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激勵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1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⑵ 股權激勵中的「實施公告日」是什麼意思
這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專有的名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涉及到如下的幾個關鍵日期:
預案公告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所以預案公告日就是指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告的日期。
股東大會公告日:《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股東大會公告日就是指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的日期。
首次實施公告日:股權激勵計劃在經過股東大會批准後,具體實施時因屬於重大事項,所以需要在首次/首期實施完成當日發布公告,說明實施的具體情況。
最新公告日:有很多股權激勵計劃會分多期實施,實施過程中每一次都需要公告,或者對於有業績限制條件的股權激勵計劃也可能因為業績目標未達成而取消,這些都需要公告。最新一次的公告日期即為最新公告日。
⑶ tcl為什麼停牌
每經記者 李潮文 發自深圳
盡管近期市場大幅下挫,但TCL集團(000100,前收盤價4.00元)卻持續上漲,從去年底至今的漲幅已經超過18%。就在昨日(1月25日),TCL集團突然發布公告稱,因擬披露重大事項,公司股票從25日起開始停牌。
究竟是什麼重大事項?為什麼停牌前股價持續上漲?有消息稱,TCL集團將實施大規模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對此,TCL管理層人士昨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具體停牌緣由還是要等到董事會後才對外披露。
機構在停牌前掃貨
TCL集團25日發布公告稱,因擬披露重大事項,為避免引起股票價格波動,經向深交所申請,公司股票將於2011年1月25日開市起停牌。
自去年12月底以來,TCL股價開始悄然上漲,從12月29日最低時的3.38元,一直上漲到停牌前的4.00元,漲幅超過18%。就在停牌前的24日,TCL股價還放量大漲6.10%。當日深交所盤後龍虎榜數據顯示,排在買入金額前五位的分別為兩家機構席位和三家武漢的券商營業部,其中兩家機構合計買入4919.3萬元;而排在賣出金額第一名的也是武漢的一家營業部——長江證券武漢珞瑜路營業部,賣出金額為337.21萬元。
究竟是什麼利好消息讓兩家機構席位狂買TCL?
有市場傳聞稱,TCL在醞釀整體上市計劃。目前,TCL在深交所和港交所都有上市,在深交所以TCL集團的名義上市;而在港交所則以TCL和TCL多媒體的名義上市。
昨日,TCL集團品牌管理中心總經理梁啟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否認了這種說法,在A股和H股的TCL集團股票本來就是整體上市,此次停牌另有原因。
或將進行股權激勵
還有媒體報道,公告所謂的「重大事項」很可能是一次大范圍的股權激勵,「此次TCL集團的股權激勵方案涉及范圍很廣,獲得激勵的人數可能有百人左右。」
對於這一傳聞,梁啟春只是表示,要等到董事會結束後才有相關披露。
一位家電行業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家電行業內人才流動性較大,越來越多的家電企業為了挽留原有人才,同時吸引其他人才加盟,都在實施股權激勵。如果TCL也開始實施股權激勵,並不會感到奇怪。
就在去年12月中旬,青島海爾(600690,收盤價24.99元)核准行使其在2009年5月13日推出的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10%股權,包括董事長楊綿綿、副董事長梁海山、譚麗霞在內的41位業績考核合格的高管和核心員工將可以按計劃申請行使該權利。
2010年12月3日,ST科龍(000921,收盤價6.94元)也發布了首期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計劃授予包括董事長湯業國、副總裁賈少謙等7名高管與230名中層及骨幹員工共計2290萬股股票期權,占公司總股本的1.691%。
記者注意到,TCL集團也存在人員流動性問題。僅從多媒體部門來看,由於持續虧損,2010年8月原CEO於廣輝就因「業績原因」主動請辭,職位由TCL集團執行董事、高級副總裁趙忠堯自去年9月10日起接任。而在2007年,因持續的人事變動,TCL高管團隊還曾陷入「青黃不接」的境地。當時正在赴美進修的趙忠堯被李東生緊急召回,取代當時的TCL電腦CEO楊偉強的職務。
實際上,TCL集團之前已經設立了工會持股激勵骨幹員工的制度。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TCL集團工會工作委員會仍然持有TCL集團3250.18萬股。
⑷ 股權激勵中的「實施公告日」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公布信息
⑸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定主要是為了激勵員工們能夠更好的工作,但是股權都是上市公司所有,員工有臨時收益權。
⑹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1、上市公司(審判執行)的股權獎勵措施是履行國務院關於促進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資本市場的發展的幾點意見(GF [2004]第3號)和國家委員會關於批准和轉交企業央行證監會提出意見的通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GF [2005年第34號),以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上市的標准運營和可持續發展公司。
2、2005年9月30日,CSRC通過了上市公司(審判執行)的股權獎勵管理措施,並截至2006年1月1日實施。
1、股權獎勵需要標准化,聲音激勵和剋制機制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這與上市公司的標准運營和長期發展有關。隨著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和分裂股權改革的順利進展,上市公司的激勵和剋制機制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特別是股權激勵引起了市場各方的關注。一個良好的股權激勵機制可以充分動員經理的積極性,並結合股東,公司和管理者個人利益的利益,從而減少管理人員的短期行為,使他們更關注長期發展企業。
2、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一些上市公司在實踐中實施了股權激勵。然而,由於缺乏關於股權激勵的具體規則,一些公司傾向於在實施過程中分配,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缺乏適當規范,而更多的公司難以建立有效的股權由於缺乏相關法律依據,激勵機制,因此,發布相關規則促進上市公司建立股權激勵機制,並同時標准化股權激勵。
3、第1條旨在進一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提高激勵和剋制機制,這些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司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制定法規。
4、第2條這些措施中提到的「股權激勵」一詞是指由上市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雇員提供的長期激勵措施。
5、上市公司通過限制股票,股票期權和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手段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適用這些措施的規定。
6、第三條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這些措施和協會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並不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7、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誠實,值得信賴,勤奮,負責執行「股權激勵計劃」,並維護公司和所有股東的利益。
8、第四條股權激勵計劃在執行股權激勵計劃時,一份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這些措施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⑺ 股權激勵的股票多久可以賣出
一般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一年之後股權激勵的股票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
同時,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限售性股票總額的50%,這意味著全部賣出限售股時間不得少於2年。
⑻ 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
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是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幹或員工,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
股權激勵制度是以員工獲得公司股權的形式給予其一定的經濟權利,使其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利潤分享,並承擔經營風險,員工自身利益與企業利益更大程度地保持一致,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而服務的一種制度。股權激勵對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強公司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
⑼ 股權激勵實證研究選取樣本的標准日期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法,屬於期權激勵的范疇。
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 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⑽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價格方面有什麼規定嗎比如:最低不能低於多少之類
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10)tcl集團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日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
當期解除限售的條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遞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上市公司應當回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並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出現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