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規范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行為,保護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保險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第四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行為及義務第一節控制行為第五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善意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依法對保險公司實施有效監督,防範保險公司經營風險,不得利用控制權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審慎行使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的提名權,提名人選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加強對其提名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的履職監督,對不能有效履職的人員應當按照法律和保險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進行調整。第七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對同時在控股股東和保險公司任職的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防範利益沖突。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工作人員不得兼任保險公司的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董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第八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支持保險公司建立獨立、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維護保險公司的獨立運作,不得對保險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行使職權進行不正當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當影響。第九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指使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在保險公司任職的人員作出損害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其他股東、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決策或者行為。第十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提名的保險公司董事,應當審慎提名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名人選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提名的保險公司董事,應當以維護保險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為原則進行獨立、公正決策,對所作決策依法承擔責任,不得因直接或者間接為控股股東謀取利益導致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保險公司董事會決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董事的法律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董事除外。第十一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維護保險公司財務和資產獨立,不得對保險公司的財務核算、資金調動、資產管理和費用管理等進行非法干預,不得通過借款、擔保等方式佔用保險公司資金。第二節交易行為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確保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要求保險公司為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當嚴格遵守《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對保險公司的控制地位,謀取屬於保險公司的商業機會。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向保險公司出售其非公開發行的債券。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公開發行債券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保險公司購買的債券不得超過該次發行債券總額的百分之十。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要求保險公司代其償還債務,不得要求保險公司為其支付或者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第三節資本協助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恪守對保險公司作出的資本協助承諾,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保持財務狀況良好穩定,具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持續的出資能力。
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保監會依法責令其增加資本金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積極協調保險公司其他股東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保險監管的要求。
Ⅱ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風險是什麼
一、保險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主要有幾下幾個方面:
1、是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
償付能力不足,不僅會影響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從而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沖擊,也會影響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產險和壽險業務必須分業經營,一家公司不得同時經營產壽險業務。這項規定有效防止了該風險的發生。
2、是內控管理薄弱的風險。
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印鑒管理、單證管理、信息技術等,是保險公司風險防範的重要關口,是極易產生風險和違法違規現象的地方。這些重要的風險控制點必須作為內控檢查的重要內容。
3、是定價不合理的風險。
定價風險包括產品的價格定得較低的低價風險;保險企業將產品價格定得較高的高價風險以及價格變動引發的風險,例如,降價行為會引發競爭對手的惡性價格戰,提價會使消費者轉向買競爭對手產品進而導致顧客流失等。
二、保險公司雖然會面臨一些經營風險,但是我國的保險行業有著嚴格的金融監管,具體體現在「保險公司十大安全機制」上:
1、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雄厚
《保險法》第68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且是貨幣資本出資,不能是固定資產。
2、保證金制度
《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其注冊資本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監管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償還債務外,不得挪做他用。這算是一個托底制度,萬一保險公司真的清算破產,這筆錢就能用於償付債務。
3、責任准備金制度
