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實行「競業禁止」是否真的有效
有效的,不過要注意,一旦員工簽訂了該協議,比如規定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加入其他同行。那麼在該
員工離職
後的兩年內公司還要按月支付員工
競業禁止協議
規定的
補償金
哦。如果公司不給錢無權要求員工不加入同業公司。換句話說:公司無權干涉勞動者的
勞動權
『貳』 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都有哪些條款有限制的有效期嗎
很多企業,尤其是擁有核心技術的企業,會與接觸過此類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規定一旦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2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工作。這個協議有法律效力嗎?讓我們來看看:事實上,這份競業禁止協議完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用人單位為了防止泄露公司秘密,與負責用人單位保守業務的勞動者簽訂的。協議。離職後2年內不允許從事本行業工作。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但有些地方也有獨立的規定,大多規定離職前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員工工資的50%,對於違反約定的員工也是如此。很多人擔心過高的薪酬標准會拖垮企業,不利於良好的人才就業環境。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只有標准高了,用人單位才能慎重考慮哪些員工值得簽訂競業限制,哪些員工不會給企業帶來很大影響。離職後2年內不允許從事本行業工作。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如果簽了競業限制條款,每年的賠償金額只有幾百元,那麼這都是白費,沒有人會太在意這些限制,所以商業秘密的保護只會變得更便宜。因此,賠償事項需要提前約定,包括賠償標准和方式等。競業限制條款一旦生效,用人單位需要自行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不主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經勞動者請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有權自行終止競業限制條款,不再受此約束。離職後2年內不允許從事本行業工作。了解競業禁止條款
事實上,這不僅在工人離職後,而且在他們就業期間都是如此。一旦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為他人從事同類型企業,獲取非法所得,數額巨大的,就觸犯了刑法,一定要慎重。畢竟這個企業的員工對自己企業的運營和技術了如指掌,跳槽後願意從事這個行業或者相關行業。即使不是勞動者主觀上想泄露秘密,也不能不利用自己以前的工作經驗和在新企業的商業秘密。
為了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規定了競業限制協議特別是對於掌握核心技術的企業和崗位。在這方面,西方國家早於國內企業。我們要客觀看待競業限制協議這個問題。畢竟企業也是為了發展。一旦泄露,後果不堪設想。但是作為勞動者,在接受競業限制協議,同時也要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比如期限不能超過2年,賠償問題。
『叄』 競業禁止的行為
法律分析:競業禁止制度不僅是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當今世界主要發達國家,或通過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或通過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護僱主的商業秘密和正當競爭,約束雇員不得從事不利於僱主的競爭業務。我國在相關法律中規定競業禁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肆』 有的公司要簽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有什麼作用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是指企業為保守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後一定期限內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到與企業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企業任職的一種法律制度。
相應的競業限制協議既可以是雙方單獨簽訂專門的競業限制合同,也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它作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維持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並不是對所有員工都可以適用,主要是在工作中接觸重要商業秘密的企業主管人員和科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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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競業限制的情形有哪些,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什麼
一、競業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競業禁止分為法定的競業禁止和約定的競業禁止兩種情況:
法定的競業禁止是指依據法律規定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我國公司法第61條對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業」作了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我國《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另外,我國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還規定了副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
約定的競業禁止是指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對於在職勞動者的競業禁止義務,用人單位可以採用與勞動者簽訂協議,制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等予以確立。但是,對於離職勞動者的競業禁止義務,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則是用人單位與離職勞動者產生競業禁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唯一途徑。
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應注意什麼
1、補償費用: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准。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2、人員范圍:對於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法律上很難支持。
3、時間限制:對勞動者從事某類行業的限制時間不能太長,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要求為不得超過三年。
4、行業范圍:競業禁止限制的行業范圍不宜過寬。用人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應當具有可保護利益。只有企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所開發的商業秘密、業務關系等,才是競業禁止的范圍。
『陸』 公司法關於竟業禁止有哪些規定
按實際情況,公司法對競業禁止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柒』 企業訂立競業禁止協議應注意什麼,競業禁止的例外情形
法定的競業禁止是指依據法律規定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我國公司法第61條對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業」作了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經營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我國《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另外,我國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還規定了副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
『捌』 什麼是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Non-competition)是指企事業單位員工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義務的一種法律制度。
[編輯]競業禁止的分類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兩種。
法定競業禁止,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是一種強制性競業禁止,當事人不得協商免除。如我國《公司法》第61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此外,我國的《合夥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我國對法定競業禁止的規定,多見於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針對的是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合夥人等高級管理人員。考其立法理由,是因為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公司、企業的管理事務之人,熟悉公司的運作,掌握著公司、企業大量的商業秘密和核心競爭力,能夠輕而易舉的利用上述資源來換取巨大的個人利益,從而嚴重影響公司、企業的合法利益,若允許他們一方面為公司經營,一方面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同類事務,不能排除有為私利損害公司利益的嫌疑。
約定競業禁止,是當事人基於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對於約定競業禁止,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明文規定,只是散見於一些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中。勞動部(1996)355號文件《關於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信息、秘密的職工在解除勞動契約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間接任職,並不得泄露原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應當向受到此種就業限制的雇員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補償。」 國家科委1997年7月印發的《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國家建材局科技司《關於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成果知識產權保護的通知》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和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的地方性法規也規定了離職後的約定競業限制。從上述法規中,可見,單位員工在離職後,沒有法律的強制性競業禁止的規定,只是單位為防止員工任意跳槽泄露商業秘密,造成對自己利益的損害,通過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約定競業禁止的義務。
由於法定競業禁止義務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約定競業禁止義務源於雙方的約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二者的認定
『玖』 競業禁止是什麼,公司法和勞動法的競業禁止有
競業禁止是本公司的特定人員在職或離職後,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受到一定的擇業限制,禁止從事與本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
競業禁止可分為法定禁止和約定禁止。法定禁止在我國即指公司法對董事和經理的競業禁止行為的限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61
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在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勞動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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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有關保守企業秘密的事項。因此,普通勞動者並不必然受到競業禁止規定的限制,即雙方遵守的是約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