關規定或是出席的參會人員沒有得到一定的數量,那麼股東大會就不能開。如果股東是以書面的形式的話,只要是一致通過是不需要開股東大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