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沖突體現在那幾個方面為什麼會存在沖突
1、權責分配方面,一般會引起沖突。一般是因為公司沒有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沒有科學合理的三會一層制度,在界定所有者與經營者各自的權屬范圍時不夠清晰導致;
2、企業控制權方面的沖突。這是委託-代理體制下存在的固有矛盾,所有者委託管理者經營,而管理者對於企業的信息掌握比股東更充分,所以管理者有實現內部人控制的機會和沖動。
3、企業利益分配方面的沖突。特別是在一些沒有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中,一旦所有者與經營者不是同一個人,這方面的沖突最直接。由於企業管理在經營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所以經營者有理由向公司提出增值回報方面的要求,當得不到滿足時,很容易產生沖突。
『貳』 兩家公司有同一股東是否可以投標
兩家公司有同一股東的不可以投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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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有關兩個公司有共同股東會廢標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不得參與投標的投標人條件中包括投標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的不得參加投標。
一是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不同單位,二是投標人之間存在控股和或管理關系的。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或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
個人意見供參考
『肆』 兩個公司,投同一個標,公司的股東里有同一個人,算串標嗎
肯定算!這是違規行為!
『伍』 誰知道如何正確處理債權人、股東及公司經理人之間的利益沖突
答案代理學說對現代企業財務理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根據這一理論提供的思路,可以正確處理股東與經理之間、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債權人與經理之間以及公司內部之間的代理關系。
現代企業的代理關系可以定義為一種契約或合同關系。在這種關系下,一個或多個人(委託人)僱傭其他人(代理人),授與其一定的決策權,使其代替僱主的利益從事某種活動。在公司制下,代理關系一方面表現為資源的提供者(股東和債權人,即主人或委託人)與資源的使用者(管理當局,即代理人)之間以資源的籌集和運用為核心的代理關系;另一方面也表現為公司內部高層經理與中層經理、中層經理與基層經理、經理與雇員之間(在這里,上一層經理既作為代理人又表現為下一層的委託人)以財產經營管理責任為核心的代理關系。代理關系的本質體現為各方經濟利益關系,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各有不同的「個人利益」,他們受個人利益的驅動,從市場進入企業,以謀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由於關系人各方目標不一致,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代理各方利益的相互沖突,解決這一沖突的有效方法就是由關系人各方共同訂立各種形式契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司在本質上是由若干個人之間的一組相互重疊的「契約關系的綜合」。現代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和代理關系復雜性,決定了契約各方存在著利益不均衡性、信息不對稱性和風險不平等性等,由此決定了契約的監督在客觀上需要建立一系列溝通、激勵、協調代理關系的管理機制,促使代理人採取適當的行動,最大限度地增加委託人的利益。
『陸』 兩家公司的股東都一致,能否說明這兩家公司是有關聯的.
肯定是關聯企業。
如果你能夠舉證其利用關聯關系逃避債務,可以向執行機關舉證。
『柒』 兩家公司股東有關聯,如何認定善意
取決於是否影響利益。
合作過程中要謹慎,避免被騙。調查股東是否有違法行為,違背社會公寓良俗。
合作的注意事項:
(一)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合作夥伴的職責。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夥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後期的經營中不至於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二)明確合夥投入比例利潤分配方式。合作投入比例是合作開始雙方根據各自的合作資源作價而產生!因為投入比例和分配利益成正比的關系,也要書面明細清楚;當然根據經營情況的變化,投入也要變化。在開始的時候,就要分析後期的資金,如果一方沒有融資的實力,那另一方的投入會轉換成相應的投資佔有股來分配投入產出的利益。
(三)合作方的退出機制。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麼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後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四)合作之間建立商業信任。法律之所以設立合夥制度,就是為了個人資力難以達到成立公司的要求時,通過合夥加強資金聯合,但是合夥的本質還是合夥之間比較強的人身信仟。
『捌』 相同股東的兩家公司能否對同一個項目進行投標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8)報價公司存在股東重疊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