《保險法》第98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人的利益,保障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公司,它的每一單保費都是未來的負債。責任准備金就是保險公司提前預留下來的,用於未來給客戶理賠或者退保的錢。這筆錢雖然在保險公司的賬上,但卻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利潤,而是負債,是不能動的。
4、法定公積金制度
《保險法》第99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制度。
公積金是保險公司不作為股利分配,而儲於備用的那部分凈利潤。提取公積金的目的,在於積累這部分資金,若保險公司出現經營虧損時用於彌補,沒有虧損時可以增強其償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譽。
5、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法》第100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並在以下情形下統籌使用: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保險公司每筆業務都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險保障基金,用於對經營狀況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救濟。
6、償付能力的監管
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每個季度披露三個關鍵指標:核心償付能力、綜合償付能力、風險評級。
三個指標只要某一條不滿足,便屬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一旦不達標,將有非常嚴格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各種支出、停止所有新業務、停止開設分支機構、要求保司增資等。
如果以上手段還不足以解決問題,保司將面臨業務被接管的狀況。
7、再保機制
《保險法》第103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8、投資范圍的限制
《保險法》第106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
9、資產獨立
根據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管理辦法10條規定,保險公司財務與資產獨立,不得通過借款、違規擔保佔有。
10、退出機制
《保險法》92條規定,保單和責任准備金需要一並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沒有保險公司接手的,銀保監會指定公司接手。
根據此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破產後,在公司經營的保單和為保單准備的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另一家保險公司,並且保證保險合同能夠繼續執行。
綜上所述,通過保險公司的十大安全機制,可以看出保險是目前大陸市場監管最嚴格的金融工具。
Ⅲ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於2010年5月4日以中國保監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監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險監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投資入股、股權變更、材料申報、附則5章37條,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共9章94條,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規則體系。一是投資入股保險公司之前的規則,包括對股東資質、股權取得方式、入股資金的具體要求。二是成為保險公司股東之後的規則,包括股東行為規范、保險公司股權事務管理規則。三是股權監督管理規則,包括對股權監管的重點、措施以及違規問責機制。《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股東虛假出資、違規代持、通過增加股權層級規避監管、股權結構不透明等現象,進一步明確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豐富股權監管手段,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辦法》重點明確了保險公司股東准入、股權結構、資本真實性、穿透監管等方面的規范:
1、進一步嚴格股東准入。《辦法》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准,設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准入門檻,規范投資入股行為。
2、強化股權結構監管。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四個類型。
3、加強資本真實性監管。明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
4、加強穿透監管。明確監管部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
5、加大對股東的監管和問責力度。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後問責的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
Ⅳ 比較相互制保險公司和股份制保險公司的優缺點
作為現代保險業常見的兩種公司組織形式,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保險公司各有優勢。
對於股份保險公司而言: (一)籌集資金、擴展業務規模更為便利。股份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資本市場來籌集資金,而相互保險公司籌集資金主要來自積累的盈餘。(二)激勵機制更有效。股份保險公司可以實行股權激勵機制來吸引關鍵人才。股份保險公司歸股東所有,股東對公司運作比相互保險公司的所有者(保單持有人)有更濃厚的興趣,更關注於公司的經營管理。
對相互保險公司而言:(一)可以有效避免敵意收購。相互保險公司不發行股票,其競爭對手無法通過資本市場運作來進行惡意收購。(二)對消費者更有吸引力。與股份保險公司不同,相互保險公司經營所獲得的絕大部分利潤將返還給保單持有人,因此,保險消費者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並獲得保障。(三)經營上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為了讓股東得到滿意的財務結果,股份保險公司往往注重短期行為,放棄一些可能給股東帶來收益但不會立即獲利的長期投資項目。相互保險公司不發行股票,也就沒有這樣的壓力,因此具有更大的經營靈活性。
Ⅳ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8年保監會修訂發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共9章94條,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規則體系:
一是投資入股保險公司之前的規則,包括對股東資質、股權取得方式、入股資金的具體要求。
二是成為保險公司股東之後的規則,包括股東行為規范、保險公司股權事務管理規則。
三是股權監督管理規則,包括對股權監管的重點、措施以及違規問責機制。《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股東虛假出資、違規代持、通過增加股權層級規避監管、股權結構不透明等現象,進一步明確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豐富股權監管手段,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四個類型: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並分別對持股年限作出明確規定,並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為三分之一,在風險隔離、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對股東提出明確要求,有效發揮制衡作用,切實防範大股東濫用權利、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等問題。
《辦法》還明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並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著力解決資本不實、虛假出資等問題。
