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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市公司監管要求

發布時間:2022-09-18 10:29:39

A. 什麼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信息披露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般而言,所謂的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並購重組的監管等幾種方式,在這些內容中,信息披露的監管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而且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注冊制下必須做好的基本義務。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閱讀各類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

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在獲取這些信息後,可以作為投資抉擇的主要依據。真實、全面、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只有這樣,才能對那些持價值投資理念的投資者真正有幫助。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個特定組成部分,它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經依法核准其股票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5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5)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上述條件是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較高的素質、較大的規模、股權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資者中形成較好的聲譽。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上市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形式

各國公司法均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股票上市交易的權利,其他任何類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等都不具有公開發行股票並使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權利。同時,也並非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都上市交易,股票能夠上市交易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部分,因此,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並不一定都是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

由於上市公司存在著眾多的公眾股東,法律更加註重其交易安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上市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而《證券法》則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具體要求,上市的前提條件是股票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之後而公開發行,然後再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等。

B. 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

一、立法背景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總體實施方案》,提出在創業板試點注冊制,推進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等基礎性制度改革,構建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持續監管規則體系。為此,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公司法》,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借鑒科創板改革經驗,結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及存量改革的實際,在現行一般規定基礎上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做出針對性制度安排。
二、主要內容
《持續監管辦法》共三十五條,主要規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減持、並購重組、股權激勵等方面,重點內容包括:
(一)總體要求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當遵守現行關於上市公司持續監管的一般規則,完善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持續監管辦法》根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特點提出差異化要求,明確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持續監管規則與《持續監管辦法》不一致的,優先適用《持續監管辦法》。
(二)關於公司治理
一是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則性要求,強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誠實守信,規范行使權利;二是要求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在章程中載明特別表決權股份相關安排,並授權交易所對該類公司表決權差異的設置、存續、調整、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等事項制定有關規定。
(三)關於信息披露
一是針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型創新創業的特點,強化行業定位、風險因素等信息的披露,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二是突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信息披露責任;三是規范自願披露行為,要求公司按照同一標准披露後續類似信息;四是允許重大事項不確定時暫緩披露、允許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等,提升信息披露的彈性和包容度。
(四)關於股份減持
一是授權交易所對鎖定期滿後股東減持首發前的股份以及定增股份的減持方式、程序等做出規定;二是授權交易所對重大違法觸及退市情況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減持做出規定,同時適當延長未盈利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持股鎖定期。
(五)關於重大資產重組
一是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標的資產所屬行業應當符合創業板定位或者與上市公司屬於同行業、上下游;二是明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涉及發行股票的實施注冊制,規定證監會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注冊決定;三是適當放寬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認定,在以營業收入指標認定重大資產重組時,除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標准外,增加了五千萬元數額要求;四是降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中股份定價下限要求,由現行規定中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百分之九十調整為百分之八十;五是授權交易所制定符合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並購重組具體實施標准和規則等。
(六)關於股權激勵
一是擴展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的人員范圍,允許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親屬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成為激勵對象;二是放寬限制性股票的價格限制,授予價格低於市場參考價百分之五十的,應當符合交易所相關規定,並說明定價依據和方式;三是將股權激勵計劃標的股票占總股本的比例,由現行規定中的百分之十提升至百分之二十;四是進一步便利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等。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三、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和司法部共收到針對《持續監管辦法》的有效意見建議24條。經認真梳理,證監會對各方意見、建議作了分類吸收,主要意見採納情況如下:
(一)關於信息披露
有意見提出,建議信息披露體現創業板定位,補充「三創四新」內容,要求披露技術、產業、業務、模式創新情況。經研究,已採納該建議,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信息,尤其是針對性披露技術、產業、業態、模式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
(二)關於重大資產重組
有意見提出,建議豁免重組上市適用「同行業或上下游」的要求;建議明確「符合創業板定位」的行業范圍。經研究,《持續監管辦法》規定標的資產所屬行業為兩類,一類是符合創業板定位的行業,另一類是與上市公司處於同行業或者上下游的行業,實踐中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選擇,基本能夠滿足創業板公司發展需要。此外,符合創業板定位的相關行業范圍也將在深交所規則層面予以明確。該意見已部分採納。
(三)關於股權激勵
有意見提出,建議允許監事成為激勵對象。經研究,監事主要履行監督職責,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運作,需要保持獨立性,為避免利益沖突,暫未將監事納入激勵對象范圍。

