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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優先購買權

發布時間:2022-07-24 14:41:02

① 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要注意什麼

收購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注意事項有:
1、應當調查被收購公司的股權結構,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
2、收購非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符合被收購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 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指的是什麼

股東優先購買權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定向外轉讓股權時,應當事先向全體股東進行公告,其他股東依法對該股權享有的,優先於其他人的購買權。且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同等條件下,才能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③ 上市公司的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期限是多久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期限是,如果是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是三十日。股東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給他人。如果是法院強制轉讓的股權,是法院通知之日起的二十日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④ 股份公司是否存在優先購買權

(因為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從而可能對其他大眾小股東造成利益損害)。答:理論上:股份公司是股票自由買賣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存在優先購買權,是由其封閉性、人合性決定的;股份公司強調公開性、資合性,所以沒有優先購買權存在的基礎。之所以將股權劃分為等額的股份並形成為股票,就是為了配合自由交易的便利。
實踐上:上市公司的股票都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而交易所多採用集中競價制度,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一旦競價成功則由電腦配對即時完成交易,不可能設想這時候再有一個人進來主張優先購買權。
股東為何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作者: 周松平李振傑 發布日期: 2004-10-25 在上市公司股權拍賣、特別是成交價低於凈資產值較多的新聞報道中,我們經常看到流通股股東的質疑,認為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依據是《公司法》第35條關於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筆者認為這一條只適用於「有限公司」,並不適用於「股份公司」,這是上市公司股權拍賣認識上的一個誤區。 首先,法律規章並沒有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條款。《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而《公司法》第143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里並沒有提到誰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體現的是人合與資合兼有的特點。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信用的基礎在於公司資本而不在於股東,公司資本股份由誰持有對公司信用並無影響,股份的轉讓也不涉及公司資本的增減,僅僅是股份持有人的變化。股東的股份轉讓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均不得對此權利之行使加以限制或剝奪。可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亦無優先購買權。 再從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看,也沒有提及誰有優先購買權,只是規定針對某種特殊標的可以設定競買人資格條件。這里的競買人資格限定權與優先購買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其次,股東優先購買權不便於保護。《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這里「依法轉讓」的依據是《證券法》,《證券法》遵循的是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交易的競價實行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試想如果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交易前首先要判斷競買者是否是股東,這無形中增加了交易的復雜程度,《證券法》的交易原則將無法實行。 最後一點,股東優先購買權不僅沒有保護條款,相反還有許多限制。比如自然人股東禁止參與股權拍賣中的競買,股權拍賣僅限於法人之間。最高人民法院和財政部《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有規定,國有股權競買人應當具備依法受讓國有股權的條件,否則將不能登記過戶。 再如投資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持股超過5%要進行公告,並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買入該股票;持股超過30%要發布收購報告書或申請豁免收購義務,並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買入該股票等等限制。 所以說,上市公司股權拍賣遵循的是「拍賣」的最高法則——價高者得。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是上市公司股權拍賣認識上的一個誤區。

⑤ 上市公司並購下來需要公告嗎

需要,收購上市公司的協議達成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其收購協議向國務院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股東有權利知道這些事情。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也作了嚴格限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
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也作了嚴格限制。該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⑥ 優先購買權可以放棄嗎

法律分析:優先購買權可以放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⑦ 專家來: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於他人出賣某種財產權利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在目前法律規定中存在的優先購買權主要包括: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以及本文所探討的股東優先購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於他人購買轉讓股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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