《辦法》中還提到,嚴禁挪用保險資金,或以保險公司投資信託計劃、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獲取的資金對保險公司進行循環出資。保險公司股東不得利用股權質押形式,代持保險公司股權、違規關聯持股以及變相轉移股權。
新的辦法正式實施以後,原則上不會對現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追溯調整,但會對部分股權結構存在風險隱患的保險公司進行窗口指導,採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保險您不懂,隨時來問我。
Ⅵ 股東互保是什麼保險來的有什麼作用
股東互保是國外的一種保險方式,就股東之間相互投保,並把受益人寫成對方,保證在合作期間如果因為某一方的意外或其他情況,導致無法繼續合作而引起另一方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賠付給對方。在國內也只有夫妻互保這樣的方式相類似
Ⅶ 股東對公司的財產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理由
股東對公司財產是否有保險利益? 這是一個在各國保險法學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 我國《保險法》對這一問題未作規定。在當今我國社會條件下,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不僅具有現實必要性,也符合可保利益原則的立法精神。從理論上講,股東對公司財產存在實質上的利害關系,而這種利害關系是在法律上能夠主張或被法律承認的、可以確定的經濟利益關系。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不會引發賭博和道德風險的發生。在實踐中,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通過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概括保險等方式進行實務操作。 保險利益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礎評價作用,是確認保險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存在與否直接決定保險人提供的保險保障是否會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果。因此,自英國《1746 年海上保險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對保險利益做出強制性規定,並將保險利益原則逐步確立為一項私法兼公法原則。[1]各國法律紛紛效仿,大都將保險利益原則確立為保險法一項特有的基本原則,規定缺乏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是無效合同。由於公司股東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權利是以股權為表現形式的,它既不同於債權,也有別於普通物權,盡管是否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直接關繫到股東的投保資格和保險人的承保范圍,對保險業的發展意義重大。各國保險法學理論界與司法界仍然對「股東對公司財產是否有保險利益」這一問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眾說紛紜,莫衷一是。[2]以英美法系國家為例, 英國法院認為,股東對公司的財產無法律上亦無衡平上的利益,對公司財產不具有保險利益;美國法院認為,公司財產的毀損滅失,將會導致股東權利遭到損害,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我國台灣地區學者施文森認為,股東對公司的財產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應視公司的責任性質而定。無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極為密切,應認為股東對公司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實際利益的估計極為困難,應認為股東對公司的財產不具有保險利益。[3] 我國國內學者李玉泉認為「股東對公司的財產擁有保險利益,在理論上應屬當然,但在實踐中似不宜運用」。[4]在我國保險立法實踐中,1995 年制定《保險法》和2002 年修訂《保險法》都迴避了「股東對公司財產是否有保險利益」問題,對該問題未作任何規定。誠然,公司對公司財產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從公司的產權結構及其獨立人格來看,公司依法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這似乎意味著抑或決定了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財產不應該再享有保險利益。但是,根據保險法、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以及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經營和發展狀況,筆者認為,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符合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在現實中是必要的,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在實踐中也是可以操作的。 一、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現實必要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加入WTO 後我國經濟走向全球一體化步伐的加快,用法律的形式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是很有必要的。 (一) 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加入WTO 以後,中國的經濟同時面臨著機遇與挑戰。一方面,大量投資的湧入使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利益迅速擴張,尤其是2005 年公司法修訂以後,進一步促進了我國公司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隨著關稅貿易壁壘的逐年消失,國外企業、商品相繼打入中國市場,在殘酷的商戰中,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遇到越來越多的困難,投資者面臨的投資風險與日俱增,隨著人們保險理念的不斷更新,投資者迫切希望有一種保障機制來分擔因投資帶來的商業風險。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不僅有利於解決上述難題,而且有利於鼓勵投資,發展民族經濟,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二) 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有利於彌補公司制度的缺陷 公司制度是被世人公認的迄今為止最佳的企業組織形式,然而,公司制度的缺陷也是十分明顯和難以克服的。尤其是我國的公司立法起步比較晚,公司治理結構規范不健全,股票市場體制不順、機能不全,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盡管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問題一直是近些年來學術界及實務界關注的熱點,但很少有人求助於商業保險,而商業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制度無疑能夠彌補公司制度對中小股東利益保護不力的缺陷。如果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中小股東就可以對自己的投資財產利益通過投保的方式來規避風險。[5] (三) 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有利 於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 保險業理應服務於市場經濟建設,市場風險轉移的需求是保險業不斷發展的動力和源泉。隨著保險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加,保險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保險業只有積極尋求新的市場增長點,才能滿足保險市場規模持續擴張的內在需求。