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大會主要有哪些職能
股東大會有以下職責:
1、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2、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❷ 股東大會主要有哪些職權
股東大會依法享有如下幾種職權:1、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例如,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等;2、選舉權和罷免權;3、對監事會、董事會報告的審批權;4、財務預決算方案等重大方案的審批權;5、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規定的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❸ 股東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❹ 股東會主要職權有哪些
股東會的法定職權有:
1、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其他法定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❺ 股東會有哪些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有以下職權:1、對於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做出決定;2、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的報告;4、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等方案;5、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6、對發行公司債券等事項作出決議;7、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❻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
法律分析: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曾姐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❼ 股東會職責和許可權
股東會的職責和許可權主要有以下內容: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以及投資的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所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相關報酬事項;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相關報告;4、審議批准公司的相關年度財務預算的方案、決算的方案等事宜。
【法律分析】
股東大會主要分為年度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其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需要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六個月時間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是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太多具體規定。年度大會的內容主要包括審查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查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報告,審查分紅的方案以及其他股東大會的常規事項等,比如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的章程,討論增加或減少公司的資本等。而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指的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以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沒有辦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相關股東會議。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主要是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以及結合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