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不召開股東會怎麼辦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召集股東會是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法定義務。公司不召開股東會,意味著董事會、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該項義務。在公司不按時召開股東會時,股東可以採取以下措施:要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義務;在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股東可以要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❷ 三個股東不開股東會兩個股東可以私下作決定的嗎
不可以,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公司未召開會議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依據公司法第37條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基於上述規定,如果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控股股東不召開股東會即簽署股東會決議,該決議不成立。
❸ 可以不設股東會嗎
合夥企業 不要求設立股東會,《 合夥企業法 》中沒有相關規定。《 公司法 》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設立股東會。 【法律條文】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第六十六條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 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❹ 公司法不設股東會可以嗎
法律分析:公司法不設股東會可以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且其股東會職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也可以授權給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❺ 年度股東大會因特殊原因可以不開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不可以。
1、未按時按規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被證監會處於警告,並且提示風險。
2、對於市場里公司的股價也會造成極大的影響,甚至對於投資者也造成一個不信任的局面。最好查詢當地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❻ 公司法規定書面股東會可以不召開直接做決定嗎
一、公司 法規 定書面股東會可以不召開直接做決定嗎? 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包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清算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 公司章程 ;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此外,股東還具有股東身份權、資產收益權、知情權、特定情形下的 訴訟 權和代位訴訟權、對管理者的選擇和監督權等,還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具有的權利。 2、股東的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對 公司債務 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 債務 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 債務承擔 責任。 (四)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 公司設立 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 專利 技術、 土地使用權 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 承擔連帶責任 。 (五)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