由於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發展滯後,與國外保險業相比,保險理念相對落後,保險市場不夠成熟,技術操作不夠規范,保險利益范圍過於狹窄,目前難以滿足公司股東藉助商業保險手段保護投資利益的需求。另外,隨著境外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公司面臨著激烈的挑戰。[6]發展相對滯後的我國保險業要想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就必須及時更新保險理念,搶先挖掘新的保險空間,及時根據市場需求提供新的保險產品。顯然,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滿足公司股東的投保需要,擴大保險業務范圍,為保險業的擴張開辟更為廣闊的市場,繁榮保險事業的發展。 二、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理論可行性 從世界范圍看,公司股東分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兩種。由於無限責任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幾乎連為一體,股東對公司的財產有管理、處分權,且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因而公司財產的損失與股東財產的損失並無實質差異,股東對於公司財產理應具有保險利益。[7]而對於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財產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在法學界存在頗大爭議。筆者認為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在理論上是可行的。[8] (一) 股東與公司財產存在實質上的利害關系理清股東與公司財產的關系是探討股東對公司財產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必要前提。 首先,股東對公司的財產具有實質上的利害關系。股東依法對公司出資後,雖然喪失了其對原有資產的所有權,但卻獲取了對公司的股權,並基於該股權獲得對公司現有財產的份額利益(即現有利益) 和收取紅利及分配公司剩餘財產的收益權(即期待利益) .公司的財產是各個股東風險投資的「聚合品」,是公司盈利的資本基礎,而公司是股東商業盈利的工具和載體,僅有虛擬的「法律人格」。股東基於投資而享受利益,公司財產的損失不僅直接導致股東對公司財產現有份額利益的減少,而且影響股東分取股息、紅利的數量和在公司終止時分得剩餘財產的數量。因此,公司財產遭受損失實際上是公司股東遭受損失,[9]股東與公司財產存在實質上的利害關系。 其次,股東人格與公司法人人格是彼此獨立的。股東出資組成公司後,公司法人取得了對全部出資財產的統一支配權,有權以法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司財產,形成獨立的法律擬制的「人格」。而股東根據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取得決策權、提議權、表決權、訴訟權、收益權等公益權,保留自己獨立的人格。這兩種人格權利基於法律的不同規定不會彼此沖突,因此,股東有權利基於自己對公司財產的實質利害關系對公司財產投保。基於對股東人格的尊重,也有必要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的保險利益。有人擔心,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會導致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10]其實這是毫無道理的。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從表面上看,好像侵犯了公司法人對公司財產的支配權,其實不然。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股東可以就公司財產投保,僅僅是就公司財產設定了一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向保險公司求償的權利,股東並未利用公司獨立人格謀取法外利益,並沒有導致股東權利的擴張濫用。相反,如果因為公司法人人格的存在,而否認股東基於其對公司財產享有的利害關系而獲得的保險利益,則是對股東人格的蔑視。這等於規定股東只有承擔公司財產及自己利益損失的義務,而沒有避免公司財產及自己利益損失的權利,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股東和公司法人都是法律上平等的主體,都有權利採取一定的措施降低風險、保障自己的經濟利益,都有權利基於自己的「人格」訂立保險合同並獲得賠償。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是對股東法律人格的合理運用。 基於上述兩點分析,筆者認為,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可以看作是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具有獨立人格的股東和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股東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交與公司保管使用,基於法律的規定,股東在形式上喪失了所有權,公司實質上是股東財產的保管人和經營人。如果公司財產損壞,股東有權基於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向公司主張權利,但由於公司只是法律制度的產物,僅僅是股東財產的保管人和經營人,公司財產的損失實質是股東利益(包括現有財產利益和預期可得利益) 的損失。股東基於其與公司財產的特殊利益關系,有理由將自身所負擔的公司財產損失的風險通過保險的途徑轉移出去。因此,從股東與公司財產的關系角度分析,股東對公司財產存在的實質上的利害關系及股東與公司獨立的法律人格,為承認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提供了前提條件。
Ⅷ 保險行業面臨的困境
實現和保持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收支平衡,是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和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由於人口老齡化時代的到來及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模式轉軌中的巨額成本,我國的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困境。因此,必須尋找一條消化轉軌成本、規避不足清償風險來實現養老保險基本財政收支平衡的改革之路。
一、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財政困境現狀
(一)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嚴重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雖然有巨額累積結存,但是個人賬戶"空賬」數額更大,截至2009年底已高達12526億元。其中,對我國13個省、市做實個人賬戶的調查顯示,共做實個人賬戶基金1570億元,僅占目前個人賬戶累計記賬額17609億元的8.9%,「空賬"金額仍高達16039.4億元,"空賬"率超過91%,"空賬"金額占當年全國財政總收入68477億元的23.42%。更為重要的是,空賬規模還在繼續大幅度增加,2009年的個人賬戶「空賬」額就比2008年新增了2484.7億元,新增「空賬」額占當年財政收入的3.63%。因此,如果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繼續增加,即使國家財政加大向養老保險的撥款力度,嚴重的"空賬"問題也難以解決。
(二)養老保險覆蓋率的提高加劇了個人賬戶"空賬"問題
2009年,我國的養老保險「空賬"僅涉及已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2l567萬職工,因此,如果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險覆蓋率和對現行制度擴面,個人賬戶的"空賬"資金缺口必然會再次大幅度增加。現有的數據表明,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的增加及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與城鎮就業人員比率的提高,與個人賬戶"空賬"額增長有密切的正相關關系。根據2008-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2008年、2009年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數分別比上年增長1716萬人和1616萬人,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與城鎮就業人員的比率增長分別為3.85%和3.21%,相應地個人賬戶"空賬"額在2008年增至1.4萬億元,2009年又新增2484.7億元。
