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想要退出的可以通過以下的手段來辦理:1、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其他人;2、向公司申請減資;3、向公司申請回購股份;4、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5、公司破產清算之後退出。股權轉讓: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減資: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要求公司回購: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破產清算退出:《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是比較復雜的,並且當事人不可以擅自退出,因為擅自退出公司股份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罪。構成該罪的有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罰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支付,應該及時的繳納,避免逾期產生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❷ 股東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怎麼處理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轉讓出資(即股權轉讓)分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一、對內轉讓指在公司原股東之間進行轉讓,只要股東之間就價格、價款交付、股東登記變更等達成協議即可。
二、對外轉讓,指對公司原股東之外的購買者轉讓。這種轉讓其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二為保障轉讓人的轉讓權,法律規定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部分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其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按照轉讓數額多少,還可以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拓展資料】
股份價格評估的三種方式:
一、協商價格。協商價格是退出股東和其他股東談判的結果,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公司可以按照協商的價格收購股份。採用這種方式省時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東往往處於劣勢,退股的股東可能會損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由於公司的財產價值是隨時變動的,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可能會高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也可能會低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有時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約定好計算方法是比較靈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門機構構進行評估。
三、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訴訟就會成為最後的選擇。在訴訟過程當中,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了保證股東能夠順利退出公刮,大多數國家都確定了司法評估的模式。
❸ 控股股東協議取消轉讓股份是利好嗎
一體兩面,看怎麼解讀: 賣方不看好 買方很看好 你站在哪一邊? 起決定作用的是主力的解讀,他說好就好,他說差就差。
❹ 終止股權轉讓是利空還是利好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❺ 我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想退出股東股份 我占股份15% 我已說是無償轉讓 其他股東不同意接收我的股權
不需要走法院這個程序,如果別的股東的不願意接收你的股份,可以掛平台上出售,或者到工商注冊處減小注冊資金,從而你的那部分就拆出來了,
❻ 終止轉讓股權是利好還是利空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看到不少朋友對股份轉讓還存在模糊的認識,我來簡單談一下個人的看法,我為什麼認為新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規則對流通股市場是利空。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除此之外,要想過戶只有走司法途徑,需要至少兩個月的時間和5%的費用。雖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協議轉讓但不過戶的辦法,也有所謂二級半市場的存在,但總體上風險很高,信用存在問題。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東除了第一大股東之外,基本都是處於極其弱勢的地位,無法流通,沒有話語權。這也變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可以說,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其餘非流通股東基本處於套牢地位,除了少數公司的分紅,基本沒有任何回報,還要為大股東變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膽。 現在呢,新規定明確了非流通股東轉讓的合理合法和正確渠道。首先,對第一大股東而言,他控制上市公司將不再輕松,因為其它非流通股股東可以隨時轉讓,也潛在惡意收購爭奪控制權的可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❼ 融創服務終止收購第一服務控股約32.22%股權
今日(1月3日)下午,融創服務(01516.HK)發布公告稱,終止收購第一服務控股(02107.HK))約32.22%股權。
公告顯示,根據控股股東股份轉讓框架協議,由於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達成正式協議,控股股東股份轉讓框架協議已自動終止,管理層股份轉讓協議及鼎暉股份轉讓協議亦已因此終止。
融創服務公告截圖
對於終止原因,融創服務在公告中稱,自2021年10月7日各方訂立股份轉讓協議後,融創服務立即開展了對第一服務控股的盡調工作,且要約人已將收購事項及要約所需的全部資金人民幣22.67億元存入與財務顧問共同監管的賬戶。
在此期間,第一服務控股的關聯方當代置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置業)於2021年10月26日發布的《有關於2021年到期的12.85厘優先票據之更新》、於2021年11月1日發布的《1.相關款項未獲支付對其他融資安排之可能影響;2.撤銷派發2021年中期股息之建議;及3.繼續暫停買賣》、及於2021年11月5日發布的《委任財務顧問及繼續暫停買賣》等一系列公告,提及當代置業到期票據相關款項未獲支付,並因此已導致(或可能導致)其須加快償還若干其他現有重大融資安排款項,及撤銷派發2021年中期股息等。
當代置業發生的流動性問題,對第一服務控股來自當代置業業務的可實現性與可持續性、及對當代置業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均直接造成了重大不確定性。
基於上述情形,融創服務與控股股東賣方就交易對價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進行的調減、及交易安排的相應調整等事項共同進行了協商,經協商調整後的正式協議控股股東賣方已書面表達無異議。然而,控股股東賣方於2021年12月31日突然推翻雙方就交易對價及相關交易安排已達成的共識,最終導致正式協議無法於最後終止日完成簽署。
此前的2021年11月1日,融創服務與第一服務控股發布聯合公告,稱於2021年10月7日,要約人訂立控股股東股份轉讓框架協議、管理層股份轉讓協議及鼎暉股份轉讓協議。根據該等股份轉讓協議,要約人有條件同意收購合共3.22億股股份,占第一服務控股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全部已發行股本約32.22%,總對價約為人民幣6.93億元,每股股份的對價為2.15元。
今日,第一服務控股有限公司公告,應公司要求,公司股份將自2022年1月3日 (星期一)上午九時正起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短暫停牌,以待刊發有關本公司的內幕消息及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發出的公告。
截至今日收盤,融創服務股價報6.96港元/股,跌幅為12.45%,最新市值為214.70億港元。
❽ 股權轉讓終止影響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終止一般是對股價有一定影響,也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存在一定的影響。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股權轉讓協議終止履行,一方當事人因准備協議履行及實際履行中產生的損失,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