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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東股東提案權

發布時間:2022-10-04 17:24:42

1. 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措施

公司方面應當設立董事累積投票制,在公司章程中寫清全體股東議事方式和程序,並增加職工代表在董事會中的比例等,通過這些措施來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在一個公司裡面,中小股東的數量最多,公司必須防止控股股東或者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
1、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
2、在章程中爭取有利於全體股東、董事發表意見和對大股東獨斷專行行為制約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3、在董事會和監事會選舉中爭取職工代表的比例。
中小股東自己怎麼維權?
加強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控制大股東的權利濫用是當代公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和制度保護自己的權利:
1、可以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2、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申請撤銷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連續5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對股東大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特殊情況下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直接訴訟。
法律依據:我國的《公司法》並未對中小股東的具體權益進行詳細的列示,但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內容,中小股東的權益至少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知情權。
中小股權有權獲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閱和復制公司章程,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等,對於任何損害公司權益行為以及對經營管理決策存在疑惑時,可要求相關機構給予答復的質詢權。
2、股東大會召集權和提案權。為避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和大股東的不作為行為的發生,中小股東有權召集股東大會,且擁有向股東大會提出建議的提案權利。
該權利的賦予是為了增強中小股東對董事和監事成員在選擇上的駕馭能力,從而有效避免大股東對監事和董事對成員選擇的獨攬現象出現,使大股東無法對董事和監事成員完全壟斷。
4、股東解散請求權。
當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嚴重過困難,繼續存在會使得股東的權益遭受巨大損害,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為保障中小股東的利益不遭受損害,中小股東享有解散公司的權力。
5、股東訴訟權。

2. 股東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一、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知情權。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71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
4、行使優先購買權。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二、股份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權。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里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為了防止一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3、提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除《公司法》141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為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為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8、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區分不同類型的公司,這里主要是根據我國對公司類型的劃分,分為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公司內,作為股東能夠享受到的權利是不一樣的,自然需要他們實際履行的義務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公司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得損害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如何進行

一、正面回答
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方法如下:
1、保證其知情權;
2、保證其撤銷權,當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規定,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時,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保證其退股權,出現特殊情況時,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4、特殊情況下股東有權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二、分析詳情
企業中小股東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
三、中小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1、知情權。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另外,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在被拒絕後可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於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累計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4. 公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作為公司的股東,不管您是作為主要投資人還是掌握公司少部分股權的中小股東,您的合法權益都是會受到公司法的保護的,所以當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請正確使用法律的武器來進行維護自身的利益。對於加強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制度,具體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人格否認制

2、表決權代理制

3、累積投票制

4、股東訴訟制度

5、異議股東股權收買請求權制度(退股權)

6、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制度

7、股東提案權

8、解散公司權利的行使

9、表決權迴避制度

10、股東的知情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5. 中小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而言,作為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主要是通過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是通過行使股東應有的監督權,監督公司董事、經理、甚至監事的工作表現。具體來說:

1、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對股東大會的各項決議如董事、監事的選任、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等等作出自己的決定,這就是股東的表決權。

2、為防止董事會結黨營私、濫權舞弊,你可依法採取事前的預防措施(如表決權、董事解任請求權和董事的違法行為停止請求權),亦可採取事後的救濟措施。當然,實施這類預防措施和救濟措施的基礎是股東必須對公司有關經營活動中的信息具有知悉權。

(5)中小股東股東提案權擴展閱讀

新《公司法》第41條、第102條:

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董事會極易為控制股東操縱,如果中小股東沒有此項權利,就意味著由控股股東決定是否召集股東大會。

新《公司法》第40條、第101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且內容並不限於此。賦予股東提案權,使其有機會將其意見和建議傳達給經營層和其他股東,使其擬定政策時更加謹慎,從而預防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促使股東法定權利的實現,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還規定了少數股東知情權的保障制度、累積投票制度、表決權的迴避制度、特定情形下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特定情形下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以及代位訴訟制度。

6. 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如何進行

1、明確規定股東的查賬權,擴大股東知情權的保護范圍,使中小股東能通過合法的途徑了解公司經營管理過程的原始資料和真實情況
2、確立了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制度,為中小股東退出公司提供了新的途徑

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當公司股東大會經過多數表決通過決議,就有關公司章程的修改、重大資產買賣、重大重組事項、公司合並或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定時,持不同意見的少數股東所享有的要求對其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或其他股東依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從而退出公司的權利。
3、臨時提案制度的設立,大大提升了中小股東話語權

股東提案權是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表達自己意願的重要渠道,這種渠道是否暢通,可能會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和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積極性。
4、引進累積投票制,完善了公司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能順利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監事

傳統的股東大會表決原則是「資本多數決」原則,即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按所持股份表決,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擁有一個表決權。
5、設立表決權排除制度,完善股東大會的表決制度,有效限制了控股股東的投票表決權,維護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6、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有力限制了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從訴訟程序的角度為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開辟了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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