(三)我國財政長期赤字導致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空賬"劃撥補空困難
白1990年以來,我國財政除2007年稍有盈餘外,一直赤字運行,2008-2010年財政赤字額分別為1262.31億元、7781.63億元、6495億元。因此,即使考慮到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在支付過程中是一個流量序列,每年600億元左右的「空賬」劃撥填補都是一個很難克服的問題。如再考慮到「空賬」規模的繼續增加和財政收入有可能出現的波動,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空賬」的財政劃撥補空會更加困難。
二、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財政困境的原因
(一)轉軌成本增加導致個人賬戶巨額"空賬"
在現收現付制度下,政府用在職職工的繳費來支付已退休老年人的養老金。因此,這時不存在個人賬戶,也就沒有相應的個人賬戶基金積累。而在確立了「統賬結合"養老保險模式後,個人賬戶實行的是基金積累制,但同時也承認了改革前沒有建立個人賬戶的參保人員已積累的未來養老金權益,這樣,就會出現之前參保人員的養老金權益彌補問題,也就是轉軌的成本。這部分本來應由國家負擔的轉軌成本,卻被規定由社會統籌基金來支付。於是,為了保證當期養老金的順利發放,各地利用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的「混賬」管理,通過對個人賬戶的透支而解決養老金支付問題,結果導致巨額的個人賬戶「空賬」,且規模不斷擴大。
(二)人口老齡化加劇
現收現付制具有管理簡單、能夠實現代際之間和同一代人之間收入再分配的特點,而且在人口總量變化不大、人口年齡結構合理的情況下,不僅能實現財政上的收支均衡,還不存在清償上的風險。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和加劇,既有的各種平衡必將被打破。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人已佔總人口的10.8%;預計至2030年前後,人口老齡化將達到高峰,60歲以上人口總量約3億,超過總人口的20%。這意味著繳納養老金的人數將迅速下降,而養老保險的受益人卻急劇增加。養老金受益者與養老金繳納者的人數比例,由20世紀90年代初的1:10上升到2004年的1:3已明確說明了這一點。正是預先考慮到了這種情況,我國養老保險體制開始從現收現付制轉向「統賬結合」制。然而,由於巨額的轉軌成本和人口老齡化的迅速到來,"統賬結合"制仍無力解決養老保險金缺口問題,而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即將到來,因資金缺口所產生的財政困難還將進一步加劇。
(三)經濟分權增加了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財政困難
經濟分權是指自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的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經濟管理權下放及1994年以前的財政包乾和之後的分稅制。通過經濟分權,地方政府擁有了相對自主的經濟管理權和決策權,並獲得了促進經濟發展的財政激勵,這無疑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激勵機制。但從另一方面看,經濟分權卻加劇了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財政困難。因為經濟分權雖然能激勵地方經濟發展,但由於主要把經濟增長作為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標,使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也主要服從和服務於這一目標,甚至在短期經濟增長的利益驅動下,無視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監管,聽任單位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空賬"額度日趨增加,體制改革的財政困難加劇。
(四)養老保險基金籌資總量水平低
由於利益的驅動,一些企業瞞報職工人數,少報繳費工資基數,由於短視行為,職工個人主觀逃避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由於"費"的繳納相對於"稅"缺乏強制性,難以強制性徵繳,結果造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籌資的絕對量和相對量都處於較低水平。2007-2009年,我國包括養老保險金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收入為8729億元、10805億元、12780億元,分別僅占當年GDP的3.3%、3.4%和3.8%,而2007年時,美國、英國、奧地利、法國、德國、瑞典社會保障收入佔GDP的比重已分別高達7.0%、8.3%、15.8%、18.0%、16.5%、12.9%。這表明,我國本就突出的養老金財政困難,由於籌資總量水平低而更趨惡化。
(五)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區域分割導致財政失衡
一方面,在工業發達地區,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由於勞動力相對年輕化,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負擔相對較輕,基本養老保險金有大量結余,而根據現行的制度,這部分基金結余無需上繳。另一方面,在工業落後地區,特別是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由於勞動力相對老齡化,基本養老保險繳納負擔相對較重,甚至有些企業無力繳費,不但個人賬戶「空賬"問題嚴重,用於支付當前養老金的社會統籌部分的資金缺口也相當大,需要中央財政的補貼。結果出現因基本養老保險金區域分割無法實現全國統籌,部分地區需要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進行補貼,而部分地區卻存在巨額的基金結余的財政失衡現象。預計2030年前後,當現階段擁有大量基金結余的地區面臨養老金支付高峰時,不但同樣會面臨財政上的困難,而且還會進一步加劇這一財政失衡。
三、解決我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財政困境的對策
(一)在實現養老金統籌的基礎上,合理消化轉軌成本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雖然存在巨額的個人賬戶「空賬」,但也有相當規模的累積結存,如果能實現養老金統籌,這部分累積結存可在安全有效的營運機制和環境下用於投資,投資盈餘用於彌補轉軌過程中出現的成本。美國的社會保障信託基金和智利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都已在這方面提供了成功的範例。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法律監督體系日益健全和完善,完全有條件利用累計結存進行投資盈利,以消化體制改革中出現的轉軌成本。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調整養老金的收支和管理機構,補足人口老齡化產生的養老金缺口
與「費」相比,「稅」具有強制性和法制化的特點,開征社會保障稅後不僅稅基有一定的保障,而且還能通過稅收的設計,特別是通過稅收的優惠減免設計,激勵企業積極繳納社會保障稅,增加養老金統籌部分收入。目前,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方式存在著嚴重的部門分割現象,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外,還牽扯到人事和財政部門,導致管理效率低下和管理成本高昂。這種方式繼續下去,不但根本無法實現轉軌成本的合理消化,而且也無力應對人口老齡化所產生的巨額資金缺口。而開征社會保障稅後,養老金由稅務部門負責統一征繳,由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劃撥,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的支付管理,由特定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累計結存的投資盈利,最終補足人口老齡化產生的養老金缺口。
(三)加強審核力度,提高養老金的征繳水平
我國目前的經濟分權體制下,地方政府在養老金保險和短期經濟增長之間的利益博弈,是導致征繳無力、「空賬」運行的主要原因。如果在經濟分權的前提下,把養老金的征繳管理和內部審核作為對地方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政治集權的框架內,不但在很大程度上能解決經濟分權與政治集權的內在矛盾,而且還能提高養老金征繳水平,緩解養老保險體制改革中的財政困境。
