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將其所持有的某公司股份進行質押,為其投資發行信託提供擔保.的話 會對股票產生怎麼樣的影響 急!
通常情況下沒影響。正常的借貸行為而已,只不過抵押品不是房子車子而是股票。
⑵ A公司原股東是個自然人,部分自然人將90%的股票給信託公司管理,該信託公司的控制人是國資委,公司算國有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第十六條第一款「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信託公司對外投資的資金來源為固有財產和信託財產兩種情況。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信託公司如用固有財產對外投資僅能投資到金融類公司,不能進行實業投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信託公司用於購買股權的財產性質應為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第十六條第一款「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及《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規定,該部分股權亦不具有國有股成分。
故該公司不算國有公司。
⑶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給信託利三年空還是利好
你說的行為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將股票質押給信託公司進行融資,但是總體來說都是缺少流動資金造成的。
這個行為具體要看才能判斷是利空還是利好,主要是根據質押的目的。
如果目的是為了純粹緩解資金壓力,可以理解成利空。
如果目的是為了上一些新項目,那可以理解成是利好。
但是一般股票質押方都是上市公司的小股東,這些股東和上市公司本身經營不會太緊密,一般不太會有大的影響。
⑷ 股票收益權包含哪些股票質押給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發放股票收益權集合信託資金。
股票收益權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其實質就用上市公司股東用自己的股票做抵押進行融資,然後到期以商定的收益比例連本帶利返還給投資者(即該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因此,股票收益權實質只是一個幌子,當然,融資方(上市公司股東)還要支付信託公司管理費和信託計劃的發行費等費用。
⑸ 大股東把股票質押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能不能用
不能 信託公司只能持有 不能買賣。除非大股東逾期不還
⑹ 控股股東把股份搞成信託專戶是什麼意思
一般來說,對於信託或者私募基金持股,無法准確掌握其真實持股人信息,有時候會有監管盲點。
⑺ 部分上市公司為什麼要把股權質押給信託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股權質押必將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融資方式。
股權質押是一種擔保措施……
⑻ 表決權信託的簡介
表決權信託由美國首創,主要在英美國家尤其是美國公司法實踐中比較盛行。1864年的BrownV.PacificMailSteamship事件被認為是最初的表決權訴訟事件。事情的原委是:在股東大會上,為選出被告PacificMailSteamship的董事長,股東將股份信託給受託人以便讓受託人行使表決權,聯邦最高法院在1867年判令信託行為有效,其原因是沒有什麼不同的意見。其後,表決權信託作為一種形成壟斷的產物被廣泛應用。這也促成了後來托拉斯(Trust)的形成。1882年,美國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ohnD.Rockefeller)將與他有關的40家企業合並在一家信託公司之下集中管理,成為有名的「標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OilTrust),其後仿效這種信託做法的人越來越多,使美國政府認為有必要控制這種以大欺小、以強凌弱的「壟斷」潮流。1890年,著名的謝爾曼法(ShermanAct)生效。反壟斷法隨之被稱為「Antitrust」。美國各州的反壟斷法也都強調只因表決權信託而產生的托拉斯被嚴格禁止。然而,表決權信託仍在被不斷地運用,進入20世紀之後,根據一定的目的而進行的表決權信託,一般被承認有效。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是,1910年佛吉尼亞州CarnegieTrustCo.V.SecurityLifeInsuranceCo.一案中,表決權信託被無條件承認。法院判決:「表決權信託……會使公司的業務執行更有效率、使經濟更加穩定……而且,從股票的受益所有權中分離出表決權,絲毫不違法。」需要補充的是,各州對表決權信託目的的違法性判定有不同標准。不過,從另一個方面來講,除目的限制之外,表決權信託得到承認已沒有其他法律上的障礙了。
在表決權信託獲得判例法的認可之後,成文法也對這一法律制度進一步確認。1928年,美國《統一商業公司法》(UniformBusinessCorporationAct)的第二十九條中,首次出現了和表決權信託相關的規定。其後,該法作為示範法陸續被各州所採用。目前,雖然美國並不是每個州都有成文法規定,但在判決上視表決權信託違法的州也不存在。
然而,表決權信託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發展卻很緩慢。受限於只有少數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以成文的信託法確立了信託制度,表決權信託的生存環境極為有限。雖然各國各地區的公司法大都對表決權做出了規定,但權利行使的主體多僅限於股東及其代理人,也即只承認表決權的委託代理。
目前,大多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對表決權信託處於理論研究狀態,各種學說見解針鋒相對,成文法上更是鮮有統一的體現。不過,已經誕生《信託法》的國家和地區在實際生活中出現了應用表決權信託的需要,因此,承認表決權信託效力的呼聲越來越高,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學者甚至要求對此專項立法。各國各地區的現實狀態是,盡管學界尚未對股權是財產權的判斷有統一的認識,但大多認可廣義表決權信託(股權信託)可以借用基本的信託制度在現行實體法上實現。此外,狹義表決權信託的成立和生效也作為解釋論正在考慮之中。 在美國,法律一致承認,可以對表決權進行信託,法院態度也很寬容了,雖然對表決權信託的態度有了根本性的轉變,雖然允許表決權成為信託的客體,但是,就某一表決權信託的成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採取書面形式
