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股東私自拿公章簽合同後來被別人起訴了公司這個股東犯什麼罪
一般不會構成犯罪,如果這個股東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公司可以起訴該股東要求他承擔賠償責任
Ⅱ 股東拿走了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怎麼辦
有的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發生分歧,一方股東往往拿走公司的公章和營業執照,造成公司的經營困難,從而達到要挾公司和其他股東的目的。
Ⅲ 公司股東私下拿公章蓋章,接私單算違法嗎
財務私自蓋章,肯定違法。濫用職權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致使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3)控股股東拿公章擴展閱讀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換勞動合同的;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商量一致,能夠變換勞動合同商定的內容。變換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換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Ⅳ 股東拿走公司公章違法嗎
法律分析:股東拿走公司公章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利益,那麼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公司股東私自拿走公章拒不歸還公司,並在工商局備案有法律依據嗎
我覺得 股東沒有權利私自拿走公章的 他這屬於嚴重違規違法的 如果後果嚴重 可以起訴他
Ⅵ 公司印章被大股東拿走,是哪家公司
ST圍海,上市公司公章、財務章被公然搶走,ST圍海(002586)12月13日晚間的一則公告,引起了外界的廣泛關注。12月15日下午,ST圍海控股股東召開媒體溝通會,對此進行了公開回應。
Ⅶ 股東拿走公司公章,公司怎麼才能拿回公章
股東拿走公司公章,公司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停止侵權行為,返還公章,並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建議公司可以先在公開媒體上發布公告,聲明該股東以公司名義所從事的行為由該股東承擔全部責任。或者公司也可以發布公告,聲明該公章作廢,然後去工商局辦理新公章備案登記。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等證照是法人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公司正常運營所需,公司當然的擁有上述證照的所有權。公章是單位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如果公司法人章被頂用,會造成不好的後果。法定代表人章如果單獨使用代表法定代表人自己,如果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一般來講公章權力最大,但可以限定公章的使用,例如使用公章需兩個股東以上同意並進行登記的制度。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相關印章及證照應當由公司持有,任何個人或單位均不得自行佔有相關印章和證照。股東為了公司經營方便可能會持有公章和營業執照,但股東並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正因公司股東之間未就公章及營業執照的持有、保管事宜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中亦未作相應的約定,故公章應由公司自行保管,股東並非合法持有公章及營業執照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Ⅷ 公司證照與公章被股東拿走不給怎麼辦
1、股東糾紛惡意扣押公章的,如果造成公司損失的,則公司可以要求股東賠償。如果引起打架斗毆、毀損財務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則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
2、《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發生此類糾紛,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按照公司法規定進行訴訟解決。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拓展資料
一、新《公司法》實施以來,公司設立注冊變得相應簡單化,公司數量也因此大增.但很多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卻未獲重視。公司股東之間、董事之間、實際控制人與股東之間的糾紛屢見不鮮。公司內部對印章及證照的保管、管理、使用缺乏相應的制度約束,因此,高管和股東攜帶公司公章及證照出走、拒不返還的事情層出不窮,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不便和嚴重的損失。
二、案例
1、長興公司(化名)工商登記上顯示的股東為王強、李義、孫建國(均為化名)三人,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王強主要負責公司的產品生產、升級、質量把關,任職技術總監,是公司的監事;李義負責公司對外合同的簽訂及公司產品的銷售工作,任職銷售總監,為便於對外經營,公司的公章及營業執照由李義實際控制;孫建國是公司總經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公司章程未對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的使用、保管人員進行約定,在實際經營中股東李義與股東王強和孫建國發生矛盾,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經營陷入僵局,李義攜帶公司公章及營業證照出走,拒絕返還,從而導致公司經營困難,為此,王強、孫建國兩位股東向律師咨詢如何處理此事。
3、本案所涉爭議為公司證照返還糾紛,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等證照是法人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公司正常運營所需,公司當然的擁有上述證照的所有權。長興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相關印章及證照應當由公司持有,任何個人或單位均不得自行佔有相關印章和證照。因此,長興公司有權向李義提起公司證照返還之訴,要求李義及時將公章及營業執照返還給公司。
4、在本案中,李義可能提出如下抗辯: (1)李義長時間持有公司公章及營業執照,並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長時間使用公章過程中,王強和孫建國均未表示過反對,對其持有公章和營業執照行為持默認態度; (2)李義是公司股東,在股東之間未對公章及營業執照的保管、使用問題作出有效決議的前提下,其有權繼續持有,並使用; (3)公司經營出現僵局,作為股東的李義也可能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從而拒絕返還公章。
5、律師認為,李義雖然為了公司對外經營方便而長時間持有公章和營業執照,但李義並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正因公司股東之間未就公章及營業執照的持有、保管事宜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中亦未作相應的約定,故公章應由公司自行保管,李義並非合法持有公章及營業執照的主體。根據《物權法》第34條的規定,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孫建國有權代表長興公司並以公司的名義向李義提起訴訟,要求李義及時將公章及營業執照返還給公司。
Ⅸ 股東私自拿走公章是否違法
股東私自拿走公章是違法的。
我國法律規定,私刻偽造公司印章的,應當立案,根據具體情節確定承擔的法律責任。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Ⅹ 公章是法人拿還是大股東拿
1.法人是依據法律規定擬制的「人」,有自己的代表機關,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2.印章具有確認法律行為,識別法律主體身份,代表代理許可權的作用。3.《公司法》屬於私法,現實生活中雖然有時候股東之間誰掌管著公司印章就意味著控制著法人的行為,但法律沒有規定印章必須由法定代表人保管。4.印章對外有對世性,在印章不歸法定代表人保管時,是否要承擔法人責任,要依據具體事實和法理去分析,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