作者:於民陳茜
出處:《經濟縱橫》
單位: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華東師范大學
經濟類別:改革與發展
庫別:中經評論子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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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保險公司 經營舉措
(一)保險業整體實力進一步提高我國保險業整體實力的增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業務持續較快增長。2006年實現保費收入5641.4億元,同比增長14.4%。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1509.4億元,同比增長22.6%;壽險保費收入3592.6億元,同比增長lO.7%;健康意外險保費收入539.4億元,同比增長19%。保險深度2.8%,保險密度431.3元。二是經濟補償能力不斷增強。2006年保險業共支付賠款和給付l438.5億元,同比增長26.6%。三是資產規模穩步擴大。保險公司總資產1.97萬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29%。四是市場主體逐步增加,市場活力增強。全年共有9家新的保險公司開業,保險公司達到98家;共有367家新的專業中介機構開業,專業中介機構達到2110家;新增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1家保險資金運用中心,資產管理公司達到9家。(二)結構調整取得明顯成效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監管機構非常重視保險業的結構調整,這些年來採取了一些措施並取得了顯著成效。一是財產險薄弱環節得到加強,新的業務增長點逐步形成。農業保險和責任保險實現較快增長,農業保險保費收入8.5億元,同比增長16.2%,責任保險保費收入56.3億元,同比增長24.3%。二是壽險業務結構進一步優化。壽險公司更加重視內含價值和長期穩健發展,期繳業務和長期壽險業務發展較快。個險新單期繳占個險新單保費的27.9%,10年期以上的新單期繳保費收入336.6億元,同比增長19.9%。三是中介市場的作用進一步發揮。通過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占總保費收入的79.6%。四是區域發展更加協調。中西部地區保費收入分別增長15.9%和20.7%,增幅分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1.5和6.3個百分點。(三)經營效益穩步提升保險公司盈利狀況繼續改善。投資收益穩步增加,2006年全年實現投資收益955.3億元,收益率達到5.8%,比2005年提高2.2個百分點,為近3年最好水平。行業競爭力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得到技資者的普遍認同,股價不斷攀升,中國人壽市值已位列全球上市壽險公司第一。(四)保險業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我國保險業改革開放也在逐步向縱深推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國務院23號文件精神,保監會修改完善了《保險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並正式發布。二是繼續推進保險公司上市。2006年12月21日民安控股在香港上市,2007年1月9日中國人壽A股上市,目前在境內外上市的中資保險公司達到5家。三是繼續推動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中再集團獲得匯金公司注資40億美元,中華聯合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四是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中國人壽參股了廣東發展銀行和中信證券,中國平安收購了深圳商業銀行。五是成立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加強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保險保障基金目前達到80億元。六是對外開放繼續擴大,截至2006年底,我國保險市場上共有41家外資保險公司,來自20個國家和地區的133家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95家代表處。保險業國際化程度逐步提高,國際合作不斷加強,形成了中外資保險公司優勢互補、和諧發展的局面。二、當前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特殊性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的供給者,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保險市場的發展狀況,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與其他股份公司相比有著自身的特殊性。(一)風險的集中性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其產品和服務本身就是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物質和利益損失風險。保險公司通過承保活動,集聚了大量風險,這就需要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技術手段,在時間和空間上進行合理的分散化處理。同時,保險公司通過建立保險基金的形式,積聚了大量資金,這些資金在保值增值的運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資金管理和運用風險。這就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成本的後發性除了管理費用之外,保險業經營的最大成本是保險賠款。保險公司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費率)依據是大數法則,由保險標的過去的損失概率作為基本依據(即純費率),加上一定的趨勢修正系數、營業費用率和預期利潤率(即附加費率)確定的。採取的是收費在先、賠款在後的經營方式。因此,建立在歷史統計分析基礎上的定價,與保險責任期滿之後的實際損失賠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一特點,客觀上既要求保險公司具備較高的精算(損失率成本預測)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險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風險標的的同質性選擇管理水平。(三)產品和服務的同質性保險產品和服務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術的獨占性,也不受專利保護,極易模仿。任何一個新的產品和服務舉措,只要競爭對手願意,都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引進、移植或改造。因此,由產品的差異化人手打造公司的差異化,在保險行業是極其困難的。保險公司之間的差異化特徵,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異化形成法人行為的差異化,進而通過其理念傳播、組織效率、員工行為等方面綜合表現出來。(四)經營的廣泛社會性有風險就有保險。保險公司的客戶遍及社會的窄面、各個層次,其經營也隨之帶有較為廣泛的社會性。類型和客戶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寅更加廣泛的適應性,同時又要求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具萑的針對性和靈活性,顯然,這一特殊要求不但對公司管理能力是一個巨大挑戰,而且也是對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和服務素質的巨大挑戰。(五)經營管理活動的較大彈性如前所述,由於保險服務對象的情況千差萬別.風險事故損失情況各不相同,加之我國現行監管政策要求保險及其分支機構只能在注冊地的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在其經營管理活動中,保險標的承保前的風險評估、保險事故後損失金額鑒定等主要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存性,使得保險公司在定價管理、成本管理、人員管理和服理等具體管理工作上難以全面實現標准化。