對於表決權信託,一般法律規定必須採取書面文件形式。例如,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條(a)項,《特拉華州公司法》第218條(a)項和《紐約州公司法》第621條(a)項都要求表決權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這是為什麼呢?主要是:其一,表決權信託內容比較復雜,要求有確定性。就一般的信託而言,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明確要求信託行為的內容具有確定性。同樣,在表決權信託中也是如此。其二,表決權信託合同往往是股東單方面轉讓表決權,並不要求受託人支付對價。這就要求當事人對訂立合同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有利於當事人對訂立合同採取更為慎重的態度。其三,信託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強制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為這種強制履行又必須以作為信託內容的這些規定為直接依據,所以這些規定自然應當具有確定性。其四,信託期限也比較長,一般為10年。在這10年期間會發生許多變化,包括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這需要當事人之間對各方的權利有明確的約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期限
1表決權信託合同的期限
在美國,表決權信託合同的存續期一般不得超過10年。《特拉華州公司法》第218條項和《紐約州公司法》第621條項都規定表決權信託不得超過10年。其實,對信託規定存續期間也是英美法系的傳統。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法均要求股東必須為私益信託規定存續期間。而且為加快民事流轉關系,衡平法確立了違背「禁止永久權規則」的信託歸於無效的規則。所以,表決權信託合同不宜過長。在美國,對於存續期限超過10年的表決權信託的法律效力,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規定。有些州認為,其超過存續期限超過10年的部分無效,但是該信託在10年仍然有效。有些州採取的立場是,未在其內容中將期限限定為10年的表決權信託無效,因為它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據《示範公司修正本》第7.30條,一項信託如果未包含明確的有關期限的規定的話,則只在10年內有效。在中國,還沒有對表決權信託作出規定,也談不上對表決權期限的規定。
2表決權信託合同的續訂
在期限屆滿時,表決權信託合同自然終止。但若當事人仍想繼續保持表決權信託關系,或欲使表決權信託期限達到十年以上的,當事人在約定的表決權信託期限屆滿時可以續訂合同。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第7延長表決權信託超過其10年最長期限的問題。有幾個州的法律允許表決權信託在有效期限中的最後一年內加以延長。《示範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條採用了某種程度上更為簡便的規則,即表決權信託可以在其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再延長10年,延長的期限自第一位股東簽署延長協議之日起計算。當然,這種延期對所有同意延期的股東具有約束力;反對延期的人有權在原定的表決權信託期限屆滿之日收回其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表決權信託期限屆滿後,表決權受託人繼續行使表決權,股東也不表示反對,這是否表明股東用自己的行為來證明表決權信託關系仍然有效呢?這是不是一種默示行為呢?由於表決權信託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往往涉及許多當事人,股東並不僅僅只有一個人。所以,為避免產生糾紛,想延長原合同的存續期間,必須要在合同書上簽字,以表明其同意延長,延長合同的效力只對簽字人產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不在原合同書上簽字,這種默示行為本身並不能達到自動地延長原合同期限的效力。這在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第7.30條項和許多州的公司法中,如《特拉華州公司法》第218條項、《加州公司法》第706條和《紐約州公司法》第621條項都有明文規定,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也是這樣處理的。
(三)登記與公示
根據美國示範公司法,股東將股票交給受託人,並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此事,並註明「表決權信託」字樣。這樣,受託人便是公司記錄文件(recordeddata)上的股東。公司則發給受託人新股票,股票上通常載有記號(以免股份流入惡意購買者之手),同時,受託人簽發表決權信託證書交給股東。表決權受託人必須准備一份在表決權信託中有受益權的人的名單,名單中要開列他們的姓名、地址以及上述受益權所有人轉讓給受託人的股票的數量和類別,並將該名單及協議副本交存公司總部。這些文件可以供股東查閱。當從屬於信託組織的第一張股票信託組織名義登記時,該投票信託組織便生效。這就是表決權信託的登記公示。表決權信託的登記與公示具有重大的意義:其一,登記與公示為表決權信託的變動提供法律基礎。表決權信託的登記,對表決權信託人而言,是其表決權信託獲得法律承認的過程,也是其權利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根據美國示範公司法第7.30條的規定,「當從屬於信託組織的第一張股票以信託組織名義登記時,該投票信託組織便生效」。可見,只有在登記時才發生表決權信託變動的後果,不經登記,法律不認可發生了表決權信託變動。其二,對持續不斷的權利交易而言,提供客觀公正的保障。這是因為:法律行為僅僅是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的後果,即表決權信託的變動卻要發生排他的效力。既然要發生排他的效力,它就應依一種公開的方式表現出來,使得人們從這種表現方式上知道在該股份上有表決權信託存在。也就是說,讓人們知道該表決權存在排他性,以此來消除該股份交易中的風險。登記公示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普遍信服的公信力,這為股權交易提供了安全保障。
⑼ 請問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融資問題,質押股票在誰的名下在信託公司還是信託計劃上
樓主你好!上市公司大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為大股東的財產版,如果大股東向信託公司權融資,則大股東為債務人,信託公司為債權人。作為該項債權的擔保,大股東可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給信託公司,此時,大股東為出質人,信託公司為質權人。
另外,上市公司股份質押只需要辦理質押登記,不需要過戶,質權人是信託公司不是信託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