C. 什麼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信息披露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般而言,所謂的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包括信息披露的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並購重組的監管等幾種方式,在這些內容中,信息披露的監管是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而且信息披露也是上市公司注冊制下必須做好的基本義務。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閱讀各類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

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在獲取這些信息後,可以作為投資抉擇的主要依據。真實、全面、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只有這樣,才能對那些持價值投資理念的投資者真正有幫助。

D. 上市公司要求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的要求有哪些
1、上市公司的要求,具體如下:
(1)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2)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
(3)公司的信息公開符合法律的規定;
(4)公司具有上市的實力和資質;
(5)公司的股票依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交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上市公司的定義】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
【特別事項的通過】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二、上市公司的流程有哪些
上市公司的流程如下:
1、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
2、依法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情況;
3、獲得證券監管股份的批准;
4、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股票;
5、並在籌集資金後,及時備案登記。

E. 對上市公司的哪些要求和要求

對上市公司有以下要求: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3、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二條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F. 上市公司要求

法律分析: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是:1、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2、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3、公司的信息公開符合法律的規定;4、公司具有上市的實力和資質;5、公司的股票依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G. 深圳市上市公司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和《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深圳公開發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資訊公開及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一切重大交易和變更,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在中國人民銀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深圳上市公司的監管。第四條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第二章公開說明書的確認,第四章非常重大交易、重要交易、股份交易、第五章收購與合並、第六章重大變更、第七章內部控制和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務的監管。第五條主管機關授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處理深圳上市公司日常性監管事務,負責本辦法上市公告書和第三章財務和業績報告的審查、第四章必須披露交易、關聯人士交易、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務的監管。第二章公開說明書第六條公開說明書是指股份公司在公開發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及處理其他非常重大事項時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專門文件。它包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時的招股說明書、股票上市時的上市公告書、對原有股東供股時的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公開說明書以及有關附件說明。第七條公開說明書的編制准則是,申請發行或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公司)必須作充分的公開,以便投資者能對公司的業務發展、財務狀況、管理狀況、未來前景及該股票所擁有的權益有全面清晰的了解與評價。內容必須陳述准確、清楚、真實、全面,不得有任何含糊、虛假和遺漏,更不得有任何誤導、欺詐成份。第八條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除應符合《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要求處,還應詳細地說明公司的資本形成過程,產品的種類、生產過程、銷售情況,經營業績,物業設備及擁有的權益,主要利益關系人,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效益分析,風險因素。第九條在招股說明書披露的同時還應在報刊上刊載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和確認書、財務報告及其附註說明、重大合約及法律訴訟事項。第十條上市公告書除符合招股說明書的要求外,還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上市的日期和獲准上市的批准文號;
(2)股份發行情況和股權結構;
(3)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有關上市決議的主要事項;
(4)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及持股狀況;
(5)持股1%以上的股東所擁有的權益;
(6)招股後資金運用情況、財務狀況及最近一年的預測報告;
(7)社會公眾隨時查詢公司資料的聯絡人及聯絡地點、電話及圖文傳真號碼;
(8)其它重要事項。
如果上市時間離公開發行時間不足六個月的,上市公告書中可免公開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第十一條供股說明書參照招股說明書編制。重大事項公開說明書按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應條款規定編制。第十二條公開說明書必須經主管機關確認,並在主管機關無任何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後方可刊登於指定報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公開說明書的最後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改。刊載時應發表重要提示:主管機關並不保證本公開說明書內容的准確性或完整性,對由此引起的各種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第十三條申請公司的發起人、董事會成員必須對公開說明書內容的准確性和完整性負共同及個別責任。第十四條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在承銷期間必須對招股說明書內容進行調查,並對其內容的准確性和完整性負有重要責任。第十五條為發行股票提供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公證機構及其他當事人必須按章依法辦事,履行職責,並對公開說明書的內容負有連帶責任。第十六條申請公司在獲准發行與上市期間的所有宣傳資料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內容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為其產品和業務作推銷廣告。第十七條招股說明書、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公開說明書須報送主管機關審查定稿。主管機關應在接到正式文稿後三周內作出答復,否則視同認可。上市公告書須報送交易所審查,最後由主管機關認可。已定稿的公開說明書必須在刊登前三天分別送主管機關、交易所四份備案。招股說明書、供股說明書送兩份給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H. 證券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①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
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傷業務的監管;
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
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
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
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
⑦對證券業的監管;
⑧對保險業的監管,
⑨對信託業的監管;
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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