同時,保險分支機構點多面廣,管理幅度大,管理層次多,客戶及其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異,這也拉大了保險公司管理的彈性。三、在當前背景下我國保險公司不同發展階段經營特徵(一)公司的初創期由於發起人對各類資源配置准備得比較充分,對市場行情了解較透徹。故此階段公司主要領導人威望較高,員工對公司成功的期望較高,企業與員工追求的目標高度統一.因此,此期間公司的主要管理特徵是:(1)領導決策高度集公司的決策力、應變力、抗壓力、預見性全仰仗領導個人智慧和經驗,領導臨場決策意見就是公司決定;(2)公司層級管理職責范圍不明確,但互相配合、協調性特強;(3)員工熱情高漲,加班加點不計報酬,工作效率高;(4)公司從領導到員工,相互之間處事無瞻前顧後,遇到問題立時糾正,公利性、是非觀高度一致;(5)凝聚力強,員工空前團結,公而忘私,舍小家而顧"大家"。此時,應勢利導,樹立領導個人威望、創造非權力因素的影響和企業文化價值觀,是最好時機。(二)公司的成長期市場份額迅速提高,公司發展壯大,員工收入明顯改公司美譽度逐漸顯現,管理流程逐步規范,大企業的文化氣象逐漸形成,公司呈現出蒸蒸日上的興奮發展狀態。其特徵是:(1)公司的決策層與管理層、基層權力分配到位,各層級的管理職責明確;(2)公司建成的利益初期分配到位;(3)實現公司近期計劃的動力源形成合力;(4)公司以發展化解矛盾的效果明顯;(5)公司的規模與效益發展迅速;(6)公司權力的寶塔型迅速形成,公司領導由身先士卒的平等型變為仰望型,權重與威懾顯現。(三)公司的發展期此期間的特徵是:(1)業務量由高速增長趨於平緩;(2)員工創業期的激情逐漸消退;(3)員工的收入慾望逐漸理智,行為也趨向理智;(4)由於在成長期而出現的權力再分配矛盾已經化解,公司的層級管理機構細化,運作自然;(5)公司領導在初建期、成長期樹立的權力威望逐漸消退,非權力影響可使公司"無為而治";(6)員工對收入企求的是多發獎金,老闆與員工各思其利。四、我國保險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存在問題及成因(一)我國保險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存在的問題初創期是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階段,因自身的不成熟以及對外部環境的敏感性從而面臨各種風險,總的來說在初創期公司主要會出現下列問題:(1)公司進入市場的政策風險,如市場受挫,士氣大挫,招致各方連鎖反應,代價不可估量;(2)層級管理崗位設置不合理;(3)領導的個人因素,決定公司的命運走向。到了成長期,公司已經渡過了難關,逐步走向正軌,對於市場競爭以及監管政策已經熟悉,此時矛盾的重點往往出現在公司管理層,在成長期公司主要會出現下列問題:(1)職位分配不公,導致彼方利益受損;(2)公司成果分配不公,導致利益團隊產生;(3)公司領導者在初建期用權不夠平衡,致使股東與管理層部分成員之間創造了天然的溝通,形成利益紐帶。公司一旦出現經營症狀,即可興風作浪,投資者與管理者結成同盟,極易翻盤;(4)用人不當,導致元老級意見不一,網上車險產生裂痕;(5)創新能力投入不夠,導致後繼乏力。到了發展期,應當說,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權利分配均衡合理,業務量逐步達到飽和,這種情況下問題往往出現在細節上,但卻是不可忽視的問題,具體來說在發展期公司主要會出現下列問題:(1)政策對業務的支持力度明顯縮水;公司利潤追求一高再高;產品結構不合理;員工人心浮動;(2)公司辦事程式化明顯,衙門官式習氣濃重,效率遠不如從前;(3)領導集團的領導合力出現分化,分工合作變為分塊合作;(4)人心的離心,導致公司出現發展的再生功能障礙。(二)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問題產生的原因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之所以產生前文所述的各種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的原因。1.尚處於發展初級階段的國內保險市場,沒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場運行規則。改革開放以來,國內保險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保險業務快速增長,保險市場不斷發展,保險立法不斷健全。但與保險業發達國家相比,國內保險業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主體較少,市場壟斷程度較高,市場競爭層次較低,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尚未形成,價值規律在保險市場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發揮,國民保險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在這種尚欠完善的保險市場環境下,市場供給大於需求,傳統市場領域趨向飽和而導致競爭激烈,新興市場領域因國民收入水平和行業發展水平的差異較大而沒有形成規模需求效應。直接經營業務和面向市場的保險公司基層單位受各自計劃任務的壓力和經濟利益的驅動,在市場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的情況下,難以避免地導致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2.保險公司管理的精細化程度不高,內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層公司在制定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指標時,缺乏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險市場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分析,下達的計劃指標難免簡單化和針對性不強,導致基層公司完成保費任務的壓力過大而盲目追求業務發展規模,業務質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違規經營,採取一些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2)基層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缺乏長遠發展的眼光,對保險市場開發沒有長遠的計劃和措施,著眼於短期利益。如在新興市場開發和新的保險產品推廣上,因為市場對保險的認知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並且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大量的宣傳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層公司考慮到投人大、收效慢而喪失了積極性,遇到困難就退縮,新興保險市場開發工作難以展開。(3)基層公司內控制度不健全,統一法人制度執行不力,貫徹落實上級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層公司對管理工作重視不夠,沒有根據形勢的變化健全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現實操作性,形同虛設,使管理工作無章可循而出現混亂的局面。部分基層公司統一法人意識不強,對上級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賠、規范經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越權行為和違規行為時有發生。(4)管理技術落後。部分基層公司電子化水平較低,運用電子化管理的認識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還大量依賴和使用手工操作,給管理工作的精細化造成障礙。3.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據調查,部分基層公司業務人員90%以上沒有接受過正規的保險專業知識教育,文化水平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較差。對員工培訓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沒有長期性的計劃。當前,基層公司大部分業務員依靠經驗和關系網展業,對保險的職能和作用認識不清,缺乏市場營銷、風險管理等學科知識的支持,承保理賠工作技術含量低,服務水平停滯不前,對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理念、經營管理辦法,以及多項改革措施和公司發展前景缺乏足夠的了解。也有相當一部分基層公司高管人員不完全具備職業經理人的素質,對於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市場營銷、成本核算、人力資源配置、考核機制、統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職能缺乏足夠的認識和綜合靈活地加以運用。五、改善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理念及措施(一)轉變經營觀念,變粗放式經營為集約化經營1.我國加入wTO後,國內保險公司發展已經面臨各方面的挑戰。基層保險公司過去那種粗放式的經營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基層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必須樹立成本效益觀念,苦練內功,以增強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實力為中心,實現公司業務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長,不斷發展壯大。在業務發展戰略上,要深入調查了解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認真分析市場變化,不斷研究市場動態,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場潛力,以先進的經營理念、靈活的展業方式、豐富的保險產品、優質的保險服務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業務快速、持續、健康發展。要不斷學習和借鑒同業發展的先進經驗,彌補自身的不足,增強發展的後勁。基層保險公司領導班子要有長遠發展的眼光,避免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堅持依法依規經營,加強公司各項管理和基礎建設,為公司長遠發展打好基礎。2.為加強我國保險公司的自我約束機制,增強其市場競爭力,保險公司應轉變經營管理機制。汽車保險計算按照"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經營機制,使保險企業成為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要從構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人手,建立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有序的運行機制、嚴格規范的監督約束機制以及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把保險企業辦成真正意義上的商業保險公司。3.在成熟的股票市場中,保險公司上市已成為一種慣例,而且世界上著名的保險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通過在資本市場上市來募集資本,已成為國際上保險企業籌資的一種重要手段。而且,保險公司上市,也是保險公司擴張自身規模,提高競爭力,迎接國外保險公司挑戰的需要。再次,保險公司上市對完善保險公司自身的治理結構、增強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至關重要。4.國際經驗表明,保險投資對保險公司的價值以及對保險公司的經營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國內保險公司資金可以投資的領域卻十分有限。因此,拓寬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必將是中國保險業的一個發展趨勢。有必要指出的是,應建立合理、完善的投資組合模式,提高保險公司的投資績效。西方著名的保險公司一般採用集中統一投資模式或專業化控股投資模式來提高投資績效。這兩種模式都是指在一個集團或控股公司下設產險子公司、壽險子公司和投資子公司,專業子公司將產、壽險子公司資金分別設立賬戶,獨立進行投資,這種投資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集團總部的雙重風險監控體系防範風險,這種投資模式無疑是值得我國保險業借鑒的。(二)加快創新步伐,改進保險營銷方式1.創新是發展的不竭動力,是提高競爭實力的客觀要求。要加快產品創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場需求的基礎上,加大對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力度,加大宣傳和投入力度,努力開拓新的市場領域,不斷形成新的業務增長點,徹底擺脫業務發展依賴於傳統險種的束縛。基層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戰略上,對我國國民經濟所有制結構發生的變化要有充分的認識,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於一些國有大企業上,應充分挖掘個體、私營經濟和廣大農村市場的潛力,充分利用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資源,培養一批忠誠於公司、職業道德素質高的營銷隊伍,完善落實好營銷員管理制度、代理人管理制度、經紀人管理制度,開辟新的業務發展渠道。要加快服務創新,創新服務的內涵和形式。基層保險公司要突破保險服務僅限於承保和理賠的局限,強化對客戶的延伸服務,倡導增值服務和跟蹤服務。加強對承保前的風險評估和承保後的風險管理,對客戶提出全面合理的風險防範建議,既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又有利於提高公司:效益。2.面對國內市場的國際化和世界保險市場的全球鉑國保險業要在國內市場立穩腳跟,並在國際市場有所拓目前落後的保險營銷方式顯然滯後於中國保險業進一步展業的需求。因此,必須對現行的推銷手段與方法進行改革,如推行銀行代理,以期形成以銀行為主的代理業務網路,以便充分利用銀行結算業務量大、網點多、信息網路系統完善,客戶廣泛等優勢。再如試行網上銷售,爭取在以高技術支持的銷售領域不落伍或占據有利地位。這些改革將使我國保險業的營銷方式由上門推銷、關系營銷向真正的服務營銷、創新營銷、整體營銷等更高階段的營銷方式邁進。(三)強化管理意識,提高管理質量和水平基層保險公司要提高對加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內控管理自覺性,樹立起管理是企業發展生命的觀念。加強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機制,加強電子化建設,為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和支具體講,業務上要重點加強市場營銷管理、核保管理和單證控制管理;理賠上要重點加強查勘定損管理和報價核賠管理;財務上要重點加強收付費系統管理;人員上要重點加強職業行為管理和考核機制管理。上級公司要加強對基層保險公司管理工作的監控和指導,確保統一法人制度的順利執行和政令的暢通,同時建立配套的責任追究制度和獎懲措施,加強對基層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約束。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基層公司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培育有利於基層保險公司發展的市場環境。(四)加強保險隊伍建設人是生產力中最積極的因素,解決好人的問題是解決切問題的根本。配備一支業務能力強、管理水平高、具有新能力的領導班子,是基層保險公司發展的組織保證和重基礎。基層保險公司領導班子要不斷學習新知識、新事物,不斷提高領導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才能適應現代保險公司發展的需要。要加強對基層保險公司員工的教育和培訓。高員工的綜合素質,不斷培養符合現代保險公司發展要求員工隊伍。加強基層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增強公司的聚力和向心力,倡導團隊協作,倡導激勵,宣揚先進,並通過分配結構和分配機制的改進,穩定員工隊伍,充分調動每位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公司發展提供強大的人力資源保證。具體可採取如下幾個方面的措施:(1)設定考核體系,讓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基層領導只是制度執行的裁判;(2)制訂激勵機制,從職位、金錢、機會、關愛等,全方位獎懲;(3)制訂升遷制度,打破元老一統天下的局面,從基層選拔競爭優勝者,充實到重要領導崗位。讓基層員工看到希望,樹立榜樣;(4)妥善安置元老級人員,如待遇、關懷、參政議政發揮余熱。其目的是授之元老,撫之來者,達到穩定大局的目的。能兌現當初的承諾的公司就是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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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3人有限責任公司,需要為股東辦理保險嗎
3人有限責任公司,一般需要為股東辦理保險。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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